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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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全省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标委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复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省质监局备案。省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批准其成为相应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省质监局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省质监局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标委会。

第五条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省质监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标委会。具体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任务

第七条遵循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及时向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八条分析本专业领域全省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和组建分标委会的建议。撰写标准化分析报告,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组织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受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业产品标准的评议或审查工作,并对评议或审查结论性意见负责。

第十条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讲工作;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报省质监局;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质监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吉林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第十四条及时向省质监局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向省质监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受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组建

第十六条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对口国家的原则。

第十七条组建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2.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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