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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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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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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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分析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量刑等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法律规定的研究,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故意杀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量刑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刑法的规定往往难以直接适用。

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所启示。

二、案件事实(简要描述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 犯罪客体:分析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如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

4.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四、刑事责任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五、量刑分析1. 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

2. 酌定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是否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六、结论通过对某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七、建议1. 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严格执法,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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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王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5000元。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为了逃避追捕,持刀将李某刺伤。

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三、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李某家中,秘密窃取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盗窃罪的犯罪形态1.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前,已经做好了潜入李某家中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由于李某的阻拦,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能成功盗取李某的现金,但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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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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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虽被我国刑法分则进行了区别的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当中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对二者的界定也就成为了一项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本文将以一件刑事申诉案件为例,谈谈如何界定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界限论文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法律界限刑事申诉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确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比较复杂,二者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如果故意伤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

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某区某镇某村中心街“欢乐有约”卡拉OK厅喝酒消费时,在卡拉OK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的同伴邓_、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和解。

其后,得知此情况的被害人江某某不顾劝阻上前抓住被告人刘某某的头发并往下按,被告人刘某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腹部两刀,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江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

同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被锐器作用右侧腹部致肝右叶、肝门静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6月11日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09年2月26日,被害人江某某的父亲江某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其认为法院错误将故意杀人罪定为故意伤害罪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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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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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刑法分论论文-论持有型犯罪

刑法分论论文-论持有型犯罪

论持有型犯罪摘要: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涉及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犯罪,除了我国大陆地区之外,德国刑法典、瑞士刑法典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刑法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

在我国刑法典的草拟和完善过程中,诸多学者将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关于持有型犯罪的学说引入我国,促进了我国对持有型犯罪认识的深化。

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构成的犯罪构成,它因其独特的罪状表述方式和罪名证明过程呈现出与传统刑法理论不太相融合的态势。

由于持有型犯罪在构成要件和诉讼证明上有独特的特征,涉及到大量的刑法基础理论问题,并且与传统刑法理论存在冲突,传统刑法理论难以对其作出圆满合理的解释,探讨持有型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图结合诸多前人的理论成果,通过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详细阐释,并试图对持有型犯罪概念中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探讨,希望对持有型犯罪的性质能得出较为透彻的见解。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概念、状态、行为、人类要认识事物总要从探索事物的概念出发,研究持有型犯罪也不例外。

若想深刻完全的理解持有型犯罪,必须首先理清其概念。

持有型犯罪在国外刑法中早有规定,一般认为,近代刑法最早使用“持有”规定犯罪的立法是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该法典第278条规定:“乞丐、游民持有价额超过一珐琅之物品而不能证实其来源者,处第276条之刑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

[1]近代,各国都对持有型犯罪加以规定。

美国对“持有”行为的规定为:“如果持有人有意思的获得或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

”[2]德国刑法典第149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通过制作,为自己或者他人弄到、出卖、保管或者转让他人锌板模型、活字、字版、版片、铸模或者类似的按其性质适合与实施该行为的设备的,处……”;第27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对不真实的或被伪造的官方证明或者包含有第271条和第348条所标明种类的虚假的记载的官方证明,以使未在法律交往中进行欺骗而使用成为可能的意图是自己或者他人获[1]刘士心:《刑法中持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新叹》,《南开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2期,第116页。

刑法论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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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的范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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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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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作为连接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纽带,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篇1试析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完善研究论文摘要腐败犯罪是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问题,在设置其刑罚时应当将资格刑的设置作为其基础性刑罚。

资格刑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刑罚,而应当是具有一定梯度的刑罚,其内容也应当包含单纯的剥夺、永久的剥夺以及复权等多项内容。

论文关键词腐败犯罪资格刑梯度腐败犯罪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本身则来源于社会公众这一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国家公权力是公正与正义的,而当其出现不公正或者不正义的情形,并不是由于公权力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权力的执行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而导致这种不当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腐败。

从这个层面上看,要消除国家公权力执行不当状态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剥夺不当执行者的公权力,也就是剥夺其拥有公权力的资格。

但是就是这最为直接的方法,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因此,加强我国腐败犯罪的资格刑的设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

资格刑是针对利用某种职务或者业务上的条件来实施相应的犯罪的刑罚方式。

资格刑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对腐败犯罪的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罚,同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的再次产生。

一、资格刑设置的立法缺陷腐败犯罪是最为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同时这种职务型犯罪的所利用的资格是具有国家公权力特征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赋予与否直接决定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资格刑设置在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中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

就我国的资格刑的现状来看,我国腐败犯罪并没有单独设立相应的资格刑,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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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刑法毕业论文浅析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刑法毕业论文浅析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从国际刑法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相关法律,分析刑法在不同空间维度中的适用情况。

文章主要包括刑法原则、刑法的地域适用原则、刑法的管辖原则以及刑事犯罪的跨境追诉等内容。

通过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进行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执行机制,加强刑事司法合作与国际交流。

1. 引言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由于空间上的差异性,刑法的适用与国内法不同,需要考虑刑法在不同领域和地域中的效力范围。

2. 刑法原则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即刑法针对的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国民的犯罪行为。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都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这一原则保证了刑法在空间上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3. 刑法的地域适用原则刑法的地域适用原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所适用的地理领域。

根据国际刑法的原则,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国内适用原则按照国内法规定,刑法主要适用于本国公民和对本国领土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国内适用原则保证了刑法对本国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治,保护了国家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利益。

3.2 跨国追诉原则在一些国际公约和条约中,规定了刑法的跨国追诉原则。

即使犯罪人不在国家辖区内,只要该犯罪行为违反国际法或涉及国际利益,国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追诉。

这一原则保证了刑法在跨国犯罪行为中的适用性。

3.3 文化冲突与适用原则在涉及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之间,刑法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冲突。

在解决文化冲突时,应采取适用更为有利于人权保护和社会和谐的原则。

保证刑法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适用性,维护国家之间的法律和谐。

4. 刑法的管辖原则刑法的管辖原则是指刑事司法权力作用于特定地域的原则。

刑事司法管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属地管辖原则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刑法适用于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国家。

这一原则保证了刑法在国内犯罪行为中的有效适用。

刑法分论 论文

刑法分论 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一、概念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观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所谓交通运输是指铁路交通运输,海上交通运输,公路交通运输和空中交通运输,由于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的速度快,运载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犯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的方式如酒后开车,超速,强行超车,错扳道叉等,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任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员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实施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当然在实践中多为交通运输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却是一样的,既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至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三、认定交通肇事罪应注意区分的界限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总成了多大的危害巨朵;其二,是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发生的事故有无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这种危害结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的。

刑法类论文范文刑法论文范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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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论文范文刑法论文范文3000字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之一,性犯罪作为一类有伤风化及妨碍社会秩序的一类刑事犯罪,无论古今中外,在刑法典中都始终存在着,区别仅在于规定处罚的范围及程度不同。

下文是WTT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类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类论文范文篇1试论中国食品监管的得失与破局《食品安全法》出台已过三年,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它确定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各自职能,并着力通过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以协调各监管部门监管缺位与越位的问题,从理论上构建了一套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监管体系。

然而该法实施后,“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乃至“沈阳毒豆芽”事件相继发生,一而再/再而三得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使群众不禁对此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众多学者也纷纷呼吁改革现有制度,建立垂直统一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填补监管空白,实现真正严密的无缝监管。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选择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采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其中,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议事机构,协调食品卫生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六项职责,农业行政、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分别则对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能。

正如政治学家所说的那样,一项制度的出现并非是凭空产生的,其自有社会环境、经济条件以及人事变迁的基础。

我国目前采取此项制度同样有其原因。

(一)历史惯性长期以来,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便一直采取类似分段监管的模式,利用一个部门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的一项环节。

譬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各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已有多年经验积累和技术沉淀,处理相关问题专业能力驾轻就熟。

刑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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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范文正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旨在保护个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自卫权利。

然而,正当防卫的界定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旨在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相适应。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问题1. 不法侵害的界定: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且具有紧迫性。

对于潜在的或已经结束的侵害,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

2. 防卫行为的合理性: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不能过度。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理,需要综合考虑防卫人的心理状态、防卫手段、防卫结果等因素。

3. 防卫过当的问题:当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具体探讨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案例包括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财产保护中的正当防卫等,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法律界限和适用标准。

五、结论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复杂且重要的制度,其正确适用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和适用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提高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准确把握,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张明楷. 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 法学研究,2020(3).[3] 李勇.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19.。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刑事责任等问题。

旨在为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参考,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之一,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刑事责任等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例分析1. 主体要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李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

2. 主观要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明显具有伤害王某的故意。

3. 客体要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王某重伤,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

4. 客观要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为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明显具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刑法期末论文

刑法期末论文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刑法分论》期末论文论安乐死合法化姓名:刘雅婷班级:2013级会计学系专科三班学号:130322339上课时间:周一9 10节序号:107论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亦称尊严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快乐地死亡”、“尊严地死亡”,它是在西方文明中杀死那些身患不治之症、年老或者身体严重畸形者的社会政策下产生的一个专门术语。

安乐死以特定的方式剥夺了特定对象的生命权利,无论在主观罪过上,还是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乃至在侵害的客体对象上都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一致。

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安乐死也不能例外。

一:安乐死的起源与发展早在古斯巴达,就有可予处死不健康婴儿的安乐死记录.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

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进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

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

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蓬勃发展。

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3](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安全法),规定“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

是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英国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同意了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

1993年2 月9 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于1995年也通过了“安乐死法”(但实施不到两年即废止)。

刑法分论论文[教育]

刑法分论论文[教育]

如何定性交通肇事罪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例一]2006年4月4日上午8点40分左右,台州市黄岩区双江丹桂花苑小区,64岁的小区居民陈冬香老人散步时,在离小区门口约5米的地方,突然被一辆正在飞快倒车的白色“帕萨特”轿车撞倒。

小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在初次撞倒老人后,该车反复碾轧老人五次后肇事司机才下了车,察看伤者的情况。

事发约3分钟后,肇事司机才报了警。

伤者在被送进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肇事司机在交警队第一次做笔录时,说自己以为倒车时撞的是垃圾桶,不知道撞的是人。

当时,交警没有得到小区监控录像资料,因此只作为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司机在交了8万元押金后就离开了交警队,后交警再次通知其核实情况时发现该司机失踪。

后经警方通缉逮捕,法院判处赵晓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于2010年9月7日上午,在江苏新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一个三岁半的男童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车牌号为苏CLH***的宝马X6小型越野汽车忽然倒车,并给将小孩撞倒在地,儿童倒地后汽车继续后倒,男孩被车的左后轮轧住,当时车子停顿了一下,却忽然又加油门!从其身上碾轧过去。

更令人震惊的事,车子并没有直接倒走,二十再一次向前启动,左后轮又一次从这个还在挣扎的男孩身上碾过。

之后,司机才停下车来,司机下车后,这辆无人驾驶的宝马竟又一次自己启动,向后倒退回去,车的左后轮和左前轮相继从这个已经不省人事的儿童身上碾轧过去。

四次反复碾轧,终是酿造了这一场悲剧。

[案例分析]案例一中,该案前半阶段,司机快速倒车将老人撞倒。

主观上可能属于过失,司机应当预见到其车速、当时环境等因素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也造成了危害结果,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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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交通肇事罪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
[案例一]
2006年4月4日上午8点40分左右,台州市黄岩区双江丹桂花苑小区,64岁的小区居民陈冬香老人散步时,在离小区门口约5米的地方,突然被一辆正在飞快倒车的白色“帕萨特”轿车撞倒。

小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在初次撞倒老人后,该车反复碾轧老人五次后肇事司机才下了车,察看伤者的情况。

事发约3分钟后,肇事司机才报了警。

伤者在被送进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肇事司机在交警队第一次做笔录时,说自己以为倒车时撞的是垃圾桶,不知道撞的是人。

当时,交警没有得到小区监控录像资料,因此只作为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司机在交了8万元押金后就离开了交警队,后交警再次通知其核实情况时发现该司机失踪。

后经警方通缉逮捕,法院判处赵晓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于2010年9月7日上午,在江苏新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一个三岁半的男童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车牌号为苏CLH***的宝马X6小型越野汽车忽然倒车,并给将小孩撞倒在地,儿童倒地后汽车继续后倒,男孩被车的左后轮轧住,当时车子停顿了一下,却忽然又加油门!从其身上碾轧过去。

更令人震惊的事,车子并没有直接倒走,二十再一次向前启动,左后轮又一次从这个还在挣扎的男孩身上碾过。

之后,司机才停下车来,司机下车后,这辆无人驾驶的宝马竟又一次自己启动,向后倒退回去,车的左后轮和左前轮相继从这个已经不省人事的儿童身上碾轧过去。

四次反复碾轧,终是酿造了这一场悲剧。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该案前半阶段,司机快速倒车将老人撞倒。

主观上可能属于过失,司机应当预见到其车速、当时环境等因素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也造成了危害结果,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发生了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故意将伤者撞死,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发生了交通肇事后,是由于司机再次过失而造成其他伤害或者造成死亡的,则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该案后半阶段反复碾压老人五次,该行为就很可能是出于故意心理而符合该情况。

因此,对司机应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合并处罚。

案例二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坦,男,34岁,系当地一私营业主的驾驶员。

2010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伍坦驾驶宝马X6越野车,在新沂市新安镇良辰花苑小区10号楼3单元门前道路上由东向西倒车时,因对车后路面状况疏于观察,将3岁半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轧,后因判断失误向前提车时又一次将被害人碾轧,其下车查看时又因操作不当将停车挡位挂入倒挡致使车辆后退,导致该车左侧前后轮再次碾轧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110和救护电话120,并在现场等候,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以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

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这两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刚开始肇事司机出于疏忽大意过失导致被害人被撞倒在地,此时被害人可能伤势并不严重致死,但此后,肇事司机可能由于过失或者出于故意而导致在第一次碾轧后又多次反复碾轧,最终导致被害人伤势过重而死亡。

但是这两个案件又有所不同。

对于案例二,被告人在肇事之后,积极抢救伤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且在法院公开判决后积极认罪,真诚悔罪,被告人的亲属、车主与被害人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并且,根据事发当时的视频录像可以看出,该案司机在第一次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被害人倒地后,确属由于自身紧张,判断失误导致第二次碾轧,又由于过度紧张忘拉手刹而再次发生两次碾轧导致悲剧(此段该司机已下车看到小孩,看到车子倒退已积极尽力防止)。

本人认为该肇事司机在主观方面上属于过失,对于被害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对于被害人的死,该肇事司机没有任何逃避意图。

本人认为该案多次碾轧行为造成的结果和一次碾轧即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情况并没有本质区别,并不能因为多次碾轧而认定为多次行为(前提是积极防止结果发生。

如同放弃可以重复实施的危险行为则为终止犯,在未达到违法目的的情况下五发子弹只开三枪认定为终止犯,应将五枪认定为一个行为,该案多次碾轧均出于过失,应当看成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定性应该认定为相同,都应认定为属于交通肇事罪,所以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较为合适。

而案例一则不同,根据事发视频录像(详见参考文献网址)看出,肇事司机的多次碾轧显然是知道已经撞到被害人了,并且知道被害人现在正在自己的车子底下,而肇事司机在第一次碾轧以后,停留了几秒后竟然再次启动,多次前后碾轧被害人(网络上一般可以认为前两次为过失,由于第一次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车后情况,使人倒地并碾轧,通常通过反光镜不能看到车底情况,此时大部分司机会误以为杂物,老司机会选择停车,而一部分司机会继续倒车或前进脱离障碍物——此时可能再次碾轧,之后下车确认情况。

并且大部分司机在不能判断出车底是什么的情况下都会下车观察,一来防止损害车子,二来防止误伤什么动物,而不会选择前后进退来辩知)。

并且肇事司机在肇事行为发生后三分钟后才拨打报警电话。

在笔录中肇事司机交代当时以为仅仅只是撞到垃圾桶,并且肇事司机在交了8万元押金后就离开了交警队,后交警再次通知其核实情况时发现该司机失踪。

后经警方通缉逮捕归案。

本人认为该肇事司机虽然在第一次撞倒被害人的时候确属过失,但由于担忧承担过于苛重的医疗费用而选择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经本人调查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撞死死亡赔偿金最高15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大约赔偿二十多万元。

但如果将人致伤或致残,赔偿数额可能远远大于撞死人)而出于故意再次发动汽车并多次碾轧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对于后面几次的碾轧主观上应当认定为故意,对于被害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该定性首先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主观上不能认定为过失。

对于判处结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判处3年,本人觉得不太合理,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可以从轻处理。

从上面的案件看出,交通肇事罪引起的死亡。

若是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本人认为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判处交通肇事罪即可。

否则一旦有部分案件可以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则所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均可以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除外)这样交通肇事罪会令人觉得该罪并没有本质意义,均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判处即可。

而且显然过失致人死亡在法定刑上量刑较重,对于一部分确属出于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已经受到受害方谅解的司机定性定刑较重。

而像是案例一这种恶意的二次碾压,虽第一次撞倒是出于过失的,但由于后几次的碾轧很可能是为了逃避巨额医疗赔偿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应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情节恶劣的除外。

所以本人认为交通肇事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根据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而不应该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像这种二次碾轧事件可以在交通肇事罪中独立补充规定相应条例加以说明和处理。

专业:信息安全与法学双修
姓名:颜晓奔
学号:1010596
[相关法律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参考文献]
新沂“宝马车碾轧儿童案”一审判决
/criminal/info/showpage.asp?ProgramID=&pkID=30580&keywo rd=%C4%EB%D4%FE
视频: 江苏新沂宝马车碾轧儿童案肇事者被逮捕 100917 早新闻
/v_show/id_XMjA3MDA5NDUy.html
华西都市报:《毒!他撞伤人又倒车将其碾死》
/2006/04/11/200604114562046580145.htm
视频:震惊!台州一老人遭汽车碾轧五次惨致死
/20080626/n257759945.shtml
视频:震惊!台州一老人遭汽车碾轧五次惨致死-1
/20080626/n257759906.shtml
百度搜索,宝马车碾轧儿童案等
专业:信息安全与法学双修
姓名:颜晓奔
学号:101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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