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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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监控管理规定

公共监控管理规定

公共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四地铁营运线各站出、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九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十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共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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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与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有摄像机的公共场所或区域,如银行、商场、宾馆、酒店、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写字楼、公园、广场、小区、学校、交通场站、道路、公共汽车、电梯等,提示人员或车辆将进入视频监控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 20501.1-2019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GB/T 15608-2019 中国颜色体系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见图1。

图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符号4.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4.1标志版面。

4.1.1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分为单图、竖式图文组合和横式图文组合三种表现形式,其版面设计的尺寸要求见图2~图4。

a——图形标志尺寸;as——图形符号尺寸;R——图形标志倒角半径。

图2 单图标志尺寸图3 竖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图4 横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4.1.2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上的中文应使用黑体字体,英文应使用Arial字体。

中文和英文的行间距应为中文行高的0.25倍,英文行高应为中文行高的0.5倍。

4.2标志尺寸4.2.1 标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标志的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间的关系由以下公式确定:a=25L/1000式中:a——标志尺寸,单位为米(m);L——最大观察距离,单位为米(m)。

4.2.2 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后,应按表1所示的标志尺寸系列确定标志的尺寸。

表1 标志尺寸系列单位:米4.3 标志配色视频监控区域标志颜色应选用蓝底白图(见图5)。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标准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标准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标准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标准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应符合以下标准:
1. 标志采用黄底黑字的颜色设计。

2. 上部为“监控”二字,字体应为宋体,字号应根据标牌的大小适当调整。

3. 下部为“摄像头”或“录像器”,字体应为黑体,字号应适当调整。

4. 标志中心应显示一个正方形或圆形的摄像头图案,摄像头图案的颜色应为白色或黑色。

5. 标志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但必须保证标志中的文字和图案清晰可见。

6. 标志应安装在交通监控设备的正上方或正下方,标志下部距离地面高度应在1.5米~2.5米之间。

7. 标志应保持整洁,清晰,不受损坏,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视频监控工程施工规范标准

视频监控工程施工规范标准

1.视频监控工程一.摄像机安装规范1.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安装的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5-5m,室外宜距地面3.5-10m2.室外环境下采用室外全天候防护罩,保证春夏秋冬、阴晴雨风各种天气下使用3.电梯厢内的摄像机应装在电梯厢顶部,电梯操作器的对角处,并应能监视电梯厢内的全景4.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管靶面不受损伤。

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5.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避免逆光安装;当需要逆光安装时,应降低监视区域的对比度。

摄像机的安装应牢靠、紧固6.在高压带电设备附近架设摄像机时,应根据带电设备的要求,确定安全距离7.从摄像机引出的电缆宜留有1m的余量,不得影响摄像机的转动。

摄像机的电缆和电源线应固定,不得用插头承受电缆的自重8.云台及云台解码器与摄像机的接线连接方式应具体严格按照云台解码器的产品说明书9.摄像头调通后,图像质量损伤主观评价,要求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和干扰存在10.摄像头调通后,自动光圈调节功能、调焦功能、变倍功能等各控制功能应正常二.线缆部分规范1.所有的线缆在走线时不能裸露在外,根据现场环境选择使用PVC管、钢管或桥架走线,线缆走向应尽量选择人不能直接触及的位置,严禁在两建筑屋顶之间敷设电缆,应将电缆沿墙敷设置于防雷区内,并且不得妨碍车辆运行2.220V 电源线不能与视频线、控制线等弱电线路同管3.络信号线两端水晶头终端采用568B标准(个别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标准568B:橙白-1,橙-2,绿白-3,蓝-4,蓝白-5,绿-6,褐白-7,褐-84.经过室外的网络信号线必须采用室外型5.所有网络信号线两端需采用明显的永久性标签6.P VC管、钢管和桥架在室外的接口处应做防水处理7.所有进入设备或网络箱的线缆均应作回水湾处理,保证雨水不能顺着线缆进入设备或箱体8.线缆沿墙安装时,直径20mm以下PVC管可用线卡固定,线卡间距宜控制在60cm左右;直径40mm以上PVC管和所有钢管及桥架的固定均应使用膨胀螺丝,膨胀螺丝间距宜控制在100cm左右9.网络信号线必须采用满足超五类标准以上的UTP电缆。

《公共安全系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系统条例(征求意见稿子)》

《公共安全系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系统条例(征求意见稿子)》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1 —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安全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易懂可视化指南

安全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易懂可视化指南

安全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易懂可视化指南一、引言安全标识标牌是指为防范意外事故,便于人们在危险区域内行动和使用,设置在公共场所中的一种标志标识,它具有易懂、可视化的特点。

本文将为您介绍安全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易懂可视化指南。

二、安全标识标牌的设置范围与分类1.设置范围安全标识标牌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例如:商业综合体、工厂、学校、医院、公共交通工具、建筑施工场所等等。

2.分类(1)禁止标牌:用于提示禁止区域或禁止某种行为,例如:禁止吸烟、禁止鸣笛等。

(2)警示标牌:用于提示危险区域或危险物品,例如:高压、爆炸、易燃等。

(3)指示标牌:用于指示方向或给出对某物品的指示,例如:出口、洗手间等。

(4)应急救援标牌:用于指示现场应急措施或救援通道,例如:紧急出口、消防栓等。

三、标牌设置要求及细节1.标牌要求(1)明确:标牌上必须明确指示何种行为或何种事项。

(2)精准:标牌上必须准确表述禁止或警示对象、危险程度级别、禁止或警示内容等。

(3)易懂:标牌上必须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或图案。

(4)配套:标牌必须与规定内容相符合。

2.标牌设置及细节(1)标牌文字或图案应在正面视野中清晰可见。

(2)标牌的整体色彩应该明亮鲜艳,以提高其视觉效果。

(3)标牌应设置在易于人们识别的位置,不可错置或混淆。

(4)标牌应固定牢固,不应易松动或易脱落。

(5)标牌设置完毕后要及时更换受损的标牌。

四、安全标识标牌的可视化技巧在安全标识标牌设置的同时,还应考虑可视化方面的技巧,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1.运用颜色利用颜色的对比度,可以起到突出的效果。

例如:高温区标识标牌的色彩以黄色、黑色为主。

2.简化符号将文字或符号的描述简化、明了、直接,以更好地引导观看者。

3.增加趣味在标识标牌中增加一些生动有趣的图案,可以起到提醒和提醒人们注意的作用。

总之,安全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易懂可视化指南是充分考虑人类的心理反应,并采用易于识别、易于理解、以及容易遵循的方式来设置标牌,以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与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有摄像机的公共场所或区域,如银行、商场、宾馆、酒店、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写字楼、公园、广场、小区、学校、交通场站、道路、公共汽车、电梯等,提示人员或车辆将进入视频监控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 20501.1-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GB/T 15608-2006 中国颜色体系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见图1。

图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符号4.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4.1标志版面。

4.1.1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分为单图、竖式图文组合和横式图文组合三种表现形式,其版面设计的尺寸要求见图2~图4。

a——图形标志尺寸;as——图形符号尺寸;R——图形标志倒角半径。

图2 单图标志尺寸图3 竖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图4 横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4.1.2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上的中文应使用黑体字体,英文应使用Arial字体。

中文和英文的行间距应为中文行高的0.25倍,英文行高应为中文行高的0.5倍。

4.2标志尺寸4.2.1 标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标志的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间的关系由以下公式确定: a=25L/1000式中:a——标志尺寸,单位为米(m);L——最大观察距离,单位为米(m)。

4.2.2 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后,应按表1所示的标志尺寸系列确定标志的尺寸。

表1 标志尺寸系列单位:米4.3 标志配色视频监控区域标志颜色应选用蓝底白图(见图5)。

视频监控系统规范与标准(2024版)

视频监控系统规范与标准(2024版)

GB 50348-2004
施工现场勘察 勘察并拟定前端设备安装方案,必要时应作现场模拟
试验。 摄像机:安装位置、监视现场一天的光照度变化和夜
间提供光照度的能力、监视范围、供电情况; 勘察并拟定线缆、管、架(桥)敷设安装方案。 勘察并拟定监控中心位置及设备布置方案。 监控中心面积; 线缆进线、接线方式;
6.3.5 工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9 控制设备安装。
1) 控制台、机柜(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 固、便于操作维护。机柜架)背面、侧面离墙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 3.13.11条的规定。
2) 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 其中监视器(屏幕)应避免外来光直射,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 光施。在控制台、机柜(架)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 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
GB 50348-2004
3.11.6 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管道敷设光缆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敷设时应有人
工逐个入孔同步牵引;预先作好接头的光缆,其接头部分 不得在管道内穿行。光缆端头应用塑料胶带包扎好,并盘 圈放置在托架高处。 7 光缆敷设完毕后,宜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 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3) 控制室内所有线缆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排 列、捆扎整齐,编号,并有永久性标志。
GB 50348-2004
6.3.6 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供电设施应符合本规范3.12节的规定。摄像机
GB 50348-2004
3.11.5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下列情况可采用明管配线: ——易受外部损伤; ——在线路路由上,其它管线和障碍物较多,不宜明敷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在当前社会,安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各地逐渐普及了视频监控系统,对于监控区域的标志设置,也需要有一定的规范。

本文将从监控区域选址、标志建设、维护等方面,阐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1. 监控区域选址在选址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1 目的监控区域的目的有很多种,常见的包括治安、交通、消防等。

选址时需要明确监控目的,针对不同的目的选择不同的位置。

1.2 覆盖范围监控区域的覆盖范围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规划,考虑场所大小、形状、布局情况等,确定监控区域的范围和方位。

1.3 基本要求为保证监控效果,监控区域选址要满足基本要求,如可靠的电源供应、良好的视野、易于维护等等。

2. 标志建设在监控区域的建设过程中,需要设置标志,提示公众该区域已被监控。

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以下规范:2.1 标志尺寸标志的尺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能过小,以免影响识别。

2.2 标志内容标志内容应简洁明了,标明监控区域已被监控的事实,避免过于吓人或过于宣传。

2.3 标志位置标志应选在明显位置,让公众容易看到,不能隐蔽或遮挡,以免破坏监控效果。

2.4 标志颜色标志颜色应醒目易辨认,以黄色为主色调,突出标志内容。

3. 维护为了保证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监控区域的标志也需要以合适的方式进行维护:3.1 定期检查定期对标志设置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破坏的及时更换和修复。

3.2 变动更新当监控区域范围发生变动时,需要及时更新标志设置,以便符合实际监控情况。

3.3 周期维护标志的日常维护要有计划地进行,定期清洗、更换、更新等等。

4. 结语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众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合理规范的监控区域标志建设,是确保监控效果和公共安全的基础。

相关部门应制定一套严格的标志设置规范,在实施中认真落实维护,提高监控区域标志的工作效率,为公共安全监控提供有力支撑。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video monitoring systemGB 50395-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0 7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87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95--2007 ,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0.3 、5.0.4(3) 、5.0.5 、5.0.7(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oo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1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1]87 号文件《关于印发“二 o o o 年至二 00 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在认真总结我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规范,广泛征求国内相关技术专家和管理机构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的配套标准,是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标准之一,是保证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

本规范共 10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构成,系统功能、性能设计,设备选型与设置,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供电、防雷与接地,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监控中心。

本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

本规范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 / TC 100)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安全监控摄像头布局规范

安全监控摄像头布局规范

安全监控摄像头布局规范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安全监控摄像头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在公共场所、住宅区还是商业区域,安全监控摄像头都能发挥着监控和保护的作用。

然而,在摄像头的布局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一些规范,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安全监控摄像头布局的规范。

一、合理布局位置安全监控摄像头的位置布局是至关重要的,良好的位置选择可以提供更全面、清晰的监控画面。

以下是一些布局建议:1.重点区域:根据安全需求,在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区域,如入口、出口、停车场、货物堆放区等,应设置摄像头以监控这些重点区域。

2.关键路径:在人员流动频繁的区域、通道或过道等位置设置摄像头,以监控人员的行为、交谈和身份。

3.视野范围:安全摄像头的视野范围应该覆盖到所有重要区域,避免出现死角。

4.标识和警示:在安装位置上应设置醒目的标识和警示,提醒人们摄像头的存在,以达到预防违法犯罪和维护秩序的目的。

二、摄像头布局间距摄像头之间的间距也是需要考虑的要素。

合理的间距可以避免画面重叠或盲区的出现,提供更全面的监控。

根据摄像头的类型和摄像范围,可以参考以下布局规范:1.室内布局:在小型办公室或商店等室内场所,安装摄像头时应保持平均间距不大于5-8米,以确保画面的清晰度和监控的全面性。

2.室外布局:在宽敞的室外区域,摄像头的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保持摄像头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5-25米,以确保画面清晰度和监控范围。

3.交叉监控:在需要进行交叉监控的区域,例如交叉口或广场等,可以采用多个摄像头协同工作,以确保画面无盲区。

三、隐私尊重和合法性在摄像头布局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尊重个人隐私和遵守法律法规。

1.合法权限:在布置摄像头之前,确保已获得合法的许可和权限,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2.隐私保护:避免将摄像头安装在私人住宅、更衣室或厕所等私密场所,以保护个人隐私。

3.尺寸和外形:摄像头的尺寸和外形应适度,不应给人带来不适感或侵入感。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现代化的监控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保障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统一标准,规范监控区域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使监控系统更加高效和便利,下面就此认真论述。

一、监控区域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1.明确标志的用途和意义,让群众知晓监控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而设置,同时还需要保护个人隐私。

2.标志应当显示明显,便利公众识别,以便于发生突发事件时适时寻求帮忙。

3.标志的文字和图形应当简洁明白,不应让人产生误会。

4.应当注意标志的材质、大小等,符合国家规定,防止误导群众。

二、监控区域标志的分类与要求监控区域标志可以分为外立面标志和内部标志。

1.外立面标志要求外立面标志是指监控区域墙面或栅栏的标志,其重要作用是在公众进入监控区域前提示和警示。

(1)标志主题和内容标志的主题和内容应当明确,警示铭文应当简练明白,以便引起公众注意。

标志上应当标明监控的对象,以及与之相关的规定和注意事项等。

(2)标志的材质和尺寸标志的材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铜、锌板、不锈钢板等,标志的大小要符合实际情况,利于公众识别。

(3)标志的布局和安置位置标志应当依照统一布局,呈现一致性的造型,标志的位置应当突出,并避开遮挡,以便公众在远处也能够识别。

(4)标志的清洁和维护标志应当定期清洁和维护,避开显现磨损和影响识别效果。

2.内部标志要求内部标志是指在监控区域内部摆放的标志,其重要作用是提示被监控对象公开场所处于被监控状态下。

(1)标志的主题和内容标志的主题和内容应当明确,警示铭文应当简练明白,以便引起被监控对象注意。

标志上应当标明监控的对象,以及与之相关的规定和注意事项等。

(2)标志的材质和尺寸标志的材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塑料,水晶、玻璃等,标志的大小要符合实际情况,利于被监控对象识别。

(3)标志的布局和安置位置标志应当依照统一布局,呈现一致性的造型,标志的位置应当突出,并避开遮挡,以便被监控对象在远处也能够识别。

上海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要求

上海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要求

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所使用的视频图像及利用这些系统(或其它方式)采集到的图片进行文字标注的内容和方法。

本要求适用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图片的信息标注。

2. 术语与定义2.1. 物理区域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用以区分各监控目标所属区域。

2.2。

监视目标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需要监控的对象、区域或部位.2.3。

时间标注指图像或图片生成显示的时间。

3。

基本要求视频图像文字标注应能明确区分摄像机监控的物理区域及监视目标,一个视频监控系统中不应出现相同的文字标注。

标注时,应采用16×16点阵简体中文汉字(字符集采用GB 18030-2000《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的扩充》)和数字、字母、符号标注。

个别无法用中文标注的情况,可采用图片镶嵌的方式标注。

汉字要求字体为标准宋体,正方形,无空心、下划线、粗体等修饰,采用白色或能自动与背景图像颜色进行高对比反差,以清晰显示字符内容的颜色。

字符标注要求100%透明,即除了组成字符的点线图案外,字符空白处能正常显示原图像、图片的信息。

标注用汉字标准大小宜为图像或图片长和宽中较短边的1/15,要求误差不超过文字标准大小的1/20。

小号汉字大小为标准汉字大小的2/3。

半角符号高度与汉字一致,宽度为汉字的一半,字间距为0.未特别注明时,标注内容均采用上述标准汉字尺寸.标注区域不应对图片、图像关注信息遮挡,如果有遮挡,应调整摄像机监视位置或有效画面。

4. 标注内容的组成标注内容应包含各物理区域、各监视目标、设备编号以及属性描述等,要求能统一、简洁标明所属物理区域及监视目标等信息。

完整标注格式为“(序号+物理区域)+(序号+监视目标)+摄像机编号+摄像机属性”.对于“物理区域"划分单一,且不存在不可界定性的,可不标注.4.1. 文字的基本组成视频图像文字一般为中文字符、英文字符及数字。

公共监控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共监控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共监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管理,维护公民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公共秩序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管理应当依法、合理、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监控设施的设置与安装第六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安全和秩序维护的需要,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设置数量、位置、范围应当明确,并进行合理标识和说明。

第八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和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与被监控对象或场所管理者充分沟通,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避免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监控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应当稳定运行,保证图像和声音的清晰度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好。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维护记录应当详细、真实、准确,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监控数据的采集与处理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当依法合规,确保相关隐私权利的保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篡改、删除或故意遗漏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和妥善处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泄露、传播或使用。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如需提供给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应当依法经过有关审批程序,并签订相关协议和保密协议。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8028)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8028)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video monitoring systemGB 50395-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0 7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87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95--2007 ,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3 、5.0.4(3) 、 5.0.5 、5.0.7(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oo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1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1]87 号文件《关于印发“二 o o o 年至二 00 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在认真总结我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规范,广泛征求国内相关技术专家和管理机构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配套标准,是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标准之一,是保证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

本规范共10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构成,系统功能、性能设计,设备选型与设置,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供电、防雷与接地,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监控中心。

本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

本规范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 / TC 100)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1 —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与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有摄像机的公共场所或区域,如银行、商场、宾馆、酒店、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写字楼、公园、广场、小区、学校、交通场站、道路、公共汽车、电梯等,提示人员或车辆将进入视频监控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 部分:总则GB/T 20501.1-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 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GB/T 15608-2006 中国颜色体系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见图1。

图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符号4.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4.1标志版面。

4.1.1视频监控区域标志分为单图、竖式图文组合和横式图文组合三种表现形式,其版面设计的尺寸要求见图2〜图4。

a 图形标志尺寸;as ——图形符号尺寸;R 图形标志倒角半径。

图2单图标志尺寸图4横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4.1.2视频监控区域标志上的中文应使用黑体字体,英 文应使用Arial字体。

中文和英文的行间距应为中文行高的 0.25倍,英文行高应为中文行高的 0.5倍。

4.2标志尺寸4.2.1 标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 定,标志的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间的关系由以下公式确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 L_ VIDEO . !竖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aoa=25L/1000式中:a—标志尺寸,单位为米(m;L—最大观察距离,单位为米(m o4.2.2 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后,应按表1所示的标志尺寸系列确定标志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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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标志设置规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与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有摄像机的公共场所或区域,如银行、商场、宾馆、酒店、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写字楼、公园、广场、小区、学校、交通场站、道路、公共汽车、电梯等,提示人员或车辆将进入视频监控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
GB/T 20501.1-200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
GB/T 15608-2006 中国颜色体系
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区域符号见图1。

图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符号
4.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计
4.1标志版面。

4.1.1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分为单图、竖式图文组合和横式图文组合三种表现形式,其版面设计的尺寸要求见图2~图4。

a——图形标志尺寸;
as——图形符号尺寸;
R——图形标志倒角半径。

图2 单图标志尺寸
图3 竖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
图4 横式图文组合标志尺寸
4.1.2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上的中文应使用黑体字体,英文应使用Arial字体。

中文和英文的行间距应为中文行高的0.25倍,英文行高应为中文行高的0.5倍。

4.2标志尺寸
4.2.1 标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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