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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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继承权篇
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移转给他人所有的制度。按照这种法律制度,遗留财产的死者为被继承人;取得死者遗留财产的人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叫作遗产。
(二)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三)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移转给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法的调整对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移转给其继承人承受的财产关系。
二、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与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二)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四)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与继承人的意志相联系
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三、继承制度存在的本质和特征
继承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是:
1.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是财产继承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
2.家庭职能的存在,是财产继承制度存在的重要原因。
3.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又对经济基础起着很大的反作用。
4.继承受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尤其是婚姻家庭制度和宗教制度的影响。
第二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
一、继承权的接受
(一)继承权的接受的概念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二)继承权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式
二、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放弃的含义
继承权的放弃即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二)继承权放弃的时间条件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三)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方式
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能用明示的方式,而不能用默示的方式。
(四)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继承人本人有关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三、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一定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一)继承权保护的概念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三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五、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四节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二)遗产的法律特征:
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财产性。
2.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专属性和合法性。
3.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具有限定性。
4.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具有总体性。
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的范围包括三大类:其一,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其二,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其三,公民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合法财产。
三、认定遗产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权利和义务
(二)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公有财产区分开
(三)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共有财产中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区分开
(四)把被继承人的财产同赠与财产区分开
(五)被继承人的遗产与抚恤金、保险金的区别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有法律明确规定,法定继承属于强行性的规范。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法定继承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适用。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法定继承人的概念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享有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概念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特征
1.法定性。
2.强制性。
3.排他性。
4.限定性.
(三)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节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死亡的父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法律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3.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一)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又称第二次继承、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二)转继承发生的条件
1.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