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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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豫民文〔2023〕60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豫民文〔2023〕60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社会组织:为加强厅管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我厅作为主管单位的职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效监督厅管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社会组织管理实际,现就我厅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厅管社会组织需要报告的事项厅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省民政厅成立登记、由省民政厅相关处(室、局)作为业务主管处室的社会组织。

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

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或实施。

(一)事前报告的事项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事前报告:1.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董事会;2.党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3.提前或延期换届,届中调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党建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活动;5.举办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和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问题的学术活动;6.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学术活动;7.举办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8.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9.开展涉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10.社会组织涉外活动;11.其他依法依规应事前报告的事项。

(二)即时报告的事项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即时报告:1.发生重大舆情;2.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3.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4.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6.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京民社发〔2011〕247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民社发〔2011〕247号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下称社会组织)应按照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社会组织利益和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级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所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社会组织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社会组织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六)公募基金会、公益性慈善协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

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

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动员一切资源,实现军事、工业赶超目标的国防优先和重工业优先的战略,并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现,对社会生活实行了全面干预与控制。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一、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1.健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

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

社会团体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至15人。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类型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

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2.明确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及时整改,确有困难的可与业务范围相近、组织类型相同的社会团体归并重组。

3.健全社会团体选举制度。

社会团体成立,由主要发起人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

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三篇)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三篇)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乃是一种确保在突发状况发生时,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能迅速向上级主管机关、领导者及公众通报情况的规范性安排。

此类突发事件通常指对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等产生重大影响,导致严重损失或公共安全受威胁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严重意外事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

该制度旨在迅速、准确地收集事件信息,以便及时采取应对策略,防止事态恶化和扩散,从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实施主体主要涵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及社会团体等。

制度内容通常涵盖以下几点:1. 报告规定:明确报告途径、对象、内容及时间限制等。

2. 报告流程:规定报告程序,明确主管部门的接收、审查、指导和协调职责,以保证信息流通。

3. 报告责任:确定各级部门的报告责任,强调及时、真实报告的必要性,防止隐瞒、延误或虚假报告。

4. 保密措施:强化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和涉事方权益,防止信息外泄和不实信息传播。

5. 奖惩机制:建立报告的激励机制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以提升报告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营造良好的报告环境。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与优化,对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减轻损失、维护公众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实施该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为公众提供及时的援助和保护。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二)1. 目标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建立和优化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规程,以确保对这类事件的及时、准确处理和报告,从而保护组织的安全和利益。

此规定适用于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包括管理层、部门主管、员工以及合作伙伴。

2. 定义与分类2.1 重大突发事件定义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在组织内部或与组织业务相关联的,具有重大影响和后果的突发性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网络安全事件等。

2.2 重大突发事件分类2.2.1 突发性事件:指无预警、突然发生的事件。

2.2.2 可预见性事件:指可预先预测和预防的事件。

3. 报告责任与流程3.1 报告责任所有组织层级的负责人有责任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并按照既定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长民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现将《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长沙市民政局2024年6月25日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沙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

直接登记或已脱钩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并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类、事后备案类和即时报告类三类。

第六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报告:(一)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申请提前或延期换届;(二)举办或承办涉及社科理论内容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三)开展涉外、涉港澳台项目合作和人员交往,包括:合作开展活动(项目),接受委托、捐赠、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邀请或接受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组团出国出境等;(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石民政[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民政[2011]6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双重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

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确定的职责要求分别对社会团体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社会团体应当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推行理事长(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适度控制理事会规模,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会费标准收缴管理制度等。

三、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如期召开换届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年会等重大会议。

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换届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中心领导班子成员。

二、报告内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二)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四)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七)本人自行参加社会团体以及在其中兼职的情况;(八)本人出书、自行接受传播媒体宣传本人事迹的情况;(九)本人、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十)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情况;(十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十二)本人认为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一)党办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但在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报告。

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应由本人按要求如实填报。

因特殊原因没有填报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报告表的填写,要具体明确。

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大型活动审批申报制度范文(四篇)

大型活动审批申报制度范文(四篇)

大型活动审批申报制度范文尊敬的主管领导:我是XX公司的XX,特向贵单位申报一项大型活动的审批申请。

我公司计划举办一次大型产品发布会,旨在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公司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并加强企业形象的塑造。

此次活动将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媒体代表以及公司合作伙伴参加,预计参会人数将达500人以上。

活动时间预计定于XX年XX月XX日举行,地点定为XX会议中心。

我们将在发布会上展示公司最新研发的产品,并邀请专家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评估,以增加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同时,我们将安排一些互动环节,提供展台和样品供观众体验,并准备相关礼品以回馈到场嘉宾。

为了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公司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具体筹备事项包括:活动策划、场地布置、嘉宾邀请、通知函发放、安保、设备租赁以及现场接待等方面。

我公司将会配备专业团队进行活动现场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公司已经妥善安排了活动预算,并拟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

同时,我们将严格执行贵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

希望贵单位能够审批通过我公司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我公司将与贵单位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确保活动的圆满成功。

谢谢贵单位对我公司的支持与关注!此致敬礼XX公司XX年XX月XX日大型活动审批申报制度范文(二)在全面开展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常要开展各种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活动。

然而,学生在校内外活动时,又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近些年来,在全国各地也先后发生过各种让人触目惊心的意外事故,所以引起了各级领导和教师,家长们的高度重视。

为了使各种活动能在安全的基础上,有序地开展,我校制订《校外____活动和____型活动审批如下:一、建立____外出活动报批制度,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做到____严密,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来回学校乘车,要加强师生交通安全管理,不得乘坐货运汽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不得坐“三无”车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警告与通报批评
对于违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行为,监督机构可给予警告或通报 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经济处罚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经济 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纪律处分
对于涉及公职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如记过 、降级、撤职等。
追责程序及结果公示
启示
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企业和政府部门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重大事 项,可以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和舆情事件,保障企业和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公信力。
失败案例剖析及教训
案例一
某企业隐瞒重大安全事故。该企 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导致事故影响 扩大,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严重 损失。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监管趋严
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未来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将更加严格 ,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制度的执行和信息的披露。
数字化与智能化发展
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实现数字 化、智能化发展,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际化趋势
随着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提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逐渐与国际接轨, 企业需要关注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适用对象
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组织内部的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知晓重大事项的其他人员。同时,对于涉及外部 利益相关方的重大事项,相关方也应依法依规进行报告。
报告原则与要求
及时性原则
重大事项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启动报告程序,确保信 息在最短时间内传递至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
全面性原则
报告应涵盖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影响范围、 应对措施等方面,以便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全面了解 情况并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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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20重大事项包括:(一)对外事项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

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XX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和《XX 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活动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理事会等领导机构的换届会议,确定会费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等;(三)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区域的学术、会议或活动;(四)年度工作会议、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等;(五)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六)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七)本会的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团体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社会团体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团体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团体的交流交往活动等;(八)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九)创办实体情况;(十)本会党组织会议和活动等情况。

第五条本会做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在举办的5个工作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第六条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

第七条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合肥百大集团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同时规范公司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由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为本制度的报告主体;公司经营责任人与集团公司签定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乙方代表为具体的执行者简称:主报告人;各公司对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第三条各公司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即:各公司主报告人向集团公司领导请示与报告;经该公司主报告人授权的实际负责人向集团公司领导及该公司主报告人请示与报告..第四条各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按照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实行报告制度..第二章明令禁止各公司的重大事项第五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简称:集团公司以外;下同提供担保;第六条禁止各公司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对集团公司以外提供担保;第七条禁止各公司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及债券投资;第八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进行委托理财;第九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特殊情况需对外拆借资金的;必须履行请示报批手续..第三章应请示的重大事项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签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第十条公司向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第十一条公司在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第十二条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财产抵押;第十四条公司向金融机构举债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分立、合并、清算和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第十七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第十九条公司整体改变经营方式;实行对外租赁、承包和联营等;第二十条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及预决算调整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购置、出售、处理资产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1. 占公司资产总额的1%及以上的;2. 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5%及以上的;3. 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10%及以上的..第四章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或长期资产购置;其购置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的行为:1. 占公司资产总额的0.5%以上至1%以内的;2. 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至5%以内的;3. 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至10%以内的..第二十三条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 签订重大购销经营合同单笔购销合同金额占上年销售额1%;2. 重大资产改良维修支出其预计支出金额占上年利润总额5%以上或单笔装修、修理、修缮、营业设备制作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第二十四条其他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单笔金额:1. 单笔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0.5%以上的;2. 单笔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的;3. 单笔金额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的;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六条公司更改、增加或缩小经营范围..第二十七条公司以公司整体房产含有单独产权证明的单处房产对外招租、出租三个月及其以上者..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经营布局超过其经营面积10%以上含10%的调整..第二十九条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增减部门设置..第三十条公司管理岗位的增减设置、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第三十一条公司重大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变革..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应于当天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二条发现或出现安全隐患或事故..第三十三条发生服务事故、创建事故、三信事故及重大差错等..第三十四条公司财物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损失..损失金额标准同上“其他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所规定之标准第三十五条有损公司整体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及后果的事宜..第三十六条公司涉及法律诉讼..第三十七条接受外部审计、财税、工商、质检等监管执法部门的稽查需报告的事项..第三十八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第三十九条其它应报告事项..第五章请示报告的程序及责任第四十条请示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经管层人员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加盖公司公章及由主报告人签名;同时由该公司总经办综合部备案涉及机密的可封存备案..第四十一条对须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集团公司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回复..第四十二条对属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如认为必要;对请示及报告事项可以要求主报告人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第四十四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受理单位为集团公司总经办..第四十五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如认为有必要;可将报告封存并注明收件人报集团公司总经办或直接报集团公司领导;但应在集团公司总经办备案..第四十六条请示及报告事项也可采用电子文档或传真的形式..第四十七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受理单位及个人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否则将追索其包括行政、经济、民事及刑事在内的所有责任..第四十八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按权限划分给予指责与警告;同时作为年终考评依据之一;对因此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效益下降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进行必要的赔偿..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为各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沪民社综[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通知(沪民社综〔2014〕7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市级社会组织:为了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现将《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4年4月16日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第一条为了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条例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视情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一)召开重大会议。

社会团体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的;(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社会团体负责人发生变化,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发生变化的;(三)开展涉外活动。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3〕111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的管理,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全面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大活动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在市、区市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都应建立重大活动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重大活动事项是指可能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组织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社会组织举行年度会议。

(三)社会团体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社会组织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五)社会团体创办实体,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及公开举行的募捐、捐赠或赞助活动。

(六)社会组织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1.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2.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项目);3.接受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的捐赠;4.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参加活动;5.组团出国出境;6.与境外社会(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

社会团体换届

社会团体换届

如何有效落实三维目标作者:龙庚花来源:《文教资料》2010年第23期摘要: 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了在教学中如何有效落实三维目标:正确理解三维目标之间的关系;教师需转变观念,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主体;改进教学过程和方法,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教师要完善自身的修养,培养自身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关键词: 三维目标知识和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建设高中语文课程,应继续坚持《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中提出的基本理念,根据新时期高中语文教育的任务和学生的需求,从‘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方面出发设计课程目标,努力改革课程的内容、结构和实施机制。

”“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维的语文课堂教学目标的提出,是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大亮点,同时也是一大难点。

如何理解三维目标并在教学中具体落实,成为每位语文教师都必须认真思考与实践的课题。

本文试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正确理解三维目标之间的关系《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课程目标根据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设计,三个方面互相渗透,融为一体,注重语文素养的提高。

”在语文教学中,教师不应将“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维目标看作三个独立的目标,也不应把三个维度简单地叠加,而应做好三维目标的整合,明确认识到在这三个维度中,“知识和能力”是基础,是核心,是最重要的一维,是其他两维的依托,没有了知识和能力这一维,其他两维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这一维,就又回到了课改之前的状态,没有“过程和方法”的目标,那么所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也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因此,语文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地体现以“知识与能力”为主体,兼顾其他二维。

二、教师需转变观念,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应转变自身的角色意识,努力成为“平等的首席”。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范本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范本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管理,确保社会团体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对社会团体自身及相关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二条重大活动的范围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社会团体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涉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调整、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提前或延期换届等重要事项表决的理事会;(三)社会团体主办的庆典纪念活动(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四)跨行业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五)社会团体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六)社会团体作为原被告的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

第三条重大活动的备案报告社会团体在进行重大活动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社会团体在进行重大活动前,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活动方案、活动预算等相关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5日内对社会团体重大活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二)社会团体在活动结束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重大活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参与人数、活动成果等;(三)社会团体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对社会团体重大活动进行公告。

第四条重大活动的管理(一)社会团体在进行重大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会员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事业的健康发展;(二)社会团体的各种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五条违规处理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5、明确了报告的方式。社会组织应通过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 告。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
6、明确了社会组织职责。社会组织应当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承担主体责任。社 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
社会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 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等。
(三)举办重要活动。社会组织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讲座、 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
(四)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社会 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设立、变更、注销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 体调整会费标准等。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报告的方式)
社会组织应通过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 管理部门)另有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
平台功能建设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七条(社会组织职责)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组织应当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应加强培训I,提升应 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 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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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1条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营口市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3条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利益。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1)会员(代表)大会;
(2)建立党的组织(成立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
(3)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6)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7)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2、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3、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4、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8)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9)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0)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11)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12)其他重大活动。

第4条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

第5条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6条本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政策的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编后再开展活动。

第7条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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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年月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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