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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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探析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探析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探析摘要:严格责任迈入人们视野以来,就受到过不少的批评,究其根本,是对其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

其实,严格责任制度可以划分为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两者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但基本都应用在环境公害犯罪方面,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牺牲少数人权益的制度选择,存在一定的价值基础。

关键词:严格责任;英美刑法;绝对责任一、前言随着近代以来的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逐渐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也随之带来一连串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在环境及社会公共安全这两个领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日常的食品安全也备受威胁,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为人们的生活造成困扰,更为刑法学的发展增加了挑战性。

在认定此类犯罪时,往往无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而现代的刑法理论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要想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并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必须先认定行为人存在犯意。

没有犯意存在,也就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为解决这一理论困境,严格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英美刑法一向以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为追求,在其长期发展中演变出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严格责任制度,有助于解决上述困境。

为此,我国有学者建议引入严格责任制度,以此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和公共安全犯罪。

然而,任何制度的借鉴都需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抉择,而不能照搬适用。

故笔者拟从严格责任的内涵入手,探究其适用的范围以及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以期为刑法理论的完善添砖加瓦。

二、严格责任的内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成立犯罪不可或缺的一个要件。

而在英美刑法中,犯罪心态与犯罪行为相对应,是定罪的关键要件,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故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中,都必须对犯罪心态进行界定。

美国刑法将犯罪心态分为四种,分别是故意、明知、轻率和过失。

而在英国刑法中,犯罪心态通常为三种形式:故意、轻率和过失,也有学者将明知单独列为一类。

英国的刑法

英国的刑法

英国的刑法英国的刑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本文将对英国的刑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1. 刑法的定义和目的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益,以及惩罚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英国的刑法主要目的有三个:•维护社会秩序:刑法通过规范和约束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保护公民权益:刑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益,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自由。

•实现公正与公平:刑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保护无辜者的利益。

2. 刑法的来源和体系英国的刑法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判例法:英国刑法主要依靠判例法,即法官根据先前的裁判案例来解释和制定法律规则。

•立法:英国议会通过法律,制定和修改刑法规定。

•共识法和习惯法:共识法和习惯法是指根植于社会习俗和共同认同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英国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刑法。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是英国的上诉法院,负责处理上诉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法庭:刑事法庭是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庭,负责审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刑事法律程序:英国的刑事法律程序包括起诉、审判、上诉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3. 刑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公民应当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公正审判原则要求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陪审团和其他参与者必须公正、中立地行使职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外国法制史 第十章 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 第十章  英国法

第一,议会立法权大大加强,制定法地位提高。 第二,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 予新的含义。
1.选举制的改革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更加简化 1.立法程序简化、授权立法增多 2.选举制度完善 3.社会立法增多 4.欧盟法成为法律渊源
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 成了对议会和内阁的制约。 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 为得终身任职。
(三)责任内阁制原则 根据责任内阁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执政,内 阁若失去议会下议院的信任,就只有辞职。不过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并 不常见,因为英国下议院只有多数党才掌握内阁首相的提名和选举权, 所以多数党的领袖便顺理成章地成为首相。而其他内阁成员则由内阁首 相拣选成为内阁大臣。 (四)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 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 人自由和权利。
形成过程: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一是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的制度; 二是将陪审制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端中。三是令状制度形成。
(三)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则是衡平观念的具体 体现,不过根据著名法律史家梅因的观点,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与罗马法 并无关联。英国法中的衡平法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法院的审判实践发 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号称“公平”、“正义”而得名。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第一,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第二,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第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英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3篇)

英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英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公民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反击。

本文将对英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条件、例外情况以及法律后果等。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又称合法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旨在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防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1. 不法侵害的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存在。

不法侵害包括暴力、威胁、欺诈等违法行为。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2.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同时发生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如果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之前或之后,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是必要的,即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相当。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4. 防卫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例如,不得使用武器进行防卫,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5. 防卫行为是出于合法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四、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况1. 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即使已经逃离现场,但防卫行为仍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正当性。

2.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采取的防卫行为,即使超出必要限度,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3. 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绑架等违法行为。

五、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1. 防卫行为合法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2. 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在正当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英国刑法中尽职抗辩的构造和借鉴

英国刑法中尽职抗辩的构造和借鉴
为 , 者 由于他人 行 为 不 当 而 导致 犯 罪 时 , 或 如果 被 告 人采 取 了所 有合 理预 防措 施 、 行 了所有 尽职 义务 来 履

英 国商 业犯 罪 中尽 职抗 辩 的案例 与分 析
众 所 周 知 , 国是 判 例法 国家 , 析英 国刑 法 中 英 分 尽 职抗 辩 的构造 , 离具体 判 例无疑 会在 方法 论上存 脱
和旅行社告诉消费者这个错误。但有一个 消费者并
未被 通 知 , 议 院认 为 , 上 当被 告 人 在 出 版小 册 子 时 并 不知 道小 册子 中的 内容是 虚假 的 , 而在顾 客投诉 时 已 经知 道这个 内容是 虚 假 的 。斯 卡 蒙 议员 认 为 即 使 不
19 ) l 条是严格责任条款, 93 第 3 与被告人对事实的明 知或 者 轻率无 关 。米 切 尔法 官认 为 , 公诉 方 不需 要证 明被告人或者它的代理社知道购买彩票者的年龄或 者 粗 心地 认 为购 买者 的年 龄 已经超 过 了 1 6岁 。 ① 法 院注 意 到这 一 案件 定 罪 后果 的严 重性 , 但 认 ②
期 口头提 醒员 工 注意履 行此 项 义务 。但 是很 遗憾 , 法 院在 此 更 多 地 考虑 公 共 利 益—— 通 过 刑 法来 预 防 年 轻 人赌 博 的威 慑 作 用 , 告 人 的利 益 被 迫 牺 牲 。而 被 且 , 果适 用尽 职抗 辩 的话 , 是 法 院将 尽 职 抗 辩 适 如 则 用 于所 有严 格 责任 犯罪 大开 其道 。
辩 理 由发 展起来 的 , 并通 过一 些典 型案例 逐渐 被认 同 适用 。2 1 00年英联 邦 法律委 员 会 咨询 文 件 着重 讨 论 了商业 犯 罪 中的责 任原则 , 同严 格责 任在公 共利 益 赞 犯罪 中的适用 , 提 出“ 职抗 辩 ” dedlec e 并 尽 (u igned. i f c) e e 一词 来 抑 制 严 格 责 任 过 度适 用 可 能 出现 的不 n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法律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郭自力摘要: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

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

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紧迫性必要性防卫限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之争的源起与现状研究”(批准号:10BFX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白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料召集人。

英国法中,原来没有正当防卫一词,但在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中有“自卫”(self-defence)这个概念。

当受害方遇到对方的殴打,退到无路可退时,就可以使用武力杀死侵害人。

德国这个时期的刑法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正当防卫仅仅适用于对身体和生命的武力攻击,而且也是在没有办法逃避的时候才允许防卫。

直到1794年的《普鲁士法律大全》,才将正当防卫适用于防卫财产。

在早期的普通法判例中,自卫杀人在一个时期内被认为是有罪的,但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后来逐渐发展到无罪释放。

一开始,自卫行为仅仅限于保护自己和家人免受不法侵害,不能用于防卫第三人,后来慢慢扩大到允许防卫第三人。

成文法上.1967年的英国刑事法规定,为了制止罪犯、逮捕或者协助逮捕罪犯时,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这才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正当防卫。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介绍1.英国刑事法律制度是构建政府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1000多年的变化与发展,刑事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权力逐渐从国王与王后手中转移到了民选的议会之中。

英国政府(行政机关)由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根据自身的政策考虑将新的法律置于议会(立法机关)讨论,经过议会讨论后通过。

然后,这些法律就成为议会法案或是条例,由法官和法院(司法机关)予以执行。

2.这样,这些新的法律就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现行法律中的大部分是建立在先前判例(指由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例)的基础之上,这部分就是所谓的普通法。

我们从未感到我们需要一部成文的宪法,在这一点上我们与法国等其他大部分欧洲国家是不同的。

我们坚信我们所推崇的价值观:个人自由、言论自由、法治,以及在普通法下给予最大的宽容,使那些违法或是具有反社会行为的人受到适当的公允的惩罚。

尽管美国的法律制度有时被称作“盎格鲁——美利坚制度”,但实际上美国发展了其独特的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通过下面这种方式实现,即允许其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使一些政府通过的法律由于违宪而归于无效。

3.刑法主要是在警方、皇家检方、法官、法律职业工作者以及公众间运作的。

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警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成了大约40个分区,到目前为止负责大伦敦地区的伦敦警察局是最大的。

尽管各个分区彼此独立,都有自己的高级警官及自己的财政预算,但他们都努力协调运作以期达到近乎相同的标准。

维护法律与秩序,抓捕罪犯以及在许可的地方收集证据是他们的工作。

4.皇家检察机关同样是在地方层面上组织起来的国家政府机构。

这些机构的检察官员都是律师,他们有权作出独立的判断,尽管其中的高级检察官们以及伦敦公诉检察长要向政府的一位部长,即司法大臣负责。

案件发生后,警方会首先想到检方。

检方负责将案件提交到法院以供审判,负责阐述检方的指控以及准备证据。

他们会在进行公诉准备的时候接管案件并在必要之处提供建议。

中英刑法关于胁迫行为规定的比较研究

中英刑法关于胁迫行为规定的比较研究

中英刑法关于胁迫行为规定的比较研究[摘要]在英国刑法中,胁迫行为(duress)是一种合法的辩护理由。

行为人在他人的胁迫下实施犯罪行为,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受胁迫来进行辩护。

胁迫辩护一旦被采纳,行为人将会被宣告无罪而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关键词]胁迫行为;胁从犯;胁迫辩护一、英国刑法关于胁迫的规定(一)概述英国刑法将胁迫分为两种:恐吓胁迫(dress by threats)和环境胁迫(duress by circumstances)。

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基本相同。

最大的区别在于恐吓胁迫来自于具体人的威胁,通常是被告人被告知“去犯……罪,否则将……”。

而环境胁迫的威胁则不是来自任何具体的人,威胁的内容也很概括,并未指明要犯的罪行,行为人是“迫于当时当地生命健康可能受到侵害的危险环境的压力,为了避免受到侵害,而实施了通常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行为” 。

(二)胁迫辩护的适用1.胁迫辩护可适用的范围在英国,胁迫可以适用于除谋杀罪和部分叛逆罪之外的其他犯罪。

在谋杀罪中,一般来说,谋杀案的所有成员都不允许用胁迫来辩护(不论是实行犯还是帮助犯),且胁迫也不适用于谋杀未遂。

至于叛逆罪中的哪些罪名不能用胁迫辩护,尚无定论。

可以肯定的是,诸如为敌人提供情报罪等部分叛逆行为是可以适用胁迫辩护的。

2.胁迫辩护的成立条件(1)威胁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威胁要实施的必须是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行为。

以造成心理伤害相威胁,或以造成轻伤害、财产损害相威胁,都不能作为辩护理由。

如果被告人面临多项威胁时,要求必须是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导致被告人屈服而实施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威胁行为的实施既可以是指向于被告人自身,也可以是被告人的家人,还可以是任何第三人。

(2)威胁具有真实性首先,被告要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威胁确实存在。

这是一个主观的判断。

被告人不仅确信存在威胁,这种确信还要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

如果被告人毫无理由地认为存在这种威胁因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能以威胁来辩护。

中英刑法持有理论之比较研究

中英刑法持有理论之比较研究

中英刑法持有理论之比较研究作者:张司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摘要英国刑法理论中,持有既是犯行方面的术语,又是犯意方面的术语,既包含了主观要素,又包含了客观要素。

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持有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的持有。

我国刑法中的持有与英国刑法的持有并不相同,本文通过以下对中英刑法理论持有的内涵以及性质的比较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刑法持有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持有作为不作为第三种行为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07-03一、英国刑法理论上持有的内涵和性质(一)持有的理论内涵在英国刑法中,持有既是一个犯行方面的术语,也是一个犯意方面的术语。

即持有既包含了主观要素,也包含了客观要素。

从客观方面来看,持有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拥有或控制物。

从主观方面来看,要求行为人在知道的情况下持有该物品,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持有物品的内容、性质有所了解。

即持有犯是严格责任犯罪。

所谓严格责任犯罪,是指就犯行而言,没有任何或者至少在犯行的某一方面不要求犯意的犯罪。

在制定法中存在许多“持有禁止物品”的犯罪,典型的如持有毒品,它们常常被当作严格责任犯罪。

英国有学者专门讨论了作为犯意术语的持有,认为尽管持有是一个犯行方面的术语,但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成分。

权威的判例是Warner案,在该案中,被告人因拥有一箱阿非他明而违反了1964年《滥用毒品法》第1条的规定,被认定是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辩解说他认为箱子里装的是香水。

上议院维持了有罪判决,上议院的勋爵们大多数认同持有的犯意只限于被告人应当知道他持有某些东西。

因此,如果被告人认为箱子是空的,那么他就没有持有箱子里的东西;如果被告人认为箱子里有香水,他就具有持有毒品的足够的犯意。

也就是说,持有的严格责任性表现为行为人知道自己持有某种东西,而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知道自己持有的是违禁品或者可能是违禁品。

英国刑法其他学者的一些说法更是明确地指出持有具备的主观要素。

英国家庭暴力法律后果(3篇)

英国家庭暴力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会对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严重影响。

英国作为发达国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治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英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英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概述英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刑事法律英国刑法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将家庭暴力视为犯罪行为。

根据英国《家庭暴力、性犯罪和儿童保护法案》(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Offences and Child Protection Act 2004)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罪名:(1)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伤害、性侵犯、精神虐待、经济控制等行为。

(2)身体伤害:指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3)性侵犯:指未经他人同意的性行为,包括强奸、性骚扰等。

(4)精神虐待:指对他人进行心理、情感上的伤害,如恐吓、威胁、辱骂等。

2. 民事法律英国民事法律体系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济和保护。

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民事救济:(1)申请禁止令: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施暴者接近自己或子女。

(2)申请民事保护令: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要求施暴者停止家庭暴力行为。

(3)离婚诉讼:家庭暴力是离婚诉讼中的重要因素,受害者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赔偿。

3. 行政法律英国行政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相关机构如警察、社会服务部门等负责调查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三、英国家庭暴力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1)刑事处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或社区服务。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刑罚可能从短期监禁到长期监禁不等。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在判决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判决施暴者支付给受害者一定的民事赔偿。

2. 民事后果(1)禁止令:法院可以判决施暴者停止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其接近受害者或子女。

外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外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了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各有特色,以下将概述一些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一、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美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较为复杂,主要由宪法、联邦法、州法和地方法规组成。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2.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即不得强迫被告人在法庭上自证有罪。

3. 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

4.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联邦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

5. 州刑事诉讼法:各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律,但基本原则与联邦法律类似。

二、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英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了警察的搜查权、逮捕权和证据收集程序。

2. 《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规定了刑事审判程序、被告的权利和证据规则。

3. 《2003年刑事司法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三、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德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德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四、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法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法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演变(一)

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演变(一)

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演变(一)关键词:死刑;死刑执行;限制死刑;废除死刑;变革启示内容提要:奴隶制时期的死刑最初是为了祭祀神灵,古罗马皇帝以杀人取乐,腓尼基人发明了十字架刑,那个时期有五花八门的死刑执行方式。

到了欧洲中世纪,英国有了有关死刑的立法,有花样百出的死刑执行方法,引进和改造了断头台,杀人示众使刑场成了“死亡剧场”。

近现代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发生了变革,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欧与北欧各国陆陆续续地全部废除了死刑。

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最新资料显示,截止2001年底,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75个,占各国总数的39%;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14个,占各国总数的7%;此外,在法律上仍然保留死刑,但在过去10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可以视为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34个,占各国总数的18%;保留死刑并继续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76个,占各国总数的37%1]1]。

在废除死刑的大潮中,欧洲各国始终站在前列,并且成为倡导在全球废除死刑的领头羊。

然而,西方各国的死刑制度原本是十分惨酷的。

例如,直到18世纪的末期,英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竟有200余种,而当时采用的死刑执行方法也极为残忍。

曾几何时,西方各国的死刑制度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可见人类法制文明的进展是何等迅速。

为了追寻它的历史轨迹,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西方国家死刑的演变过程。

通过这样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探寻死刑由产生到膨胀再到限制最后消亡的规律。

一、奴隶制时期的死刑原始社会末期,由于商品交换的发展,出现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从农业与手工业中分离出来,促进了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发展。

此时的社会财富更加集中,奴隶人数增多,阶级分化与对立日趋严重,促使氏族社会解体,产生了由奴隶主占居统治地位的国家。

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国王和贵族们的权威至高无上,他们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极其简单,大约只有两种:要么是处死,要么是奴役。

(一)最初的死刑是为了祭祀神灵奴隶制时代动辄将罪人处死,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古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对很多自然现象无法解释,便产生了许多迷信观念,人们普遍信奉神灵。

英国人吃人案件法律观点(3篇)

英国人吃人案件法律观点(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英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人吃人”案件,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该案件不仅揭示了人性的黑暗面,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刻反思。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在法律上的争议与观点。

二、案件概述这起案件发生在英国的一个小镇,一名男子因涉嫌杀害并食用一名女性而被捕。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名男子在作案前曾有过多次犯罪记录,且心理状态不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在作案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因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律观点分析1. 刑事责任问题(1)犯罪构成根据英国刑法,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本案中,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要素齐全。

(2)刑事责任能力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在作案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然而,根据英国《精神健康法》(Mental Health Act),精神病人若在作案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可能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法官需结合被告人作案时的具体情况、作案前的心理状态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刑罚问题(1)刑罚原则英国刑法规定,刑罚应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

在本案中,法官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以及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刑罚种类根据英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刑罚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

然而,英国已于1965年废除死刑,因此本案被告人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同时,根据《精神健康法》,若被告人在作案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法官可考虑对其适用强制医疗措施。

3. 道德与法律冲突本案中,被告人杀害并食用被害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人类道德底线。

在法律上,虽然对其进行了惩罚,但无法弥补被害人家属的痛苦。

对此,有观点认为,法律应加强对道德教育的引导,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四、结论英国“人吃人”案件在法律上引发了诸多争议。

各国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3篇)

各国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暴力犯罪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

各国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惩治暴力犯罪。

本文将对各国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述和分析。

二、暴力犯罪的定义1. 国际层面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关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国际公约》对暴力犯罪进行了定义。

根据该公约,暴力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行为:(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生命的行为;(2)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3)绑架、拐卖人口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4)故意破坏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各国定义各国对暴力犯罪的定义略有差异,但基本涵盖了上述几种行为。

以下将分别介绍部分国家暴力犯罪的定义。

三、各国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各州的法律对暴力犯罪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故意伤害罪:在美国,故意伤害罪分为轻伤害罪和重伤害罪。

轻伤害罪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重伤害罪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2)抢劫罪:抢劫罪在美国属于重罪,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3)绑架罪:绑架罪在美国属于重罪,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4)谋杀罪:谋杀罪在美国属于重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英国对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故意伤害罪:在英国,故意伤害罪分为普通伤害罪和严重伤害罪。

普通伤害罪最高可处以14年监禁,严重伤害罪最高可处以终身监禁。

(2)抢劫罪:抢劫罪在英国属于重罪,最高可处以终身监禁。

(3)绑架罪:绑架罪在英国属于重罪,最高可处以终身监禁。

(4)谋杀罪:谋杀罪在英国属于重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3. 德国德国对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故意伤害罪:在德国,故意伤害罪分为轻伤害罪和重伤害罪。

轻伤害罪最高可处以5年监禁,重伤害罪最高可处以终身监禁。

(2)抢劫罪:抢劫罪在德国属于重罪,最高可处以终身监禁。

历史趣谈世界上最残酷的死刑排行榜 15种刑法骇人听闻

历史趣谈世界上最残酷的死刑排行榜 15种刑法骇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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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残酷的死刑排行榜 15种刑法骇人听闻
导语:古代时期各个国家的刑法都不一样,结束刑犯生命的方式愈来愈残酷,接下来小编跟大家介绍世界上最残酷的死刑,以下十五种刑法不管是活埋、火
古代时期各个国家的刑法都不一样,结束刑犯生命的方式愈来愈残酷,接下来小编跟大家介绍世界上最残酷的死刑,以下十五种刑法不管是活埋、火刑、十字架还是断头台都令人毛骨悚然。

第15名:活埋
活埋是一种极刑,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该刑罚即可以用于个人,也可以用于集体。

其通常会将受刑者捆绑起来,而后放置于洞孔中进行活埋。

最近的一次骇人听闻的活埋发生于二战时期的南京大屠杀,日本士兵们活埋了数万中国百姓,其填埋地被称为“万人坑”。

第14名:蛇坑
蛇坑是最古老的死刑之一,也是很常见的一场死刑方式。

罪犯会被投入到一个充满了毒蛇的深坑中,坑中愤怒而饥饿的蛇会对其进行攻击,直至罪犯死亡。

许多名人都是死于这一极刑,这其中包括朗纳尔·洛德布罗克,维京战神,和勃艮第国王贡纳。

后来,人们对传统的蛇坑进行了改进,使之变成了一个装满水蛇的小游泳池。

第13名:西班牙钩刑
这种死刑常见于中世纪时的欧洲。

其刑具可以撕开任何阻碍物,包括肌肉,骨骼及皮肤。

受刑者通常会被裸体捆绑,而后被慢慢折磨致死,有时也会被当众生活常识分享。

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

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

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内容提要」谋杀罪是英国普通法中重要的犯罪之一,虽被立法化,但其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面临着审判实践的挑战。

传统谋杀罪定义中的自然人出生、死亡及受害者死亡的时间限定等因素或受到冲击,或被予以废除。

在谋杀罪因果关系方面,存有事实和法律关系、“由于”原则、促进原因、必要原因、中介行为和事件等要素或部分,但每一要素都有例外之处。

谋杀罪犯罪心理-恶意预谋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它应包含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造成他人重伤的故意。

谋杀罪的死刑刑罚被1965年的《谋杀罪法》废止后,其终身监禁的刑罚方法也受到冲击。

「摘要题」外国刑法「关键词」英国刑法/谋杀罪/因果关系/犯罪心理「正文」谋杀罪是英国普遍法中的重要犯罪之一,英国于1957年颁布的《杀人罪法》(HomicideAct1957)已把谋杀罪立法化。

谋杀罪虽被法定化,但至今尚未赋予其法律定义,对谋杀罪的认定仍以普通法中的构成要件予以操作,因而面临着审判实践的挑战。

英国刑法修改委员会已在刑法典草案中对传统的谋杀罪构成要件做了重要修改,以期能使现代的谋杀罪定义早日立法化。

一、谋杀罪的定义根据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Coke)的传统谋杀罪定义,谋杀罪是指“在王国的领土范围内,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了王国和平的环境,而被当事人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以及使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零一天内死于该伤的情况。

”(注:JohnSmith,CriminalLaw,EighthEdition,Butterworths,London1996,P.337.)该谋杀罪定义要求实施谋杀犯罪的主体应是智力健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

一般是指依据普遍原则应负刑事责任的、不是“姆纳坦条例”(M ‘NaghtenRules)规定的精神错乱的人。

该主体的年龄为9岁以上,并且如果不足14岁还应证明其具有主观恶性。

根据1957年《杀人罪法》的规定,他不应是限制责任能力人。

浅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浅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浅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摘要: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基于功利主义的现实需要和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而存在。

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化,特别是针对持有型犯罪和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工程项目建设犯罪而言,借鉴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将会产生重大作用。

关键词:严格责任;合理性;借鉴一、严格责任的概念界定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犯罪,一般被定义为缺乏犯罪心理或犯罪主观要件的犯罪。

而对于犯罪心理,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有目的地”、“明知地”、“轻率地”和“疏忽”四种形态。

英国J·C斯密斯和B·霍根教授著《英国刑法》第九版中对“严格责任”的定义是:“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他还将严格责任的概念作了进一步补充:“实际情况是,如果特定行为的某一单独要素不要求犯意,那么这个罪行就被视作或者说是适当的被视作严格责任犯罪。

某一要素通常是非常重要的要素,但这绝不意味着对构成该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

”以英国1875年著名的普林斯案为例。

该案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带走一位未满14岁的女孩,其行为违反了《1861年侵犯人身犯罪法》。

该姑娘名叫安妮·非利浦斯,虽然她自称已满18岁,而且从面相上看起来也像16岁以上。

但是,女孩的家人证明了她其实未满14岁,被告因此被定罪。

在此案中,存在下列一些关键的事实要素:女孩未满16岁;被带走之时处在父母监护下;被告未获得女孩监护人的同意就将女孩带走使之脱离了父母监管。

在上述要素中,其实只有一个属于严格责任,即女孩年龄。

即使被告合理地相信受害人的自述其已年满16岁,仍需承担责任,这就说明,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事实要素都不要求过错,此案中的其他要素是有要求的,比如被告合理地相信该姑娘未受到父母监护,或者合理地相信姑娘的父母已经同意,或者并非有意带走,而是女孩自己偷藏在被告车上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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