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https://img.taocdn.com/s3/m/4b5e3200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22.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入原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内民航机场的规划、建设、净空协调管理以及新开通航线协调联系的职责。
(五)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和规划编制,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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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挂吉林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划入省科学技术厅。
(三)增加国家科学技术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职责、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拟订全省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引导计划、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4年度考核登记表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4年度考核登记表](https://img.taocdn.com/s3/m/61d42b4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47.png)
填表时间:年月日
标委会编号及名称
本届成立时间
本届是
第几届
第一届成立时间
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
委员数
顾数
观察员数
联络员数
秘书处承担单位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1.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
拟完成项目数
实际上报项目数
占%
2.地方标准复审情况
拟复审项目数
实际完成复审项目数
占%
3.组织或参加标准化活动情况
4.经费情况(收支及使用情况)
万元
5.召开会议情况(举办会议名称及规模)
6.完成制修订地方标准清单
标准编号
名称
7.正在制修订地方标准清单
项目编号
名称
所处阶段
8.完成复审标准清单
标准编号
名称
复审结论
9.标准宣贯情况(包括举办培训班次数和培训人数)
10.机构调整及人员变更情况
11.标委会意见
主任委员:
年月日
注: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1b5b17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6d.png)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06•【文号】•【施行日期】199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编审、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73dfa95453610661ed9f4de.png)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严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 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定期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抽查,市(州)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巡查为主,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次数,考核结果应定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获得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
获得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由评审部门颁发奖牌,对在建工程授予相应称号,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对获奖单位,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评优评奖、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ef9df58d1f34693dbef3e0c.png)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联字〔2009〕25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四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省统一动态管理。
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组织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
各地三级岗位及人选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二、三级岗位管理由省人社厅建立人员数据信息管理库,按单位实行实名制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人社厅组织成立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六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正高二级、三级、四级之间1:3:6的结构比例规定,我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总量,由省人社厅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实行统一控制和管理,岗位总量按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30%确定。
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在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每年核定下达新拟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数额,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9b2a33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24.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吉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原省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 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 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 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32c677a84868762cbaed54d.png)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筑行业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弘扬建筑业企业的工匠精神。
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应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
1 / 13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州)级及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县级、市辖区及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属市(州)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为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施工、监理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提供各方面支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6a1b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2e.pn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职责及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我省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范围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技术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工程建设管理和工作要求。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14078cafab069dc5022015b.png)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节约、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科学、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能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推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互促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以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应用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新闻媒体、公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吉林省地方标准
![吉林省地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9601a6c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7e.png)
吉林省地方标准吉林省地方标准是指由吉林省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具有推荐性和指导性的技术规范。
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提高吉林省本地区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促进吉林省地方经济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遵循科学、公正、民主、开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吉林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吉林省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内容涵盖了吉林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工业、交通、环保、医疗卫生、教育等。
吉林省地方标准旨在推动吉林省地方产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吉林省地方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吉林省地方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省地方标准将成为吉林省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提升吉林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推动吉林省地方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形成合力。
吉林省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继续加强对吉林省地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吉林省地方标准的质量和实效性。
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也需要各相关单位加强协作,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确保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顺利推进。
总的来说,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是吉林省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吉林省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吉林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将继续秉承科学、公正、民主、开放的原则,不断完善吉林省地方标准体系,为吉林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40c812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97.png)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吉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7]13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4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先进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当前,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断增强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加快推进人才兴业战略的重要内容,努力开创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逐步健全企业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不断带动我省技能劳动者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2022年吉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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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2022年吉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2022年吉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2022年吉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2年1月6日2022年吉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全面推进实施《吉林省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做好2022年我省地方标准立项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申报原则(一)强化转变,完善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四个转变”目标要求,以高标准促进高质量发展作为标准化工作着力点,推进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开放程度显著增强、发展基础更加牢固进程,以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引领产业优化升级、支撑高效能治理、促进质量提升。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活动中,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急需在我省范围内统一规范技术、管理要求的,可以制(修)订相应地方标准。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三)严格范围,协调一致。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监标创〔2019〕48号)要求,不制定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产品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等地方标准,将地方标准依法严格限定在“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范围内。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87e0ce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95.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吉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和贡献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0〕18号)设立。
第三条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成立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及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周期组织实施。
奖励周期按省政府批准立项周期执行。
第六条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在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七条奖励范围包括,由省内有关单位主导起草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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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吉建办[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吉建办[2010]2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强化对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厅研究决定,成立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现予印发。
附件: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附件: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任:柳青厅长副主任:曲汗青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王涌慧副厅长范强副厅长冯庆忠省水库移民局局长邴诚厅副巡视员成员:杨桂华厅总规划师张世军厅总经济师陈利厅总工程师邢文忠厅办公室主任刘萍厅人事处处长刘洪林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解国风厅建筑管理处处长安林克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处长张继孝厅城乡规划处处长宋海燕厅城市建设处处长刁向明厅村镇建设处处长李世忠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孙贵生厅住房保障处处长曲慧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刘金厅行业发展处处长张久慧省抗震防灾办公室主任邹锦华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处长赵桂君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周均厅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陈宇腾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主任张晓燕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李杉妹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院长严业飞省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院长何菡芪厅综合财务处副处长王健省公安厅消防局建审处处长厉彦松中国市政东北设计研究总院副院长吴雪岭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总建筑师李运昌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周清村长春工程学院设计院院长宋刚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院长陶乐然新星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黄槐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总建筑师王希山省城乡规划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苏丽君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矿勘查设计研究院院长王伟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唐振久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曲国力吉林省邮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金永浩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于海龙吉林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孙继红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物业处副处长毕建东吉林省绿地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研究员董长林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总工程师崔明峰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李华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主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涌慧副厅长(兼)副主任李华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主任付海彬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副处长公尚彦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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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吉人社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2〕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化学、医药工程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21日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四章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五章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贯通申报第六章申报和评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化学、医药工程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化学、医药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化学、医药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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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推荐第四章受理、审核第五章核准、评审、备案第六章纪律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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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授权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所监管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对所监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审批,拟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申报和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设立和隶属关系划转的认证审批。
3.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负责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be73fe4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34.png)
《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其他机关,吉林省其他机关,吉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6.01.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文件精神,省质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质监局将在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省政府审定。
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连同姓名及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省质监局征求意见信箱*****************。
征求意见从2016年1月8日开始,到2016年1月18日结束。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附件: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加快完善全省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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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全省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标委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复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省质监局备案。
省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批准其成为相应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省质监局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省质监局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标委会。
第五条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省质监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标委会。
具体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任务
第七条遵循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及时向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八条分析本专业领域全省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和组建分标委会的建议。
撰写标准化分析报告,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组织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
受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业产品标准的评议或审查工作,并对评议或审查结论性意见负责。
第十条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讲工作;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报省质监局;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质监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吉林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第十四条及时向省质监局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向省质监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受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组建
第十六条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对口国家的原则。
第十七条组建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2.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