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染源执法指南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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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环大气〔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现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2.重点区域范围3.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示例)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9年7月1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

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

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法人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法人单 位所在地(区、县)的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 查。(以区县为普查基本单元分区)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区域或生产设施(锅炉) 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普查。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二、普查对象工业源具体普查对的确定——生产企业:产品情况;——用作原料企业:使用情况
G116-2表
含多氯联苯电容器普查表
有(在用、报废、疑似)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的企业——涉及黑色金属冶炼及压
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纺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三、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分类
重点工业源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
2、11个重污染行业所有工业企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食品制造业(C1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C44)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纺织业(C17)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重点工业污染源普查详表
G115表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表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企业 以及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企业 经初测为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的企业
G116-1表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表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生产或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完整word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

(完整word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制修订,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1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

行业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9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5 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 年第83 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 ﹞94 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 〕1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 VOCs
0.15
折合每公斤排放量的费率 (RMB.元)
一般 VOCs
8元/kg
(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办法》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 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 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1)石油化工行业:已经发布实施(2015.01) (2)包装印刷行业:已经完成初稿 (3)表面涂装过程:正在制定过程中 (4)有机化工行业:计划今年开始制定
行业
VOCs
3
6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行业
VOCs
3
7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广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
VOCs
3
8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 准(DB44/816-2010)
行业
VOCs
3
9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
NMHC NMHC NMHC
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行业
VOCs (不含DMF)
3
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行业
NMHC
3
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行业
NMHC
3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二、相关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介绍
环境保护法 (已颁布新法)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废塑料加工行业环境执法指南

废塑料加工行业环境执法指南

废塑料加工行业环境执法指南一、行业概况1.1生产工艺废塑料是指被废弃的各种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废塑料加工行业是指通过废塑料收集、分选、破碎、清洗、造粒等环节实现废塑料再生利用的行业。

废塑料加工基本包含分选→破碎→清洗→干燥→造粒→成品等工序。

分选:对外购的废塑料进行分离,将目标塑料从混合杂料和混合废塑料中分离出来;破碎:利用机械设备通过冲击、切割、撕裂等物理手段,把废塑料分割成一定尺寸的碎料;清洗:对废塑料进行清洗,去除表面沾染废物;干燥:对清洗后的废塑料进行干燥;造粒:将废塑料经过熔融、挤出、切粒等过程加工成塑料粒子。

塑料粒子可用于企业自身产品制造,亦可外售供其他企业生产使用。

1.2生产设备主要生产设备为分选、破碎、清洗、干燥及造粒设施等,包含循环粗洗机、PET瓶脱标机、异类塑料分拣系统、PP、PE薄膜破碎清洗线、PET瓶片回收清洗、粉碎机、干燥离心机、造粒机、袋装机等。

表1-1 主要生产设备1.3主要原辅料废塑料加工行业的原料主要有废聚乙烯(PE)塑料、废聚丙烯(PP)塑料、废聚苯乙烯(PS)塑料、废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料、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塑料及废尼龙(PA)、废聚甲醛(POM)塑料、废聚氯乙烯(PVC)塑料等,辅料包含部分新塑料粒子和相应改性造粒材料。

表1-2 废塑料加工行业主要原辅材料二、污染物排放情况2.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2.1.1废水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其中生产废水主要是粉碎机粉碎时冲洗水、盐水浮选时排放的盐水和清洗水,每加工1吨废旧塑料需用水约3吨,其中清洗用水占95%,盐卤水用水占5%。

清洗废水:主要产生于清洗工段,长期循环使用,造成有机物浓度大量累积,其废水水质成分复杂、浓度高、B/C 比约为0.25,属于难降解有机物。

含盐废水:主要产生于通过盐水浮力分选工段,此过程的盐水不断的进行回用,分选过程中废塑料中污染物进入到盐水中,造成盐水中有机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累积,废水水质成分复杂、浓度高。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环执法〔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执法〔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2022年3月28日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

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污染源核算指南准则编写说明

污染源核算指南准则编写说明

附件2《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6年10月项目名称: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项目统一编号:No.201×-××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组负责人:刘大钧编制组主要成员:杜蕴慧吴铁王徐涛柴西龙赵春丽顾睿许红霞沙克昌林星杰张六零李青张靖刘楠楠苗雨张六零易海涛王珲王卓张艺伯张璞刘爽岳昌盛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目录1 项目背景 (2)1.1任务来源 (2)1.2工作过程 (2)2 指南编制的必要性分析 (3)2.1环境管理尚缺少相关技术支撑 (3)2.2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的必要基础 (3)2.3 现有核算方法差异较大 (3)2.4 现有核算方法问题较多 (4)3 编制依据 (4)3.1法律依据 (4)3.2技术依据 (4)3.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 (5)4 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5)4.1编制原则 (5)4.2技术路线 (6)5 标准内容结构 (7)6 标准主要条文说明 (8)6.1适用范围 (8)6.2规范性引用文件 (8)6.3术语和定义 (8)6.4总体要求 (10)6.5源强核算程序 (14)6.6行业指南的编制原则 (15)6.7附录A (22)《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统一和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方法,支撑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重构、夯实工作基础,同时兼顾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的确定,落实环境保护部陈吉宁部长关于“要处理好环评和排污许可的关系,做好两者之间的制度衔接”的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1.2工作过程本标准制定工作过程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相关要求开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技术规范》地方标
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河北省地方标准《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DB13/T 2716.1-2018)、《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废水》(DB13/T 2716.2-2018)、《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废气》(DB13/T 2716.3-2018)已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技术规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10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5•【文号】环环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

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制修订,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1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

行业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9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5 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 年第83 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 ﹞94 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 〕1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5.30•【文号】环环评〔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转移地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特别对为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

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 征求意见稿)》 编制 ... - 生态环境部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 征求意见稿)》 编制 ... - 生态环境部

目录1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 行业概况 (2)2.1行业基本情况 (2)2.2产排污环节 (3)2.3常见的污染治理措施 (5)2.4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7)3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8)3.1标准体系组成部分 (8)3.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 (8)4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8)4.1国外相关标准 (8)4.2国内相关标准 (11)5 标准制定基本原则、依据与技术路线 (12)5.1基本原则 (12)5.2编制依据 (13)5.3技术路线 (13)6 标准主要内容 (14)6.1标准结构 (14)6.2适用范围 (15)6.3规范性引用文件 (15)6.4术语和定义 (15)6.5源强核算程序 (15)6.6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 (17)6.7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 (23)6.8噪声源强核算 (27)6.9固体废物源强核算 (27)6.10其他 (29)7 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9)7.1进一步强化在线监测对污染源强核算的有效支撑 (29)7.2进一步加强无组织排放的基础研究 (29)7.3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30)I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革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生态环境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

1.2工作过程本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相关要求开展。

接受任务委托后,课题承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与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共同成立标准编制组,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典型企业代表成立专家小组。

编制组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技术资料,编制了课题研究大纲。

2017年4月6日,编制组召开了课题启动会,邀请行业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就目标定位、工作范围及方法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工作范围为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实际排放量,研究污染物为标准及导则中要求的项目,并区分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工作方法以收集现有相关资料及监测数据为主。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制修订,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1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

行业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9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5 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 年第83 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 ﹞94 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 〕1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6]94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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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性监测等一并开展调查。 问卷调查对象应覆盖各区、各层、各类。一般情况下不少于行
业企业总数的 10%或不少于 100 家企业,且每区、每层、每类至少选 取 3 家企业,少于 3 家的企业全部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调查表可结合实地调研现场填写,也可由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协 调,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下发企业填写。
明显差异的信息进行核查,统计有效问卷数量比例,并确保问卷信 息的完整性、有效性。
4.6.3 现场监测 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时,环境监 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 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 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同时还应符合《环 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等相关要 求。 5 评估重点 5.1 达标情况分析 5.1.1 标准执行总体情况 汇总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执行标准(包括地方标准) 的情况,对比分析实际执行标准和被评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及 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差异。 5.1.2 达标情况分析 (1)达标率 基于现有收集数据和典型企业现场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给出 被评估标准各单项因子的达标率和全因子达标率(要求所用数据来 源统一)。 单因子达标率指某一因子达标的样本数占该因子样本总数的百 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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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质量控制 4.6.1 数据资料 (1)数据筛选 数据资料来源应为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监测 站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有资质保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评估单位应 从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与可比性等角度进行分析筛选, 选取适合评估工作需要的数据资料。 (2)数据处理 应保证所处理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对原始 数据、拷贝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进行校核,数据处理还应符合相应 规范的要求。 4.6.2 调查问卷 (1)问卷制定阶段 通过文献回顾、专家咨询等方式设计调查问卷,掌握需要调查 的主要内容,明确每一个指标的定义和解释,对问卷中可能引起争 议的指标进行诠释。 (2)调查实施阶段 对调查人员和问卷发放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内容及可能出 现的问题,选取合理的调查方式,如座谈、走访、发放问卷等,建 立核查制度,确保填写内容真实。 (3)问卷统计阶段 对原始信息、拷贝信息及分析结果进行校核,对与实际情况有 — 10 —

voc工业企业常用治理技术指南

voc工业企业常用治理技术指南

治理技术指南在voc工业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voc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缩写,是一类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voc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voc工业企业需要严格控制和治理voc排放,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治理技术指南必须包括voc排放的监测和检测技术。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要对voc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以确保排放达标。

监测技术必须能够准确测量各种类型的voc化合物,并具备快速响应的能力,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治理技术指南还需要包括voc排放的处理和净化技术。

针对不同的voc类型,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和净化技术,如吸附、活性炭处理、催化燃烧等。

这些技术必须高效、可靠,能够将voc排放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以达到排放标准。

对于voc工业企业而言,管理和监督也至关重要。

治理技术指南需要包括voc排放管理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包括排放台账的建立、排放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排放管控措施的执行等。

通过对管理和监督的严格执行,才能够有效地控制voc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除了技术方面,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也是voc工业企业治理的重要环节。

治理技术指南应当包括对员工的voc排放治理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voc排放治理工作的重视和认识,使其能够主动采取措施减少voc排放。

voc工业企业常用治理技术指南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从监测、处理、管理到人员培训全方位进行。

只有严格执行治理技术指南,才能够有效地控制voc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作为文章写手,我个人认为voc工业企业常用治理技术指南应当以全面、深入的方式来探讨,包括技术内容、管理内容以及人员培训等多方面内容,使读者深入了解voc排放治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通过不断学习、总结和应用,才能够不断提升voc工业企业的治理水平,达到更好的环保效果。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在voc工业企业中,治理技术指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工业污染源执法指南导则

工业污染源执法指南导则

工业污染源环境执法指南导则前言:不同的工业行业在原材料(包括燃料和水资源)消耗、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排污节点、环境安全隐患、污染源检查要点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制定重点污染行业的环境监察工作指南可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的科学性,实现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环境监管,增加工业污染源监察的能效。

不同工业行业的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要以国家与行业环境法规、标准及政策为执法依据,从不同工业行业的生产工艺、产污排节点、特征污染的产排污规律、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水平和运行效率分析为基础,针对不同企业的主要排污环节、特征污染物季产排污特点,确定不同工业污染源的现场环境监察要点。

工业污染源环境执法指南可以使现场监察有更明确的科学性、目的性和针对性。

破解企业污染源管理中的问题和违法问题。

工业污染源环境执法指南可以供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环境现场执法参考使用。

1适用范围2术语2.1设备生产使用的主要设备,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生产设备与辅助设备都应介绍。

2.2工艺行业的主要生产工艺类型简介。

2.3技术主要的生产技术简介。

2.4风险源具有直接和间接环境风险的环保设备、生产设备和场所、贮存设备和场所、运输设备等。

2.5污染源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其他环境污染的设备和场所。

2.6特征污染物工业“三废”产生的主要污染物质及危害。

2.7污染治理设施行业控制工业“三废”的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及功能。

3监察工作依据环境法规、标准及政策3.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3.1.1 环境保护法律3.1.2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1.3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2 环境标准3.2.1 污染物排放标准3.2.2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3.2.3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3.3 行业环境与技术政策3.3.1 行业产业与技术政策3.3.2 环境保护相关政策3.3.3 节能减排目标要求4行业的生产工艺特点4.1行业生产工艺类型及其比较行业生产工艺的主要类型,哪些是国家鼓励的生产工艺,哪些是国家限制的生产工艺,哪些是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这些工艺在资源消耗和污染健牌上的主要差异是什么?4.2行业基本工艺流程目前行业常用的主要生产工艺的基本类型、工艺流程环节。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环境监管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执法指南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环境监管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执法指南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场检查指南现场勘验要点检查方法、技巧“查”: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运维记录台帐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

“看”:要求现场做在线数据,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现场状况等,看在线数据和历史记录的比较情况。

“测”:现场测量标样(应为满量程的50%—80%)、零点,或者取样委托监测站比对。

“听”:约见企业、运维单位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问”: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等,必要时要求企业或运维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监测因子全面性⑴废水方面: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混合后集中处理的均须有氨氮、磷酸盐监测项目;纺织行业中无印染工艺的可不安装氨氮监测仪,有印染工艺的且使用分散染料的氨氮日排量较少(一般15公斤以下)的可不安装氨氮监测仪;化工行业的氨氮、磷酸盐项目应视该企业的排放情况确定,有排放则须安装监测装置;制革行业中具有鞣革工艺的企业须应安装氨氮监测仪。

⑵废气方面:重点检查火电热电企业CEMS监测系统。

查看是否有颗粒物、SO2、NO X、流速、温度、含氧量、烟道压力、湿度监测系统,如不需要安装、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烟气流速仪是否安装在烟囱上,流速仪安装是否规范,安装在烟道上的流速仪检测装置是否具有代表性;检查采样预处理系统,采样伴热管、采样探头是否加热,是否具备过滤系统;检查系统采样探头,伴热管,皮托管、烟尘分析系统是否具备自动反吹清洗功能。

另外,水泥厂应在窑尾安装烟尘、SO2、NO X及流量等测定仪,在窑头安装烟尘、流量等测定仪。

监测用房和仪器安装监测用房:监测用房面积是否达到要求、是否配备专用电源和空调、是否具有防雷系统。

污水排口必须进行排口规范化整治,便于流量的准确测量。

安装位置:颗粒物分析仪,气态物采样以及流速测量安装是否按照HJ/T76-2007标准安装。

探头和管线:探头是否安装规范,管线布局是否合理。

人工监测:人工监测孔是否预留、操作平台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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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源环境执法指南导则
前言:不同的工业行业在原材料(包括燃料和水资源)消耗、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排污节点、环境安全隐患、污染源检查要点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制定重点污染行业的环境监察工作指南可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的科学性,实现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环境监管,增加工业污染源监察的能效。

不同工业行业的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要以国家与行业环境法规、标准及政策为执法依据,从不同工业行业的生产工艺、产污排节点、特征污染的产排污规律、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水平和运行效率分析为基础,针对不同企业的主要排污环节、特征污染物季产排污特点,确定不同工业污染源的现场环境监察要点。

工业污染源环境执法指南可以使现场监察有更明确的科学性、目的性和针对性。

破解企业污染源管理中的问题和违法问题。

工业污染源环境执法指南可以供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环境现场执法参考使用。

1适用范围
2术语
2.1设备
生产使用的主要设备,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生产设备与辅助设备都应介绍。

2.2工艺
行业的主要生产工艺类型简介。

2.3技术
主要的生产技术简介。

2.4风险源
具有直接和间接环境风险的环保设备、生产设备和场所、贮存设备和场所、运输设备等。

2.5污染源
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其他环境污染的设备和场所。

2.6特征污染物
工业“三废”产生的主要污染物质及危害。

2.7污染治理设施
行业控制工业“三废”的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及功能。

3监察工作依据
环境法规、标准及政策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3.1.1 环境保护法律
3.1.2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3.1.3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1 法律
2.1.2 法规(规章)
环境标准
3.2.1 污染物排放标准
3.2.2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3.2.3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2.1 环境质量标准
3.2.2 污染物排放标准
3.2.3 行业环境标准标准
行业环境与技术政策
3.3.1 行业产业与技术政策
3.3.2 环境保护相关政策
3.3.3 节能减排目标要求
3.3.1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3.3.2环境保护政策
3.3.3 节能减排政策
4行业的生产工艺特点
4.1行业生产工艺类型及其比较
行业生产工艺的主要类型,哪些是国家鼓励的生产工艺,哪些是国家限制的生产工艺,哪些是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这些工艺在资源消耗和污染健牌上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4.2行业基本工艺流程
目前行业常用的主要生产工艺的基本类型、工艺流程环节。

4.3行业基本工艺的排污节点
目前行业常用的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的产排污节点图与产排污节点说明。

5行业的主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要求
5.1行业的主要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要求
针对行业的主要大气污染的来源、主要污染物、主要排放方式(有组织排放与武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设施功能、运行特点、影响治理效果及运行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5.2行业的主要废水污染设施运行要求
针对行业的主要废水污染的来源、主要污染物、主要排放方式,污染治理工艺流程、设施功能、运行特点、影响治理效果及运行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5.3行业的主要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行业的主要固体废物的类型,区分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明确主要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区分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明确主要固体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环境管理要求(区分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明确主要固体废物的运输、转移环境管理要求(区分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5.4行业的主要噪声控制管理要求
明确行业主要噪声控制措施和设施,行业的主要噪声控制管理要求。

6行业的污染源及其排放特点
6.1行业主要污染物的来源
6.2行业的主要的风险源
6.3行业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特点
7行业环境监察的基本任务
7.1行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环境应急存在的问题
7.2行业环境监察的目标
7.3行业守法的环境监察基本要求(环评、三同时、限期治理、节能减排、
环境应急)
7.4行业环境监察的要点
7.5行业环境监察的难点分析
8行业现场监察程序
8.1行业监察准备
8.2行业监察方案(计划)
8.3行业现场检查重点
8.3.1一般性检查(常规检查)
8.3.2专项检查
8.3.3突击性检查
8.4现场情况分析
8.5调查取证
8.6违法行为认定
8.7视情处理
8.7.1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8.7.2案件移送
8.8督察执行
8.9结案建档
9后督察
9.1后督察
9.1.1期限
9.1.2适用范围
9.1.3措施
9.1.4处理
9.2督办
9.2.1适用范围
9.2.2督办事项
9.2.3法律责任
10监察报告
10.1监察对象概况
10.2监察过程概述
10.3监察措施
10.4处罚建议(整改要求)
10.5总结归档
附件:
1行业概况
2该行业相应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3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要求
4行业最佳可行治理技术
5现场检查表
6监察方法
6.1资料查阅
6.2现场勘查
6.3工艺分析
6.4现场测算
6.5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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