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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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
准
Q/SY BGP·G0237-2007
代替Q/SY BGP·G0237-2002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7-11-15发布2007-11-30实施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Q/SY BGP·G0237-200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标准与Q/SY BGP·G0237-200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两章;
——增加了关于“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
——删除了“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和“附则”三章;
——删除了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卫生环保部。
本标准起草人:于淑敏、李识宇、尹洪雷、孙克勤。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Q/SY BGP·G0237-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与维护、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习、消防安全档案、灭火器配置、其他消防设施设置原则与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Q/SY BGP·G0207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四号令1998
年9月1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
3术语
3.1灭火器配置场所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3.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
本标准所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包括:
——会议及活动中心、物探队营地、档案馆、厂房、通讯总站、服务器机房、大型停车场、高层办公楼、医院、幼儿园、电视台;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单位;
——大型计算机房、磁带库、资料库;
——公众聚集场所:地震队员工餐厅、商场、宾馆、电影院、会议厅、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3.3保护距离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距离。
3.4计算单元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3.5灭火级别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4一般要求
4.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单位和各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2消防重点单位和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4.3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4新、改、扩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应执行“三同时”规定。
4.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4.6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电影院、活动中心、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窗帘、帷幕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定期对其进行阻燃处理。
4.7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管理。因工作需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时,应执行Q/SY BGP·G 0207。
4.8公众聚集场所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各单位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
4.9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4.10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但不应有下列行为:
——占用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