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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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及常见问题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3份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原件3份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原件3份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及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证明(各股东中有企业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注明国籍,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6、办公场地证明:

(1)属自有房产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2)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3.在其他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常见问题

准许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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