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f476bde6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63.png)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第一篇: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通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
调查权限如下: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5、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十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银行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1198f61ad0d233d4b14e699b.png)
银行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信贷管理数据标准的要求,信贷系统数据信息要素增加了部分统计口径,信贷调查收集的资料亦相应的增加了调查内容,对信贷系统中的信息、数据要素录入亦提高了录入标准,对数据化标准的管理亦提出了要求。
第一条数据化标准对数据源要求按照信贷系统客户基本资料的数据量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必须以反映真实数据、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及时反映企业信息变动情况、准确反映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原则进行调查及在信贷系统数据的补录。
第二条信贷人员对数据要素要及时进行维护,出现维护信息变动的要及时修改,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对公客户基本信息要素的要求第三条按照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基本信息项要素要求,其中*号项为数据的必填项,信贷调查人员要对*号项进行尽职调查,保证*号项的要素务必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第四条对部分无*号的项目亦要进行详实调查,如:企业资质信息、企业股东信息、企业财报、企业关联信息、企业股权信息、企业高管人员信息等,对以上信息信贷人员亦要进行尽职调查,并如实对要素进行填报。
第五条客户基本信息规范性说明开户信息部分。
客户标识:按照客户与我行的关系进行维护,贷款开户时为了行内业务正常使用,请将数据标识中的四项全部复选并进行维护。
客户名称:按照账户管理要求,对客户名称务必填写该企业的全称。
证件号:以该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标准进行填报,格式为XXXXXXXX-X,按照该格式填写,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取代码证第 9 位至第xx位为组机制机构代码证号进行填写并且在最后一位前加‚-‛进行分割。
客户细分类型:以该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标准按照下拉菜单中选项为借款人性质:按照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标准以下拉菜单中选项为准,不确定的选择其他。
第六条客户基本信息规范性说明客户信息部分。
行政区划号:以客户所在地为标准进行填写,填写以复选菜单中进行选择。
企业规模:以企业规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并进行填报,以该选项下拉菜单中的选项为标准进行填报,不属于企业的选择‚其他‛。
信贷业务贷款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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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调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金融办等《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是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其他经批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围绕公司为个人及中小企业 服务的宗旨,促进辖区经济发展。
第二章 信贷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第六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总经理对信贷业务部经理进行授权,信贷业务部经理对信贷员授权,各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实行具体业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一)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其中,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及贷后管理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
(二)不同权限业务的主责任人界定如下:1.属于信贷人员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为调查、审批责任人;信贷业务部经理或指定审查岗人员为审查主责任人。
2.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信贷业务部经理或所指定的审查岗人员为审查责任人;总经理为审批责任人。
第八条 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客户统一授信制度。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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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XX小贷公司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暂行规定
![XX小贷公司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9a9b96a783e0912a2162a8b.png)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横向制衡、纵向制约、职责明确、审贷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核与审议→审批→合同签订→报备→信用发放→贷后管理→本息收回。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贷款,包括公司向客户办理的票据贴现;所指客户,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
第二章客户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客户申请。
客户向公司申请信用,应出具表明申请信用额度、用途、期限、归还日期等真实意愿的书面申请。
若为口头申请的,应在调查阶段,按规定完善书面申请。
第六条初步衡量。
客户经理依据客户的申请,对客户初步面谈,并对其法定证照和近期财务报表,进行查验和简要分析,初步衡量,有必要的,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若情况特殊,信贷部门内部可进行会商。
第七条受理申请。
要求客户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分析,符合产业政策和资产负债率等基本要求的,正式受理客户申请。
额度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原则上应经信贷部门研究确认。
第八条从客户申请到正式受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章调查第九条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应由2人进行,并对调查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指导客户填写制式《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进一步搜集客户(含担保人,下同)的相关资料或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现场了调查、了解、核实客户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向客户释疑解惑,宣传公司的信贷政策、信贷管理规定和要求,以及需要客户配合的事项。
第十三条按规定要求填写《信贷业务调查表》,并对客户调查、搜集的情况、资料进行归纳、整理。
第十四条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并明确结论意见、签署姓名。
针对调查情况、材料存在的问题,应要求客户经理按规定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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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通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
调查权限如下: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5.委员赴实地考察。
第三章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第六条贷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一)业务申请书(原件);(二)申请人、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三)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证书要在有效期限内(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四)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五)申请人的开户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六)申请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七)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八)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面签);(九)申请人、担保人的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一)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有效,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件、面签);(十二)申请人、担保人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十三)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经本公司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收原件);(十四)申请人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尚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合同;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五)申请人水电费缴费凭证(至少近半年连续)、纳税证明(上年度及近期)、银行对账单或通过个人存折的流水记录(至少近半年连续)等,以核实销售情况;(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六)对于中长期信贷业务,还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评估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期计划、市场销售和财务效益预测等;(十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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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贷后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等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主要由借款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银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二)保密性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三)规范管理原则。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本公司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由县(区)级银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其它信贷业务档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本公司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
第五条客户经理职责。
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整理所经办业务的信贷资料,将已审批或发放信贷业务的资料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交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不得长期留存信贷资料原件。
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质押权利的证明、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原件应于收件当日移交会计部门现金库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六条信贷部门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形成后、移交档案库前,信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信贷部门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对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完整性和保密工作负责。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实施细则(暂行)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63d81a82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72.png)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实施细则(暂行)模版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行为,保障银行业资产质量,提高银行业稳健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构建以风险为导向的信贷业务管理模式。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和评估,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的发生。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行实施细则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户居民信息系统和风险档案,加强对涉诉客户、恶意欠款客户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确保信贷风险可控,控制好不良资产的风险。
第三章审查工作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信贷业务审查流程,按照规定程序对借款人、担保人等进行充分审查,保证核准企业能够按期兑付贷款本息。
第十条银行应当充分调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济情况和信用记录,确定可靠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对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核,防范欺诈行为。
第十一条银行审查借款人的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合规审查项目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以及存在的借款人和担保人风险。
第十二条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明文件,确保所谓的附属他们的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失信或疑问。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罚则和制止机制,对重大风险隐患和信贷风险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机构。
第四章执行和监督第十五条银行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做到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理。
信贷业务法律规定(3篇)
![信贷业务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c9ade7d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87.png)
第1篇一、概述信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为满足企业、个人等客户的资金需求,提供贷款、担保、贴现等金融服务的业务。
信贷业务是金融市场中最为常见的业务之一,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信贷业务市场,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信贷业务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信贷业务法律关系1. 信贷业务法律关系主体信贷业务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和客户。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客户包括企业、个人等。
2. 信贷业务法律关系客体信贷业务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贷款、担保、贴现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3. 信贷业务法律关系内容信贷业务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
金融机构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贷款、担保、贴现等服务;客户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等。
三、信贷业务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信贷业务的基本法律,对信贷业务的法律关系、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信贷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贷款、担保、贴现等业务。
(2)信贷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管。
(3)信贷合同:信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信贷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信贷合同订立:信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2)信贷合同履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信贷合同变更: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4)信贷合同解除:合同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信贷业务中的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
(1)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2)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担保物权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2022年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
![2022年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5b32f246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57.png)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导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完善信贷业务调查内容与措施,规范调查行为与程序,明确调查工作尽职规定,贯彻调查工作责任,增进信贷业务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导》制定本指导。
第二条本指导是各类信贷业务调查活动旳基本规范与行为准则,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旳信贷业务调查要按此要指导进行。
第三条概念释义:(一)本指导中旳信贷业务,既包括县级联社对客户旳授信业务,也包括客户详细用信时旳信贷业务。
(二)本指导中旳调查,是指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实行旳,运用一定旳程序与措施,对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表内外信贷业务旳非农户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查对、分析论证及形成结论旳一种决策活动。
(三)本指导中旳信贷调查人员,是指客户经理部中按照岗位职责规定,专业从事或参与信贷业务调查工作、直面客户与市场旳有关客户经理。
(四)本指导中旳实地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亲赴客户现场或其他现场搜集第一手材料旳活动;本指导中旳书面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不需亲赴现场,通过搜集资料、查阅信息、查对数据、分析论证等措施获取客户信息旳活动。
第四条调查旳总体规定是真实、客观、全面与规范。
(一)真实性规定是指,调查旳措施应坚持实地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旳原则,认真细致地搜集第一手材料,对获得旳第二手材料必须按照一定旳程序与措施进行查对、甄别与鉴定,调查汇报所揭示旳所有论点应有对应可佐证旳书面或电子材料、资料,做到有据可查、证明有力。
(二)全面性规定是指,除非是客户申请一次性信用旳低风险信贷业务或风险完全可控旳信贷业务,调查旳内容应当全面完整,调查人员既要对客户整体状况、发展前景进行充足摸底、分析,又要对客户申请旳详细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论证,也要对有关状况进行必要揭示、提醒,做到重点突出、兼顾全面。
(三)规范性规定是指,调查活动应当遵照一定旳工作程序、措施,既要按照规定旳程序与内容完毕调查活动,也要按照规定旳规定处理详细工作环节,做到程序合理、行为恰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32f0ac99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70.png)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一、引言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力量,信贷业务对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实用的信贷业务调查指引。
二、调查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信贷业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为信贷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原则1、真实性原则:调查人员应确保所获取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构、篡改或隐瞒重要信息。
2、完整性原则:对借款人的调查应涵盖各个方面,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环境等,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3、客观性原则:调查人员应以客观的态度进行调查,不受个人情感、偏见或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
4、谨慎性原则:在调查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评估潜在风险。
三、调查的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户籍、婚姻状况等。
2、教育背景和职业经历:了解借款人的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经历,评估其综合素质和职业稳定性。
3、家庭状况:家庭成员构成、收入来源、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等。
(二)信用状况1、征信记录:查询借款人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包括贷款还款情况、信用卡使用情况等。
2、社会信用:了解借款人在当地的声誉和口碑,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
(三)经营情况(适用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1、行业状况: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状况、政策环境等。
2、经营模式:企业的生产流程、销售渠道、供应链管理等。
3、财务状况: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评估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资金周转能力。
(四)贷款用途1、明确贷款的具体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2、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防止贷款被挪用。
(五)还款来源1、分析借款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如经营收入、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
2、评估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按时还款。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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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工作,增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管控能力的监督和检验,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水平,指导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领域检查,包括发放贷款、担保业务、理财等信贷业务。
第三章检查要求1、保证检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检查工作顺利顺序进行;2、明确责任,按照基本规定和具体任务,进行深入系统的检查;3、依据法律、法规、制度、工作程序、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对信贷领域进行全面检查;4、检查重点和重点阶段分别加以突出;5、解决银行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工作流程1、筹备阶段: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任务、检查对象、检查方法、检查时间等具体事项,选择检查组成员,安排具体的工作日程;2、实地检查阶段:实地走访,检查各个流程管理效率和风控能力;3、检查结果阶段:考核数据处理,业务风险的评估和排查,整理检查资料,形成检查报告;4、整改阶段:如果发现问题或不规范的行为或操作,一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督促整改,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方法,防止问题再次出现。
第五章工作标准1、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全面、有条理、准确有效;2、检查人员应认真核对资料和文件,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透明度和可靠性;3、检查工作应符合相关部门和行业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性;4、如发现问题和不符规范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及时妥善处理,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保证问题的及时追踪解决。
第六章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所有信贷业务领域;2、如遇重大事件,检查组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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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为规范贷前调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单项信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客户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人、担保人、承兑申请人。
第四条贷前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深入申请人或担保人现场→搜集相关资料→查阅帐册→走访相关部门→核实资料或情况→整理情况数据→分析归纳→撰写调查报告。
第五条调查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依据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和具体条件,在信贷业务发生前,对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真实反映客户的经营状况、揭示问题、洞察风险,把好准入关、政策关、条件关,为正确信贷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条信贷业务调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
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反映借客户的情况,客观公正在评判客户的优劣,严禁弄虚作假,掩盖问题。
2、科学分析原则。
调查人员要根据客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对照行业参数进行科学分析,不得主观臆断,严禁凭经验、印象作结论。
3、风险防范原则。
信贷调查既是营销过程,也是一个管理环节。
既立足于支持发展,又着眼于风险识别,调查活动要符合风险防范的要求。
4、现场调查原则。
调查人员要坚持实地调查为主,现场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当期分析与预期分析相结合,不得简单罗列企业财务数据或照抄照搬客户的文件、资料。
5、敬业负责原则。
调查人员应当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敬业务实的精神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敷衍塞责,马虎了事;严禁与客户串通,编造虚伪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客户申请。
客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客户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在调查阶段,按以上要求完善书面申请。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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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通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
调查权限如下: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5、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委员赴实地考察。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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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农商银行(信贷)非现场检查暂行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信贷)非现场检查暂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2d002480eb6294dc886c33.png)
农商银行(信贷)非现场检查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工作,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商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农商银行贷款“三查”制度》、《农商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非现场检查指以信贷管理系统、金农信e贷业务平台、风险(案件)预警检测系统、信贷辅助系统等业务系统信息为依据,对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成立(信贷)非现场检查中心,配备检查人员若干名和负责人一名。
(信贷)非现场检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
第四条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是,被检查支行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不得干扰、阻碍、打击报复等。
第五条(信贷)非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预警、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六条贷前调查环节。
通过查看系统数据,对贷款调查环节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贷款档案资料完整性。
如是否存在缺章少印、资料缺失、手工涂改等情况;(2)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3)调查事项是否全面,是否对借款人、担保人等进行必要调查,并表述;(4)有无真实反映征信查询、网络核查等渠道取得信息内容;(5)能否履行面谈面签、双人实地调查制度等;(6)调查结论是否明确,贷款产品、模型使用是否正确等;(7)评级授信方面是否能够做到“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8)其他调查事项等。
第七条贷时审查环节。
通过查看系统数据,对贷款审查环节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不同的贷款产品和金额的不同,是否有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等资料;(2)有无落实总行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3)贷款合同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在版本使用错误、漏填、错填等情况;(4)贷款调查工作和申贷流程、信贷投放等是否符合相应制度要求;(5)其他审查事项等。
信贷业务检查标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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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联保小组成员名单(不得少于 3 人) 并提供有全部小组成员签章的书面 、 申请书。 住房按揭贷款须提供立项批文及可行性 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 地使用证。
联保小组成员少于 3 人仍然同意受理的扣 2 分, 未要求提供有全部小组成员签章的书面申请书 的扣 1 分; 小组成员未签章或无效签章的扣 1 分, 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 2—10 分。 未要求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的,每项扣 2 分;无立项批文或建设 用地许可证等证件提供不全仍然受理的扣 3 分, 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 4—12 分。 未要求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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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规定上门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 未按规定上门了解农户资金需求的扣 1 分;未及 时向有资金需求农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及时受理有资金需求农户的办证申请。
证》的扣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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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物流联保贷款联保协议,协议中 要明确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贷款意向 及贷款额度限额、联保基金数额、连带责 任及组长的职责等。 受理时,客户经理应耐心、准确地答复客 户的有关业务咨询,作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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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客户、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情况, 任人各扣 1-3 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 对财务账表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客观的分 人各扣 2—4 分;工作不认真,导致调查失真失 准的, 每项责任人各扣 2-4 分, 由此造成损失的, 析;分析偿债能力及经营水平。
视情节责任人各扣 5—10 分。 工作不认真,对用途调查失准失实的,责任人各
验未发现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责任人各扣 10 分;明显虚假仍然调查通过的,责任人各扣 20 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 21 —50 分。 未要求提供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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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为规范贷前调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单项信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客户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人、担保人、承兑申请人。
第四条贷前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深入申请人或担保人现场→搜集相关资料→查阅帐册→走访相关部门→核实资料或情况→整理情况数据→分析归纳→撰写调查报告。
第五条调查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依据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和具体条件,在信贷业务发生前,对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真实反映客户的经营状况、揭示问题、洞察风险,把好准入关、政策关、条件关,为正确信贷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条信贷业务调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
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反映借客户的情况,客观公正在评判客户的优劣,严禁弄虚作假,掩盖问题。
2、科学分析原则。
调查人员要根据客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对照行业参数进行科学分析,不得主观臆断,严禁凭经验、印象作结论。
3、风险防范原则。
信贷调查既是营销过程,也是一个管理环节。
既立足于支持发展,又着眼于风险识别,调查活动要符合风险防范的要求。
4、现场调查原则。
调查人员要坚持实地调查为主,现场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当期分析与预期分析相结合,不得简单罗列企业财务数据或照抄照搬客户的文件、资料。
5、敬业负责原则。
调查人员应当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敬业务实的精神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敷衍塞责,马虎了事;严禁与客户串通,编造虚伪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客户申请。
客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客户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在调查阶段,按以上要求完善书面申请。
第八条客户申请时,除书面申请外,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客户经理依据客户的申请和提供的基本资料,按以下条件进行初步衡量后,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1、客户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范围;2、经营证照合法、有效;3、经营有效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规定比例。
第十条信贷部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的初步分析进行确认,在其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金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应当与风控部门进行会商后,再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到正式受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正式受理后的信贷业务,方可进入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正式受理后,客户经理应通知客户填写制式的《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公司情况简介;3、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5、贷款卡复印件;6、贷款卡年检资料。
属于个人贷款(含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的,按相关办法的规定提供资料。
第三章信贷调查第十三条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信贷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调查程序:1、国家、省已明确规定限制淘汰的行业、产品及工艺;2、产权关系不明晰;3、产品积压,市场前景差;4、借款用途不符合营业执照的范围;5、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6、第一还款来源不足,又不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的。
第十四条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应由2人到客户现场实地进行,并对调查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到达客户现场,应当宣传公司的业务,说明调查的目的、希望客户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十六条到客户现场调查,应当搜集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报表、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年报;2、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与纳税凭证;3、近半年银行对账单复印件;4、人民银行咨询系统查询证明;5、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大股东个人征询系统查询资料;6、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信贷业务的委托书;7、公司法人代表与高管个人简历(在简介中作了表述,此处可省略);8、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贷款的决议;9、股东会(董事会)签名样本;10、财务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11、原材料、产品供销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12、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及权属证明复印件;13、担保人相关资料(与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基本相同);14、根据实际需要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核实、确认客户法定证照资料及公司治理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营业执照、特种许可证等证照的内容、范围、有效期限;2、公司章程内容合法性以及对董事长、总经理的经营授权;3、注册资本及变化、实际到位、实验资报告;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签名样本等。
第十八条调查、了解客户公司治理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股权结构、对外控股、参股的情况及其真实性;2、组织机构、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3、相关法定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调查、了解客户产业、行业及市场供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所属的行业政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2、产业布局及市场供求状况;3、客户所处的行业地位、上下游主要客户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4、产品订单、销售的真实性及量、价、结构、半径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条调查、了解客户生产、技术发展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产(或经营)规模、生产(或经营)能力及实际达产情况;2、生产技术装备情况;3、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情况;4、产品技术、研发及发展趋势;5、原材料供应模式、渠道、价格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通过账、表、薄和相关凭证及其内在联系,了解、核实客户的财务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的完善、有效情况;2、销售收入、现金流、利润等关键数据的真实性;3、负债水平、结构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4、对客户产销量、收入、利润等关键数据的比较分析,查明变化原因。
第二十二条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及客户相关资料,调查、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中,有无不良记录;2、供、销合同履约以及合同纠纷、诉讼情况;3、资金回笼及体外循环的情况;4、当期信用等级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调查、了解客户管理团队品行、能力、合作等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品德、诚信情况。
有无违规、违纪、治安处罚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2、能力、个性情况。
包括学识、主要工作经历和业绩,经营管理能力、水平等优劣;3、分工、合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调查、核实担保物(抵押或质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设臵担保合法性、权属关系明确、清晰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完整性;2、设臵担保的程序及设臵内容的合法性;3、担保物价值的有效、充足性和变现可行性;4、担保物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对设臵担保的影响;5、办理登记确认的可能性等。
第二十五条调查、了解保证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保证意愿情况;2、保证设立的程序、内容合法性;3、保证范围及保证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调查、核实权利质押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期限性;2、权利的权属关系及相关文件的完整、合法性;3、存续期权利价值的充足性和变现可行性;4、权利登记或行使权利的可操作性等。
第二十七条调查、核实抵押担保设臵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1、房地产抵押:房、地登记备案情况,防止出现假证、一房多证、重复抵押和被查封、扣押、租赁合同对抗抵押合同等情况。
2、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性质、出让金解缴、有效期限、地上定着物的处臵、评估价值合理性,防止出现假证、一地多证、重复抵押和被查封、扣押、监管情况。
3、机器设备抵押:通用还是专用,实际价值及抵押率合理性。
4、动产及仓单质押:设臵合法性及权属,保管难易程度、保管期限以及变现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与高中层管理人员、员工面谈,了解、听取他们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看法、意见或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深入客户车间生产现场、原材料、产成品仓储库房,查看客户生产情况及原材料需求、产成品占用等情况。
第四章分析、判断第三十条调查人员应当对搜集、调查的资料和内容,进行鉴别、梳理、分类和归纳。
第三十一条对调查、了解的情况、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主体资格、治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存的主要问题;2、依法经营和诚实、守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3、客户所处行业、产业的政策对客户生产、经营的影响;4、信用申请、抵(质)押或保证设立的文件、手续合法性和完整性,有无缺陷或瑕疵;5、客户生产或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优、劣势分析;6、客户主要风险点及防控、化解意见或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按照《信用评级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客户信贷需求,包括额度、品种、期限等,进行分析、测算,并确定其最高授信控制额度。
第三十四条分析、核实本次申请信用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额度、品种、期限的合理性。
用途的真实性,应当通过交易合同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第三十五条测算、分析本次信用定价的合理性,符合授信、用信双方可接受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担保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2、担保设臵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设臵的担保物是否为法律所允许;4、担保物权利价值或担保人担保能力的确定,是否高估,存续期内或信用到期,担保物价值或担保人担保能力,是否具有代偿能力;5、担保系列文件及其要件、内容及要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纰漏;6、担保登记是否唯一和有效;7、执行担保物或担保人,有无主、客观方面的制约因素,担保物变现的难易程度。
第三十七条依据上述分析情况,在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时,方可允许信贷准入:1、主体资格合法,法定证照、证件完整、有效;2、产品或经营范围合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或允许的范畴;3、组织机构、制度较健全,产权清晰,管理较规范;4、公司及高管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被诉、合同违约及行政处罚等记录;5、经营有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为正值;6、信用等级或经测评达到A级及以上;7、用信后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8、信用用途、额度和期限,合法、合理;9、担保合法,并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和变现能力。
第三十八条调查了解、核实、分析等活动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对本次调查的以下主要内容与事项作出判断:1、合规性认定。
信申请人及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申请用途是否合规、合理;授信业务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2、安全性认定,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稳定,客户是否符合公司的信贷准入条件、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客户信用风险是否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客户未来的现金流能否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3、主要风险点是什么?已采取和应当采取哪些控制措施;4、本笔业务给公司带来的收益是否合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