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下网络表达自由的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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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下网络表达自由的合理规范摘要表达自由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需要给予其新的诠释。网络表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包含的关系。但在实践中,这种网络表达自由又与表达自由有相当大的区别,因此正确认识网络表达自由的具体内涵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主要通过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概念以及特点进行论述,从而引出法律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最后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网络表达自由公民法律限制

作者简介:韩婷婷,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80-02

一、网络表达自由概述

(一)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

我国的《宪法》在其第35条中有相关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表达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被认为是公民享有表达自由权利的宪法之源,它可以说是各种表达的自由的结合。对于网络表达自由,能够认定为公民使用互联网来展示他们的思想和要表达的意见,观点,主张,并且这种自由在没有他人干扰的限制下,要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法治和国家的认可。

网络表达自由的主体是相当广泛的,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还可以有各种相关的团体和自由组织。信息自由也就是网络表达自由的基础,以表达自由为核心,网络通信自由为基础,要实现完整意义上的表达自由就必须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

(二)网络表达自由的特点

1.行使权利具有及时性和便利性

使用用户能够在短时间里通过网络及时地去浏览和进行不同的信息交流。在这期间其他的网络用户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去获得相关的信息,也能够及时的去浏览和进行不同的信息交流,这是一种双向的传播方式,和以前的单行传播的方式是不同的。这样就使得用户拥有很强的主动性和相互性,那么就可以自主选择信息,还可以对自己接受的信息及时答复。通过网络的这种快速迅捷的方式,可以对传统媒体信息的垄断进行及时有利的打破,由此可以看出行使网络表达自由的权利其实具备很强的快捷性,这样用户能够迅速积极地了解并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沟通。

互联网用户只需要一台电脑,并支付足够的上网费用,就可以及时获取大量免费信息。网络可以克服地域和时空的限制,公民可以在家中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用户在线沟通,可以讨论和分享共同关心的话题和感兴趣的想法。远程通信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使得公民的交往不再局限于地理位置,而它已成为当前流行方式。这些独特的网络功能为公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人们认识到网络的表达自

由提供了便捷的途径,这种新的通讯手段,大大提高了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及时、方便等各种效益。

2.主体参与具有平等性和广泛性

由于网络的不断普及和扩大,如今大多数人选择通过网络表达意见,这就让网络具有强大的能力,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获取大量的公众意见。此外,网络用户可以凭借匿名的方式进行通信,因而它的优点是不管网络用户的社会财富和社会地位如何,都会平等的对待,也不会受到任何情况的限制和约束,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平等的发表意见。网络表达自由使每个人的思想得以开放,并且在一定意义上使这种权利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网络的出现,对其并没有设定的阈值,它使得人们可以享受不同的网络资源带来的丰富的内容,满足了人们的众多需求,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使它获得了很多公众的认可,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网络具有自由、开放和平等的特点,这就会使得网络用户能够实现前所未有的平等表达自由的权利,因而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由。

二、法律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对不符合网络表达自由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中该法律是指由相关立法机关有权制定的,具有抽象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律法规。不仅包括大陆法系国家所制定的有关法律,也包括英

美法系法院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判例法或者国家的议

院或者国会制定的成文法。在我国可以根据《立法法》的第8条第5款相关的规定,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才能对网络表达自由。所以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赋予权利去剥夺网络表达自由。法律必须积极地去保障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要努力防止政府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任意干涉。法律应当具体明确地表示出政府权力的范围和它的具体行使方式,还要求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合法有效,能够给公民确定的保障,用来防止政府的不确定性干涉。

(二)合目的性原则

政府在做出限制网络表达自由规定的行为时,不仅要符合上面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还要使得该种限制符合相应的正当性。由于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了滞后性,即因为不能跟上及时变化的形势而使其变得僵化。所以只从合法性来评估限制的正当性是不恰当的,因此还要求从合目的性上来考虑网络表达自由。合目的性中的“目的”根据一定的原则可以分为三类:即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公正的利益。对于公共或者私人利益有时可以单独存在,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共存”或“兼有”。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也只局限于隐私和商业秘密,而他们是个人或公司所要保护的,因而对于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可以将出于保护这两类利益而把它和私

人利益的目的限制相等同。而保障司法权威公正,就要求我们对于

网络表达自由不仅要符合公共利益,比如保证司法制度得以健康有序地运转,而且也要求出于保护私人利益的目的,比如个人侵犯网络表达自由的案件获得公正审判等。

(三)合比例原则

为了使得政府对网络表达自由限制的正当性能够有效地存在,不仅需要符合上述所说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目的性原则,还要求这种限制应当是基于网络表达自由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所需要而做出的相关限制。具体到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就是如果不是非限制不可,就尽量不要去予以限制。只有在比表达自由更重要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可以对其予以限制。合比例原则是政府在限制网络表达自由方面所使用的方式或手段中所必须遵循的,也就是说政府不能随意地采取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方法,并且要求其所采用的保护网络表达自由的方法应当和政府所要实现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成正相关关系。政府行使其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权力必须要合理、谨慎和诚信的去行使,防止其以不合理的利益作为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借口。当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权时如果遇到需要限制的特殊状况,就必须授予政府适当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还要求法院来确定政府的限制是否符合合比例原则,而不是交给政府自己本身去完成。

三、完善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

(一)加强立法,采取相应的政策

很明显,立法是世界各国为规范网络言论的通行做法。但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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