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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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细则

奖励是对学生优异行为的肯定、激励和表彰,为了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省教育厅对学生奖励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奖励项目

第一条奖励种类分为二种,以荣誉为主的精神奖励和以奖学金为主的物质奖励。

(一)荣誉奖励种类:

1. 优秀学生;

2. 优秀学生干部;

3. 优秀特困大学生;

4.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5. 先进班集体;

6. 优秀寝室;

7. 优秀教室;

8. 其他。

(二)奖学金奖励

奖学金奖励包括综合奖学金和特殊奖学金。

1 .综合奖学金为三等: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1000元,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2%。

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500元,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6%。

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200元,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

2. 特殊奖学金

特殊奖学金标准300—500元/人。

特殊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表现及贡献酌情评定

第二条奖励方式

(一) 通报表扬;

(二) 颁发荣誉证书;

(三) 物质奖励;

(四) 受到通报表扬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颁发奖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 向省教育厅推荐、参选省教育厅优秀学生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三条凡我院在籍学生,均有资格按本规定评选。

(一) 优秀学生的评选范围是本院注册学籍的全体学生。

(二)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是各班班委会成员、系学生会成员、院学生会成员、院舍委会成员。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优秀学生条件

(一)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大学生。

(二)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按时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学习成绩优秀,全年平均学习成绩85分以上(不得有不及格科目)。

(三) 重视开拓知识视野和增加知识积累,敢于质疑,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强。

(四) 能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能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自己,自觉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作风正派,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互助。

(五)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劳动。

(六) 党,团员学生在学习和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 基本具备优秀学生条件。

(二) 年度内担任学生干部,全年平均学习成绩在75分以上(不得有不及格科目),热心为学生服务,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富有开创性和自我牺牲精神,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敢于坚持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 每学年均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或优秀团干部。

(二) 毕业设计(论文)优秀。

(三) 各科学习成绩优异。

(四) 始终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先进班级条件

(一) 对先进班级的考核按《班级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全班学生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到课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无严重违纪和旷课现象。

(二) 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注重总结交流学习经验和能力培养。学习成绩好,及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 全班学生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和开展文体活动,成绩突出。

(四) 学生寝室、室内外卫生分担区和教室按要求及时清扫,做到卫生整洁。

(五) 团支部、班委会坚强团结、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效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

第八条优秀特困大学生评选条件

按省教育厅优秀特困大学生评选的三项条件(略)

第九条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条件

(一) 努力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课外活动并作出突出成绩。

(二) 热心为学生服务,积极帮助学院工作,在各项活动中起带头作用,组织能力较强。

(三) 在某项社会活动中,做出特别突出贡献。

第十条优秀寝室条件

对优秀寝室的评比按《优秀寝室评比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优秀教室条件

优秀教室的评比按《优秀教室评比办法》进行。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特困大学生、先进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下一个学年初进行);优秀寝室、优秀教室每月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月末进行),学期进行总评(评选工作在学期末进行);优秀毕业生毕业前评选一次;其它荣誉称号一般每学期评选一次或临时确定。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班级为单位,名额分别为各班学生总数和学生干部总数的8%;学生干部未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可以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第十四条先进班级按全院总数的15%评定。

第十五条其它荣誉称号的名额本着坚持标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临时确定。

第十六条个人荣誉称号的产生,应在自我总结、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和本班学生干部组成评分小组,依据条件提出预选名单,在全班大会上通过后,由辅导员、班主任写出先进事迹材料,经系部和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对成绩特别突出者也可由辅导员、系部、学生处依据条件直接提出,由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先进班级、优秀寝室、优秀教室的评比,各系可根据有关评比规定制定细则,组织实施。按比例将评比结果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团委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五章奖学金评选

第十八条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 一等奖学金:

1.本学期学习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

2.单科成绩最低不少于85分。

3.操行考核优秀。

4.以五级分制记载成绩的科目为优(允许有一科为良)。

(二) 二等奖学金:

1.本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

2单科成绩.最低不少于80分。

3.操行考核优秀。

4.以五级分制记载成绩的科目为良以上(允许有一科为中)。

(三) 三等奖学金:

1.本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

2.没有不及格科目。

3.操行考核良好以上。

第十九条综合奖学金评选程序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每学期进行一次,具体步骤如下:

(一) 学生申请、系组织评定。新学期开学第一周评选上一学期奖学金,由各系负责评定。学生作个人总结,并申报奖学金等级。各系再按同一专业或同一年级人数,根据条件和比例组织评选,初步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系范围内公示。

(二) 学生处审核、公示。第二周,各系将本系学生获奖学金名单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统一制表在全院公布(3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在这期间,学生、教工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 学院审批。第三周,学生处根据公布结果再次进行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公布学生获奖学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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