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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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在法医鉴定中,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程序,通过它可以确保法医鉴定的公正、科学和准确性,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而司法鉴定规范则是对各方参与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旨在规范司法鉴定的活动,并防止失误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科学、公正进行的基础。

它通过明确鉴定申请程序、鉴定范围、鉴定原则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为法医鉴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保证司法鉴定的严谨性和精确性。

同时,司法鉴定制度还规定了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和纠正机制,确保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风险,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1. 鉴定机构管理制度鉴定机构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范了鉴定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资格认定、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鉴定机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鉴定机构对外服务的流程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2. 鉴定程序规范鉴定程序规范是指对鉴定活动从受理申请到出具鉴定结论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它明确了申请鉴定的条件和材料要求、鉴定的时间限制、鉴定人员的行为准则等内容,为鉴定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鉴定原则和标准鉴定原则和标准是司法鉴定中的核心内容,是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的依据。

鉴定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等,它们确保了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而鉴定标准则是司法鉴定人员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法律规定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价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三、司法鉴定规范的重要性司法鉴定规范作为对鉴定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司法鉴定规范明确了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规范了鉴定人员从事鉴定活动的行为方式和规范。

司法鉴定制度规范:保障权利,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制度规范:保障权利,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制度规范:保障权利,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鉴定制度规范:保障权利,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23年,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改革与完善,其规范化、科学化、公正化的特点越发明显。

作为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司法鉴定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证据支持,更重要的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制度规范的实现,需要立足于四大原则:公正、独立、专业、科学,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性、公正性、可信度。

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讨论如何规范司法鉴定制度。

一、环节规范环节规范是司法鉴定制度规范的首要问题。

主要包括鉴定请求、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几个方面。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先行赔偿机制和鉴定评估制度,加强了对非法鉴定的打击,提高了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在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项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鉴定费用标准等。

同时,鼓励各级司法机关牵头组建鉴定人员库,强化鉴定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培训工作。

鉴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鉴定规范,不随意发表不科学、不准确、不客观的结论,不得以不实鉴定报告为权宜之计,也不得以差别待遇的方式作出偏袒或损害当事人的结论,确保司法鉴定真实、公正、可信。

二、质量监督司法鉴定制度规范需要强化对鉴定过程和结论的监督,保证司法鉴定的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为此,司法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建立鉴定质量检查制度,在鉴定过程中及时纠正和处理鉴定人员的不当行为;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失信惩戒制度,对罔顾鉴定职责、擅自更改报告、索要报酬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鼓励公众举报鉴定人员或鉴定机构的不当行为,公开受理和处理公众投诉,并对有效投诉进行奖励;同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司法鉴定的结果进行审核评估。

三、实用规范司法鉴定制度规范需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强化司法鉴定制度的实效性。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
法鉴定是指专业的技术性鉴定,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进行的鉴定活动。

它是为了解决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技术性的社会服务,主要是为了解决事实争议的解决,由司法机关批准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法鉴定的规范运作,可以从法鉴定机构的组建、法鉴定工作人员的管理及其作业制度、法鉴定实施程序、法鉴定结果的验证、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法鉴定机构的组建:
二、法鉴定工作人员的管理及其作业制度
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法鉴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娴熟的专业知识,在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要求法鉴定人员严格履行法鉴定义务,有效维护准确、公正、客观的法鉴定规则,以及及时准确地提交法鉴定报告,对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纠正或调整。

三、法鉴定实施程序
在任何一项法鉴定工作的实施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的实施程序,其中包括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实施技术要求、文书的备案,以及实施之后的存档工作等。

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的正确流程

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的正确流程

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的正确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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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程序与规范

司法鉴定的程序与规范

司法鉴定的程序与规范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程序与规范是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程序、鉴定人员的资质与责任、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对司法鉴定的程序与规范进行探讨。

一、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首先,鉴定请求的提出是司法鉴定程序的起点。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鉴定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接到鉴定请求后,应当依法组织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其次,鉴定机构的选择也是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环节。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

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机构。

然后,鉴定人员的参与是司法鉴定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鉴定结论的出具和审查也是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环节。

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法院。

法院在接到鉴定结论后,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核实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如有需要,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提供相关的鉴定意见和证据材料。

二、鉴定人员的资质与责任鉴定人员的资质与责任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首先,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培训背景,并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鉴定人员才能够胜任鉴定工作。

其次,鉴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

他们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和影响。

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依法采集和分析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

然后,鉴定人员应当对其鉴定结论负责。

他们应当对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根据国家司法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司法鉴定规范如下:1、由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司法鉴定登记表。

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1).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及其家庭背景资料;2).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后的精神表现和病历材料;3).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的工作、学习、社交、生活、个性特点等方面正常与否的材料;4).全部办案卷宗材料;5).申请重新鉴定的,还要提交原鉴定书;6).鉴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3、委托鉴定受理后,由本所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或委托人申请(或要求)并经本所负责人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4、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诊鉴定,须由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被鉴定人不能前来鉴定机构的原因(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行为紊乱,案情特殊等),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7、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9、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法医学鉴定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获取有效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

正确认识和准确操作法医学鉴定流程,遵循标准操作规范,对于准确、公正地确定案件事实和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法医学鉴定流程及标准操作规范进行讨论。

一、法医学鉴定流程法医学鉴定流程是指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法医鉴定人员按照一定程序及标准进行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案件接受与准备当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时,需要将相关证据材料送交法医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案发现场照片、检验物品等。

2.鉴定范围与目的确定法医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确定鉴定的范围和目的。

例如,在尸体检验中,确定鉴定范围为死亡的原因、时间和方式;在损伤鉴定中,确定鉴定范围为损伤的形成原因、性质和程度等。

3.现场勘查与采集物证法医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前,会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案发现场的环境和情况。

同时,还会对可能涉及案件的物证进行采集、保护和封存,以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鉴定方法与实验操作在法医学鉴定中,鉴定人员会根据鉴定范围和目的,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和实验操作。

例如,通过病理切片观察、荧光显微镜检测等进行尸体解剖鉴定;通过DNA检测、酶免疫检测等进行血迹鉴定。

5.鉴定结论与意见书撰写完成实验操作后,鉴定人员会根据实验结果,形成鉴定结论及书面的意见书。

鉴定结论应准确、明确,符合科学和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技术问题或意见分歧,需要明确表达。

二、标准操作规范为保证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法医鉴定人员需遵守一系列的标准操作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素质与道德标准法医鉴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守职业道德。

他们应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不受外界干扰和质疑,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司法鉴定是指依法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对涉及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技术性评议和证明性鉴定,以协助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一项实践活动。

司法鉴定往往需要依赖于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因此铁定不可取代。

司法鉴定的规范化运作是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规范目前由于存在漏洞,司法鉴定的确进行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将介绍并探讨关于“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的基础标准为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与技术标准,确保其工作从一系列程序,而这些程序也是保证司法鉴定保真性的保障性要素。

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尽职、保密等基本标准,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这是司法鉴定不可缺的基础标准。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

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科学、技术和法律原则,采用相应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

2.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必须独立于案件或人员,不受任何人或任何机构的干扰和影响,以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尊严。

3.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应遵循事实、证据和规律,以最客观、最严谨的科学方法为基础,用科学证据证实问题。

4.公正性原则。

根据公正原则,司法鉴定是为了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不是为了证明任何一方的主张。

司法鉴定应为司法机关客观、准确地提供证招。

三、司法鉴定的职责司法鉴定是为了帮助司法机关解决相关问题,包括依法鉴定文书、物品、人和事件,以及协助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和裁定。

司法鉴定还负有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知识和实践成果、技术标准、计量规程、鉴定报告等资料记录和归档的任务。

司法鉴定应该要做到证据鉴定真实,公正天高,查询、拍照、勘验、检测、取样等手段方面,要履职尽责,使鉴定结果真实可靠、公正合法,维护司法公正并保障司法中产生的权威性,因此,司法鉴定的职责往往需要依赖于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四、司法鉴定案件的风险司法鉴定的不规范操作可能会增加司法领域的风险。

司法鉴定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法规

司法鉴定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法规

司法鉴定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法规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由专门机构或者具备鉴定资质的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特定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独立的鉴定。

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案件的处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需要有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法规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其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鉴定法规的制定背景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司法鉴定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规范,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公正、独立进行,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

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强调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性,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信誉度。

二、司法鉴定法规的主要内容司法鉴定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这些法规围绕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程序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范和要求。

首先,司法鉴定法规规定了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负责完成司法鉴定任务的机构。

这些机构应当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其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其次,司法鉴定法规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管理暂行条例》,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法律规定的考试和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鉴定资质证书。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无资质人员参与司法鉴定活动,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可信度。

最后,司法鉴定法规还对鉴定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材料的准备、鉴定过程的进行以及鉴定结论的形成等几个环节。

法规规定了这些环节的要求和规范,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法律性。

三、司法鉴定法规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影响司法鉴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司法鉴定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法规强调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促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司法鉴定活动,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鉴定与鉴定报告撰写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鉴定与鉴定报告撰写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鉴定与鉴定报告撰写规范司法鉴定是司法部门进行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鉴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在进行司法鉴定与鉴定报告撰写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遵循一定的规范。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与鉴定报告撰写中应遵守的规范。

一、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1.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接受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接到鉴定委托后,应认真审核委托内容,确保具备进行鉴定的条件。

同时,应及时告知鉴定方案、鉴定时限、鉴定费用等相关事项,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

2. 司法鉴定的调查取证鉴定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3. 司法鉴定的实验检验在进行实验检验时,鉴定人员应遵循科学、客观、实际的原则,确保实验方法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并应保证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的符合标准,避免实验操作上的偏差。

4. 司法鉴定的结果分析与报告撰写鉴定人员在进行结果分析与报告撰写时,应深入分析鉴定问题,全面准确地陈述鉴定过程与结果。

报告的撰写应简明扼要,言之有物,重点突出,并注明鉴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二、司法鉴定报告的撰写规范鉴定报告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成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因此,报告的撰写规范十分重要。

1. 报告格式规范鉴定报告应采用头部、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进行撰写。

头部包括鉴定项目、委托单位、鉴定人员等信息;主体包括案情介绍、鉴定过程与结果阐述等内容;结尾应总结鉴定意见,并附上鉴定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2. 报告内容全面准确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地呈现鉴定过程与结果,不得遗漏或歪曲事实。

对于复杂的鉴定问题,鉴定人员应分析、解释,并给出详细的依据和理论依据。

司法鉴定与鉴定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司法鉴定与鉴定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2023 WORK SUMMARY
司法鉴定与鉴定机构 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REPORTING
目录
• 司法鉴定概述 • 鉴定机构及其管理 • 司法鉴定程序与规范 • 鉴定标准与方法 • 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与要求 • 司法鉴定中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PART 01
司法鉴定概述
定义与性质
司法鉴定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 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
PART 04
鉴定标准与方法
鉴定标准的分类与内容
法定鉴定标准
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标准,如《人体损 伤程度鉴定标准》等。
行业鉴定标准
由各行业组织或协会制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鉴定标准,如《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
地方鉴定标准
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特定地区的鉴定标准,如某 些地方性的建筑质量鉴定标准等。
申请材料
受理程序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 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如受 理,需告知申请人并安排鉴定时间和 地点。
申请人需提交鉴定申请书、相关案件 材料、身份证明等材料。
司法鉴定的实施过程
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应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 识和经验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鉴定方法
鉴定人员应根据案件性质和鉴定需 求,采用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进 行鉴定。
性质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其本质是科学性和法律性的统一。一方面,司法 鉴定必须遵循科学原理和方法,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司 法鉴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保证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的历史与发展
01
古代司法鉴定

规范司法鉴定

规范司法鉴定

规范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一种法律手段,通过对案件中争议事实进行科学、客观、独立的鉴定,从而为法院审理提供专业的证据协助和参考。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公平、准确,有必要对司法鉴定进行规范。

首先,司法鉴定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对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要求。

其次,司法鉴定需要严格遵循科学技术原则。

鉴定过程中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技术和理论,依靠科学的、可靠的鉴定手段和设备进行实际操作,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司法鉴定应当接受科学界和同行的评价和监督,保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鉴定的科学水平。

第三,司法鉴定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司法鉴定是为了解决争议问题而进行的,受鉴定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有权获取有关鉴定的材料和信息。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供鉴定进程的进展情况,相关的鉴定意见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披露并征求其意见。

第四,司法鉴定应当独立、公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受他方任何的干扰和控制。

鉴定人员应当行使独立、公正的职权,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贿赂和其他利益诱惑。

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鉴定中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最后,司法鉴定的成果应当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的结论应当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驳回。

法院根据鉴定的结论,作出公正的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司法鉴定是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法律依据、遵循科学技术原则、公开透明的程序、独立公正的精神和法律效力的保证,使司法鉴定更加科学、公正、准确地履行其职能,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证据支持。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由此产生的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对司法鉴定可以从以下角度理解:(一)司法鉴定在本质上是一种协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仲裁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活动,即补充司法人员专门领域知识之不足,以达到正确判断之目的。

(二)司法鉴定既有科学性的内容,又有法律性的要求,体现了法律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在科学性方面,具体的司法鉴定活动是由掌握专门科学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方法、手段,借助科学技术设备进行科学鉴别判断活动;鉴定的结果直接涉及的是从科学角度推理、概括的结论而非法律性的评价。

在法律性方面,鉴定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能脱离法律程序;鉴定的结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并终将被运用到法律性质的活动即诉讼或仲裁中。

因此司法鉴定是以科学性为基础,以法律性为保障的诉讼活动。

(三)从证据法的角度看,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种类,对诉讼、仲裁活动起着重要乃至决定的作用。

司法鉴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鉴定就是指公检法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以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所进行的鉴定活动。

广义的司法鉴定则除了上述狭义的司法鉴定之外,还包括专聘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这是因为实践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法定鉴定机构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无鉴定能力的情况在所难免,对这类问题只能聘请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

这种接受临时性委托或聘请从事特定事项司法鉴定的人员叫做专聘司法鉴定人或授权型鉴定人,其特点是不属于法定鉴定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只在鉴定期间享有鉴定人身份,待特定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其鉴定人资格也随之终止。

由于专聘司法鉴定人参与司法鉴定的情形属少数情况,非当前规范的重点,因此本文探讨的内容仅限于狭义的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第一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根据国家司法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司法鉴定规范如下:1、由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司法鉴定登记表。

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1).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及其家庭背景资料;2).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后的精神表现和病历材料;3).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的工作、学习、社交、生活、个性特点等方面正常与否的材料;4).全部办案卷宗材料;5).申请重新鉴定的,还要提交原鉴定书;6).鉴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3、委托鉴定受理后,由本所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或委托人申请(或要求)并经本所负责人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4、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诊鉴定,须由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被鉴定人不能前来鉴定机构的原因(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行为紊乱,案情特殊等),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7、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司法鉴定作为法医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审判的科学依据,对于司法公正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医鉴定中,司法鉴定制度和规范被严格执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重点讨论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和规范。

一、司法鉴定制度1. 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委员会是一个负责管理司法鉴定、组织协调鉴定活动的机构。

其成员由经验丰富的法医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组成,拥有独立的法医鉴定权威。

2.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接受、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等环节。

申请人提出鉴定请求后,鉴定委员会将安排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3. 司法鉴定记录司法鉴定记录是鉴定的实质性结果,用于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论。

记录应当准确、完整、规范,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盖章,以确保依法有效。

二、司法鉴定规范1. 鉴定人员资质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法医学专业背景和一定的鉴定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他们应当具备高度的操守和职业道德。

2. 鉴定方法与标准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科学、先进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鉴定人员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且鉴定结论应当基于可靠的证据和科学的分析判断。

3. 鉴定质量监督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鉴定质量。

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同时加强对鉴定结果的复核审查,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的作用1. 保障司法公正司法鉴定制度和规范的实施,能够从源头上避免潜在的人为错误和主观偏见,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提高司法裁判的精确性。

2. 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司法鉴定制度和规范能够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其权威性和可信度。

这对于法庭审判、犯罪侦查和公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 维护司法体制信任通过严格执行司法鉴定制度和规范,能够建立起法律、法医学科与司法体制之间的信任机制,促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在法医学领域中,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的建立和遵守至关重要。

司法鉴定是法医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作用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客观、准确、公正的鉴定。

本文将探讨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并分析其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性。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基础。

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主要由下列方面构成: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程序的规定、鉴定结果的效力等。

首先,鉴定范围的确定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基础。

法医鉴定的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并避免过度鉴定或漏鉴定的情况发生。

其次,鉴定程序的规定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

鉴定程序应当包括鉴定请求的提交、鉴定程序的组织与实施、鉴定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环节,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最后,鉴定结果的效力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定结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为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判决提供可靠的证据依据。

二、司法鉴定规范的遵守司法鉴定规范的遵守是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首先,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资格,并遵守道德和职业操守。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保守业务秘密,不得违法、瞒报、错报或者徇私枉法,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鉴定技术的更新换代日新月异,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确保具备应对各类复杂鉴定问题的能力。

最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对鉴定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这样可以保证鉴定工作的民主、公正和权威。

三、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的建立和遵守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能够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情况和判决的公正性,因此,需要通过制度和规范来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5篇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5篇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5篇第一篇: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本文主要介绍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1、决定当场受理的——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一、引言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法医学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

它通过对案件中的物证、尸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分析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依据与支持。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医学鉴定流程法医学鉴定流程通常包括案件接收、现场勘查、尸体解剖、实验室检验、鉴定结论等环节。

1. 案件接收案件接收是法医学鉴定工作的起点。

一般由司法机关将案件交由法医鉴定机构处理。

鉴定人员需详细了解案件类型、鉴定要求、相关证据等信息,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了解,确保案件接收顺利进行。

2.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环节,对于准确获取案件信息和物证至关重要。

鉴定人员需要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查,包括照相、测量、采集物证等工作,确保现场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

3. 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法医学鉴定的核心环节之一。

鉴定人员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和记录,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

解剖应严格按照解剖操作规范进行,确保解剖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实验室检验实验室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技术支撑环节。

鉴定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对物证进行各种技术检验,如病理学、毒理学、DNA检验等,以获取更加准确和科学的鉴定结果。

实验室检验应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5.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法医学鉴定的最终输出。

鉴定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检验结果,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提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准确、客观、科学,确保对案件的准确评价与判定。

三、标准操作规范为确保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一系列的标准操作规范被制定并严格执行。

1. 人员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同时,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

2. 设备设施法医学鉴定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各种专业设备和设施,如检验仪器、相机、显微镜等。

法律知识: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标准

法律知识: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标准

法律知识: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派遣专业人员,依法对某些事实或者专业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和判断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鉴定往往是解决诸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复杂问题的关键所在。

那么,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标准两方面分析,对司法鉴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较详细地阐述。

从程序方面来看,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和指定鉴定专家。

立案时,受理法院一般会在法院网站上发布鉴定公告,称征鉴定单位或人员。

鉴定专家主要由从专业领域的诸多人员中挑选出相关知识领域较广、高度专业化和广泛同行认知的人员担任。

鉴定人员经受理法院和鉴定中心的审核后,由法院根据需要进行指定。

二、鉴定调查。

在调查中,鉴定人员会根据案情和调查方案,对被鉴定事项进行了解、搜集不同方向证据,进行测量检验、样品提取与分析、仿真模拟等不同的调查技术,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并形成鉴定报告。

三、鉴定分析与判断。

在鉴定思考和研究中报告人员往往要对案情进行分析,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前提条件的存在,并通过对鉴定对象的各方面指标、规律、原理、作用、特点等关键特征进行分析,达成综合判断。

四、编写鉴定报告。

验收完毕后,鉴定人员会根据调查、分析阶段的结果撰写鉴定报告,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和说明。

鉴定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鉴定要求和目的、鉴定的过程和方法、鉴定结果和理由、鉴定人员的证明和审核意见等重要信息。

从标准方面来看,司法鉴定的标准主要是根据鉴定人员所处法律职责及其专业知识水平所做出的判断结果,在鉴定标准中约定了专门化的工作流程和调查流程。

一、鉴定标准的正确性。

以此为基础,司法鉴定要保证依据科学和技术的最新理论和方法,使鉴定结果准确,保险和普遍适用。

二、鉴定标准的公正性。

这一方面,是通过鉴定过程中专家组合的公正性来判断的,鉴定人员必须遵循职业道德和选择的职业标准,不得违反执业规范或接受他人的买卖行为等。

三、鉴定标准的一致性。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规定(3篇)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客观、科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及其他与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正、客观、科学;(三)公开、透明、高效;(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司法鉴定秩序,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三)有符合规定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第六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报告;(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章程;(四)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说明;(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鉴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标准等。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鉴定活动的公正、客观、科学。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活动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保存鉴定资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管理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五)通过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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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由此产生的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对司法鉴定可以从以下角度理解:(一)司法鉴定在本质上是一种协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仲裁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活动,即补充司法人员专门领域知识之不足,以达到正确判断之目的。

(二)司法鉴定既有科学性的内容,又有法律性的要求,体现了法律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在科学性方面,具体的司法鉴定活动是由掌握专门科学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方法、手段,借助科学技术设备进行科学鉴别判断活动;鉴定的结果直接涉及的是从科学角度推理、概括的结论而非法律性的评价。

在法律性方面,鉴定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能脱离法律程序;鉴定的结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并终将被运用到法律性质的活动即诉讼或仲裁中。

因此司法鉴定是以科学性为基础,以法律性为保障的诉讼活动。

(三)从证据法的角度看,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种类,对诉讼、仲裁活动起着重要乃至决定的作用。

司法鉴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鉴定就是指公检法机关
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以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所进行的鉴定活动。

广义的司法鉴定则除了上述狭义的司法鉴定之外,还包括专聘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这是因为实践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法定鉴定机构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无鉴定能力的情况在所难免,对这类问题只能聘请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

这种接受临时性委托或聘请从事特定事项司法鉴定的人员叫做专聘司法鉴定人或授权型鉴定人,其特点是不属于法定鉴定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只在鉴定期间享有鉴定人身份,待特定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其鉴定人资格也随之终止。

由于专聘司法鉴定人参与司法鉴定的情形属少数情况,非当前规范的重点,因此本文探讨的内容仅限于狭义的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涉及诸多领域。

以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为标准,可以把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鉴定区分为以下几种: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损伤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等)、司法精神病鉴定、毒物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事故责任鉴定、资产鉴定、价格鉴定以及司法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科技的迅速发展和诉讼活动的增加,司法鉴定工作涉及的领域将越来越广泛。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诉讼中
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首先,司法鉴定的运用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为审判的科学化奠定基础。

尤其在犯罪日趋复杂化、智能化的今天,有些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离开以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为依托的鉴定,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鉴定的应用领域必将不断拓宽,其重要性也将因此而进一步提高。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的采用反映了人们对犯罪事实认识能力的提高,这对偏重被告人口供的陈旧证据观念是一个挑战。

因此大力发展司法鉴定制度不仅有助于更新司法人员的证据价值观念,纠正过分重视口供的错误倾向,而且能够克服由此导致的刑讯逼供等弊端。

再次,司法鉴定的采用,除了弥补司法人员专门知识的欠缺外,对提高诉讼公正形象也有重要作用.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由客观公正的、有权威的鉴定人按法定程序作出,而非司法人员主观臆断的产物,更容易取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增大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我国的司法鉴定活动由于缺乏立法的规范,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本文拟从两则典型案例谈起,针对我国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比较和评析两大法系的鉴定制度,试图从中寻找某些可以为我们所借鉴的有益经验。

一、我
国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案例一]伤者陈某某(男,16岁,学生),自述于1997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因同学与其打招呼没有反应而被同学打伤头面部和腹部等处,后到厦门市湖里区医院就诊。

1997年5月27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委托厦门市检察院法医室对伤者进行伤情鉴定。

厦门市检察院法医室在受理本案过程中,听伤者家属说曾在法院作过鉴定,并有中级法院出具的鉴定书[详见(1997)厦中法医鉴定087号].检察法医对伤者进行检验后,认为与法院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曾建议委托单位送到权威部门鉴定,但委托单位未采纳,于是检察法医作出了自己的鉴定结论[详见厦检技医学(1997)028号].公安分局也按检察院的法医鉴定结论对打人的同学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事后由于赔偿问题本案一直未能解决。

1998年12月29日,厦门市政法委协调处召集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医讨论关于陈某某的伤情鉴定问题,建议由三家共同对陈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但是会上公检法三家仍坚持各自的鉴定结论,政法委协调处进一步提出,既然三家意见不一致,不如将鉴定结论折中,由法院出具鉴定书,三家法医联合签名。

对此检察法医表示反对,拒绝联合签名,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

1999年3月,福建省检察院技术处经研究肯定了厦门市检察院的做法,认为根据刑诉法第120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而不宜由公检法机关进行重新鉴定,并建议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复核鉴定,其结论可作为审理此案的一个依据。

最后本案以检察院的鉴定结
论为依据得到解决.
[案例二]被害人张涛,男,1974年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钟南乡三壶村农民。

1998年7月某日,在上海打工的张涛伙同几个贵州同乡在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用竹竿挑晾在阳台上的衣服,被镇联防纠察队抓住,关押在联防队队部达30多小时。

在关押期间,看守张涛的联防队员对张进行非法讯问,并采用吊铐、老虎钳夹手、脚指,香烟烫,电警棍捅,橡皮棍、毛竹棒打,拳打脚踢等残忍手段对张进行殴打和折磨,导致张涛全身大面积青紫,鼻孔、大腿、小腿等处有烟头烫伤60余处。

被害人张涛被送到南汇县公安局看守所后,咳血不止,送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县公安局请上海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作了死因鉴定,鉴定结论为:死者系患有不典型大叶性肺炎而死亡,外力所致广泛皮肤损伤、皮肤灼伤及散在点灶状出血是死亡的辅助原因。

被害人家属得知张涛的死讯后,要求南汇县公安局给予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南汇县人民检察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拒不立案。

后经被害人家属多方努力,反复上访,特别是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向最高检和全国人大分别递交了材料,得到重视,由最高检通过上海市检要求南汇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严肃处理此案。

此时距离被害人死亡已接近两年。

经过收集证据,南汇县检察院取得了8名共
同被告人的供述,并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被害人张涛的死因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钝性外力作用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引起肺、肾功能衰竭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根据以上证据,南汇县检察院依法对惠南镇联防纠察队江某某等8人提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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