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享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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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课件

《保险案例分析》课件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 案 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例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一 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案 3、启示:投保宜明确受益人。未指定受益 例 人的保险金要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来处理;指 四 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就作为受益人个人财产, 不用纳税,也不用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理赔纠纷也会少很多。
保险中的期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保险法规定的时间
索赔时效:2/5年 不可抗辩期:2年 自杀免责期:2年 复效:2年 宽限期:60天 保险金给付:达成协议后10天,60天的先予 给付期

案 后经双方协商,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理赔 例 通融赔付协议,约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二 人民币25000元,该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认 可。张某从保险公司实际领取保险金25000 元。 不久,张某将此事告知其做保险代理人的妹 妹,张妹认为张某投保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再行赔付 2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法院 是否会支持?
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尽管投保书被保险 案 人一栏非亲笔签字,但该合同实际履行已超 例 二 过两年,应认定被保险人张某对投保及缴纳 保费情况已知,且未表示异议,视为对其妻 子李某签名行为的认可。保险合同有效。 2、合同有效期内张某发生保险事故,双方 对事故责任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 理赔给付协议书,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协议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保险公司 依据此协议赔付25000元,张某也接受了该 款项,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因此签订理赔给 付协议书后被保险人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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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案被保险人成明死亡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 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 的间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因此,保险人对本 案被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责任。
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 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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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 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 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 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 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 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2009年2月, 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
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
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
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
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
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
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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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 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某的合 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 能恢复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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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60天)。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 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 贷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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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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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课件

案例讨论课件
《案例讨论》PPT课件
案例评析
1、如实申报保险车辆的情况。
2、签约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3、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 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和行驶必须符合《道路交 通管理条例》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的 有关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应根据 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 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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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财产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订立后,保险当 事人双方均须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财产保 险合同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投保方(投保方是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总称),都规定了一些基 本义务。双方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是对等的, 投保方的基本义务就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而保 险人的基本义务则是投保方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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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第二 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签订以后,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 投保方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具体包括:保险事故 发生的及时通知;重复保险的通知;保险标的所 有权转让的通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 投保方违反通知义务,保险人视不同情况,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投保方履 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仍有权根 据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或增加 保险费。
《案例讨论》PPT课件
结束
《案例讨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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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保险公司在收到刘某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后,10内向刘某发 出《拒赔通知书》,提出拒赔的理由有两点:
被保险人及驾驶员没有按照保险条款做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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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致使车辆在出险时制动
失灵(虽然在年检时是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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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到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致使车辆处

《保险法》案例及分析 ppt课件

《保险法》案例及分析  ppt课件
《保险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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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案例(一)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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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霸王条款:“主动脉瓣手术”与“主动 脉手术”的一字之差
• 朱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的妻子王女士购买了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 1500元左右。“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很 具体的说明,而我们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 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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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修理厂老板盗用客户信息,虚构保险事故, 骗取高额保金。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张 某在负责经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客户 留下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指使他 人开具或伪造事故认定书,冒用40余名被保险人 的名义,先后48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骗取保 险理赔款79.37万元。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 间,许某在经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 述相同方式,指使他人伪造车辆碰撞现场,冒用 被保险人的名义,先后90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骗取保险理赔款77.82万元。两家公司因保险诈骗 罪被判处罚金;张某和徐某也因保险诈骗罪被判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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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诈骗
• 手法一:伪造事故现场。
• 手法二: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 单”。
• 手法三:提供虚假索赔材料。 • 手法四:一单保多车。
• 手法五:无保险车辆冒充同车型有保险车 辆。
• 手法六:更换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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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保协发布十起反保险欺诈 典型案例
• 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别是: • 一、设局杀妻,骗取高额保险赔偿。2013
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别为妻子廖某购买 了2分意外伤害险和1份旅游保险,共计450 万元,受益人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2013 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计划,约廖某 到湖边幽会,并故意将车开入湖中。由于 湖水很浅,廖某站在湖中没事,周某遂将 廖某的头部强行按进水中,将其溺亡。李 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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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 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 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 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 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 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 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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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 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 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 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 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 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 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 则保险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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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 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 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 约定”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 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和 保险人在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 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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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保险合同变更问题案例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 【案例简介】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 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 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 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 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 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 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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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 是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 保险公司打电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 车到保险公司说明,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 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真阅读和学习 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其教训 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关于保险案例分析(ppt 31页)

关于保险案例分析(ppt 31页)

❖ 2、200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 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 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 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 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 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已中毒身亡。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 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 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 给付保险金。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至法院。
1、李某有两个儿子李A和李B,李A已婚,李B因 残疾一直未婚。2006年11月10日,李A从某保 险公司了解到可以为自己的父母办理人寿保险, 遂与李某商议,李某考虑到李B在自己死后难维 生计,就指定李B为受益人。次日,李A为其父 投保了定期寿险,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10万 元。2008年5月李某因疾病住院,李A未经李某 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姜某作质押,借款5万元。 2008年7月李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姜某找李A要 求归还借款,李A不还。姜某遂到保险公司要求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

❖ A、保单复效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 后,连续计算自杀期间
B、保单复效
❖ C、“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属 于除外责任
❖ D、“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 自杀”属于除外责任
8、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
人寿险答案始末
❖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 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仇,拿着 匕首来找旧情人理论。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 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 个正着,意外身亡。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 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 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谢女士的弟弟接 听了电话,这才知道,谢女士已购买了一份保险, 并已交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而在 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士还到保险公司完成了 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个小时。

保险合同纠纷ppt及讲稿大纲

保险合同纠纷ppt及讲稿大纲

保险合同纠纷ppt及讲稿大纲开场白:保险对社会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1980年我国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其重要价值日益显现,保险业的发展日新月异。

然而繁荣的背后也存在隐忧,保险合同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保险合同纠纷数量上升制约保险发展)。

保险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抗,其广泛存在不利于双方关系的维护,对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亦产生不良影响。

由于委托代理问题、投保方缺乏保险知识等原因,我国保险合同发生频繁。

下面请大家欣赏《庄蒜奇遇》——一个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故事。

(表演)“蒜”案例解释:本案例中,法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大蒜”的定义做出判决。

然而即便没有词典的定义,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按照生活常态来讲,大蒜也可以被称之为具有调味功能的蔬菜,但这并不妨碍法院做出最终的正确判决。

词典不是法律,法院的判决并不仅仅依据词典,词典只是一个参考。

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条款,当无明确界定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做出有利于格式条款制定者的对立方的解释。

因为对立方不属于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属于弱者。

此案中,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所以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案例二【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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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否要履行通知义务?
• 1998年11月10日,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00万 元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保险期间自1998年11 月14日零时至1999年11月13日24时止,保险费共计 14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费分三期缴纳:首期 5000元于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保险费5000于1999 年1月30日前支付,其余保费4000于1999年4月30日前 支付完毕,由银行委托收款。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 司按时到银行委托收款,均被告知账户无钱,后又多次 催收均被推托。1999年11月7日,该企业发生特大火灾, 火灾发生当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费缴到银行,而后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该企业未按合同 约定支付保险费为由做出拒赔决定。企业不服,向当地 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属因公死亡,其家属得到抚恤金1万元。
该企业当初为其员工投保时,只征得被保险 人同意,并没有指定受益人。
由于张某家属较多,因此产生了如何进行保 险金分配的问题。且其单位也提出了因为其投保 而成为受益人的问题,并提出,既然张某家属已 经得到了抚恤金,其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应当 有一部分是单位的。
• 案例三: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同年9月5日,宋家发生火灾,房屋全部烧毁。保 险公司确定受损房屋建筑面积91㎡,根据同类房屋造 价、折旧价、市场交易综合分析,确定按300元/㎡赔 偿,计2.73万元。而宋某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应赔4万 元,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 案例二:受益人及保险金分配问题
某企业为其公司员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 元的人身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员工张某 意外死亡。
• (1)如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为100%,且 货物出事地市场价为4000万美元,保险人赔偿 多少?如货物在出事地市场价为6000万美元, 保险人赔偿多少?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 冯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仅仅同意返还180元的保 险费。 • 保险公司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但是 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的家庭 成员,经过调查,投保人之父在投保当时就患有 肝癌。投保人的父亲不符合投保条件,该部分合 同无效。另外,投保人有告知义务,投保人有告 知义务,投保人没有把父亲患有肝癌的事情告诉 保险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再之,保险法 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 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 观点1、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在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对于水蜜桃 因腐烂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同时合同 中还规定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是免赔的。保险公司只对约定的责任承担赔偿, 对没有约定的责任不赔偿。 • 观点2、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理由:保险合同中关于“其他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的约定,不明确。同时,保险 公司也没有对此条款向投保人做具体的解释和说 明。
四、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疾病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180天 以后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 业务员没有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解释,也 没有向投保人询问相关情况,就允许投保 人冯某代替其他被保险人签了字。 • 2003年10月5日,冯某的父亲因病死亡。
五、受益人的变更
• 乔某的次子不服,起诉与法院。 • 现有两种意见: • 1、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乔武保险金。 如果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再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做有效批注,之 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乔某在生前没有这样 做。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 规定,把保险金支付给乔武。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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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 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 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 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 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 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 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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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 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 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 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 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 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 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 则保险单无效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 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 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 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 员随车照料者)。” A先生虽然投了车辆 损失险,但汽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 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 类原因,举证很难。
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
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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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 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 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 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 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 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 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 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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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包 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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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 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 2004年7月3日做出拒赔且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保险经过失, 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案例
2003年6月12日,投保人宋某(时年35岁)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 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8 400元,缴费期间20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 万,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健康告知部分均作否认回答,告知既往 身体健康。被保险人出具了某卫生院的体检报告,意见为“身体健康 ”。保险公司遂以标准体承保,合同生效时间为2003年6月20日。
人不如实告知引起的比较复杂的赔案。
主要依据: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风险的情景,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上 存在很大的疏漏,才导致了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业务启示: 保险公司在代理人管理上存在很大的疏漏之处,应加大核保风险控制。 投保人的体检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二 人身保险中的自杀案例
被告保险公司除陈述前面据赔的理由外,还提供了下列的佐证:
(1)保险人作为年收入仅2万元的普通员工,家中又有妻子儿子需要抚养 ,居然每年花费8 400元来购买保险,作为保险行业并不十分发达、人 们保险意识普遍较低的中国来说,这点实在有违常理。
(2)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说是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的。作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宋某亲笔签名,表示已认可条款的免除责任 ,并应对投保单的有关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 有向他们进行详细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 签名栏中签名,并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 或手术”等问题住过医院。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 终身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明显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采用的 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及《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 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未 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关责 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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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x将自己的汽车与Y保险公司之间缔结综合保险合同。

x 将汽车出借给案外人A,并产生交通事故全损。

于是x提起向Y要求车辆保险金之诉。

对此,Y认为,基于保险费分期支付规定,分期保险费延迟交付一个月以上的,原定支付期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再支付保险金。

x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已经迟延了三个月的保险费,因而应当免除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x进而主张,其所迟延交付的各期保险费相当的现金以及支票都已经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在Y的保险代理店b处交清了。

即便事实无法证明清楚,那也是因为Y的代理店b 给的收据上并没有日期,并不能够因此来拒绝支付保险金。

(当事人双方对b代理店向x交付了没有记载日期的收据的
事实没有争议)
请问,你若是法官,该怎么判?请较为清晰的说理并指出本案关键属于证据法上的什么问题。

判决结果:应判决Y保险公司依约向x支付保险金。

通过分析案情特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结为以下三点:(1)x与Y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2)x迟延交付保险费是否会是否会终止其之间的保险合同效力?
(3)就本案中“Y保险公司的b代理店出具的记载日期不
明的收据”这份证据的效力?以及在该证据没有记载明确日期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又是如何分配?
现分析结果如下:
(1)交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

从法理上分析,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履行的一项义务,是后于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行为,可见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如果保险合同未生效,投保人可以拒绝履行。

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交纳保险费并没有过多的规定,所以大都依照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

法律尊重私主体的意思自治。

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在本案中,x与Y
保险公司之间所缔结的是综合保险合同就是遵循意思自治
的原则,x与Y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其所订立的合同效力依其之间约定而附生效。

(2)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宽限期与效力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x与Y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效力。

(3)x是否超过与Y公司约定的延期支付保险费的时间的认定。

解决此问题的关键证据即是Y保险公司的b代理店出具的收据,然而此收据的记载日期确是不明确的,属于瑕疵证据,因此无法判定x是否超约了双方约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
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份记载日期不明确的瑕疵证据系Y保险公司的b代理店出具的收据,属于保险公司的过失,举证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
来承担其他相关的证据来佐证,否则其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

综上所述:x与Y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法律效力,Y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向x支付保险金。

篇二: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
院报北京6月7日讯(记者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

保险业务员代
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
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

直到20XX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
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
行为的追认。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要点提示】
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
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简要案情】
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

20XX年6月21日,田某与某
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XX年至
20XX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

20XX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

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于20XX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元…
…”。

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

另查明,小田于20XX年和20XX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

20XX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20XX年12月25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20XX 年12月25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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