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09年十大刑事案件

合集下载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在当代中国刑法制度中,可能没有哪一个问题会如死刑改革问题这样如此受到关注。

有关死刑存废、死刑罪名设置、死刑适用程序、死刑复核等死刑制度中的许多问题,不仅司法实务部门高度重视,而且受到了普通民众的热切关注,学术界更是为此开展了充分研讨。

12月24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创办的“关注死刑改革”系列论坛开讲。

经论坛主办方授权,本版现将四位著名刑法学家在首次论坛上的主讲内容撷要刊登。

A虽然对于死刑这样一个涉及到最根本人权、触及到最深层人性的问题,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学术界近年来的研究还是逐渐达成了共识??中国当前应当严格限制死刑,并为将来的废除死刑作好铺垫,在此前提下,应当尽快实现死刑制度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改革。

■刑法典设置死刑的罪名应逐步减少&n bsp; 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介绍,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l979年刑法中,立法机关对死刑罪名的设置是相当民主的。

整个刑法典总共设置了27个死刑罪名。

死刑罪名的膨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增设了大量死刑罪名。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已达71个。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鉴于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对死刑罪名采取了“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的态度,一共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

高铭暄认为,在当前这样一个人权受到高度重视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我国刑法如此宽泛地设置死刑显然不合时宜。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只能在极端的情况下适用,换言之,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能够适用死刑的罪名只能是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

因而,如果将死刑作为常规的刑罚手段,大面积地适用于各种犯罪,不符合死刑作为最严厉、最极端的刑罚措施的本质要求。

不仅如此,死刑的运用,随之而来也就意味着罪犯生命的丧失,因而,如果国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代价,将死刑适用于过多的犯罪,必然无形中诱导出漠视人的生命价值的社会理念,这显然也与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不相符合。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解答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解答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说核心提示:许霆案的本质是给付错误,定罪处罚终成为我国最大司法笑话。

许霆案,是因柜员机发生差错,导致许霆超出账户余额成功取款17.5万元,许霆的行为被定性为盗窃并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

此案被报道出来后,各大媒体使出浑身解数,炒得沸沸扬扬。

在我国法制史上,还没有任何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能与许霆案相提并论,引起大家广泛参与讨论。

许霆案被引爆后,许多媒体进行了民意测评,结果是绝大多数参与者,认为许霆无罪。

不过,在刑法学界,大多数的刑法学家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

当然,认为构成犯罪的刑法学家,又因为构成何罪而争得不可开交,有盗窃说,有诈骗说,有信用卡诈骗说,有侵占说等。

无论是有罪论者还是无罪论者,此罪论者还是彼罪论者,谁也说服不了谁。

许霆案,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存在严重分歧。

在分歧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又必须作出决定,于是,只好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核准了许霆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

许霆案在学界引发了巨大争议,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此案,仍然无法达成共识。

为了弥合分歧,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赵秉志教授编著了《许霆案的法理争鸣》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谢望原、付立庆编著了《许霆案深层解读》一书。

两本书中收集了刑法学专家们的论文,绝大多数人都是论证许霆构成犯罪,并且主流是论证构成盗窃罪的。

研究发现,许霆案实际上是一个错案,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出现重大失误,为此,笔者撰写了《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一文,有多个版本,发表在网上。

其中,以在中经网我爱原创版块中发贴的内容最新。

许霆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银行电脑按照银行管理者的意志,与许霆进行了171次取款交易,每次成功交易数额为1元或2元,可是柜员机在执行银行同意支付取款指令时,因自身的原因每次都发生给付错误,每次都多给了钱,171次交易多余付给许霆的钱总计有174825元。

相当于两个人面对面进行交易,其中付款方每次都发生付款错误,多付了钱,收款方每次收到多余给付的钱。

2009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件

2009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件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

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

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

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躲猫猫”事件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看守所条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属于有罪推定,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否一致,值得探讨。

2009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2009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一、成都自焚抗拆案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沈岿:(主要介绍了该案件的宪法意义——与宪法关联点):就第一个事件,我简单的称之为“唐福珍事件”,这个事件如果由我评议。

我收到通知的时候有点惶恐,因为有点涉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会议材料当中,没有出现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

由于作为5学者之一,所以我说是有点涉嫌。

但也许是因为我有这样的经历,从我个人的经验角度来看一下这个事件在我们宪法上的意义。

首先,我想说这个事件有两点不太符合作为宪法事例。

第一点,就是唐福珍本人以自焚的方式对抗暴力拆迁,应该说并不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其实,在城市的拆迁过程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恶性事件出现,包括在她之前自焚的,在她之后也有自焚的。

第二点,唐福珍这个事件之后,北大的5位学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违宪违法为由提请了一个建议,但是就唐福珍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它并不涉及到条例本身,因此是有点错位的。

她是集体所有土地上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被拆除,而不是拆迁,这是这个事件透射出的一点信息。

而我又有四大理由说明它具有宪法的意义。

第一,唐福珍由于被媒体广泛的关注,而且由于她视频的出现,给人们的心灵极大的震撼,因此也激发了大家对于拆除、拆迁一系列事件的思考。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10大案件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10大案件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1997-2014)
赵作海案
• 河南版的亡者归来冤案平反,促进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出台
• 赵作海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佘案 发时1994年,终审在1998年。赵案发在 1999年,2003年复核。从1994年到2003 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度已确立了“无 罪推定”原则,但赵仍逃脱不了像佘一 样靠“死者”复活才能洗冤的命运。
2013年12月28日,已实 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 全国人大依法废止。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1997-2014)
佘祥林案 • “杀妻罪犯”,因亡者归来 得以翻案,开启冤案平反先 例 • 1998年,他因涉嫌在四年前 杀妻被判有期徒刑15年,7年 后其“亡妻”突然出现,佘 祥林被无罪释放。而此时的 他,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 秋。
佘祥林的不幸,引出健 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司 法救济的思考。2005年, 佘祥林获得70余万国家 赔偿。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1997-2014)
邓玉娇案 • 洗浴中心刺官员,防卫过当 免刑罚 • 宾馆女服务员处于正当防卫 目的意外刺死官员,作为刑 事案件,它并不复杂,但在 一个月内震动朝野,成为了 2009年最为人瞩目的事件。 舆论与司法互动的典型。 该案的背后凸显中国社会两个阶层——以官员为代表的权 势阶层和以底层民众为主的弱势阶层的对立和分裂。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19972014成克杰案日北京第一中1949年后第一位因腐败被判处极刑的副国级领导人2000年7月31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做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死该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1997-2014)

2009中国宪法十大案例

2009中国宪法十大案例

2009中国十大宪法案例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

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

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

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躲猫猫”事件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看守所条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属于有罪推定,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否一致,值得探讨。

阜阳2009年打黑第一案深度揭秘

阜阳2009年打黑第一案深度揭秘

阜阳2009年打黑第一案深度揭秘
李广安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 9月15日,安徽阜阳人赵毕德,与其27名"弟兄"被带上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检方指控,赵毕德犯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多项罪名.记者获悉,该案起诉书长达21页,涉案卷宗多达73册,庭审历时3天.
【总页数】3页(P52-54)
【作者】李广安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河南省纪委自查第一案”揭秘 [J], 郭红敏
2.揭秘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第一案』 [J], 余勇
3.“股市黑嘴第一案”一审宣判封堵黑嘴汪建中 [J], 孙维晨
4.当冰山遇上火焰——七大问题揭秘中国直销并购第一案 [J], 无
5.揭秘四川监察体制改革后成功追逃第一案 [J], 李天锐;梁霜;向彤剑;秦笑鸿;;;;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09,九刻拍案惊奇

2009,九刻拍案惊奇

2009,九刻拍案惊奇作者:周海滨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第49期“艾滋女”、“躲猫猫”、钓鱼执法、开胸验肺事件……2009年,九大事件令人拍案惊奇。

1、“艾滋女”事件2009年10月12日,互联网惊现一位名叫“闫德利”的河北女子,自称遭到继父强奸后进城务工,在酒吧从事卖淫工作,2009年检查出患有艾滋病。

次日,“艾滋女”在博客中公布大量生活照及279名与其有性接触者的电话号码。

10月16日,河北容城县公安局立案,查明确有闫德利其人,但闫德利3次检验均显示未感染艾滋。

闫德利表示,博客照片只有其前男友杨某留存。

经侦查,警方在北京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当以一种社会责任来抑制恶意炒作,抑制对公民人格和名誉的侵害。

2、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2004年高考后,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罗彩霞被冒名顶替,失去了上第三批录取的专科院校的机会,顶替罗彩霞身份的是其同学,即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

王佳俊冒名顶替成了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并于2008年顺利毕业。

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于2005年考取天津师范大学,本应2009年毕业,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身份受到质疑,才惊觉自己被人冒名顶替了。

点评:央视《今日观察》评论员刘戈:我们说的是罗彩霞,但是其实我们更多关注的是罗彩霞们。

他们不知道上学的机会被谁取消掉了,被谁替代了,他们自己的人生被别人过了。

3、杭州70码飙车案5月7日,杭州青年胡斌驾驶跑车撞飞横过马路的25岁男青年谭卓。

次日,杭州市公安局称案发时肇事车辆可能没压双黄线,车速认定为“每小时70码左右”,受到公众质疑,后专家对事故车鉴定显示,车速在每小时84.1公里到101.2公里范围内。

点评:《中国保险报》评论主编童大焕:飙车案激起的公愤与仇富无关。

人们恐惧的是公正的规则被无情践踏,法律的秩序在某些情景下荡然无存。

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解读刑法修正案

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解读刑法修正案

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直播时间:2014-11-19 10:00:00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日前,全国人大官网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9日上午10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将做客本网“正义论坛”,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亮点,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正义网:访谈即将开始。

本次访谈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见习记者何青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您关注本次访谈。

我们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本次访谈系记者于日前采访嘉宾,现经整理后发布。

主持人:赵院长,欢迎您做客本网“正义论坛”!您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哪些亮点?如果把草案内容做一个分类,可以概括成哪几个方面?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我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至少有四大亮点:一是减少死刑罪名,促进人权保障;二是修改腐败犯罪,促进惩腐肃贪;三是修改恐怖犯罪与网络犯罪,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全;四是惩治失信、背信,维护社会诚信。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内容分类,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对草案作说明时所归纳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法内容大体可分为七个类型:1,死刑改革;2,严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3,完善对网络犯罪的惩处;4,修改侵犯人身犯罪;5,完善、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6,惩治失信、背信行为;7,因应废止劳教后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需要的而修改刑法。

主持人:草案拟对9种罪名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这引发公众对死刑的再度关注。

2009年十大刑事案件

2009年十大刑事案件
★点评★
随着美国法院对“二许”的宣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终于落下帷幕。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案。中美双方司法机关在此案的追诉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刑事司法协助,最终使得美国法院判处“二许”重刑,其刑期不但高于同案被遣返回国的余振东,而且也已超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作为具有突破性司法意义的典型案例,开平案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被审理、宣判的先例,其重大启示在于:反腐必须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过去我国追捕外逃贪官主要采用引渡方式,但引渡条约的签订需要两国进行正式谈判,路漫漫其修远兮,远水往往不解近渴。目前中国仅与全球3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而对于很多还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借鉴“二许”案模式,通过采取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将异地追诉作为打击贪官外逃的过渡性策略,明确向公众昭示腐败罪犯的不可脱逃性,使腐败犯罪得不偿失,从而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可谓不是目前一种灵活的选择。
如何看待这浩如烟海的444.3万,视角不同,结果不同。
一些普通百姓说,他们关心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判了多少年徒刑。
一些政法工作者说,他们更关注一些典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空白如何完善。
作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著作等身的著名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有着怎样的看法呢?今天,赵秉志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其中10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点评★
酒驾肇事,触目惊心!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从刑法角度,关键是看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不可否认,孙伟铭起初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但在发生第一次撞击之后,他没有及时停车,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不计后果,听之任之,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此时,其主观心态已经由过失转变为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

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

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

第四部分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制案例初选入围十项:1、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4)4、首都机场爆炸案 (5)5、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6)6、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6)7、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 (7)8、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8)9、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 (9)10、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 (10)备选两项:11、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11)12、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 (12)初选入围十项:一、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案情简介】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并以微博直播方式公开。

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影响性评述】作为2008年以来中央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官员,薄熙来案的重大性和影响力自不必言。

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推出一系列反腐败新举的背景下,薄熙来被公诉更彰显了中央“打老虎”的决心。

群众态度直接处死贪官

群众态度直接处死贪官

群众态度:直接处死贪官作者:杨明来源:《记者观察》2011年第10期在多种情绪交叉之下,对贪官受贿数额巨大的官员直接处以死刑成为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态度《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拟取消13项罪的死刑。

自从30多年前中国开始恢复法律秩序以来,死刑之争论亦有之,但废除死刑的说法还从未这样登堂入室。

一次留下记忆的通报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怀植表示,此次刑法大修减少13项死刑罪名,“是动了刑法之根本”。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也说,对此大的动作,多少有些意外。

而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典前,我国刑法立法中死刑罪名多达71个。

尽管1997年后罪种数略作减少,但仍保持了68个死刑罪名。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其实诞生于1979年。

对于"79刑法典”,当时主持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在立法说明里阐述:中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

但死刑适用范同急剧扩张以及死刑核准权下放,随之而来的“严打”运动再添了一瓢油。

有媒体报道,“严打”第一年即有死刑案例2.4万个,其门槛甚至低至“抢劫一个苹果”。

首次将“依法治国”概念引入党内文件的某知名法学家,联合10名法学家给中央写公开信,认为“严打”会伤及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对多用死刑提出异议。

邱兴隆后来听到了对这10名学者的通报批评。

一直传达至高校基层党支部的通报批评,传递出明确信号:既定政策不容置疑。

1997年是中国死刑的政策分水岭:是沿着“严打”后死刑扩大化的道路继续前进,还是回归严格限制死刑的道路?平民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杀贪官”的问题浮出了水面。

它使中国的死刑政策在暴力犯罪之外,又遇到了新的问题与讨论。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开始,贪污贿赂案件暴涨。

以“中国第一贪”这一“称号”为例:1990年8月被捕的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利用职务之便,在批准为企业贷款或为企业担保贷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及实物折款共计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万元、美元5000元。

赵秉志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赵秉志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5



(二)修法争议 观点一:认为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应当进行刑事制裁。 观点二:认为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单独成罪。 观点三: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的虚 假诉讼罪还存在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
6


(三)修法研讨 1.基于我国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虚假诉讼行为的本质特征,《刑法 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的行为独立成罪是合理的。 其一,从行为特征来看,虚假诉讼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有较大区 别,将其单独规定为犯罪更为合适。 其二,从侵犯的客体来看,行为人以虚假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侵犯的主要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单独规定为犯罪更能反映 其行为的性质。 其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处 罚差异很大,不独立成罪不利于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行为。 其四,虚假诉讼行为独立成罪有助于加强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保 障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的竞合采取择 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是适当的。 一是诉讼诈骗与普通诈骗、三角诈骗之间的行为差异,是基 于刑法典第266条的规定。 二是将诉讼诈骗作为虚假诉讼的加重处罚情节难以实现罪责 刑相适应。



9
三、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增设问题


(一)修法背景暨修法内容


12


2.《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泄露不应公开案件信息犯罪的 立法设计基本合理。
这主要体现为,《刑法修正案(九)》为两类泄露不应公开案件信息行为 入罪设置较高的门槛。 不过,《刑法修正案(九)》第36条第1款增设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 罪也存在一定缺陷。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没有考虑不同主体对不公开审理 案件信息的保密义务。 在接触案件信息的人员中,司法工作人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更全面 地接触到案件相关信息,但他们的职务或者职业规范也会限制他们泄露案 件信息。

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问题

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问题

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问题【摘要】现代社会信息发达,热点经常转移,加上去年我国遭遇雪灾、地震等多重灾害,许霆案件渐渐地被人们忘记了。

今天无意间上了原许霆一审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先生的博客,发现他转载了赵秉志教授的文章:《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以便用作渐忘的争鸣”。

虽然时隔十个月,但看到转载这篇文章,激起我炒冷饭的欲望,于是就教授的思考进行一番思考。

我对国内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们是十分景仰的,因为他们学识高,人品正,是我们普通大众学习的榜样。

在刑法方面,我尤其是外行,因为我不是刑法学博士,也没有师从刑法学名师,所以在网上论坛时曾有人不是反对我的观点,而是反对我发表意见,企图堵住我的言路:“你不懂法!”我十分小心谨慎,希望说我不懂法的人能够给我指点迷津。

得到的答复又是,给你们不懂法的人讲,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法学是一个专业,“需要学习十年!”还有人拿库克法官不让国王审案的故事来说明我们是多么地不懂法。

但这一切不能阻止我们对许霆案件的关注与思考。

【关键词】许霆;银行自动提款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盗窃罪【正文】题记:现代社会信息发达,热点经常转移,加上去年我国遭遇雪灾、地震等多重灾害,许霆案件渐渐地被人们忘记了。

今天无意间上了原许霆一审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先生的博客,发现他转载了赵秉志教授[2]的文章:《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3],“以便用作渐忘的争鸣”。

虽然时隔十个月,但看到转载这篇文章,激起我炒冷饭的欲望,于是就教授的思考进行一番思考。

我对国内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们是十分景仰的,因为他们学识高,人品正,是我们普通大众学习的榜样。

在刑法方面,我尤其是外行,因为我不是刑法学博士,也没有师从刑法学名师,所以在网上论坛时曾有人不是反对我的观点,而是反对我发表意见,企图堵住我的言路:“你不懂法!”我十分小心谨慎,希望说我不懂法的人能够给我指点迷津。

得到的答复又是,给你们不懂法的人讲,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法学是一个专业,“需要学习十年!”还有人拿库克法官不让国王审案的故事来说明我们是多么地不懂法。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少杀” “慎杀” “慎杀” 是实现 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按照 政策的要求, 慎用死刑有赖于准确理解并严格 , “ ” “ ” 。 ( 2 ) “少杀 ” 把握死刑适用标准 可在实现 慎杀 的同时达到 少杀 之效果 强调的是减少死刑的适 “慎用死刑” 用, 而 是侧重于对死刑适用标准的准确理解与严格把握 。( 3) “慎杀 ” 涉及死刑适用的质量 问题。只有对适用死刑保持慎重的态度 , 才能够保障死刑适用的准确性与不适用死刑的合理性。 如果 , “少杀” 不讲求死刑适用或不适用的案件的质量问题 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基础。不该适用死刑而适用 “少杀” 死刑, 当然是对 的直接违背; 该适用死刑而不用死刑, 则从根本上也与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少杀” “少杀” 相背离, 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实现了 的政策, 但实则损害了 政策的刑事法治基础, 并不能真 正达到其应有的效果, 也无法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 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所引致的舆论攻讦便是很好的
唐山私人侦探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赵秉志
*
内容提要 “慎用死刑” 是契合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 。 它不仅强调死刑适用的合理性 、 节制性, 还强调死刑适用的慎重性与不得已性 , 并侧重于对死刑审判的质量提出要求 。 为切实贯彻慎用死刑 之政策, 需要在严格掌握死刑适用标准的基础上 , 合理衡量案件情节, 以罪中情节作为决定死刑适用与否的首 要依据, 以罪前、 罪后情节作为其必要补充 , 并适当参酌舆情民意, 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关键词 慎用死刑 死刑政策 死刑标准 案件情节 舆情民意
⑤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配置和适用才具有正当性 。
唐山私人侦探
④ ⑤
:《 , 《北方论丛 》 2008 年第 6 期 。 “慎刑 ” 参见孙光妍 、 隋丽丽 新释 》 载 : 《死刑制度的基本理念 : 必要性 非常性 慎重性》 , 《检察日报》 2006 年 12 月 7 日第 3 版。 参见高铭暄 载

刑法学权威谈杨佳案审判:审判实体公正和程序合法

刑法学权威谈杨佳案审判:审判实体公正和程序合法

杨佳袭警杀⼈案发⽣后,引起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泛关注。

10⽉20⽇,上海市⾼级⼈民法院依法作出⼆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维持⼀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民法院核准。

⽇前,在我国刑事法学界享有较⾼声誉的3位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北京⼤学教授储槐植,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学教授陈卫东,分别从不同⾓度对杨佳袭警杀⼈案的审理谈了⾃⼰的看法。

赵秉志:案件起因对杨佳的量刑没有影响 杨佳袭警杀⼈案已作出⼆审裁定,维持⼀审死刑判决,并报⼈民法院核准。

本案的案发原因⼀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

杨佳的辩护律师提出,不能排除警⽅在2007年10⽉5⽇晚的盘查中曾殴打过杨佳,⽽警⽅之后对杨佳投诉的处置不当则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

⼀些友也认为杨佳系因受到警⽅不公正的对待⽽报复杀害警察,应从宽处理。

赵秉志介绍,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确认为,在案件起因上,如被害⼈有明显过错,被告⼈犯罪动机不很恶劣、主观恶性和⼈⾝危险性不⼤的,⼀般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但是,从杨佳案查明的事实看,案件起因对量刑基本已不产⽣影响,即不能因起因问题对杨佳从宽处罚。

赵秉志具体解释,⾸先,法院审理查明,警⽅对杨佳骑⽆牌⽆证⾃⾏车进⾏盘查于法有据,对其处理过程中也⽆殴打⾏为;在杨佳不满处理结果⽽投诉的情况下,警⽅两次赴北京进⾏沟通和劝解,但未接受杨佳提出的⽆理要求。

可以说,警⽅对杨佳的盘查及对其投诉的处理并⽆过错,⾄少没有明显过错,不能由此说杨佳受到了严重迫害,故杨佳不具备义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

其次,杨佳经预谋和充分准备,闯⼊公安机关连续杀害的六名民警与其均不存在任何利害冲突,杨佳⽆视他⼈⽣命,为达到⾃⼰的⽬的⽽恣意持⼑⾏凶,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其主观恶性和⼈⾝危险性不可谓不⼤。

在此情况下,退⽽⾔之,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警⽅存在明显过错,也不⾜以减轻他的罪责。

定罪的关键须讲清楚

定罪的关键须讲清楚

定罪的关键须讲清楚
法道难易
【期刊名称】《方圆法治》
【年(卷),期】2012(000)009
【摘要】赵秉志教授等作为刑法学名家,既然就何强等聚众斗殴案发表了点评,就应该精准到位,以求更好地说服大众,更好地引导舆论。

而问题恰恰在于,法学家们的此番点评,不仅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而且还给异议留了话柄。

【总页数】1页(P8-8)
【作者】法道难易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框架住宅楼工程各分部工程须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内容及其监控要点[J], 辛义
2.关键技术与国家目标—我国国家关键技术须把握国际科技发展趋势 [J],
3.框架住宅楼工程各分部工程须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 [J],
4.教唆自杀行为的定罪依据新探——对教唆自杀须独立定罪的反驳 [J], 吴晓琳
5.教唆自杀行为的定罪依据新探——对教唆自杀须独立定罪的反驳 [J], 吴晓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保护幼童又不牺牲基本原则
案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成年妇女袁荣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家中,由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2008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冯支洋等人抓捕归案,其中冯支洋等5人为公职人员,母明忠为县人大代表。法院一审判决为:被告人袁荣会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支付嫖资,其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14年、12年、10年、7年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
梁丽捡巨额金首饰案最终处理检验司法者智慧
案情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工作中“捡”得一箱金饰,价值261万元。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认为其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2009年9月10日,梁丽被取保候审。同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200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同时,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表示,不会再去追究梁丽的刑事责任。
点评酒驾肇事,触目惊心!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从刑法角度,关键是看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不可否认,孙伟铭起初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但在发生第一次撞击之后,他没有及时停车,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不计后果,听之任之,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此时,其主观心态已经由过失转变为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
但必须注意的是,酒驾肇事是当代风险社会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发展的新趋势,从现有刑法规范上看,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质特征。因此,为了有效防范酒驾风险,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当然,在给予酒驾肇事严厉刑事打击的同时,我们更要明确,治理酒驾问题,特别是在防范上,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及措施来说只能是最后一道防线,绝不应该、也不可能单纯或者主要依靠刑法来遏制此类犯罪;而且既要强调治理上的法治措施,也要注意社会风气的引导,综合治理才是上策。
点评从涉嫌盗窃罪面临重刑到属于自诉范围的侵占罪、直至撤案,梁丽经历了冰火两重天。梁丽应否被定罪?情理与法律的碰撞、权力与民情的互动、时代与人心的纠结在这一判断过程中得到了鲜活展现。梁丽在知悉小纸箱内装的是黄金首饰后,不但没有履行返还失主财物这一义务,反而将黄金首饰带回家中私自占为己有,这一本质上属于民事违法的行为,却成为刑事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对梁丽案的最终处理,不仅关涉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问题,而且事实上也在检验着司法者的智慧。我们应当注意反思其背后关涉的法理和法律问题,透过典型个案的处理去了解其背后涌动着的生动司法实践,去发现“活”的法。正是在这种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治观念才得以不断地变革和进步,进而在更深远意义上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完善。
点评从付成励作案前对全部后果的深思熟虑、审判过程中又多次表明“不后悔”等情况看,其人身危险性并没有降低,而仅凭几次“三好学生”称号、奖学金或献血证等“表现良好”的“既往”,以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付成励逃过了一死,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未必具有多少说服力。这些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情节,不仅使得付案的结果徘徊在“杀”与“不杀”的边缘,也给司法公正出了一道难题。庆幸的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及少杀、慎杀的司法践行,为法院解决了这一难题,并为死刑改革提供了一处绝好的注脚。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单给付成励本人留下了生机,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以生动的案例示范在中国社会进行了一场有关死刑问题的刑法教育,使公众能正确理解死刑的适用标准,究竟什么叫做“可杀可不杀”,什么叫做“慎用死刑”,从而有助于培养国民的轻刑心理并降低司法者对死刑的依赖心理。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
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大学生杀害老师案为死刑改革提供绝好注脚
案情2008年10月28日晚6时许,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23岁的男生付成励手持菜刀向正准备上课的教师程春明的脖子砍去,当场将其砍倒;付成励随后掏出手机向警方报案。事发后,昌平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付成励控制并带走。程春明随即被送往昌平中医院抢救;当晚7时,程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判处其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则更为妥当,同时也充分彰显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态度与决心。
开平案主犯在美被判刑开创异地追诉外逃贪官先例
案情2001年10月,中国银行高达数亿美元的银行款项不翼而飞,“开平案”案发。调查发现,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3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把总额4.8亿余美元的银行资金陆续转移到海外。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抓获,后被遣返回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年后,“二许”在美国被捕。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
点评此案社会反响强烈,邓玉娇刺死的是一名官员,甚至被誉为“巴东烈女”,可见在老百姓心中,对于官员利用公共权力欺压群众贪污腐败的问题是难以容忍的。最终的处理结果可谓“大快人心”,但民意的影响并非决定性因素。从案情分析来看,邓玉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属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这才是免予处罚的根本原因。这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顺应民意的处理结果可谓双赢。但我们仍需思考:是否所有同类案件都有同类的命运?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处理公众知情权、媒体报道监督与案件侦破需要及司法公正的关系?案件折射了社会底层与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间的矛盾及其对司法的影响,普通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也可见一斑。为何在这样的案件中,舆论总是一边倒地倾向于弱者?这恐怕不是简单的一句“弱者总是值得同情”能够解释的。如何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妥善释放民意的不满,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才是更值得深思的问题。
“无论是这些事件中‘主人公’或锒铛入狱、或重归自由的命运,还是情感上与法律的碰撞、与道德的交锋,都反映出在当前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司法会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更好地回应和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的尊严。”赵秉志说,梳理这一年的典型刑事案件,在与普通公众共同感受法治跳动脉搏的同时,更为日后法律职业者如何运用刚性的法律应对纷繁复应深思
案情2009年5月10日晚7时许,湖北省巴东县三关镇政府工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等3人,酒后到当地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误以为包房中的邓玉娇是洗浴区服务员,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拦住并两次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其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止时,邓玉娇又将其刺成轻伤。后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邓玉娇主动拨打110报案。经鉴定,邓玉娇患精神抑郁症,属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009年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邓玉娇的行为系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防卫过当、自首和限制责任能力等情节而免予处罚。
点评随着美国法院对“二许”的宣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终于落下帷幕。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案。中美双方司法机关在此案的追诉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刑事司法协助,最终使得美国法院判处“二许”重刑,其刑期不但高于同案被遣返回国的余振东,而且也已超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作为具有突破性司法意义的典型案例,开平案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被审理、宣判的先例,其重大启示在于:反腐必须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过去我国追捕外逃贪官主要采用引渡方式,但引渡条约的签订需要两国进行正式谈判,路漫漫其修远兮,远水往往不解近渴。目前中国仅与全球3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而对于很多还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借鉴“二许”案模式,通过采取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将异地追诉作为打击贪官外逃的过渡性策略,明确向公众昭示腐败罪犯的不可脱逃性,使腐败犯罪得不偿失,从而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可谓不是目前一种灵活的选择。
据权威部门统计,仅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44.3万起。
如何看待这浩如烟海的444.3万,视角不同,结果不同。
一些普通百姓说,他们关心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判了多少年徒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