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由此产生的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对司法鉴定可以从以下角度理解:(一)司法鉴定在本质上是一种协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仲裁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活动,即补充司法人员专门领域知识之不足,以达到正确判断之目的。(二)司法鉴定既有科学性的内容,又有法律性的要求,体现了法律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在科学性方面,具体的司法鉴定活动是由掌握专门科学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方法、手段,借助科学技术设备进行科学鉴别判断活动;鉴定的结果直接涉及的是从科学角度推理、概括的结论而非法律性的评价。在法律性方面,鉴定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能脱离法律程序;鉴定的结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并终将被运用到法律性质的活动即诉讼或仲裁中。因此司法鉴定是以科学性为基础,以法律性为保障的诉讼活动。(三)从证据法的角度看,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种类,对诉讼、仲裁活动起着重要乃至决定的作用。

司法鉴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鉴定就是指公检法机关

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以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所进行的鉴定活动。广义的司法鉴定则除了上述狭义的司法鉴定之外,还包括专聘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这是因为实践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法定鉴定机构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无鉴定能力的情况在所难免,对这类问题只能聘请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接受临时性委托或聘请从事特定事项司法鉴定的人员叫做专聘司法鉴定人或授权型鉴定人,其特点是不属于法定鉴定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只在鉴定期间享有鉴定人身份,待特定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其鉴定人资格也随之终止。由于专聘司法鉴定人参与司法鉴定的情形属少数情况,非当前规范的重点,因此本文探讨的内容仅限于狭义的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涉及诸多领域。以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为标准,可以把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鉴定区分为以下几种: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损伤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等)、司法精神病鉴定、毒物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事故责任鉴定、资产鉴定、价格鉴定以及司法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科技的迅速发展和诉讼活动的增加,司法鉴定工作涉及的领域将越来越广泛。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诉讼中

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首先,司法鉴定的运用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为审判的科学化奠定基础。尤其在犯罪日趋复杂化、智能化的今天,有些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离开以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为依托的鉴定,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鉴定的应用领域必将不断拓宽,其重要性也将因此而进一步提高。其次,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的采用反映了人们对犯罪事实认识能力的提高,这对偏重被告人口供的陈旧证据观念是一个挑战。因此大力发展司法鉴定制度不仅有助于更新司法人员的证据价值观念,纠正过分重视口供的错误倾向,而且能够克服由此导致的刑讯逼供等弊端。再次,司法鉴定的采用,除了弥补司法人员专门知识的欠缺外,对提高诉讼公正形象也有重要作用.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由客观公正的、有权威的鉴定人按法定程序作出,而非司法人员主观臆断的产物,更容易取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增大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我国的司法鉴定活动由于缺乏立法的规范,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拟从两则典型案例谈起,针对我国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比较和评析两大法系的鉴定制度,试图从中寻找某些可以为我们所借鉴的有益经验。一、我

国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案例一]伤者陈某某(男,16岁,学生),自述于1997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因同学与其打招呼没有反应而被同学打伤头面部和腹部等处,后到厦门市湖里区医院就诊。1997年5月27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委托厦门市检察院法医室对伤者进行伤情鉴定。厦门市检察院法医室在受理本案过程中,听伤者家属说曾在法院作过鉴定,并有中级法院出具的鉴定书[详见(1997)厦中法医鉴定087号].检察法医对伤者进行检验后,认为与法院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曾建议委托单位送到权威部门鉴定,但委托单位未采纳,于是检察法医作出了自己的鉴定结论[详见厦检技医学(1997)028号].公安分局也按检察院的法医鉴定结论对打人的同学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事后由于赔偿问题本案一直未能解决。

1998年12月29日,厦门市政法委协调处召集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医讨论关于陈某某的伤情鉴定问题,建议由三家共同对陈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是会上公检法三家仍坚持各自的鉴定结论,政法委协调处进一步提出,既然三家意见不一致,不如将鉴定结论折中,由法院出具鉴定书,三家法医联合签名。对此检察法医表示反对,拒绝联合签名,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1999年3月,福建省检察院技术处经研究肯定了厦门市检察院的做法,认为根据刑诉法第120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而不宜由公检法机关进行重新鉴定,并建议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复核鉴定,其结论可作为审理此案的一个依据。最后本案以检察院的鉴定结

论为依据得到解决.

[案例二]被害人张涛,男,1974年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钟南乡三壶村农民。

1998年7月某日,在上海打工的张涛伙同几个贵州同乡在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用竹竿挑晾在阳台上的衣服,被镇联防纠察队抓住,关押在联防队队部达30多小时。在关押期间,看守张涛的联防队员对张进行非法讯问,并采用吊铐、老虎钳夹手、脚指,香烟烫,电警棍捅,橡皮棍、毛竹棒打,拳打脚踢等残忍手段对张进行殴打和折磨,导致张涛全身大面积青紫,鼻孔、大腿、小腿等处有烟头烫伤60余处。被害人张涛被送到南汇县公安局看守所后,咳血不止,送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县公安局请上海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作了死因鉴定,鉴定结论为:死者系患有不典型大叶性肺炎而死亡,外力所致广泛皮肤损伤、皮肤灼伤及散在点灶状出血是死亡的辅助原因。

被害人家属得知张涛的死讯后,要求南汇县公安局给予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南汇县人民检察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拒不立案。后经被害人家属多方努力,反复上访,特别是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向最高检和全国人大分别递交了材料,得到重视,由最高检通过上海市检要求南汇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严肃处理此案。此时距离被害人死亡已接近两年。经过收集证据,南汇县检察院取得了8名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