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5•【文号】安委办〔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且呈逐年增长趋势,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暴露出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治理重点(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
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
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
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
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018-2019-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word版本 (23页)
2018-2019-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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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1】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X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四川省消防条例(201X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针对建筑物、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消防组织管理
1.设立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责任人,责任人要具备相关消防知识和技能。
2.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包括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巡查等方面的规定。
3.组织消防演练,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和消防培训。
二、消防设施管理
1.确保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2.进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3.制定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消防用水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三、火灾隐患管理
1.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整改情况。
2.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禁止在消防安全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四、消防宣传教育
1.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
2.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各类消防安全培训活动。
3.发布消防安全通知,及时传达消防安全信息。
五、其他管理要求
1.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障碍物。
2.制定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评估火灾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3.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总结,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以上是一份常见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的办法可以根据地方的消防法规和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和制定。
东莞《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东莞《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发布作者:来源:《今日消防》2018年第10期近日,东莞《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对外公布。
自2017年初,针对东莞市出租屋日益突出的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而上位法依据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立项并启动起草工作。
历经近两年的广泛调研、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该《条例》于10月16日经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出租屋成消防安全的重点隐患东莞市作为一个流动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市,出租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出租屋分布范围广泛、数量巨大。
且居住人员流动性大、身份类型相对复杂。
最重要的是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健全,居住房屋和商住房屋、厂房混同,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成为东莞市治安与消防安全的重点隐患。
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东莞市共发生死亡人员的火灾事故50起,造成92人死亡。
其中,发生在“三小”场所以及出租屋亡人火灾事故27起(占总亡人起数的54%),造成57人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62%),出租屋的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
《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切实理顺出租屋管理体制,以法规的强制力,切实保障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
可通过微信进行出租屋信息报送据了解,《条例》共三十二条,将着力点放在行政服务上,突出便民措施。
例如在出租屋信息报送上增加了微信报送等方便、快捷的报送方式,在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上可通过自助申报系统签订,发放信息技术识别标识时不得收费等。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将东莞市所有符合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均纳入规范范围,包括出租屋中的存量建筑,以确保出租屋管理不留死角,避免出現失管、漏管。
同时,针对出租屋“上住下铺”的特点,明确“出租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 消防 法规
2018年的消防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的实施细则。
这些法规和细则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具体来说,这些法规和细则要求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ISO45001-2018(17)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4.10.3外来单位或人员不得私自拉接电线电源,应由电工统一拉
设。
4.10.4进入工厂车间严禁吸烟。
4.10.5安全主任对公司范围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隐患下发整改通知,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4.11热工作业
热工作业接、金属打磨)等可引燃易燃物的作业。
4.1.1合理规划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逃生通道,逃生指示,疏散指示等。
4.1.2消防器材定期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保养维护。
4.2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及实际演练,积极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两会”即:懂预防措施,懂储存商品性质和消防设备性能,懂防火灭火知识;两会:会灭火战术,会使用和排除消防设备、器材的故障。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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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号
描述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1目的
按《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公司消防事务,确保消防设施配置合理,人员训练合格,器材维护和使用良好。
2范围
消防政策、训练及全厂范围内的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灯、出口灯、紧急通道及疏散标识、门窗、危险品及仓库的管理以及用电。
3权责
4.9对仓库的防火管理
4.9.1原材料、配料、成品仓库等应由专人管理,进入仓库应注意空气流通,离库应全面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4.9.2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含火柴、打火机)入内,消防设施应保持正常状态。
4.10火灾的预防
4.10.1行政部应运用培训、宣传栏、图片等形式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各部门防火责任人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防止火灾发生。
4.3由行政部制订消防演习计划,并每年举行两次且包括每个班次;演习记录用照片进行保存。
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1.2 规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步骤。
1.3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2.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2.1 确保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2 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记录相应的过程和结果。
2.3 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3.1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的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应的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在火灾事故中的应急响应能力。
3.3 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记录相应的培训情况。
4.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4.1 建立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建筑物内的危险源、易燃易爆物品等进行检查。
4.2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4.3 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的火灾隐患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5.加强火灾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管理5.1 确保火灾报警与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5.2 定期对火灾报警与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记录相应的过程和结果。
5.3 保持与消防部门的畅通沟通,及时报警并配合处理火灾事故。
6.加强对火灾防护间距的管理6.1 确保建筑物间距符合消防要求,不得违规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2 对防护间距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3 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发现违规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建立火灾事故报告制度7.1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记录相关的事故情况。
7.2 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7.3 确保火灾事故的报告和处理过程真实、准确、完整。
8.加强对消防力量的建设8.1 建立消防队伍,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和装备,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深度解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发布)
【法规标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1-11-14【生效时间】2002-05-01【关键词】安全,消防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9年3月于一点通平台导出】解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下称“《规定》”)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订的、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发布主旨是为了加强及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而制定本规定。
规定在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切实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机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
2018年新修订的《消防法》基本去除了1998年《消防法》条文中计划经济的影响,取消了消防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明确单位及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造成火灾隐患的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的层面上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条件,实现了行政管理中“违法必究”的原则。
江西省消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规划第二节建设工程火灾预防第三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需要。
2018最新安全管理文件-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也相对日益缺乏,特别是在苏南等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高层建筑已成为城市建筑的主要选择。
但是,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隐患也在随之升级。
从年初至今,我区接连发生了两起高层住宅火灾,2月28日凌晨3时54分,新区某花园第27层住户客厅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30平米,烧毁客厅部分家具,造成2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5万元。
3月2日18时50分,新区某大厦18层公共走道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到场时发现有6名人员被困,其中有3名韩国人(1名妇女、2名小孩),情况非常危急。
火势扑灭后,人员被全部救出,火灾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堆放的可燃物所致。
针对这两起火灾事故,笔者组织人员对全区的高层住宅小区消防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分析所得和工作对策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两起高层住宅建筑火灾暴露出的安全隐患。
(一)物业管理成为最大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开发商重建轻管。
楼房建成后,物业管理对于开发商来说就成了次要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小型开发商,秉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自己招聘几个人员就组成了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的不规范给社区安全留下了隐患。
例如,消。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备注:宏观)(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交流蔻,群46944-9530)(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备注:具体组织实施、拟定)(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落实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2018年新实施的消防规范汇总
2018年新实施的消防规范汇总自2018年1月1日开始,陆续有新的规范实施,目前已经确定在2018年实施的新规范有: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
3、《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替代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2018年4月1日实施。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2018年8月1日实施。
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2018年7月1日实施。
据了解,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和关键性因素,及时发现、科学评判并有效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是在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基础上,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编写而成的,全文»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
新标准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总结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经验做法,主要体现了以下亮点和创新:一是在原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的基础上,增加了“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内容,进一步拓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的场所范围;二是突出隐患判定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彩钢板房火灾多发、亡人事故多发的情况,新增了此类场所的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三是在判定程序上,为彰显公平正义,规定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是在判定方法上,科学设定重大火灾隐患直接或综合判定要素,同时根据场所类型和隐患关联场所的风险等级,引入权重概念,给出量化判定指标;五是相对于原行业标准,新标准内容更加具体,指向性更加准确,有利于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自我排查隐患,有利于行业系统依法依规监管,有利于落实火灾隐患整治措施,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格局。
ISO45001-2018(12)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1目的识别潜在的安全、环境事故和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预防或减少突发事件对公司造成人身伤害和环境影响。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潜在的安全、环境事故或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预防与应急。
3职责3.1安全环保部为本程序的监督管理部门。
3.2各部门及分厂负责本单位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预案和具体实施。
3.3总经理/董事长为公司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
4工作程序4.1相关定义4.1.1一般事故:指发生一次1人轻伤或轻微伤人身伤害责任事故;小范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1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4.1.2重大事故:指发生一次2人(含2人以上)轻伤、重伤、死亡人身伤害责任事故•,火灾事故;大范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设备事故。
4.2安全事故、环境事故和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潜在的安全事故、环境事故和紧急情况:洪水、火灾、锅炉爆炸、化学品泄漏、放射源泄漏、环保设备发生故障等。
4.3对于存在安全事故、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包括确定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控制点、应急响应职责及应急人员、与外部及安全部门的联络渠道与信息、不同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4.4洪水的应急准备与响应4.4.1公司建立防汛指挥部负责在防汛期间组织防汛和抗洪。
4.4.2在防汛期间增加对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频次,防止化学品的意外泄漏。
4.4.3洪水来临时,由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洪,按《防洪预案》执行。
公司在防汛期间由公司办准备防汛物资。
4.5火灾的应急准备与响应4.5.1各部门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2重点防火区域内严禁烟火,落实防火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24小时有人值班,及时发现问题,杜绝违章用火,严格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许可证。
4.5.3专职消防员每班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 公消【2018】57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内部公消〔2018〕57号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属地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
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内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9.04•【文号】交办公安〔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交办公安〔201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依规履行交通运输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和派出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落实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职责,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将消防安全检查列入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督促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范将消防车通道纳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严格行政审批活动。
交通运输有关管理部门对于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
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部门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细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3月1日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二)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七)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考核;(八)按照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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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Y BGP·G0237-2007代替Q/SY BGP·G0237-200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7-11-15发布2007-11-30实施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Q/SY BGP·G0237-200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标准与Q/SY BGP·G0237-200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两章;——增加了关于“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的有关条款;——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删除了“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和“附则”三章;——删除了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卫生环保部。
本标准起草人:于淑敏、李识宇、尹洪雷、孙克勤。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Y BGP·G0237-2002。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与维护、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习、消防安全档案、灭火器配置、其他消防设施设置原则与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Q/SY BGP·G0207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四号令1998年9月1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3术语3.1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3.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本标准所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包括:——会议及活动中心、物探队营地、档案馆、厂房、通讯总站、服务器机房、大型停车场、高层办公楼、医院、幼儿园、电视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单位;——大型计算机房、磁带库、资料库;——公众聚集场所:地震队员工餐厅、商场、宾馆、电影院、会议厅、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3.3保护距离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距离。
3.4计算单元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3.5灭火级别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
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4一般要求4.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单位和各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2消防重点单位和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4.3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4新、改、扩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应执行“三同时”规定。
4.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4.6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电影院、活动中心、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窗帘、帷幕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定期对其进行阻燃处理。
4.7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管理。
因工作需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时,应执行Q/SY BGP·G 0207。
4.8公众聚集场所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各单位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
4.9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4.10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但不应有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4.1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
4.12共用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场所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使用单位场所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举办集会等大型活动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
4.13各院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4.14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消防设备、设施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
5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与维护5.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组织HSE审核和检查时,应有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应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巡查。
检查内容包括:——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泵的完好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应无违章情况;——消防值班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消防安全、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消防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消防安全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它。
5.2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现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5.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定期请有资质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按照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整改,存档备查。
5.4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5.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应建立灭火器材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6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6.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规则、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组织的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3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组织新上岗和转岗人员岗前的HSE培训时,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4公众聚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6.5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维修人员,并应持证上岗;——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7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习7.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消防组织机构:灭火组、通讯组、疏散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7.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时,应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应对预案进行评价,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演练应留有演练记录。
7.3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保留演练记录。
并按照应急管理程序要求评价、完善预案。
8消防安全档案8.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消防安全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8.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和评价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