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21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页数】4页(P52-55)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公示工作;信息;山东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通知 [J], ;
5.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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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制度(3篇)
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____、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____、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____式进行:(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____制度;(三)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制度;(四)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七)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八)实行法治建设评价制度;(九)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十)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17-12-28 16:59 浏览次数:23次字体:[大中小](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依据法律都有哪些解释?
Whenever I look at the sky, I don't like to talk again, and whenever I talk, I dare not look at the sky aga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依据法律都有哪些解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行政处罚主要是对我国社会上的个人和单位进行相关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案件进行的处罚,由于这类案件不牵涉其他类型的犯罪。
我国对这类案件的处罚还是比较人性化和合理化的,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依据法律都有哪些解释,下面就为你进行解答。
一、改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达方式《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这就意味着,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载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做相应的改变。
笔者理解,应该是在“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摘要较短)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封面上(摘要较长)标示“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需要注意的是,摘要原则上宜短小精悍。
其格式应该是: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包括字与号以及年份标示。
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注册号、主要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因为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宜按照有关法条表述,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的规范化语言表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8月7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解读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新规解读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签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正式颁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22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1、制定《暂行规定》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举措。
国家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九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暂行规定的颁布正是对这一要求的贯彻落实和进一步推进。
2、制定《暂行规定》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
《暂行规定》将进一步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3、制定《暂行规定》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也应当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并将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将使社会公众更加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信用信息,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
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企业信息公示知识竞赛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90分)(A)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A.2014年10月1日B.2014年7月23日C.2014年8月7日(C)2.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A.真实、有效B.有效、及时C.真实、及时(A)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A.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B.强调企业社会责任C.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C)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A.亏损B.范围中涉及高危行业C.异常情形(A)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A.5% B.3% C.10%(C)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A.市级B.省级C.上一级(A)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A.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C.市级工商行政管理(A)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A.信息公示B.方便监管C.方便社会公众查询(B)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A.30 B.20 C.10(B)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B.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C.企业经营情况;举报(B)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资格专门法律考试复习题
2020 年市场监管执法资格专门法律考试复习题(标黑为正确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A. 平等适用B.差别适用C.选择适用D.不适用2.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的原则实施管理。
A. 内资优先B. 外资优先C.内外资一致D. 内外资差别3.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A. 《反不正当竞争法》B. 《反垄断法》C. 《外商投资法》D. 《外资企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施行。
A. 2019 年3 月15 日B. 2019 年12 月1 日C. 2020年1月 1 日D. 2020 年3 月15 日5. 根据《标准化法》,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属于下列哪类标准?()A 强制性标准B 推荐性标准C 国际性标准D 自愿性标准6.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部门是哪个部门?() A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B 科研机构C 社会团体D 行业协会7. 根据《标准化法》,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哪类标准?()A 地方标准B 行业标准C 产品标准D 自然标准8. 根据《标准化法》,对于推荐性标准制定过程的要求,下列哪项不正确?()A. 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B. 推荐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C.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D.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9. 哪个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A.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B. 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C.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D. 地方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10.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2014年08月23日 10:44:31 来源:中国政府网分享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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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2014-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
《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信息。
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
《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二、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12315消费维权知识试卷修订终稿.
消费维权知识题库一、单选题21.2015年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A)A、携手共治、畅想消费 B 消费与安全C、让消费者更有力量D、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2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A )要求赔偿。
A、营业执照的持有人B、生产者C、销售者D、供货商23、对特急事件、紧急事件的投诉举报,12315工作机构应当快速反应、快速分送、及时处置、限期办理,并分别在分钟、分钟内报告局领导(B)A、15、30B、30、60C、40、60D、60、9024、一般事件中消费者要求现场解决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以及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现场处理的,城区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分钟内到达现场,乡镇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分钟内到达现场(C )A、15、30B、30、60C、40、60D、60、9025、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部门是。
(A)A、消费者协会B、工商行政管理局C、行业协会D、任何单位和个人26、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向(C )及有关部门投诉,接收投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A、质量管理协会B、消费者协会C、产品质量监督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7、下列情形中,适用三包的是:(C)A 、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害的B 、自行拆动产品的C 、有包修单和发票的D 、保修单上填写的产品号与送修的产品号不符或涂改的28、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C )追究其刑事责任。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司法机关D、人民法院29、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为:(D )A、国家工商总局第62号令B、国家工商总局第63号令C、国家工商总局第72号令D、国家工商总局第73号令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行政规章是:(B)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C、《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D、《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31、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 C )A、知情B、受尊重C、公平交易D、选择32、小明在某展销会购买名牌衣服一件,不久发现该衣服系假冒产品,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小陈应当向(D)要求赔偿。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4]4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0.11【实施日期】2014.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工商发〔2014〕4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2014年10月11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对在辽宁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注册机关不在辽宁省境内的,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以外,其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第三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附件1)。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包括以下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但公示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驾照、护照及其它与身份有关的证件号码、肖像、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0月1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局、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市局、各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适用本办法。
市局检查总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原则)市局、各分局应当坚持“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工作职责。
市局、各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工作原则。
市局、各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内部审查的工作原则。
市局、各分局应当建立健全办案机构办理、相关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的内部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职责分工)公平交易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审查办案机构报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意见,组织协调对公示的不准确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更正,接受并分派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外省市”)工商部门移送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向外省市工商部门发送需要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办公室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负责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商办法】上海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
【工商办法】上海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和管理,改进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政府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示和管理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示方式)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统一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可同时在本部门的政府网站等系统公示。
第四条(公示内容)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制订本部门应公示企业信息的数据目录。
数据目录包括下列内容:(一)政府部门公示企业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注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许可有效期的起始和终止日期、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名称、许可证状态等数据指标。
(二)政府部门公示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包括行政主体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等。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为5年,公示期届满后不再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政府部门公示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信息公示的具体内容,并符合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四)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制作标注信息。
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公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知识竞赛题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赛复习题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更正。
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是()。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包含的内容有()。
16.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之前完成。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处罚
一、企业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如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则相关部门有权对该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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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
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