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纠纷案例_secret

合集下载

颠倒黑白的法律案件(3篇)

颠倒黑白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颠倒黑白的案例。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法律案件为切入点,探讨颠倒黑白的法律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以及探寻真相的曲折历程。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被嫌疑人李某持刀刺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并将嫌疑人李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供认不讳,称其与张某有矛盾,故意伤害张某。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情却出现了反转。

二、案情反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突然翻供,称自己与嫌疑人李某并无矛盾,此次伤害事件是因自己意外摔倒所致。

张某还出具了一份伪造的医疗鉴定书,证明自己受伤并非李某所致。

此言一出,整个案件陷入了混乱。

法庭上,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张某的翻供行为疑点重重。

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发现张某与李某之间确实存在矛盾,但并非李某故意伤害张某。

同时,伪造的医疗鉴定书也被证实为假。

三、真相大白在证据面前,张某不得不承认自己伪造医疗鉴定书,并承认是自己在行走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而李某也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故意伤害罪指控。

四、颠倒黑白的法律案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这起颠倒黑白的法律案件反映出以下几个社会问题:1.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问题。

在案件中,张某的证言对案件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然而,张某的证言并非真实,这暴露出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漏洞。

2. 医疗鉴定书的真实性保障问题。

伪造的医疗鉴定书在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这反映出我国医疗鉴定体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法律程序公正性问题。

在案件中,张某的翻供行为对李某的指控产生了重大影响。

然而,在证据面前,真相得以揭露。

这反映出我国法律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还存在不足。

五、探寻真相的曲折历程1. 警方迅速介入,展开侦查。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抓获嫌疑人李某,为后续调查奠定了基础。

2. 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严格审查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张某的翻供行为和伪造的医疗鉴定书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最高法院权威判例:股权转让合同(黑白合同)法院判决无效

最高法院权威判例:股权转让合同(黑白合同)法院判决无效

最高法院权威判例:股权转让合同(黑白合同)法院判决无效作者:唐青林李舒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7年第02期裁判要旨: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规避行政审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黑白合同),在签署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内容的《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是规避行政审批,破坏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一、股权收购方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农产品公司”)与目标公司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白沙洲公司”)原股东王秀群签订了一份《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70%股权之股权买卖协议》;农产品公司与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九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30%股权之股权买卖协议》。

两协议所涉股权转让价款为港币11.56亿元;二、为规避商务部较为严格的专项审查和避税,在农产品公司的认可和默许下,目标公司白沙洲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套印印鉴、模仿签字等方式,炮制出一份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

三、股权交易款项支付情况:(1)农产品公司已将价值港币3.6亿元的可换股票据支付给王秀群;(2)诉讼中王秀群承认收到了现金港币335579575元。

(3)《70%股权买卖协议》中应付给王秀群的港币1.2亿元和《30%股权买卖协议》中应付给天九公司的港币2.56亿元,因发生本案诉讼,港币3.76亿元的承付票据款项尚未支付。

四、商务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等申报文件后批复同意该项并购,并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农产品公司在白沙洲公司的配合下又以同样方式,变换文件制作方法,依据《0.89亿股权转让协议》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白沙洲公司的股权、公司性质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法律】江苏高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法律】江苏高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Hey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既严肃又接地气的话题——合同纠纷! 是不是听起来就让人头大?别担心,江苏高院最近放了个大招,公布了三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简直就是法律界的“避坑指南”啊! 赶紧搬好小板凳,咱们一起围观学习,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用场呢!一、 “口头协议”变“空头支票”——警惕无书面合同的陷阱!想象一下,你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小店,信心满满地口头约定了出资比例、分红规则,结果生意火了,朋友却突然变脸,说当初没签合同,不认账了! 这时候,你是不是觉得自己仿佛被雷劈中?江苏高院的这个案例就告诉你,无论关系多铁,合同一定要书面化!白纸黑字,才是硬道理!✍️这个案例里,双方因为缺乏明确的书面合同,导致后续纠纷不断,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所以啊,小伙伴们,记得签合同,签好合同,别让自己的辛苦钱打了水漂!二、 “霸王条款”横行霸道——学会识别并拒绝不平等条约!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场景:签合同时,对方拿出一大沓厚厚的文件,说:“你只需签这里就行。

”等你稀里糊涂签了,才发现里面藏着不少“坑”! 江苏高院的第二个案例,就是关于“霸王条款”的。

这些条款往往单方面保护某一方利益,对另一方极其不利。

记住,签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遇到不懂的、不合理的,一定要问清楚,必要时请律师把关! ✍️别因为一时的疏忽,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

三、 “违约成本”低到尘埃——设定合理的违约责任至关重要!有些人啊,签合同的时候爽快得很,一到履行义务就各种推诿。

为啥?因为违约成本太低,他们觉得无所谓! 江苏高院的第三个案例,就是关于违约责任的。

合同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设置得过于宽松,那么一旦对方违约,你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所以啊,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这样,即使对方想违约,也得好好掂量掂量!总结一下,江苏高院的这三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就像三堂生动的法律课,教会我们如何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黑白合同案例

建筑施工黑白合同案例

建筑施工黑白合同案例某市一项大型住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一份著名的“黑白合同”案例。

该项目由甲公司开发,乙公司负责施工。

在项目启动之初,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正式的施工合同,即所谓的“白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和逃避税收,与乙公司秘密签订了一份与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

黑合同中规定了低于市场价的工程款支付标准,以及推迟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等不利于乙公司的条款。

同时,甲公司还要求乙公司垫付大量资金用于施工,并以工程进度为由不断压低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按照白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但甲公司却以黑合同的约定为由,不断拖欠工程款,并指责乙公司施工进度缓慢。

乙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无果,最终决定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乙公司提交了白合同和黑合同的相关证据,要求法院确认黑合同无效,并要求甲公司按照白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甲公司则辩称,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白合同后,又秘密签订黑合同,旨在逃避税收和法规监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黑合同无效,并要求甲公司按照白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黑白合同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合同法的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对建筑施工领域的黑白合同现象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此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敲响了警钟。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杜绝黑白合同现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阴阳合同案例

阴阳合同案例

阴阳合同案例案例背景在商业合同中,有时候一些合同条款被称为“阴阳合同”,这是指在表面上看起来合法合规的合同,但实际上存在着非法或欺诈的内容。

这种合同常常被用于欺骗对方、逃避法律监管或追求私利。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解析阴阳合同的特点和应对方法。

案例描述某公司与供应商A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了产品供应、质量保证、价格条款等。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供应商A声称愿意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并且价格也非常优惠。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开始履行合同。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供应商A提供的产品质量远远不如合同中承诺的那样好,甚至有些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此外,供应商A还以各种理由不断要求调整价格,导致最终的成本超出了公司最初的预算。

公司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一份阴阳合同,因为合同在表面上看起来合法,但实际上供应商A并没有履行合同中的承诺,反而利用合同中的模糊条款和漏洞不断变更合同内容。

阴阳合同的特点阴阳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表面合法:阴阳合同在表面上看起来合法,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使用了一些法律术语和条款,使合同具备一定的合规性。

2.模糊条款和漏洞:阴阳合同常常在合同条款中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措辞,或者故意留下漏洞,以便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进行裁量或更改。

3.承诺与实际不符:阴阳合同中的承诺往往与实际履行不符,供应商或合作方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做出一些空洞的承诺,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

4.频繁更改合同内容:阴阳合同中的一方常常利用合同中的模糊条款和漏洞,不断变更合同内容,迫使对方接受不利的条款或条件。

应对阴阳合同的措施面对阴阳合同,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来保护自身的权益:1.仔细审查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条款和条件。

如果发现一些模糊、含糊不清的措辞或有漏洞的条款,应及时提出修改或明确解释。

2.明确约定标准和质量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要求,以便在履行过程中有据可依,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明确的依据进行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中国知名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知名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知名合同纠纷案例中国知名合同纠纷案例:1.北汽与比亚迪-宝马合作纠纷案:2013年,北汽与比亚迪联合与宝马合作,在中国生产和销售宝马品牌的电动车。

然而,由于技术分歧和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双方出现了合作纠纷。

北汽声称比亚迪没有按照合同要求生产足够的电动车,对宝马提供的技术支持也不力,导致合作无法正常进行。

此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媒体关注和公众讨论,双方最终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了纠纷。

2.苹果与高通专利纠纷案:2017年,苹果与高通之间爆发了一场专利纠纷。

苹果指控高通对其向他人许可专利收取过高的费用,而高通则指控苹果侵犯了其专利权。

双方在美国和中国多个地区的法庭展开了长时间的诉讼。

该案引起了全球范围的关注,对两家公司的声誉和业务关系产生了巨大影响。

最终,双方于2019年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了这场长时间的纠纷。

3.阿里巴巴与雅虎合同纠纷案:2005年,阿里巴巴与雅虎在中国建立了合资公司阿里巴巴雅虎。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之间的合作逐渐出现了纠纷。

雅虎以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被稀释为由,指责阿里巴巴未遵守合同约定。

该纠纷最终在中国法院中审理,并于2012年以雅虎接受阿里巴巴的赔偿,以及转让其在阿里巴巴的股权来达成了和解。

4.华为与T-Mobile泄露商业机密案:2014年,美国T-Mobile向华为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从其实验室窃取了商业机密和相关技术。

T-Mobile声称,华为的员工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了T-Mobile的技术知识,并试图将其运用到自身的产品中。

华为对此次指控予以否认,并提出反诉称T-Mobile做出了错误的指控。

该案受到了媒体普遍关注和公众争议,并于2017年以华为支付罚款并最终和解的方式结束。

5.万达集团与AT&T广告合同纠纷案:2011年,中国万达集团与美国电信巨头AT&T签订广告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万达集团为AT&T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国进行广告宣传。

然而,由于双方对广告发布时间和内容的分歧,合作沟通不畅引发了纠纷。

印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印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印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颜色不对引纠纷。

老张开了一家小广告公司,接了个大单,要给一家时尚服装店印刷一批宣传海报。

老张就和一家印刷公司签了印刷合同,合同里大概写了海报的尺寸、纸张类型,还有个简单的关于颜色的要求,说是要色彩鲜艳、符合时尚风格。

印刷公司那边呢,就按照自己的理解开始印了。

结果海报印出来,老张一看就傻了眼。

那颜色和他想象中的差太多了,整个色调偏暗,根本就不符合时尚服装店那种明亮、活泼的风格。

老张就去找印刷公司理论,说:“你们这印的啥啊,这颜色完全不对啊,我这海报拿出去怎么给客户交代?”印刷公司也觉得委屈,说:“合同里又没写具体的色号,我们就按照一般的时尚风格印的啊。

”就因为这个事儿,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老张觉得印刷公司不专业,没按他的想法来,肯定是违约了。

印刷公司觉得老张故意找茬,合同里没明确规定,不能怪他们。

最后没办法,老张把印刷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法官看了看合同,发现关于颜色的规定确实很模糊。

但是呢,法官也考虑到行业惯例和老张这个业务的特殊性。

最后判定印刷公司有一定的责任,虽然合同没写死,但他们应该在印刷前和老张再确认一下颜色细节。

不过老张也有疏忽,没有把颜色要求明确好。

所以判决印刷公司给老张重新印刷一部分海报,费用各自承担一部分。

案例二:交货迟延的麻烦事。

小王是个出版社编辑,他们出版社要印刷一批新书。

和印刷厂商签了合同,明确规定了交货日期,因为新书要赶着参加一个重要的书展。

结果到了交货那天,小王左等右等,印刷厂商的货就是不来。

小王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不停地给印刷厂商打电话。

那边呢,一会儿说机器坏了,一会儿说工人不够,反正就是交不了货。

小王心想这可坏了,这书展参加不了,出版社损失可就大了。

他就按照合同里的违约条款,要求印刷厂商赔偿损失。

印刷厂商开始还不以为然,觉得就是晚几天,没什么大不了的。

小王把印刷厂商告上法庭后,法庭一看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交货日期,印刷厂商没按时交货就是违约。

案例---黑白合同

案例---黑白合同

关于黑白合同的两个案例案例一:签订黑白合同,按实结算付款2003年9月28日,置业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置业涂山花园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环宇公司承建置业涂山花园中总平面图划分标段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工程。

该协议第六条同时明确,本协议作为合同文本的补充条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合同文本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003年11月27日,置业公司发布招标文件。

应置业公司的邀请,环宇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并以总造价下浮5.25%中标。

2003年12月28日,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环宇公司承揽施工置业涂山花园I标工程,工程内容为总平面图划分段内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车库)、幼儿园,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工期是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0月28日,总日历天数为300天。

并明确双方于2003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补充内容,其法律效力大于合同文本。

后环宇公司依约施工,工程也竣工验收。

2008年5月18日,环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款,工程造价为4837万元,置业公司已支付3289万元,尚有1548万元没有支付,请求置业公司立即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黑白合同”。

在置业公司进行招投标以前,双方就已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换言之,“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白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串标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为规避行政监管而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黑白合同均是串通的结果,均应当认定无效。

因此本案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国际私法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国际私法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国际私法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美国的科技公司,就叫它超酷科技(Super Cool Tech)吧。

这个超酷科技呢,打算在印度搞一个大型的软件研发项目,于是就和印度的一家软件外包公司,叫智慧码农(Smart Coders)签了一份合同。

合同内容。

合同里规定了好多东西,像项目的范围啊,要求智慧码农在12个月内开发出一款能够处理海量数据的新软件;报酬呢,超酷科技会分三期付款,总共是100万美元;还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新软件的知识产权在开发完成后归超酷科技所有。

纠纷产生。

可是啊,这项目做到一半就出问题了。

超酷科技觉得智慧码农开发的速度太慢了,而且软件的一些功能看起来也达不到合同里要求的标准。

智慧码农这边呢,却觉得是超酷科技事儿太多,老是临时改需求,这才拖慢了进度。

于是超酷科技就不想按照合同约定付第二期款了,总共30万美元呢。

智慧码农肯定不干啊,就说超酷科技这是违约。

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这时候就涉及到国际私法的问题了。

首先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超酷科技觉得按照美国的法律,智慧码农确实没达到合同要求,美国法院应该管这个事儿;但是智慧码农觉得,项目在印度进行,印度的法律才应该适用,而且印度法院才有管辖权。

这就像两个人在抢一个玩具,都说这个玩具该归自己管。

然后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就算确定了管辖权,比如说如果是印度法院来管这个事儿,那是完全按照印度的合同法来判定呢,还是要考虑超酷科技是美国公司这个因素呢?因为美国和印度的合同法在一些细节上还是有区别的。

比如说关于合同履行中的“合理变更需求”这一点,美国法律可能更偏向于保护甲方(超酷科技)的利益,只要甲方觉得合理就可以变更需求;但是印度法律可能会考虑乙方(智慧码农)的承受能力,不能让甲方随便改需求。

解决过程。

最后呢,两家公司决定先不打官司,先找个国际仲裁机构来仲裁。

他们找了一个在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这个仲裁机构里面的仲裁员来自不同的国家,有懂美国法律的,也有懂印度法律的。

关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摘要:阴阳合同作为规避法律、逃避税收等非法目的的手段,在我国社会中屡见不鲜。

本文以一起阴阳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旨在提高人们对阴阳合同的认识,维护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符。

甲公司表示,实际交易价格为800万元,双方私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合同价格修改为80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乙公司则坚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均为虚假合同,实际交易价格为1000万元。

随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案件分析1.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一份隐藏在正式合同背后的真实合同。

在法律上,阴阳合同通常被认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合同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存在以下问题:(1)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隐藏在正式合同背后的真实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价格修改为800万元,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

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2.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签订阴阳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隐瞒真实交易价格,损害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两个黑白合同纠纷案例

两个黑白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垫资施工与黑白合同【案情简介】2003年10月,乙建筑公司在甲宾馆举行的酒店项目施工招标中一举中标。

乙公司中标的工程承包造价为46732793元,但双方签约时,甲宾馆要求乙公司前期垫资2000万元施工。

乙公司考虑到这是一个工程总额近5000万元的大合同,能拿到手不容易,于是就同意了甲宾馆的要求。

2003年10月12日,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宾馆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即7009919元作为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在工程达到正负零后10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工程封顶后10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5%(扣除预付工程款部分),竣工验收后10日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同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宾馆提供前期工程垫资2000万元,该款项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

该协议还约定考虑到乙公司承受的垫资压力,甲宾馆同意将工程价款增加150万元,增加的该笔工程款在甲方向乙方偿还2000万元垫资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之后,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委进行了备案,但补充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

2003年12月18日,在工程出地面达到正负零时,甲宾馆支付了扣除2000万元后的工程应付款的余额部分1029817元。

之后,甲宾馆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其余工程进度款。

2004年10月11日,工程按期竣工,但甲宾馆对乙公司的2000万元垫资款和在协议中增加的150万元工程款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未付。

2005年3月23日乙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甲宾馆支付垫资工程款2000万元和增加的工程价款150万元,并按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请求支付相应利息216万余元。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乙公司要求甲宾馆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的主张,并依据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判决甲宾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90余万元。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判例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判例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判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判例,来展示法院是如何审理此类案件的,并从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则和教训。

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双方为了减少税费支出,故意制作了两份合同。

一份是报税用的低造价合同(白合同),另一份是实际执行的高造价合同(黑合同)。

工程完工后,因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建筑公司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双方提供了两份不同造价的合同,但通过对账目、工程量清单、材料采购记录等证据的审查,确认了实际执行的是高造价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实际执行的高造价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

这个案例反映出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1. 真实性原则:法院在审理黑白合同案件时,会重点考察合同的真实性,即哪一份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愿和实际的交易情况。

2. 合法性原则:即使双方签订了内容不一致的多份合同,法院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判定其中的非法条款无效,保护合法权益。

3. 公平原则:法院会考虑到合同双方的实际行为和贡献,确保判决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平正义。

4. 证据重要性:在黑白合同案件中,相关的证据尤为关键,包括工程进度报告、款项支付记录、通信往来等,都可能成为判断合同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从这个判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启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避免因小失大;一旦涉及纠纷,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对于建筑行业的从业者来说,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增强法律意识,是防范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

今日说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例

今日说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例

今日说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例今儿个咱来说个合同纠纷的事儿,就发生在租房上。

小王呢,是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到大城市打拼。

他在网上看到一套看起来特别棒的房子,价格也合适。

于是就联系了房东李哥。

两人见面一聊,感觉都挺靠谱的,就签了租房合同。

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房租每月1500元,押一付三,而且房子里的基本家具电器都得保证能正常使用。

小王又催了几次,这李哥就不耐烦了,说:“你这小伙子事儿咋这么多呢,冰箱有点小毛病自己想办法呗。

”小王一听就不乐意了,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的呀。

这时候小王就想,不能这么算了,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小王就开始研究合同,发现合同里还有个违约条款,如果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租户有权扣除一定比例的房租作为补偿,直到房东把问题解决。

小王就按照这个条款,在下个月交房租的时候,扣了200块钱,还写了个条子给李哥,说明这是因为冰箱没修的补偿。

李哥看到这个条子,那是火冒三丈啊,觉得小王这是在故意找茬儿。

他说:“你凭啥扣我钱,这房子租给你够便宜的了,还这么多事儿。

”然后就跑到小王住的地方,非要小王把钱补上,还说要是不补,就把他赶出去。

小王心里也有点慌,但是他知道自己占理啊。

就跟李哥说:“咱们是签了合同的,你不履行你的义务,我按照合同办事儿,没毛病啊。

”可李哥根本不听,两人就这么僵持着。

最后没办法,小王只好找了居委会。

居委会的大妈们了解情况后,就开始调解。

大妈们拿着合同,跟李哥说:“你看这白纸黑字写着呢,你确实该给人家修冰箱,人家扣钱也是按照合同来的。

”李哥这时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有点理亏了。

但是他还是觉得小王扣的钱有点多了,又经过居委会大妈们的一番协调,小王同意再补上100元,前提是李哥得尽快把冰箱修好。

李哥呢,也答应了。

就这样,一场合同纠纷算是暂时解决了。

这个事儿啊,就告诉我们,签合同可不是闹着玩儿的,不管是房东还是租户,都得按照合同来办事儿。

合同就是一种保障,要是有人违反了,另一方就得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LEGAL作者:@高杉峻【高杉按语】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实现避税目的,就同一房产签订不同价款的多份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

一旦就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发生争议,并不当然以价格低者或价格高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

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往往综合全案情况与证据,必要时通过价格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

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避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查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直接处理的情形较为少见。

另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提一字第17号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

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2150”合同是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1100”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纳税义务所形成,且因立仁公司协助多某某规避纳税义务,对发生本案民事纠纷亦存有过错,故对其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五终字第188号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忠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朋来公司与李忠林在2004年1月19日签订了购房协议。

此后,朋来公司与陈芳兰就同一房屋分别于2005年1月25日、2005年3月18日另外签订了购房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

案涉房屋于2005年3月28日办理了房屋所有人为陈芳兰的房权证。

朋来公司在原审提供的2007年6月27日由陈芳兰、李忠林出具的证明显示,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的价格约定为1500元/平方米,只供办理房权证使用。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专题之一——“黑白合同”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专题之一——“黑白合同”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专题之一——“黑白合同”
郑智勇;王京涛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咨询》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案情简介]河南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2007年对所属项目小区进行整体开发.在该项目开发之前,开发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该项目施工的四标段进行了招投标.在招标过程中,某城市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以16898404元的价格中标,开发公司于2007年9月27日向建设公司发出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通知书中标明的中标价为16898404元,工期为270个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建设公司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开发公司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招标投标管理机关的备案专用章.
【总页数】2页(P49-50)
【作者】郑智勇;王京涛
【作者单位】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问题--兼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不足 [J], 叶莲;莫宗艳;周蹈
2.刍议法律对建筑行业的调整与规范作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J], 熊曾熙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处理及案例解析 [J], 韩有昌
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一) [J], 王京涛;吴丽萍
5.招投标文件优先于施工合同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视角 [J], 李金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律大白话合同纠纷案例(3篇)

法律大白话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明(化名)和小红(化名)是一对好朋友,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店。

一天,小红找到小明,希望他能帮忙采购一批新款服装。

两人商定,由小红提供服装款式和数量,小明负责采购和支付货款。

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后小红支付货款,并约定了支付期限。

不久,小明按照约定采购了服装,并按照小红的要求将服装运到了店铺。

然而,小红在收到服装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货款。

小明多次催促,小红始终未支付。

无奈之下,小明将小红告上了法庭。

二、法庭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小明提供了以下证据:1. 证人证言:小明找到了两位证人,证明他们曾亲眼目睹小红和小明商谈采购事宜,并听到了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

2. 货物照片:小明提供了服装的照片,证明他已经按照小红的要求采购了服装。

3. 运输单据:小明提供了服装运输的单据,证明服装已经送达店铺。

小红在法庭上辩称,她并未与小明口头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且服装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提供的证人证言、货物照片和运输单据足以证明其已按照约定采购了服装,且服装已送达店铺。

至于小红辩称的服装质量问题,由于小红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小明已按照约定采购了服装,小红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因此,法院判决小红支付小明货款及相应利息。

四、法律大白话解读1. 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单来说,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2. 合同纠纷怎么办?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证据是什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4. 口头约定有效吗?口头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将口头约定转化为书面形式,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黑白合同工程判例

黑白合同工程判例

黑白合同工程判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表面上,双方签订的是一份金额较低的白合同,用于向有关部门报备和纳税申报。

双方实际上还私下签订了一份金额较高的黑合同,明确了真实的工程款支付细节和其他合作条款。

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与乙方产生了争议。

乙方要求按照黑合同中的条款结算工程款,而甲方则坚持只按照白合同的规定来执行。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走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双方存在黑白合同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企图规避法律义务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因此,法院判定黑合同因违法目的而无效,白合同虽然表面上符合法律形式,但实际上并未反映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审理了工程质量问题。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发现乙方确实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质量标准,法院判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法院指出,尽管黑白合同均无效,但甲乙双方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合理结算。

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了合理的工程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乙方退还多收的工程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同时,甲方也需按照评估后的合理金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这一判例清晰地表明了法院对黑白合同的处理态度:一方面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实现公平正义。

销售员阴阳合同纠纷

销售员阴阳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销售员阴阳合同纠纷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此类纠纷主要是指销售员与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阳合同)与实际执行合同(阴合同)不一致,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员阴阳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二、案件经过原告李某,男,32岁,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员。

2018年5月,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阳合同),约定李某为公司销售员,月薪8000元,试用期3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试用期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并赔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李某发现公司并未按照阳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而是以“底薪+提成”的形式发放。

具体来说,李某的底薪为5000元,提成比例为销售额的5%。

由于李某业绩突出,提成部分占比较高,实际月薪远高于阳合同约定的8000元。

2019年3月,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

公司以李某违反阳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李某则认为,实际执行合同与阳合同不符,自己并未违反约定,拒绝支付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阳合同)与实际执行合同(阴合同)存在不一致之处,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应以实际履行为准。

法院判决:李某无需支付违约金,公司应按照实际执行合同支付李某工资。

四、案例分析1. 阴阳合同纠纷的原因阴阳合同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公司为逃避法律法规,故意在合同中约定与实际执行不符的内容。

(2)销售员对合同内容了解不足,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3)部分销售员为了追求高收入,主动与公司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

2. 阴阳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1)提高合同意识,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与实际执行一致。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销售员的法律意识。

(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4)加强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白合同纠纷案
2000年6月和8月,原告甲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某花园住宅C座、D座及社区中心”和“住宅E座、F座”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价款分别为 1.3亿元和1.04亿元,经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后开始施工。

2000年、2001年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分别将原来签订的两份合同工程价款从1.3亿元调整为9880万元、从1.04亿元调整为8911万元。

2001年12月、2002年9月,上述工程相继竣工后交由乙房地产使用,甲建筑公司得到工程款1.46亿元,双方对这些工程款数额都无异议。

但双方在工程最后结算时,对依据已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还是采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发生争议。

建筑公司主张,已备案的合同是经公开招投标,中标后签订的,这份合同才是工程结算的惟一根据,依据该合同的内容,房产公司除已支付的款项外,还欠自己工程款1.47亿多元。

因此建筑公司频频催促, 为阻止房产公司继续将房屋出售,甚至采取了紧急措施,将200多套房屋的钥匙控制起来,还派出10余名“人员”在现场把守,后来房产公司雇用保安将建筑公司的人员赶出。

没办法,建筑公司于2002年12月将房产公司告到法院,依据承包合同索要工程欠款1.47亿元。

房产公司辩称,两份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签
订的补充协议才是双方债务关系的体现。

因为在2000年3月,建筑公司为拿到工程项目,就向他们作出了垫资地上8层;让利7.2%;对他们分包项目不收费等极为优惠的许诺,随后开始进场施工。

直到2000年5月,他们才为工程进行了形式上的招投标活动。

而根据双方签订的私下协议:招投标结果是为了办理开工证,中标价和合同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施工图纸定出后一个月再约定合同价。

他们说,实际上招投标的文件是原告自己编制的,招投标活动由原告一手操办,参加投标的其实都是建筑公司所属集团的兄弟企业。

因此,他们认为应按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款数额,尚欠的工程款应待双方进一步核实后再确定。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招投标的效力问题,一个是应该以备案合同还是以补充协议结算工程款的问题。

一、关于招投标的效力问题:因为各公司都可以在自己的资质范围内签订合同,承接工程。

本案中,邀请函也是房产公司发的,招标文件也是房产公司给的,中标通知书也是房产公司寄的。

所以房产公司的这一观点法院并没有支持。

二、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02年《招标投标法》已经生效,根据招标法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于建筑公司承建的花园住宅楼建设工程,
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所取得,上述工程的标底在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已得到了双方的确认,中标后,他们依据公开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数额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双方对所签合同进行了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原已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并将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因此,应当认定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与已备案合同相比,已构成了国家招标投标法中所禁止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化,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因此这些补充协议应为无效。

房产公司应按与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程序而签订的备案的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47亿元及相应利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