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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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业争端的方式,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特点,逐渐成为跨国商业争议解决的首选方法。

国际仲裁规则以其权威性和统一性,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介绍两个国际仲裁机构,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以及它们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简称ICC仲裁,是世界上最权威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其仲裁规则适用于商业、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争议,并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仲裁案件。

1. 仲裁规则ICC仲裁的仲裁规则在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流程的同时,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协议。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责、证据的提交和鉴定、仲裁庭的裁决等都在仲裁规则中得到了详细规定。

2. 仲裁程序ICC仲裁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庭审和裁决等环节。

起诉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提交答辩意见;庭审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最后,仲裁庭将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

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是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为主要目标的仲裁机构。

其下属的仲裁规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1. 仲裁规则ICSID仲裁的仲裁规则主要适用于国家与外国投资人之间的投资争端。

仲裁规则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法官的任命、证据的提交和保密等。

2. 仲裁程序ICSID仲裁程序分为申请、答辩、听证和裁决等环节。

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答辩意见;听证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调解;最后,仲裁庭将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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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准据法地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名字: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一条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因国际商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程序。

1.2 "仲裁协议"是指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事项解决协议。

1.3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独立、中立的由仲裁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特定仲裁案件。

1.4 本规则的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条 - 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的任命
2.1 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本规则进行任命。

2.2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任命或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双方提名任命。

2.3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 仲裁程序
3.1 仲裁程序应根据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原则进行,有关证据的提交须遵循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3.2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指定一名秘书,协助仲裁庭履行其职责。

3.3 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和进程,并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3.4 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解或询问。

第四条 - 仲裁裁决
4.1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对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

4.2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和终局的。

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地点: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位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城市,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

CONTENTS ON NTERNATIONAL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一、课程说明课程性质:选修课程语言:中英双语授课对象:法学本科学时:36学分:2授课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秀文教授二、双语教学教材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商事仲裁法》(中英双语教材),赵秀文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该教材出版后得到好评,应人大出版社的邀请,申请人于今年初又进行了修订,2008年5月底第二版即将面世);2.《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文),赵秀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书中收集的案例,都出自于双语教材各章节后的案例);3. 《国际商事仲裁法参考资料》(中英文对照),赵秀文、谢菁菁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书中收集了《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联合国贸法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规则;中、美、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以及中国国际经济法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CHAP TE R 1 GE NE RAL IN TR O DU CTI O N OF IN TE R NAT IO NAL COM M E RCIALARBI T RA TI ON LAW第一章导论课时:2本章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与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性质和法律渊源;以及我国国际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Key Issues●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arbitration●Relations and difference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settlement of dispute●Func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model law in the unificationand coord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Chines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search method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Section 1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s developed with the needs of commercial business. It is the voluntary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based on the parties agreement.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s contractual in nature basically as a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No arbitration agreement, no arbitration. This method later incorporated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tate. The national court shall enforce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well as the arbitral awa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law. In this regards, it also carries out the judicial nature.Relationship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bitration law governing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ncorporated advantages from both ADR and litigation. It is more flexible as ADR as to the parties autonomy. The arbitral award could be enforceable as the court judgement.Section 2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t origins from the 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Parti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mostly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equal legal status, that is the private parties.Subject matt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unde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rbitration tribunal and the parties--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Domestic arbitration law--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model lawSection 3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Parties’ autonomy: the parties may select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pplied rules, arbitrators, languages, place of arbitration and so on.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settlement disputes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arbitrators are different from national judges as to the field of implem entation of law. The functio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e similar. The only objective for the arbitrator is to render awardsindependently and impartially.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arbitration: Since the national courts implement law in public field, the arbitral awards are subject to the courts’ supervision. The court may setaside national award or may refuse national and foreign awards 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yaccording to national law.Section 4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n ChinaDomestic arbitration law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o which China is a party Section 5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seArbitration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tribunalArbitration proceduresThe law governing the arbitrationAward and remediesCourt supervisionCase Study: German Zueblin v. Wuxi Woco本章教学要点:1、仲裁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的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者裁断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 ★ 案例:仲裁管辖权争议案
1995年,厦门的甲公司与香港的乙公司在厦门签订了一 份买卖2000吨化学制品的中英文对照合同。但合同仲裁 条款的中英文表达却不一致:中文写明争议应提交经双 方同意的具有法律承认效力的美国仲裁机构按有关国际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美国;英文则写明争议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 北京。 合同项下的2000吨化学制品运达厦门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但未达成新的、 意思表示一致的仲裁协议。
被申请人香港的乙公司经法院通知未答辩,也未出庭应 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书, 以表明该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争议仲裁无管辖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协议效力问 题与仲裁管辖权是同一法律问题。申请人在收到仲裁机 构有关本案的管辖权决定后,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 议的效力,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20条所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 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相关链接: ★ 相关链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CIETAC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作者:————————————————————————————————日期: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在本法范围内:(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了解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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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简介国际商业仲裁机构(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 Court,ICC)是世界上最大的商业仲裁机构之一,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业纠纷,并为商业界提供最权威、高效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业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迄今为止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处理商业争端的重要机构之一。

其仲裁裁决被全球商业界广泛接受,其地位和声誉备受推崇。

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Court of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核心部门,负责管理、处理和监督与仲裁有关的事务。

仲裁院由全球商界精英组成的独立仲裁员组成,其职责是处理涉及ICC仲裁的纠纷。

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其运作中秉持着公正、高效和专业的原则。

它通过仲裁程序,为双方提供快速、经济、灵活的争端解决方案。

仲裁院的职能包括选任仲裁员、审查仲裁程序、管理案件等。

国际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协会(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是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附属机构。

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国际商会仲裁院处理与仲裁相关的事务。

国际仲裁协会主要负责维护和发展全球仲裁行业的工作,并推动国际仲裁法的制定和实施。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则致力于提供仲裁、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服务,尤其在涉及商事争端的国际贸易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优势国际商业仲裁机构作为当今商业界最权威的仲裁机构之一,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地位和声誉: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凭借长期以来的卓越表现和精湛技术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2. 快速高效:相对于国际诉讼,仲裁程序通常更为迅速和高效,可以帮助各方快速解决纠纷,减少时间成本和不确定因素。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在此情况下,一般认为国家即自动地放弃 了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解决的权利,进而与 其他合同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不能单方面撤销仲裁协议,并承担了执 行根据仲裁条款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义务。


(四)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也具有双重作用: 1.一方面负责起草和制定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 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相关仲裁规则,如联合国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纽约公约》。 2.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该组织就作为一 般合同中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仲裁协议项下的权 利和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二)仲裁与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将他 们之间的争议交付给中立的第三方,由该 第三方以适当的方法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促 进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方 式。根据调解者(中立第三方)的不同, 可将调解分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 调解。此处所称的调解专指民间调解。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 月10日。目前,世界上约有100多个国家和 地区参加此公约。该公约已取代了1927年 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实践证明,《纽约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 的生存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是目前国 际上最重要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定义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由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制订 或认可的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各种国内和 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性质上来讲,国际商 事仲裁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从事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具有悠久的历史, 古罗马时期高度发达的城市文明和繁荣的城邦经 济交往便将商人们推上了仲裁的历史舞台。到了 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自然人直接参与 国际性的商事活动并无限制,这样,自然人所从 事的国际商事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凭借相关 的仲裁协议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一种方式,因其高效、专业和保密的特点而受到广泛认可。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

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始于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该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现有或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共识。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

仲裁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国际商会(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选择时需考虑机构的专业性、地理位置、费用以及适用规则等因素。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答辩、证据提交、听证、裁决等步骤。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机构的规则确定。

仲裁地和适用法律仲裁地的选择对仲裁程序有重要影响,因为它可能决定了仲裁程序应遵循的法律体系。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即用于判定争议的法律。

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为了确保裁决的执行,大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框架。

挑战和上诉虽然仲裁裁决通常是不可上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地的法院提出挑战,例如质疑仲裁员的独立性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保密性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程序通常是私密的,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司声誉。

然而,保密的程度可能因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法律而异。

结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的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平台。

通过了解其基本规则,企业可以更好地准备和参与仲裁程序,从而有效地解决争端并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仅为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简要概述,实际仲裁过程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复杂性。

建议在面临具体争议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国际商事仲裁》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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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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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机构
仲裁员或仲裁庭; 仲裁机构; 法院。监督权,最终决定权。
30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含义 二、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书写法:当事人称谓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三、仲裁的受理 四、仲裁员和仲裁庭的组成 五、仲裁审理
19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 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 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一是承认和执行本国的; 二是承认和执行外国。
33
承认和执行本国的; 执行本国的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进行形式审查。(注意非实质审查)
承认执行外国的; 何为外国仲裁?承认执行国以外或本国作出但适用外国仲裁法的裁决。《纽约公约》 前提:条约规定或互惠前提。
34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 决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常见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这不仅是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是否有效 的前提。 2、裁决是由有管辖权的仲裁庭的在其管辖范围内作出的。它既强调仲裁庭对争议事项依 仲裁协议有管辖权,而且强调仲裁庭应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作出裁决。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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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四、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的应用正文:【提纲】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它是全球最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旨在为国际商业争议提供公正、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采用的仲裁规则称为“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的仲裁案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

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1.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文件。

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条款。

2.仲裁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仲裁院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则受理申请并通知当事人。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人数。

仲裁员由当事人任命,也可以由仲裁院指定。

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证据提交、庭审、仲裁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有权参与仲裁程序,并有义务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5.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的应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为国际商业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纳入其商业合同中,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为全球商业争议解决提供了可靠的途径,其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得到了广泛认可。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以来所实施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论述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独特特征。

作者还结合我国法院的涉外审判实践,论述了为什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该协议项下的争议只能由该院仲裁的理由。

关键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一、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

其会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国家会员,即每个国家的商会可申请成为该会的国家会员,组成国家委员会,如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94年成为该会会员后,即作为中国国际商会。

目前该会具有60多个国家会员,在这些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

第二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数会员为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

第三是个人会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只要愿意遵守该组织的章程,缴纳会费,也可成为该会会员。

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国际商业交往,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下设的机构,成立于1922年,其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

1998年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为仲裁院)。

仲裁院成立近80多年来,办理了一万多起仲裁案件。

目前,每年经办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和仲裁员都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案件由仲裁庭负责审查实体问题并作出终局裁决,每年大约都在40多个国家开庭审理,涉及不同的法律、经济、文化和语文。

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对仲裁庭的工作实施监督。

仲裁院在行使其职权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商会及其他相关机构。

仲裁院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成员和候补成员组成,具体工作有秘书处协助。

仲裁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根据仲裁院授权,就秘书处提交的问题作出决定,包括就仲裁规则的修订提出建议,经仲裁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际商会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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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1.引言2.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背景介绍3.ICC仲裁规则概述4.仲裁程序的启动5.仲裁庭的组成6.仲裁程序的进行7.裁决的作出与生效8.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与效力9.结语正文:1.引言ICC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C仲裁院)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下属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ICC仲裁院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公正、独立、高效的仲裁服务,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2.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背景介绍ICC仲裁院是国际商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处理与商会会员有关的仲裁事务。

ICC仲裁院以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在全球享有盛誉,吸引了众多国际商事主体选择其作为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

3.ICC仲裁规则概述ICC仲裁规则是ICC仲裁院进行仲裁活动的主要依据,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仲裁规则旨在保证仲裁过程的公正、公平、高效,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

4.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程序的启动需由一方当事人向ICC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书中应包括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仲裁院收到申请后,将对其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符合仲裁规则后,即启动仲裁程序。

5.仲裁庭的组成ICC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在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仲裁院将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品质,能够胜任仲裁工作。

6.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程序的进行包括仲裁庭的听证、调查取证、专家鉴定等环节。

仲裁庭应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和仲裁协议的规定,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一种高效、灵活的手段,其规则和程序设计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迅速的纠纷解决途径。

本文将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与流程,以助于理解其在全球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始于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该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法律基础,通常包含在合同条款中。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明确仲裁地点、仲裁机构、适用法律及仲裁语言等关键信息。

选择仲裁地仲裁地的选择对整个仲裁过程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它关系到适用的法律体系和可能的司法审查。

当事人通常会选择一个中立的国家或地区作为仲裁地,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指定仲裁员仲裁员是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专家。

根据不同的仲裁机构规则,仲裁员可以是个人或由多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庭。

当事人有权参与仲裁员的选定过程,确保仲裁庭的组成既公正又专业。

提交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程序即正式启动。

申请应包含争议的详细描述、所请求的救济措施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答辩与反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需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其中可以包括对申请人主张的反驳以及对申请人的反诉。

审理与听证仲裁庭将安排审理会议和听证,双方当事人有机会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询证人。

审理过程通常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裁决审理结束后,仲裁庭会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决。

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可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据《纽约公约》进行,这是一份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跨国界裁决的执行过程。

当事国法院通常需要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所作的仲裁裁决。

总结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种相对快速、高效的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方法。

通过遵循上述规则和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有效地管理和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 一、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 • 制定仲裁规则和监督该规则的实施,即对于当事人提交其仲裁的案件根
据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实施。
• 1. 接受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权作出初步认定 • 2. 协助仲裁庭的组庭工作 • 3. 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和指定替代仲裁员
• 二、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确立
仲裁条款可独立于主合同而独立存在,是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不断发展及 各国立法普遍承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以及国家确认通过仲裁解决商事 争议的鼓励政策的发展而逐步地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较早确立仲裁条款可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的案件是英国1942年对海曼案的 审理。(下节案例课上讲) 该案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违约,还是另一方当事人 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都属于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因为这些问 题都是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即使主合同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无效或失效, 但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该合同争议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可独立 于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 三、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种类
根据国际法设立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如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 投资争议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根据国内法设立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 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第
一节课结束 2015.9.8)
(二)法律特征
首先,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 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非单单一方的意思表示。
其次,它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之中或之后由双方当事人达成。 第三,它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主要抗辩理由。 第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基本前提。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规则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规则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主要是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近两年,这部分的分值有所增加,我们来看需要掌握那些知识点。

⼀、国际商事仲裁 1、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分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我们要注意,中国国内仲裁法上是不承认临时仲裁的,但对于国外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我国是承认的。

常设仲裁机构要注意区分哪些是国际性的,哪些是国内的仲裁机构,判断标准有两点:⼀是设⽴主体,国际组织设⽴的,通常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家或民间设⽴的,通常是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

⼆是设⽴依据,依据国际条约设⽴的,通常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依据国内法设⽴的,通常是国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 (1)、认定机构:仲裁机构、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或被告所在地中院),若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来认定,如果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来认定,当发⽣冲突时,法院原则上优先,除⾮仲裁机构已作出认定决定。

(2)、约定不明,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就视为约定不明。

效⼒:效⼒待定,需事后补充。

注意:约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视为约定明确,当事⼈任择其⼀提起仲裁。

只约定仲裁地点,⽽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如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属约定不明确,需要事后协议补充完整,补充完整才有效。

(3)、程序问题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经济、海事海商纠纷,如有仲裁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效、失效或约定不明⽆法执⾏,在决定受理前应报⾼院审查,⾼院同意受理的,应再报院,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

这⾥要遵循层报制度。

3、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何时能拒绝:《纽约公约》第5条,这⼀点以前还未考过。

(1)、当事⼈⽆⾏为能⼒,仲裁协议⽆效。

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裁决当然也就⽆法得到承认与执⾏。

(2)、未适当参与。

被执⾏⼈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这种情况下,侵犯了当事⼈的权利,当然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承认与执⾏。

最新国际商事仲裁学习

最新国际商事仲裁学习
2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具有典型的国际性特点。 、具有典型的国际性特点
在国际范围内确立了仲裁的管辖权; 在国际范围内确立了仲裁的管辖权; 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2、以争议双方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为基础。 、以争议双方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为基础 3、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 、裁决通常是终局的, 束力。 束力。 4、具有易于保密、程序简便、节省费用等 、具有易于保密、程序简便、 优点。 优点 5、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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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性的仲裁机构
指按某一国家的国内法而设立的,但有权受理国际 经济贸易方面纠纷的仲裁机构。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设立这类仲裁机构。 除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 会外,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这类机构有:英国伦敦 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 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 仲裁院、意大利仲裁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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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协议内容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标的, 仲裁标的,即双方当事 人同意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 仲裁规则 裁决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标准格式
为避免当事人的仲裁条 款中因内容欠缺而影响 其效力,各国都有示范 的仲裁条款格式。 例如,国际商会推荐的 示范仲裁条款为:“有 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 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的 仲裁规则由一名或多名 仲裁员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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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仲裁的共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仲裁的共 同意思表示。 同意思表示。 我国《仲裁法》
所谓仲裁协议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 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契约, 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 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 面化、法律化的形式。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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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1.引言2.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简介3.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概述4.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具体内容5.总结正文:1.引言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全球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际商业纠纷。

其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球各地的商业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将重点介绍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2.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简介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 年,是国际商会的一个常设机构,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其宗旨是提供公正、高效、经济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以促进国际商业合作。

目前,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已经成为全球最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业仲裁领域。

3.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概述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适用于国际商业仲裁案件,且当事人必须书面同意适用这些规则。

-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协商选定。

仲裁员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且应具备解决国际商业纠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证据交换、听证、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积极、合理地参与仲裁程序。

- 裁决的作出和执行:仲裁庭应在充分调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具体内容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等内容。

- 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申请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

- 答辩: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答辩中应明确否认或承认仲裁请求,并陈述自己的事实、理由。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者:user2第一章导言第一条国际仲裁院(1)国际商会(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属于商会的仲裁机构。

仲裁院的章程规定在附件一。

仲裁院的成员由商会理事会任命。

仲裁院的职能是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如果仲裁协议授权,则仲裁院也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2)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

其职责是确保适用本规则并制定内部规章(附件二)。

(3)仲裁院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时或因其它原因并在其要求下由其中的一位副主席有权代表仲裁院作出紧急决定。

但该项决定应在下次会上向仲裁院报告。

(4)按照仲裁院的内部规章,仲裁院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仲裁院成员组成委员会作出某种决定。

但该决定应在下次会议上向仲裁院报告。

(5)在仲裁院秘书长(秘书长)领导下的仲裁院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商会总部。

第二条定义根据本规则:(1)依具体情况而定,仲裁庭包含一个或多个仲裁员。

(2)依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被申请人。

(3)依具体情况而定,裁决包含特别是一项中间、部分或终局栽决。

第三条书面通知或通讯;期限(1)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请求和书面通讯以及所附文件,均应有足额份数,以向每方当事人、每个仲裁员和秘书处各提供一份。

仲裁庭应将其向当事人发出的任何通讯副本寄送秘书处。

(2)应当事人或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通知要求,凡秘书处和仲裁庭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寄送到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该通知或通讯可以在交付时取得收据,以挂号邮件、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能提供过投递企图记录的其它任何电子通讯手段进行投递。

通知或通讯在当事人本人或其代表收到当天,或如果按照前款规定方式投递应当收到的,即应视为送达。

(4)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应从通知或通讯根据前款视为送达的次日起计算。

如按所在国规定通知或通讯视为送达的次日是公休日或非营业日,期限应从紧接着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此后的公休假日和非营业日应一并计算在期限内。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概述1.1 课程目标: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和发展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1.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和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法律1.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机构2.1 课程目标:了解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组成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运作程序和规则理解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和仲裁地的选择的重要性2.2 教学内容: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组成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运作程序和规则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和仲裁地的选择的重要性2.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组成比较分析法:比较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运作程序和规则第三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3.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了解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效力理解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和重要性3.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效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和重要性3.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效力第四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4.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基本步骤和时间安排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理解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调解性4.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基本步骤和时间安排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调解性4.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基本步骤和时间安排模拟仲裁法:组织学生模拟仲裁程序,增强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理解第五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5.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了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理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性和限制5.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性和限制5.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第六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6.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及其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区别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提交、审核和采纳过程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的应用和对当事人的影响6.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概述证据的提交和审核证据的采纳和排除证人和专家证人的证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比较6.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及其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区别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证据的提交、审核和采纳过程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7.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法律的原理和方法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合同法、国际贸易法等法律领域的具体适用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对案件结果的影响7.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法律的原理和方法合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国际贸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7.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法律的原理和方法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8.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的原理和过程了解调解与和解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优势和应用理解调解与和解对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影响和作用8.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概述调解与和解的原理和过程调解与和解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优势和应用调解与和解对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影响和作用8.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的原理和过程模拟调解法:组织学生模拟调解过程,增强对调解与和解的理解和应用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伦理与职业责任9.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伦理规范和职业责任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正性、中立性和保密性要求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潜在利益冲突和回避程序9.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伦理规范和职业责任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正性、中立性和保密性要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潜在利益冲突和回避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的伦理和职业责任在实践中的应用9.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伦理规范和职业责任角色扮演法:组织学生扮演不同角色,模拟处理潜在利益冲突和回避程序的情境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的当前趋势与挑战10.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趋势和挑战了解数字化、在线仲裁等新兴仲裁方式的影响理解国际商事仲裁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机遇和挑战10.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趋势数字化和在线仲裁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国际商事仲裁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机遇和挑战国际商事仲裁的未来展望10.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趋势和挑战小组讨论法:组织学生分组讨论数字化、在线仲裁等新兴仲裁方式的影响和国际化商事仲裁的应对策略重点和难点解析1. 第一章至第五章的内容为基础知识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机构、协议、程序以及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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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1.仲裁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程序4.仲裁裁决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优点和实用性四、如何充分利用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争议正文:【提纲】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仲裁院)是世界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它为全球商业界提供了高效、公正、独立的仲裁服务,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支柱。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公平、高效、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

以下是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1.仲裁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仲裁费。

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争议事项和申请人的请求。

仲裁院收到申请后,将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其15天的期限决定是否接受仲裁。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院的决定确定。

仲裁员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能独立、公正地履行仲裁职责。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院的规则进行。

通常包括书面陈述、口头辩论、证据提交和仲裁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院的指示提交证据和陈述,并参加口头辩论。

4.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后,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

裁决书应明确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按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申请撤销或修改裁决。

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优点和实用性国际商会仲裁院具有以下优点和实用性:1.国际化: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涉及全球各地,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2.公正独立:仲裁院以其公正、独立的仲裁服务赢得全球商业界的信任。

3.高效:仲裁院采用高效的仲裁程序,确保案件及时审理,减轻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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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及其仲裁 规则



一、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是1950年由日本工商联合会 和其他一些全国性的工商组织共同组建的仲裁机 构。商事仲裁协会总会设在东京,在大阪、名古 屋等大城市设有分会。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 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日本国内工商业的发展, 是该协会的宗旨。 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目前使用的仲裁规则是1997 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事仲裁规则》。此外,当 事人还可以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规则》。
第四节 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一、美国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是1926年由美国仲裁会和美国仲 裁基金会合并而成立的。美国仲裁协会的总部设 在纽约,在全美国的大城市均设有办事处。协会 的宗旨是:进行有关仲裁的研究,完善仲裁技术 和程序,进一步发展仲裁科学,为当事人提供便 利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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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及其仲裁规则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身是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年2月 改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改名为“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 以来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居世界其他仲裁机构之 首,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并被誉为世界最繁 忙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在中国和世界其他仲裁 机构中始终占据重要位置。

二、仲裁规则 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9年2月8日斯德哥 尔摩商会理事会通过的仲裁规则,该规则自 1999年4月1日起生效。不过,仲裁院也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合意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仲裁规则》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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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一、伦敦国际仲裁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前身是伦敦仲裁庭,1903年改 名为伦敦仲裁院,1981年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 院。1975年始,伦敦国际仲裁院由伦敦市政府、 伦敦商会和英女王特许仲裁协会3家共同组成的 联合委员会管理。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英女王特 许仲裁协会负责,仲裁协会的会长兼任伦敦国际 仲裁院的主席。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自1998年1月1日起仲裁院开始实行新的仲裁规 则,不过,仲裁院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采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规 定。 返回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及其规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本章重点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1998年仲裁规则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中心及其仲裁规则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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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 仲裁规则

一、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瑞典最著名的全国性仲 裁机构。瑞典是中立国,不少国家认为按其仲裁 法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能够比较公平合理地解 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一些国家的国际经 济交往,尤其是东西方国家之间进行的经济交往 常选择该仲裁院进行仲裁。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 院虽然是商会的附属机构,但它独立行使职权, 而且法院也不对仲裁进行干预。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受案范围 (二)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三)仲裁庭的组成 (四)审理 (五)裁决 (六)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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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
中心及其仲裁规则


香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受限制担保并按香 港公司法注册的非盈利公司。它不受政府官员或 其他机构人士的影响或控制,独立仲裁。 香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适 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所谓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外 国国籍或在香港特区无住所的自然人,或是在外 注册或是在香港特区无主要营业地的公司或法人 的仲裁案件。
美国仲裁协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它既可 以受理国内外商事争议案件,也可以受理劳资纠 纷、甚至传统上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反垄断领域的 案件。由于争议性质多样,所以美国仲裁协会制 定了多达60种不同类型的仲裁规则,供当事人选 用。而且,申请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争议,双方 当事人可以选用其合意的任何仲裁规则或程序, 指定仲裁员也不受仲裁员名册和国籍的限制。 二、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2000年9月1日 生效的《国际仲裁规则》。

根据香港特区法律的规定,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 仲裁庭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定。当事人可以直接指定仲裁员,也可以要求香 港特区国际仲裁中心代为指定仲裁员。香港特区 国际仲裁中心除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外,还受 理本地仲裁案件。本地仲裁案件适用本地仲裁规 则。

二、1998年仲裁规则 经国际商会理事会1997年4月通过,国际商会仲 裁院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于1998年1月1日起施 行。现行规则共7章35条,对仲裁申请、仲裁庭 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法律的适用、裁决的 作出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现行规 则,无论仲裁员,仲裁院及其成员,国际商会及 其雇员,还是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对任何人在 仲裁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承担责任。

【本章重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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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1998年仲 裁规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附设的国际商事仲裁 机构,成立于1923年,院址设在巴黎。仲裁院 本身并不直接审理案件,它的主要职责是: ①确保《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正确适用; ②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 ③决定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 ④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国际商会仲裁院现行的 规则是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 则》。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商 事仲裁服务最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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