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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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及其仲裁 规则
一、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是1950年由日本工商联合会 和其他一些全国性的工商组织共同组建的仲裁机 构。商事仲裁协会总会设在东京,在大阪、名古 屋等大城市设有分会。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 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日本国内工商业的发展, 是该协会的宗旨。 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目前使用的仲裁规则是1997 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事仲裁规则》。此外,当 事人还可以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规则》。
第四节 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一、美国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是1926年由美国仲裁会和美国仲 裁基金会合并而成立的。美国仲裁协会的总部设 在纽约,在全美国的大城市均设有办事处。协会 的宗旨是:进行有关仲裁的研究,完善仲裁技术 和程序,进一步发展仲裁科学,为当事人提供便 利仲裁服务。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受案范围 (二)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三)仲裁庭的组成 (四)审理 (五)裁决 (六)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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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
中心及其仲裁规则
香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受限制担保并按香 港公司法注册的非盈利公司。它不受政府官员或 其他机构人士的影响或控制,独立仲裁。 香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适 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所谓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外 国国籍或在香港特区无住所的自然人,或是在外 注册或是在香港特区无主要营业地的公司或法人 的仲裁案件。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及其规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本章重点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1998年仲裁规则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中心及其仲裁规则 本章小结
二、仲裁规则 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9年2月8日斯德哥 尔摩商会理事会通过的仲裁规则,该规则自 1999年4月1日起生效。不过,仲裁院也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合意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仲裁规则》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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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一、伦敦国际仲裁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前身是伦敦仲裁庭,1903年改 名为伦敦仲裁院,1981年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 院。1975年始,伦敦国际仲裁院由伦敦市政府、 伦敦商会和英女王特许仲裁协会3家共同组成的 联合委员会管理。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英女王特 许仲裁协会负责,仲裁协会的会长兼任伦敦国际 仲裁院的主席。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自1998年1月1日起仲裁院开始实行新的仲裁规 则,不过,仲裁院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采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规 定。 返回
二、1998年仲裁规则 经国际商会理事会1997年4月通过,国际商会仲 裁院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于1998年1月1日起施 行。现行规则共7章35条,对仲裁申请、仲裁庭 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法律的适用、裁决的 作出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现行规 则,无论仲裁员,仲裁院及其成员,国际商会及 其雇员,还是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对任何人在 仲裁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承担责任。
美国仲裁协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它既可 以受理国内外商事争议案件,也可以受理劳资纠 纷、甚至传统上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反垄断领域的 案件。由于争议性质多样,所以美国仲裁协会制 定了多达60种不同类型的仲裁规则,供当事人选 用。而且,申请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争议,双方 当事人可以选用其合意的任何仲裁规则或程序, 指定仲裁员也不受仲裁员名册和国籍的限制。 二、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2000年9月1日 生效的《国际仲裁规则》。
【本章重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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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1998年仲 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附设的国际商事仲裁 机构,成立于1923年,院址设在巴黎。仲裁院 本身并不直接审理案件,它的主要职责是: ①确保《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正确适用; ②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 ③决定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 ④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国际商会仲裁院现行的 规则是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 则》。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商 事仲裁服务最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来自百度文库
根据香港特区法律的规定,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 仲裁庭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定。当事人可以直接指定仲裁员,也可以要求香 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代为指定仲裁员。香港特区 国际仲裁中心除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外,还受 理本地仲裁案件。本地仲裁案件适用本地仲裁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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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及其仲裁规则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身是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年2月 改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改名为“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 以来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居世界其他仲裁机构之 首,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并被誉为世界最繁 忙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在中国和世界其他仲裁 机构中始终占据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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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 仲裁规则
一、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瑞典最著名的全国性仲 裁机构。瑞典是中立国,不少国家认为按其仲裁 法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能够比较公平合理地解 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一些国家的国际经 济交往,尤其是东西方国家之间进行的经济交往 常选择该仲裁院进行仲裁。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 院虽然是商会的附属机构,但它独立行使职权, 而且法院也不对仲裁进行干预。
第五节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及其仲裁 规则
一、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是1950年由日本工商联合会 和其他一些全国性的工商组织共同组建的仲裁机 构。商事仲裁协会总会设在东京,在大阪、名古 屋等大城市设有分会。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 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日本国内工商业的发展, 是该协会的宗旨。 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目前使用的仲裁规则是1997 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事仲裁规则》。此外,当 事人还可以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规则》。
第四节 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一、美国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是1926年由美国仲裁会和美国仲 裁基金会合并而成立的。美国仲裁协会的总部设 在纽约,在全美国的大城市均设有办事处。协会 的宗旨是:进行有关仲裁的研究,完善仲裁技术 和程序,进一步发展仲裁科学,为当事人提供便 利仲裁服务。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受案范围 (二)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三)仲裁庭的组成 (四)审理 (五)裁决 (六)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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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
中心及其仲裁规则
香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受限制担保并按香 港公司法注册的非盈利公司。它不受政府官员或 其他机构人士的影响或控制,独立仲裁。 香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适 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所谓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外 国国籍或在香港特区无住所的自然人,或是在外 注册或是在香港特区无主要营业地的公司或法人 的仲裁案件。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及其规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本章重点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1998年仲裁规则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中心及其仲裁规则 本章小结
二、仲裁规则 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9年2月8日斯德哥 尔摩商会理事会通过的仲裁规则,该规则自 1999年4月1日起生效。不过,仲裁院也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合意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仲裁规则》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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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一、伦敦国际仲裁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前身是伦敦仲裁庭,1903年改 名为伦敦仲裁院,1981年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 院。1975年始,伦敦国际仲裁院由伦敦市政府、 伦敦商会和英女王特许仲裁协会3家共同组成的 联合委员会管理。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英女王特 许仲裁协会负责,仲裁协会的会长兼任伦敦国际 仲裁院的主席。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自1998年1月1日起仲裁院开始实行新的仲裁规 则,不过,仲裁院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采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规 定。 返回
二、1998年仲裁规则 经国际商会理事会1997年4月通过,国际商会仲 裁院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于1998年1月1日起施 行。现行规则共7章35条,对仲裁申请、仲裁庭 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法律的适用、裁决的 作出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现行规 则,无论仲裁员,仲裁院及其成员,国际商会及 其雇员,还是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对任何人在 仲裁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承担责任。
美国仲裁协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它既可 以受理国内外商事争议案件,也可以受理劳资纠 纷、甚至传统上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反垄断领域的 案件。由于争议性质多样,所以美国仲裁协会制 定了多达60种不同类型的仲裁规则,供当事人选 用。而且,申请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争议,双方 当事人可以选用其合意的任何仲裁规则或程序, 指定仲裁员也不受仲裁员名册和国籍的限制。 二、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2000年9月1日 生效的《国际仲裁规则》。
【本章重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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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1998年仲 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附设的国际商事仲裁 机构,成立于1923年,院址设在巴黎。仲裁院 本身并不直接审理案件,它的主要职责是: ①确保《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正确适用; ②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 ③决定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 ④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国际商会仲裁院现行的 规则是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 则》。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商 事仲裁服务最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来自百度文库
根据香港特区法律的规定,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 仲裁庭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定。当事人可以直接指定仲裁员,也可以要求香 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代为指定仲裁员。香港特区 国际仲裁中心除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外,还受 理本地仲裁案件。本地仲裁案件适用本地仲裁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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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及其仲裁规则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身是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年2月 改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改名为“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 以来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居世界其他仲裁机构之 首,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并被誉为世界最繁 忙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在中国和世界其他仲裁 机构中始终占据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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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 仲裁规则
一、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瑞典最著名的全国性仲 裁机构。瑞典是中立国,不少国家认为按其仲裁 法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能够比较公平合理地解 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一些国家的国际经 济交往,尤其是东西方国家之间进行的经济交往 常选择该仲裁院进行仲裁。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 院虽然是商会的附属机构,但它独立行使职权, 而且法院也不对仲裁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