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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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自己看一看,同时大家了解票据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多项选择或者单项选择)除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外,还有股票,不是股票法上的票据。

下列哪些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有可能作为选项的。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在137页最后一段,到138页整个第一段,都是讲它的特征,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大家注意像我们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它在我们法律上叫设权证券,就是说这个股票债券发给投资者,是为了它证明它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债权那么实际上就是说这个债券发行之前,人家对它的债权、股权已经存在了。

票面的东西主要是为了证明它有债权,有这种股权。

但是我们的票据就不一样。

出票行为它实际上通过出票给支票人创造了权力,它不是为了证明权力而是为了创造一种权力。

所以他叫作设权证券。

票据它是要素证券,就是它的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法律上有规定的,有相应的保证你也在相应的地方做。

所以它是要素证券。

有那些事项必须记载你必须记载,不记载的话票据就无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完全根据权力文义记载为准。

不能够以票据以外的别的证明方法,证明当事人的之间的权力义务,然后票据是无因证券、金钱证券、返还证券等等。

要求大家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个内容专门在这个地方出题,这个可能性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你不把这个票据的特征搞清楚的话,你看后面的法律内容你根据看不明白,因为那些东西恰恰反应了票据这种证券特征的。

你比如票据的无因性,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票据的签发转让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的。

但是一旦这个票据转让或者签发或者背书的话,它和产生这个票据背书转让或者出票这样原因之间是相分理的。

不在联系在一起了。

那么以后确定票据权力和义务它的产生原因是没有关系的,是相分理的。

所以它叫票据的无因性,关系这一点后面我会给大家讲的。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三)背书连续 形式连续
四、承兑
1、承兑的概念只要承兑就必须承担付款义务 2、承兑程序 (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期前提示
见票后定日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 (2)承兑成立——承兑格式
第一,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二,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一、票据
票据 基本 分类
种类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支票定 票 存的是款金出业种额票务类给人的收签银二据款发行:人的或本或,其持委他票票托 金人办融的理机票支构
本在在票见见给是票票收出无无款票条条人人件件或签支支持发付付票的确确人,定定的承的的票诺金金据自额额己给
▪ 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 人和收款人
▪ 2、是委付证券 ▪ 3、是见票即付和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按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
2、按付款日期分 (到期日)
1.定日付款(2016年5月20日付款) 2.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2个月付款) 3.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20天付款) 4.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未按期
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二、支票
▪ (一)概述
▪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见票即付、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五、保证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而这个非票据关系,大家注意票据法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什么,假如我一个票据掉了,掉地上了,那么在座的那一位同志捡了,结果我也知道了,是张三捡了我的票据。

那么大家注意我有权请求这个人把这个票据交还给我,或者他不交的话,我有权到法院去打官司,让法院判定他把票据交还给我。

那么我享有的请求这个对方把这个票据返还的这种权力,有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但是,他不是基于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产生的,所以这种票据关系,这种请求返还关系我们叫做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那么另外还有一种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也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同志们注意就是说假定一张票据汇票,是我作为出票人以这个工商银行作为付款人。

以这个海尔公司作为收款人签发的这样一张汇票。

然后这个海尔公司背书转让给张三,张三背书给李四,李四背书给王五,王五背书给周六,周六转给马七,最后持票人是马七,就这样的一个过程,那么同志们会注意到,我为什么要开10万的票据,今年五月给海尔公司一张汇票支付价款,我为什么会开一张汇票,背后肯定会有相应的原因的。

这个原因可能是我买了海尔公司的产品。

比如说10万块钱的空调,买卖合同规定在5月1号向我交货,我在同一天通过工商银行用汇票付款。

那么大家注意实际这个原因关系,第一个就是票据原因关系,另外一个就是说存有资金,实际我一定要跟这个工商银行存在着一种资金关系,委托付款的关系。

第三个原因就是预约,大家注意这个预约是指什么意思,我和海尔公司签定一个买卖合同,到最后拿汇票对他进行支付,这个行为实际上我们还有一个约定,就是说我跟海尔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们俩一定要商量好,我这个付款到底是拿现金支付,还是拿支票支付,还是拿汇票进行支付。

那么关于这个汇票支付的方式的约定,在这里所讲的票据的预约实际上也是一个合同,而这个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都是构成这个票据关系的一个基础。

所以,我们说这些关系他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整体上来讲要产生票据关系的前期一定要具备某种原因,资金关系、预约关系然后才会开这个票据。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 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 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 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 支付, 流通, 信用, 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 《票据法》(1995年制定, 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 “日内瓦票据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 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六种, 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 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 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 文义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 签章, 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 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 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经济法4票据法

经济法4票据法

经济法4票据法经济法中的票据法,那可是一个相当有趣且实用的领域!话说有一次,我去商场买东西。

结账的时候,排在我前面的一位大哥拿出一张支票准备付款。

收银员接过支票,左看看右看看,一脸迷茫。

这时候大哥着急了,大声说:“这是支票,没问题的!”可收银员还是不知所措。

我在后面瞧着,心里就想,这要是大家都懂票据法,这种尴尬场面不就可以避免了嘛。

咱们先来说说票据法到底是啥。

简单来讲,票据法就是规范票据的签发、流通、转让等等各种行为的法律。

就像咱们平时用的钞票有使用规则一样,票据也有它自己的一套“玩法”。

票据有好几种类型,比如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就像是一个远方的“承诺”,可以让付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把钱给收款人。

本票呢,就像是付款人自己给自己开的“欠条”,承诺见票即付。

支票则是活期存款的支付凭证,能让银行帮付款人付钱。

票据的签发可是有讲究的。

你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来,不然这票据可能就没用啦。

比如说,金额得写清楚,不能模模糊糊的;签名得是真的,不能随便找人代签。

这就好比你写作业,字得写工整,答案得写对地方,不然老师可不给你分哟。

再说说票据的转让。

票据就像一个“接力棒”,可以在不同的人手里传来传去。

但是转让也得合法合规,不然就可能出乱子。

有一次我朋友转让了一张汇票,结果因为没按规定背书,差点惹上麻烦。

还有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持有票据的人有权利要求付款,付款人有义务按时按量付钱。

这就像你答应了朋友要帮忙,那就得说到做到,不然朋友可就生气啦。

票据法还规定了很多保障措施,防止有人在票据上搞鬼。

比如说,如果票据被伪造或者变造了,法律会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来保护无辜的人的权益。

总的来说,票据法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和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学会了票据法,就像是掌握了一门“武功秘籍”,能在经济活动中保护自己,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就像我开头说的在商场的那一幕,如果大家都懂票据法,知道怎么正确使用票据,无论是付款的还是收款的,都能顺顺利利,不会出现那种尴尬和混乱的情况啦。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 本票,特指银行本票 • (二)本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分类 • (三)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 • 1.本票的出票 • 2.本票的付款
(四)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 (1) 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 • (2) 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 • 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背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完全准用对于
四、汇票的背书
• (一)背书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 (二)背书的种类 •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三)背书的款式 • 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予以
记载的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两项,一是
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 (四)背书的连续 •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
第二节 票 据 行 为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 •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1)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 (2)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4)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5)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行为,
二、支票
•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二)支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上的分类
• (三)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 1. 支票的出票 • 2. 支票的付款
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 (1) 票据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 (2)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 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 1. 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 2.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 3.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 • 4. 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PPT课件
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行为的概念、分类与成立条件
1.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其要点如下: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2.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它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和保付等。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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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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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2)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职能
票据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身份是银行还是其他当事人,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而不存在商业本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2) 签发票据的目的是支付一定金额。一旦金额得到全 部支付,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
票据法
(3)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权利的发生, 必须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 的行使,必须出示票据。也就是说,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 票据的支委托他人支付。只要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 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由出票人 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票据法
(三)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法》或票据行为所取得的,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例如,《票据法》规 定:依据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持票人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其 他付款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等。票据权利属于金钱债 权,与《民法》上一般债权不同,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 追索权两种。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 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 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其相互关系如图11-2所示。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中⑶签章方式不合规定的并不绝对 无效,《票据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有:
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 据无效。如甲(漏盖单位章)→乙→丙,则甲的出票无效,故 票据无效,丙没有票据权利。
②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
(二) 票据法 《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该法于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正式 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上的票据法是各种法律 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除《票据法》外,也包括最高院 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票据法司法解释》),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 法》等,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第十四章 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四章  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四)承兑的禁止
五、保证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 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
六、付款
付款,是指汇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 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 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第十四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 己或者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或者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 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 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 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四节 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第四节 支票
1.收款人名称 2.付款地 3.
三、支票的付款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 书的费用。
第三节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出票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
(二)本票出票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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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自己看一看,同时大家了解票据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多项选择或者单项选择)除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外,还有股票,不是股票法上的票据。

下列哪些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有可能作为选项的。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在137页最后一段,到138页整个第一段,都是讲它的特征,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大家注意像我们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它在我们法律上叫设权证券,就是说这个股票债券发给投资者,是为了它证明它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债权那么实际上就是说这个债券发行之前,人家对它的债权、股权已经存在了。

票面的东西主要是为了证明它有债权,有这种股权。

但是我们的票据就不一样。

出票行为它实际上通过出票给支票人创造了权力,它不是为了证明权力而是为了创造一种权力。

所以他叫作设权证券。

票据它是要素证券,就是它的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法律上有规定的,有相应的保证你也在相应的地方做。

所以它是要素证券。

有那些事项必须记载你必须记载,不记载的话票据就无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完全根据权力文义记载为准。

不能够以票据以外的别的证明方法,证明当事人的之间的权力义务,然后票据是无因证券、金钱证券、返还证券等等。

要求大家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个内容专门在这个地方出题,这个可能性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你不把这个票据的特征搞清楚的话,你看后面的法律内容你根据看不明白,因为那些东西恰恰反应了票据这种证券特征的。

你比如票据的无因性,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票据的签发转让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的。

但是一旦这个票据转让或者签发或者背书的话,它和产生这个票据背书转让或者出票这样原因之间是相分理的。

不在联系在一起了。

那么以后确定票据权力和义务它的产生原因是没有关系的,是相分理的。

所以它叫票据的无因性,关系这一点后面我会给大家讲的。

当然票据法学起了很难。

包括在法院审判当中,真正懂票据法的人很少,因为这里面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的复杂。

我们把这个相关的内容讲完以后,给大家举例子说明。

这里面涉及到那些权力和义务,这个给你们作一个说明。

(三)票据法及其特点这里是有三个特点,强制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技术性规范有可能多项选择。

二、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大家注意在我们的票据法当中讲到的票据一共是三种,汇票、支票、本票这样三类。

注意一下三种票据性质不一样,汇票支、票实际上是一种支付委托或者是支付的命令,而这个本票是支付的承诺,也就是说汇票和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另外的一个人进行支付的。

而这个本票来讲它实际上是本票人自己答应在什么时候进行支付。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按照出票人划分的。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如果这个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那就叫银行汇票,这个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以外的人就叫商业汇票,另外大家注意一下在这个商业汇票当中如果说它的承兑人是银行。

那么我们叫做银行承兑汇票。

在商业汇票当中承兑人是一般的工商企业,那么这种汇票叫做商业承兑汇票。

所以大家注意在这个商业汇票当中实际上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承兑汇票,另外一类是商业承兑汇票。

139页。

(二)出票出票的概念一定要搞清楚,然后出票的要求,出票人出票的时候应该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判断,139页第三段。

出票对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收款人即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出票行为的成立对付款人来讲并不使其有必然承兑义务,只是使它具有承兑的地位。

但是如果这个付款人一旦对汇票进行承兑以后。

这个付款人就变成了承兑人,而这个承兑人在汇票上是主债务人,你们要特别的注意签发一张汇票,签发工商银行作为付款人的一张汇票。

那么我这个签发并不使商业工商银行一定要有承兑的义务,他可以承兑也可以不承兑。

但是一旦他承兑这个工商银行的身份具有双重身份,即是付款人也是承兑人,而在法律上来讲大家注意没有承兑之前,它的主债务人,第一债务人是这个出票人,一旦这个商业汇票得到承兑以后,他的主债务人不再是出票人了,而是这个承兑人,为什么要区分,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我后面给大家讲。

另外大家注意就是这一段的最后一句话,对于出票人来说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那么大家注意我签发一张10万块钱的汇票给张三,那我就是10万块的债务人。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刚才给大家讲是一种要素证券,所以法律对于它哪些事项必须记载,作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看看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两大类。

绝对应记载事项在139页,倒数第四段,多项选择。

139页倒数第三段就是讲银行汇票的出票人,1.绝对应记载事项。

没有记载这个绝对记载事项,那么大家注意这个票据就无效。

另外看看票据金额中文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时候票据无效。

判断。

我们跟国外不一样,国外一般讲大写和小写不一致的时候那就以大写为准。

我们国家两者不一致票据就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但是如果你没记载的话,这张票据还是有效的。

但是,没有记载的事项按照法律的规定是进行推定的,这道题主要是相对应记载事项和前面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混在一起。

然后,哪些是相对的,哪些是绝对的,另外,也有可能判断。

139页最后一段。

付款日未记载,付款地没有记载的话又有什么作为付款地。

140页。

(四)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大家注意我们国家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作成记名背书。

我们国家不准搞无记名背书,必须是记名背书。

另外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背书决定不是指小学生背课文。

它是指在票据的背面以及相应背面的粘单上,进行书写的行为。

背书的要求大家看看。

1.背书记载的事项。

有三项背书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的日期。

其中背书日期是相对应记载事项,另外两项是绝对就记载事项。

如果说这个背书当中没有背书人的签章的话,这个背书有效没有。

它就没有效,这个记载事项没有的话这行为就无效。

另外大家看看这个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也是无效的。

假如说我是收款人,然后我要把这个背书转让给张三,等背书的生效以张三实际向我交付货物为前提条件。

那么大家注意这种所附的条件是无效的。

另外我不能把一张票据背书转让给2个以上的人,10万块钱背书人是张三和李四两个人,一人拿5万这样也不行。

2.禁止背书。

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

它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大家注意这个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就要在票据的正面或者粘单上进行。

禁止背书应该在汇票的背面进行。

另外,如果说后面的人违范这个规则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请大家在这个140页的倒数第三段,倒数第四段上面,注意防止出判断题。

那么大家注意假如说海尔公司他作为出票人,他开一张汇票给我,然后他这个汇票写上,本汇票禁止再转让,我无须知道他禁止背书的规定。

我在票据的背面把这个票据的背书转给李四,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这个出票的海尔公司,他对李四承不承担票据责任,他是不承担票据责任的。

另外,大家注意如果是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禁止背书的话,如果他的后手再背书转让那么原背书人对于其直接对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那么大家注意假如说我作为收款人,我票据的背面背书转给李四,同时规定李四再也不能往后再背书转让。

李四后来还背书转让给王五,王五又转给周六。

那么大家注意我对王五、周六我都不承担票据责任。

3.背书的效力。

140页最后一段,背书的效力请你们自己稍微的看一看。

有一定的印象就行。

主要还是判断。

141页。

(五)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对于本票来讲对于支票来讲,他都没有承兑的这种制度。

只有汇票才具有承兑这样一种制度。

1.汇票的提示承兑。

什么叫提示承兑,大家看看就行了。

(1)必须提示承竞的汇票有哪些,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有哪些。

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有哪些。

三种情况是从法学理论上解释的。

而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票据法的规定跟这个法学理论上的这种基本原理是有差别的,所以大家看141页的倒数第四段。

我国《票据法》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

汇票实际上有四类,有见票即付的、也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也有定期付款的。

它一共有四类。

我国《票据法》规定,除了见票即付的以外,其他三种都必须进行提示承兑。

2.承兑记载的事项和记载方法。

(1)承兑记载的事项。

有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也就是说在承兑当中没有承兑人的签章,或者没有承兑文句的话,那么这种承兑是无效的,但是,没有承兑日期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2)承兑的记载方法,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时,必须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如果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作的承兑,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41页最后一段。

判断。

3.承竞的效力。

承竞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向持票人承担迟延责任,还有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大家注意承兑人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另外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142页第二段。

(六)保证我们前面讲合同,合同法还没有讲,这个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行为。

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担保人一定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如果他本身现在的已经是票据的债务人的话,他还能不能再来当保证人,他就不能当了。

142页第三段。

1.保证的记载事项与记载方法。

他这里面也有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

这个仍然是多项选择或者判断。

请你们很好的了解。

保证的记载方法是记载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

大家注意这个保证还是记载在汇票的正面,还是记载在汇票的反面。

那么看保证人给谁进行保证。

所以,这个保证人是给出票人,给那个承兑人也就是付款人进行保证的话,这个保证应作在正面,这个保证人是指他是给背书人进行保证。

那么这个背书作在背面或者背面的粘单上面,那么如果他不把保证写在这个票据上面,而是另外搞一张纸,说给某某保证,那么大家注意这个保证产不产生票据上面保证的效力。

他就不具有票据上的这种保证效力。

所以这个内容实际上是要加以区别的。

2.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力(1)保证人的责任。

由于票据保证既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同时又是一种票据行为,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票据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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