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新增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简介之张明楷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简介之张明楷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张明楷张明楷,教授,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后改名为中南财经大学,2002年与中南政法学院合并成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
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
学历背景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教授,博士生导师。
社会职务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法律出版社特约编审,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百千万”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带教导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顾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咨询监督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北京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点指导小组成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等职。
多次参与中国司法考试出题工作。
研究方向张明楷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
出版《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刑法学》(上、下)(及《〈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等10余部,曾独立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参加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科研项目,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_对_刑法修正案_八_第37条的分析解读

其他法条,即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 迫卖血罪。〔2〕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对本罪中的“他人” 的人数问题也应作如是观?
对此,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有二: 一方面,刑法分 则中不同组织型犯罪在此问题上完全可以有不同的 标准。这主要是由其所保护的客体所决定的,如上述 组织卖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所侧重保护的客体是公 共的社会管理秩序( 可由其章节归属推出) ,前者所 要保护的唯一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而后者所 要保护的 主 要 客 体 是 国 家 血 液 采 集、供 应 的 管 理 制 度。因此,组织多人从事卖淫( 血) 活动,方才会对社 会管理秩序造成实质妨害,仅仅组织单人的上述行为 尚未起到聚合之效,故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相应地 显著降低,将 其 排 除 在 刑 法 评 价 范 围 之 外 亦 无 可 厚 非,这也体现了调控刑事惩罚的范围。而与此不同, 本罪所 侧 重 保 护 的 客 体 则 是 个 体 的 生 命 健 康 权 利 ( 其章节归属亦有体现) ,只要对某一个体出卖人体 器官的行为加以组织,就聚合了器官交易的各种相关 因素,就定会有损及该个体的生命健康权利之虞,因 此需要刑法介入并作出有效反应,故组织单人的他人 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就已经具有对本罪的客体造成现 实危害的威胁,因此不能将其一概排除在刑法评价范 围之外。故出于不同罪名所欲保护客体的内容不同 的考虑,不能在本罪中的他人人数问题上简单套用其 他类似罪名对他人人数设有下限的做法。
收稿日期: 2012 - 10 - 10 作者简介: 董桂文( 1973—) ,男,山东省青岛市人,北京师范大
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 学博士。
一、对《刑法修正案( 八) 》第 37 条第 1 款的探讨
修正案( 八) 第 37 条第 1 款的主要内容为: “组 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①这是以新增罪名( 即组织他人出卖人 体器官罪) 的方式对器官交易现象所作的立法回应。 对此,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共151页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特征 (一)何谓公共安全?不特定是什么含义? (二)是否需要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 二、问题:哪些是具体危险犯、哪些是抽象危险犯?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特征:什么叫放火?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
(二)问题: 1.何时为放火罪的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标志是什么?认定放火未遂的意义 何在? 二、三、四、略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 (一)罪名的确定 (二)本罪的范围:本条的性质 (三)常见的“其他方法”
何谓出生?国外:国内:
何谓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 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 佛标准)
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2)行为与结果:不能犯:司法考试案例 3.主体:已满14周岁即可。 4.主观要件:故意 (二)问题
1.相关条文的规定:注意规定OR法律拟制?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九)共犯:1.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 2.部分共同犯罪 3.同时伤害
(十)罪数:连续伤害:同一法益说与同种法益说 (十一)与非罪的区别 (十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理论观点:目的说、故意说、事实说 (2)故意说与事实说的统一:日本判例
(3)中止与犯意转化的关系。请看下例:
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喝酒时 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 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 觉得对不起朋友,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 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多抢救无 效死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考书目(含初试与复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考书目(含初试与复试)2009-10-25 18:15: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研共济网点击浏览:2039次·[考研一站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招生相关文章索引·[考研一站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专业课试题、[订购]考研参考书、专业目录241 二外法语112室1、《大学法语简明教程》,薛建成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年版。
课242 二外日语2000921、中日交流《标准日本语》初级(上、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济243 二外德语正门对面1、《大学德语》(修订本)1、2册,张书良总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正门601 政治学原理同济1、《政治学基础》,王浦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共602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同济大学四平路2、《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
课603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kaoyangj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肖前、黄楠森、陈晏清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336 260382、《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第五版,李秀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共604 社会学原理336 260381、《普通社会学理论新编》,庞树奇等主编,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共济网2、《西方社会思想史》,于海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共605 法学基础共济1、《法学通论》(法学理论、宪法学部分),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或以后各版本)。
336260 37606 基础英语共济网1、新世纪高等院校英语专业本科生系列教材《综合教程》(1、2、3、4),何兆熊主编,上海外语音像出版社,2005年版。
网络督察2、《高级英语》(修订本1、2),张汉熙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年版。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北大法学院刑法学考研真题总结

2015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育明考研推荐)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宪法: 1.肖蔚云《宪法》(2008版);《宪法学概论》北大出版社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二版);《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3.魏定仁、甘超英《宪法》4.周叶中《宪法》第二版北大、高教出版社5.胡锦光《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6.王磊《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中国政法出版社7.魏定仁《宪法学》自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法: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2.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刑法: 1.陈兴良《规范刑法学》2.双杨《中国刑法论》(第四版)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4.陈兴良《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刑事诉讼法:1.汪建成《刑事诉讼法概论》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2版)4.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研究》人大出版社民法: 1.魏振瀛《民法》(第三版)2.陈华彬《物权法》3.崔建远《合同法》4.刘凯湘《民法总论》北大出版社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6.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梁慧星《民法总论》《物权法》民事诉讼法: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2008版);《民事诉讼原理》北大出版社2.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3.刘家兴、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二版)北大出版社08 国际法:《国际法》人大版远程教育系列,白桂梅,朱丽江主编。
法理:《法理学》北大版远程教育系列,周旺生著。
《法理探索》周旺生著经济法《经济法学》北大版,张守文主编(必看)《经济法》杨紫煊,北大高教版第2版,反垄断部分这本书稍好《企业与公司法》北大版,甘培忠著,第四版《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刘剑文主编,第三版《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张守文著《税法基础理论》,北大版,刘剑文,熊伟著《金融法概论》北大版,吴志攀国经:《国际经济法》北大高教版第二版,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刑法学(1996-2003)北大96刑法试题一、试述我国刑法对人的适用。
司法考试试题结构及出题人一览表

试卷结构1.试卷科目及所占分值比例试卷一: 100 道试题,,本卷分值共 150 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 50 题 50 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法理学(约占卷面分值的 10%-12%)法制史(约占卷面分值的 10%)宪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0 %- 12%)经济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20%)国际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8 %-10 %)国际私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0%-12%)国际经济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2 %- 15%)法律职业道德(约占卷面分值的 10%)试卷二: 100 道试题,,本卷分值共 150 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 50 题 50 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刑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40 %)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3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25 %)试卷三: 100 道试题,,本卷分值共 150 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 50 题 50 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民法(约占卷面分们的 45 %)商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20 %)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35%,其中仲裁制度约占 5%-10%)试卷四:由论述、案例分析、实例分析或法律文书等试题类型组成,约 8 — l0 题。
本卷分值共 150 分。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刑法(约占卷面分们的 20 %- 25%)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5 %- 20%)民商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35%-40%)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5 %- 2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2 %)司法考试出题人一览表1、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晓耕教授—看教材2、宪法-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刘茂林教授3、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的王进喜教授利用考试阻止某些人进检法和从事法律事务4、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的秦晓成教授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转换为案例,秦本人在联合国工作过,喜欢把中国在国际上的一些实践和国际上的一些实践案例(定性过的)出题5、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丽英教授,武汉大学的黄进教授国际经济法近几年命题一直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WTO 制度。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笔记(精排)[1]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笔记(精排)[1]](https://img.taocdn.com/s3/m/6d459e355a8102d276a22f2c.png)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2)第一章刑法概说 (2)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2)第三章刑罚的使用范围 (3)第二编犯罪论 (4)第四章犯罪概说 (4)第五章犯罪构成 (5)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5)第七章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9)第八章犯罪的特殊形态 (13)第九章共同犯罪 (14)第十章罪数 (17)第三编法律后果论 (18)第十一章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 (18)第十二章刑罚的观念 (19)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 (19)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 (20)第十五章刑罚的执行 (21)第十六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22)第十七章法律后果的消灭 (22)第四编罪刑各论 (23)第十八章罪刑各论概说 (23)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23)第二十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3)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6)第二十二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第二十三章侵犯财产罪 (40)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5)第二十五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54)第二十六章贪污贿赂罪 (55)第二十七章渎职罪 (57)第二十八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59)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标志危险驾驶行为入刑。
客观地讲,危险驾驶罪设立后,醉驾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力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然而,危险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和讨论就始终未曾停歇,社会公众对此也是高度关注。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对危险驾驶罪认定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仍然没有终结,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该罪的认定难点也比比皆是。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透过个罪研究反思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据此,本文立足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客观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历史、立法的不足,最后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史《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情形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我国刑法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员。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犯罪情形限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
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条文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公共安全即为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而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置于伤害罪一章。
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仅处罚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驾和追逐竞驶,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单独另设罪名,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了主刑仅为拘役刑的法定刑,附加刑为并处罚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缓。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2013 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罚金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以及从宽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教授等 以及部分法官、检察官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 学者、实务观点 初步整理

一、刑法修正案草案与正式稿条文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二、国内重要刑法专家关于高空抛物罪的理论观点摘录(一)赞成意见1、周光权教授观点摘录高空抛物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一般来说,高空抛物行为实施后不会导致危险随时、无限扩大,因此,并不危及公共安全。
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比较复杂:虽然行为人从高空抛下的不是爆炸性物质,但是,该物体从高空抛下与地面碰撞以后温度升高,可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此时的高空抛物行为就与爆炸罪相当,认定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障碍。
另外,行为人抛下某些球形物质,在地面尤其斜坡这样的空间高速滚动后可能冲撞人群,从而导致危险的无限扩大,该行为也与爆炸、放火大致相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合适的。
因此,高空抛物行为视情形也可能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身体的危险,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产生竞合。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第2款规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然,实务上确实要考虑高空抛物行为在绝大多数时候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司法上要让这个轻罪有更多适用空间,而不能对所有高空抛物行为都径直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架空本次立法所设置的这个轻罪。
来源:周光权:刑事立法进展与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置评2、陈兴良教授观点摘录(四)《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罪的立法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维持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调整,最终确立了高空抛物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这是值得肯定的。
在笔者看来,之所以将高空抛物罪的性质从危害公共安全罪调整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主要还是因为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不可否认同时存在着对公共安全并没有危害的高空抛物行为,这些高空抛物行为却可能对公共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坏性。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新增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新增或者修改的内容前言: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三版对其第二版进行了较多修改。
现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将有可能进入司法考试范围的内容进行了整理。
如果下列内容与2008年版一本通刑法部分的内容有冲突,应以下列内容为准。
一、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二、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三、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四、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五、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刑法学讲义电子书张明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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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版刑法学讲义电子书由刑法学专家张明楷编撰,其多年的教学与研究经验使得该讲义内容权威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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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讲义从刑法基础开始,介绍了刑法学的起源、发展与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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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讲义还对各种刑罚及其适用条件进行了深入讨论,包括有期徒刑、暂时监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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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点与优势张明楷版刑法学讲义电子书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与优势。
首先,本讲义采用电子书形式,方便学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与查询。
其次,讲义内容详尽全面,既符合教学要求,又包含了刑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
此外,讲义使用清晰明了的语言和逻辑框架,对于学习刑法学的学生来说易于理解和掌握。
最后,张明楷版刑法学讲义电子书还附带了大量的案例和实例分析,使得学习者可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相结合,提高学习效果。
5. 应用与推广张明楷版刑法学讲义电子书适用于各个层次的刑法学学习者,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司法考试备考者等。
此外,该讲义可用作相关研究人员的参考书籍,为他们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2008.12(中)112LegalSystemAndSociety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刘德弼摘要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犯罪。
但是该条款概念规定模糊,司法实践中易造成歧义,且现行刑法对之采取绝对从宽处罚,确实有其不足之处,有待立法的近一步完善与修改。
关键词自首重大立功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2-112-01一、该条款规定概念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易造成处罚不一我国现行《刑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根据该条款应当给与行为人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实践中是没有什么问题。
关键在于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犯罪后仅自首一个或几个犯罪事实,而部分犯罪事实其并没有自首,且行为人同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对这一问题该如何处理,该条款并没有给出明确的选择。
假如甲犯有故意杀人罪(应判死刑)、盗窃罪(应判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到案后仅对其盗窃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又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那么,对甲的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行为该如何处罚,从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处罚方法:第一种观点,对甲的盗窃罪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处理,然后与甲的故意杀人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并罚原则数罪并罚。
甲的盗窃罪本来应判应判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甲的盗窃罪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我们应当给与“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那么按照《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那么我们应当对甲的盗窃罪给与3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设为2年;然后再与甲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因为甲的杀人罪为死刑,从而吸收了其盗窃罪的2年有期徒刑,所以甲最终应该判处死刑。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和第五版区别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和第五版区别
一、紧跟时代发展,更新内容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是在第五版的基础上更新而来,该版保留了第五版的主要内容,但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和材料。
如针对新的网络犯罪、安全生产犯罪等法律问题进行
了详细的阐述,这样更加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
二、更加系统化和完善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相对于第五版在体系结构上做了一些优化和调整,更加系统
化和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刑罚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进行了新的分析和评估,包括减刑、假释和调查取保候
审等程序性制度。
2. 在现代犯罪学方面进行了重新的梳理和总结,确立了现代犯罪学在刑法学中的地
位和作用。
3. 全面阐述了刑事政策、刑事制度的发展动态,以及国际刑法制度等内容,使读者
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刑法学的发展和演变。
三、更加具体案例分析和阐述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相对于第五版,更加注重案例分析,通过事实、论点和判例,具体地阐述了刑法规定的适用和诠释。
四、更加关注社会现实和人文关怀
在《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中,作者更加关注社会实践和人文关怀,把法律和社会实
践联系起来,以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刑法学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在具
体案例中,作者揭示了人们正义感的许多珍贵品质,让读者感受到一个合理的刑法制度是
什么样子的。
总体来看,《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相对于第五版,在内容、体系结构和案例分析方
面都更加系统化和完善,在注重社会实践和人文关怀方面也更加突出,是一本理论和实践
相结合,前沿且实用的刑法学教材。
张明楷周光全观点比较《刑法学》4《刑法总论》2

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4版)与周光权老师《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为什么要进行观点对照在阅读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和周光权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之后,感到两位老师的教材中就各种问题所提出的观点,尽管有些相同或者相似,但也有很多彼此迥然有别。
在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位学者的学派立场等的差异,存在不同观点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在阅读或者思考的时候,也会感到比较混乱。
为了学习与思考的方便,同时为了体现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将张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与周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的部分观点进行对照。
不过,这些观点是否皆与学派立场有关,还需要具体考察。
在编排体例和先后顺序上,考虑到学习上的便利,一般按照教材的讨论顺序进行排列。
同时,考虑到周老师的书的篇幅较小,更为简洁,而张老师的书体系庞大,讨论的问题更多,属于鸿篇巨制,一时间难以把握。
因此,在正文中的观点是周老师的观点(讨论顺序也是按照周老师的书的章节编排序列),在注释中注明的是张老师的观点。
还有,需要留意的是,张老师的书是《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以下简称“张书”)。
周老师的书是《刑法总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以下简称“周书”)。
待将来阅读周老师的《刑法各论》(第2版)之后,再进一步进行补充。
二、《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刑法基础论第一,对频繁的刑事立法活动进行反思(第12页);[i]第二,对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进行反思,提出两者的并重(第16页);[ii]第三,要求刑法理论发展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iii]并结合市民刑法与敌人刑法的区分问题进行说明(第17页);本书还在多处就刑法理论问题从刑事诉讼司法实务方面进行思考,例如,就特殊防卫人的说服责任进行探讨(第156页);第四,对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进行探讨(第18页以下),提倡学派之争(第24页),主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重视法益概念的基础功能(第24页);[iv]第五,提出并论证新行为无价值论(第24页以下);[v]第六,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司法解释(第37页);[vi]第七,反对主观解释,主张客观解释。
司法考试答疑之刑法投毒问题

;【问题】1、甲在自己的名酒中防入毒药准备过几天后到朋友乙家时给乙喝将其毒死,但乙却提前来到甲家,看到甲的这瓶酒后偷偷喝了几口而死亡,问对甲如何定罪?(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2、《课堂笔记》99页,3—22题(2003,卷二,3题)答案为A,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此处与司法部三大本教材34页中的论述不同,(此处为盗窃罪)。
请问该如何理解?【解答】1、这个问题张明楷在其《刑法学》第三版中有一个非常类似的例子,其结论是:由于甲还没有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其上述结论的前提:对于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形,要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到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未遂。
2、主要是因为该题目的四个选项中并无盗窃罪这一选项。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盗窃的行为产生持有该财物的结果,而作为盗窃行为的结果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系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不实行数罪并罚,本题没有提到盗窃,所以只能选择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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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新增或者修改的内容
前言: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三版对其第二版进行了较多修改。
现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将有可能进入司法考试范围的内容进行了整理。
如果下列内容与年版一本通刑法部分的内容有冲突,应以下列内容为准。
一、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二、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三、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四、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五、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
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六、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七、刑法第条第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八、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
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九、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
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十、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甲准备强奸妇女乙,在对乙使用暴力后发现乙面部被泼过硫酸,产生了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淫行为。
甲在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弃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