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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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

题目: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

任课老师:王雄伟

班级:工程管理5班

学号:026130544

姓名:张君威

2016年 6月 09日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

摘要:在建筑工程中经常有由于各种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从而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而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就可认定为工程质量事故。而面对这些工程质量事故,必须要有完备的事故处理方法和措施。

关键字:质量事故分析处理

1 了解工程质量事故

1.1 工程质量事故基本概念

一般来说,凡是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且其中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就被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1.2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复杂性,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一般是被4M1E(人,材,机,法,环)等因素影响,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截然不同。所以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

可变性,许多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时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而不断地发展、变化着。

多发性,多发性有两层意思,一是有些事故像“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而成为质量通病。二是有些同类事故一再发生。例如悬挑结构断塌事故,近几年在全国十几个省、市先后发生数十起,一再重复出现。

1.3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分类有未遂事故和已遂事故;按事故责任分有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按事故产生的原因分有技术原因,管理原因和社会经济原因;按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有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按事故性质分有倒塌事故,开裂事故,错位偏差事故,地基工程事故,基础工程事故,结构或构件承载力不足事故和建筑功能事故。

这里提出按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类中的重大质量事故,因为涉及到质量事故等级认定,所以又细分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二级重大质量事故,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和四级重大质量事故,其中以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最为严重。

2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无图施工或越级承包工程,或盲目赶工;无证施工。

勘察设计方面的问题:地基和基础处理不当;结构选型和结构布置不正确;

构件设计错误;建筑平面设计不当。

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不按图施工;图纸为通过会审就仓促施工;不熟悉图纸就施工;施工顺序不当;施工中忽视结构理论;施工工艺不当;施工管理不当。

建筑材料和制品的质量问题:钢筋强度低、塑形差;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要求;防水、保温、隔热等材料质量不良。

施工与管理不到位:不按有关的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未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管理紊乱,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疏于检查和验收等。

3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依据和程序

3.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查明原因,落实措施,妥善处理,消除隐患,界定责任,其中核心及关键是查明原因。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分析原因,作出正确的处理决策,这就要以充分的、准确的有关资料作为决策基础和依据,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几个方面:

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

3.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为:①事故调查,②事故原因分析,③结构可靠性鉴定,④事故调查报告,⑤确定处理方案,⑥事故处理设计,⑦事故处理施工,⑧检查验收,⑨结论。

事故调查按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补充调查的顺序进行。做事故原因分析时要做到:确定事故原点,正确区别同类型事故的不同原因,注意事故原因的综合性。结构的可靠性鉴定一般由专门从事建筑物鉴定的机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里主要包括:工程概况;事故概况;事故是否已作过处理;如事故调查中的实测数据和各种试验数据;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结论;事故处理的建议等。

3.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案

修补处理:经过适当的加固补强、修复缺陷,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返工处理:即推倒重来,重新施工或更换零部件,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不作处理的情况: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必须要有检查验收、必要的鉴定和验收结论这三个环节。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参考文献:《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质量与安全(第二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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