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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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随着能源的紧缺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既有建筑的节能效果,我提出了以下实施方案:
1. 加强建筑保温:对现有建筑的墙体、屋顶和地板进行保温处理,采用高效保温材料,提高建筑的保温性能,减少能量的损失。
2. 更换节能装备:将老旧的供暖设备、空调设备和照明设备更换为节能型设备,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统,实现精确的温度和照明控制,减少能源的浪费。
3. 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利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发电,满足建筑内部的电力需求,同时将多余的电能上网并销售,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4. 使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内部的能源供应尽量选择可再生能源,如风力发电、地热能利用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能源成本。
5. 强化节水措施:通过安装节水设备和改善管道系统等方式,减少建筑的用水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6. 鼓励绿色出行:提供骑行、步行和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的便利条件,减少私家车的使用,降低碳排放和空气污染。
7. 建立能源管理系统:通过建立建筑的能源管理系统,监测和控制建筑的能源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问题,实现能源的有效管理。
8.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节能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和建筑业主的节能意识,鼓励他们采取节能措施,共同建设节能环保的社区。
通过实施以上方案,可以有效提高既有建筑的节能效果,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节约能源资源,并提高居住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同时,这些措施也可以为建筑业带来经济效益,提升建筑的价值和竞争力。
因此,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北京市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d82020c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84.png)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管理办法》18⽇发布。
办法规定,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后的不⾜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房屋维修专项资⾦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可提取住房公积⾦。
“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联合发布。
“办法”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投资标准及资⾦来源等进⾏了详细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五类改造项⽬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列⼊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的节能改造,可向市或区县发展改⾰委申报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可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按相关规定申报解危排险专项资⾦;农民⾃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可按照《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范项⽬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
此外,⼤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合同能源管理⽅式融资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可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
本市建筑节能⼯作于上世纪80年代启动,截⽌到2007年底,全市的节能居住建筑达到全部居住建筑的73%,节能建筑达到全部建筑的49%。
根据《北京市“⼗⼀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五”期间要完成4000多万平⽅⽶,包括城镇住宅200万平⽅⽶、⽼城区平房与四合院25万平⽅⽶、农民住宅75万平⽅⽶、普通公共建筑1830万平⽅⽶、⼤型公共建筑2000万平⽅⽶,以及覆盖16600万平⽅⽶建筑的锅炉房与供热管改造。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53de0f96daef5ef7ba0d3c37.png)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果和经验,以北京市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等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定稿。
本导则对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做了基本规定。
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 评估的必要条件;5.评估程序;6. 评估标准;7.评估方法;8.评估报告;9.附录。
本导则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要编制单位: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学忠、罗淑湘、高岩、王庆生、李德英、冯蕾、谢琳娜、李俊领、许威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4)4 评估的必要条件 (6)5 评估程序 (8)6 评估标准 (8)7 评估方法 (9)8 评估报告 (10)9 附录 (12)附录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2)附录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6)附录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0)附录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5)附录5 关于项目可否免于评估的基本规定 (31)1 总则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里,纳入城镇整体规划范围内并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
未申请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783e5562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e6.png)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耗量不断上升,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节能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
为了减少建筑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地不断出台政策和规定,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城市,在节能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为了引导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北京市于2018年印发了《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该规程主要包括了改造的范围、原则、技术要求等内容。
首先,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范围。
根据规程的规定,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主要包括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建筑、接受政府投资的国有建筑、普通住宅以及老旧小区等。
这些建筑数量庞大,占据了城市的大部分面积,因此对其进行节能改造能够有效减少能源消耗。
其次,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原则。
规程提出,节能改造应依据建筑当前的能耗水平和改造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同时考虑环保、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因素的综合平衡。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节能改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增长。
再次,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技术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强化建筑外墙保温、加强建筑隔热、改善供暖系统、提高采光和通风效果、提升设备的能效等。
通过这些技术手段,既有居住建筑的能耗可以得到有效降低,同时也提高了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规程还对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设计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施工过程也需严格执行相应要求,验收时需要对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和检测。
总而言之,北京市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是对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引导和规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这份规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对节能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也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同时,该规程为节能改造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技术支持,有助于推动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们的城市提供更加宜居、舒适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北京既有建筑设计改造政策及流程
![北京既有建筑设计改造政策及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79c38382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6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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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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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
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21f1dc8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c7.png)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京建材[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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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降低既有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为重点,以激励政策和供热体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融资和技术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完成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中所明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和节能量目标。
(二)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做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明确不同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既有建筑改造的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热计量收费,用电分类计量和动态监测,组织能源审计,对能耗过高的实施加价收费,责令整改或强制进行节能改造,逐步推行到普通公共建筑,促进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并安装楼宇热计量表,进行按热计量收费试点,促进非节能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加快供热企业市场化进程,通过能耗限额和收费制度改革,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有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业主、节能服务公司和全社会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的形成。
2.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对于不同产权结构、不同使用性质、不同供热方式、不同外装饰情况的建筑,分类确定改造技术方案。
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对与改造技术方案不符和不符合现行抗震设计标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对改造的安全性、经济性、改造技术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避免盲目改造和发生安全事故。
对具备节能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审批、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以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保证改造过程中施工质量和安全,保证改造后的建筑节能实际效果。
3.示范先行,稳步推进从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示范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入手,逐步进行普通公共建筑和住宅节能改造;从各种改造方式的试点示范入手,逐步引导业主自主进行节能改造;从投资少见效快的改造技术入手,探索按照节能标准进行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居住舒适度相对较差和易于组织改造的建筑入手,取得业主支持,逐步完成全部非节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尊重业主的改造意愿,通过政策引导和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业主签定节能改造意愿协定。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指南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b79a2f5f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a4.png)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指南
前言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拥有众多富有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的建筑。
随着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既有建筑的改造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宝贵的建筑资源,同时满足现代化生活需求,特制定本指南。
1. 改造原则
1.1 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节能环保
1.2 尊重建筑原有风格,保护历史文化价值
1.3 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使用舒适性
1.4 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筑性能
2. 改造范围
2.1 住宅建筑
2.2 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
2.3 商业建筑
2.4 工业建筑
2.5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
3. 改造内容
3.1 结构加固
3.2 防火设施完善
3.3 供热、供电、供水等管线改造
3.4 外墙、屋面、门窗等部位翻新
3.5 内部空间重新规划和装修
3.6 无障碍设施建设
3.7 绿色建筑技术应用
4. 审批流程
4.1 提出改造申请
4.2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状评估
4.3 编制改造方案
4.4 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4.5 实施改造并监督验收
5. 附则
5.1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既有建筑保护与改造5.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5.3 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
5.4 本指南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91eef7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fe.png)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doc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doc](https://img.taocdn.com/s3/m/1a74e3022e3f5727a5e96294.png)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为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既有非节能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以及1986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
其中,北京市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基建修缮工程、老城区住宅改造等项目,应同步安排进行节能改造。
所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在供热楼栋热力入口处加装热计量装置,有条件时宜在建筑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装置,以利于实行平衡调节。
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建议按照照明、冷热源、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为重点,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空调等用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鼓励业主对农民住宅和老城区住宅进行墙体、门窗的节能改造,鼓励业主在节能改造中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混凝土大板楼的节能改造,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应根据建筑寿命、改造成本、节能效益及舒适度的改善程度等确定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
对于建筑剩余寿命短,或改造投入回收期长,或改造投资不合理,或得不到业主认同的既有建筑暂不列入
节能改造申报项目。
对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基本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宜考虑只进行采暖、空调、通风、照明及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低成本节能改造。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6adad27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6b.png)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2号《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维护与改造第四章科技与产业支撑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
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d82c22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68.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京政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提高既有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提升使用品质,市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本市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设防未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既有房屋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并根据其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一)排查鉴定对象。
1、198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房屋建筑。
2、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
3、1980年至2002年期间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实施方式。
1、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经评估具有加固价值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进行综合改造工作。
2、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经评估不具有加固价值的,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后,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按计划予以拆除,并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3、经鉴定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区县政府建立档案、汇总信息。
二、确定主体(一)直管公房,房屋建筑管理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二)单位自管公房,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daa3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8a.png)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
![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63e366ccfc789eb172dc880.png)
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8〕34号各区县建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根据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2008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亮起来、暖起来、循环起来”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要求,2008年计划对1500户的农村既有住房进行节能保温改造,重点解决农村冬季室内温度低,燃煤量高的问题。
现将《市建委关于2008年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二○○八年一月十四日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顺利完成《2008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亮起来、暖起来、循环起来”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中关于“农舍改造增温节能工程”对1500户的农村既有住房进行节能保温改造的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达到提高室温,降低能耗的目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是指在农民所居住的独立式住宅正房中,通过对房屋墙体的保温改造、更换节能门窗等节能手段,使其改造后的房屋能够达到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在自愿基础上实施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工程的农民,均可享受政策性资金奖励。
第四条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采用定额奖励方式。
奖励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投资额的60%。
每户住房(建筑面积约80-100平方米的正房)保温改造奖励8500-11000元。
实施分阶段拨付,工程签订改造协议后奖励80%,工程验收后奖励其余的20%(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各区县引导更多农民参与实施节能保温改造,鼓励农民自筹部分资金达到更高的节能保温改造标准。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二)节能保温改造的房屋应为常年有人居住房屋,闲置或不住人的房屋不予补贴;(三)原则上1990年以前建设的房屋不予补贴;(四)10年内无翻建计划;(五)农民自愿报名参加并签订《农民住房节能改造协议》(以下简称改造协议),节能改造房屋基本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DBJ/01-602-97)中围护结构保温做法要求(具体做法选用见附表);(六)以本地农民组建的施工队伍为主的,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七)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生活热水的项目优先补助;(八)可与山区搬迁相结合。
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https://img.taocdn.com/s3/m/53e919ea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3c.png)
减少能源总需求
新技术
新材料
新能源
建筑节能途径
行为节能
二、建筑节能现状
建筑节能主要包括三大技术领域: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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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节能技术
建筑本体节能技术(围护结构) 屋顶、墙、地基、隔热材料、密封材料、门和窗、遮阳
用能设备能效控制技术 采暖、通风、制冷、
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太阳能、地源热泵、生物质能、风能
3
其他机电系统节能:能源管理系统、电梯智能控制系统、灶具节能等;
4
节水系统技术:管网改造、节水器具、非传统水源利用等;
5
可再生能源利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发电、地源热泵等;
6
运营管理:能耗监管平台、运营策略等;
7
三、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2.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技术
三、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围护结构绿色化改造:
改造目的
改造内容
跟踪评估
视业主或其他需求决定是否进行后评估; 评估依据:尚无专用标准,目前仅参考各种节能设计标准;
按标准要求开展后评估; 评估依据:国标《既有建筑改造绿色评价标准》(在编);相关地标,如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绿色评价标准》(在编)
达到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
发展趋势
二、建筑节能现状
能耗构成
二、建筑节能现状
人们对建筑热舒适性 的要求越来越高
民家庭家用电器品种、 数量增加
农村能源改变
城镇化进程 不断加快
采暖区向南扩展
房屋建筑需求继续增加
建筑能耗 持续增加
2.导致能耗增加的因素
二、建筑节能现状
3.建筑节能市场需求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 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1.2亿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40万套。到2020年末,基本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北京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3]32号) 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2015年前完成全市1582个、建筑面积585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的建筑抗震节能改造与综合整治工作2018年末,基本完成全市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3000万平方米普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30余家市级政府机构综合节能改造工程。
北京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北京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56c9e599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75.png)
全体北京市民注意!做好节能革命准备! "北京市现有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条例"在这里摇摆出事来,为节能游戏带来了一些严肃的标准。
这项条例旨在给我们的公共建筑进行重大改造,使其更节能、更环保。
我们谈论的是提升建筑信封,取暖系统,通风,空调,以及照明和电器。
不仅如此,我们还带来了一些超酷的可再生能源和先进技术,把我们的能源节约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这不是你的平均装修——这是一场绿色革命,我们在这里让北京的光芒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亮!
规定为公共建筑提供特定的科技,它告诉你应该使用什么样的绝缘,窗户,门,取暖和冷却系统,灯光和能量控制。
它还谈到测试建筑物如何节省能量,以及如何确保变化继续发挥作用。
还讲到如何规划,建设,管理节能工程,如何使工程长期运转良好。
《北京市现有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条例》是推进城市节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工具。
执行条例中概述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对于大幅度地节省能源和减少公共建筑的温室气体排放至关重要。
它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有助于当地能源服务行业的增长和先进节能技术的采用。
这反过来又促进了本区域的创新和经济发展。
该条例证明我们坚定不移地促进可持续做法和确保北京更美好的未来。
北京市 既有建筑改造 指南
![北京市 既有建筑改造 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828d92be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83.png)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指南北京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策略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国际大都市,拥有大量的既有建筑,其中不少是在节能标准不高的时期建造的,存在着较大的节能潜力。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统计,北京市既有建筑的总建筑面积约为30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约为16亿平方米,公共建筑约为14亿平方米。
既有建筑的能耗占到了北京市建筑能耗的80%以上,是北京市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
为了促进北京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目标和计划,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加强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推广节能改造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培育节能改造的市场主体和服务体系,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和参与度等。
本文旨在介绍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策略,包括改造的范围、标准、流程、效果和案例,以期为其他城市和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借鉴和参考。
改造范围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居住建筑:主要是指2006年以前建造的居民住宅,包括单元楼、高层住宅、别墅等,以及部分集体宿舍、农村住宅等。
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主要是通过改善建筑的保温性能,提高供暖、供热、照明、通风等系统的效率,安装节能设备和可再生能源设施等方式进行。
-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2008年以前建造的办公楼、商场、酒店、医院、学校、体育馆等,以及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用房。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主要是通过优化建筑的设计和布局,提高空调、照明、电梯、水暖等系统的效率,安装智能控制和节能管理系统,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方式进行。
- 工业建筑:主要是指2008年以前建造的工厂、车间、仓库等,以及部分生产、加工、储存等用途的建筑。
工业建筑的节能改造主要是通过改善建筑的隔热性能,提高供热、供冷、照明、动力等系统的效率,安装节能设备和可再生能源设施,实施清洁生产等方式进行。
改造标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主要参照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外墙保温: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提高墙体的保温性能,减少能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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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降低既有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为重点,以激励政策和供热体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融资和技术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完成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中所明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和节能量目标。
(二)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做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明确不同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既有建筑改造的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热计量收费,用电分类计量和动态监测,组织能源审计,对能耗过高的实施加价收费,责令整改或强制进行节能改造,逐步推行到普通公共建筑,促进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并安装楼宇热计量表,进行按热计量收费试点,促进非节能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加快供热企业市场化进程,通过能耗限额和收费制度改革,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有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业主、节能服务公司和全社会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的形成。
2.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对于不同产权结构、不同使用性质、不同供热方式、不同外装饰情况的建筑,分类确定改造技术方案。
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对与改造技术方案不符和不符合现行抗震设计标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对改造的安全性、经济性、改造技术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避免盲目改造和发生安全事故。
对具备节能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审批、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以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保证改造过程中施工质量和安全,保证改造后的建筑节能实际效果。
3.示范先行,稳步推进从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示范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入手,逐步进行普通公共建筑和住宅节能改造;从各种改造方式的试点示范入手,逐步引导业主自主进行节能改造;从投资少见效快的改造技术入手,探索按照节能标准进行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居住舒适度相对较差和易于组织改造的建筑入手,取得业主支持,逐步完成全部非节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尊重业主的改造意愿,通过政策引导和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业主签定节能改造意愿协定。
4.属地管理,条块联动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工作原则上以区县政府为主;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负责本系统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本系统其他项目的宣传、组织、指导、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国务院及直属机关、中直机关、中央驻京部队、中央在京高等院校、中央在京医疗机构等不纳入属地管理范围,其节能改造的组织管理和改造资金由中央统筹。
(三)工作目标实现《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供热节能规划》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全市完成2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热效率平均提高10%,实际平均能耗降低10%以上,建筑能耗比“十五”时期建筑能耗降低17%的规划目标。
2010年前完成4030万平方米既有非节能建筑的节能改造任务,完成70%的燃气锅炉和燃煤锅炉节能改造,完成70%的供热管网节能改造,完成35%的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改造。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领域任务(一)供热系统对供热系统实施改造,并采取气候补偿、集中自动控制或烟气冷凝热能回收等节能技术,所需投资小,资金回收快,节能效果明显,列为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首选任务。
1.个体锅炉房对集中供暖的个体锅炉房,通过能耗诊断,与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同步进行锅炉房加装气候补偿、集中自动控制、烟气冷凝热能回收装置的节能改造,并进行系统水力平衡调试,安装必要的平衡阀和楼前热计量表。
计划2010年前完成覆盖600万平方米个体锅炉房和安装热计量表的节能改造。
个体锅炉房经节能改造后,每平方米的供热面积按每年节约能耗3公斤标准煤计算, 每采暖季全市可降低能耗1.8万吨。
2.区域锅炉房对集中供暖的区域锅炉房或换热站,应通过能耗诊断,与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配套进行加装气候补偿、集中自动控制、烟气冷凝热能回收、分时供热装置的节能改造,并进行系统水力平衡调试,安装必要的平衡阀和锅炉房热力出口、换热站进出口和楼前热计量表。
计划2010年前完成覆盖1亿平方米区域燃气锅炉房、6000万平方米燃煤锅炉房和加装三级热计量表的节能改造。
燃气集中供热系统经改造后,每平方米的供热面积每年节约天然气2.3立方米以上,节能效率20%以上。
2010年前完成1亿平方米供热面积的燃气锅炉房节能改造,每采暖季全市减少天然气消耗2.3亿立方米,折合标准煤30.6万吨。
燃煤供暖锅炉房经改造后,每平方米的供热面积按每年节约燃煤3.0公斤标准煤计算(节能15%),则2010年前完成60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的燃煤锅炉房节能改造,每采暖季全市减少燃煤消耗18万吨。
(二)大型公共建筑本市单体建筑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是商场、酒店、写字楼、医院、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场馆等)是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安排的任务。
今明两年,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和《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项计量改造,按照照明、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电表,并实现耗电数据的实时远程传输。
市建委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耗能信息监管平台,对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进行动态监测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派出节能专家和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耗能高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
在此基础上进行能效公示,逐步制订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并实行级差价格。
2007年计划完成20栋大型公共建筑、2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5所大专院校的能源审计;2009年底前完成800栋大型公共建筑的分项计量改造,建立全市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控系统。
安装分项电表和楼栋热表。
在对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控和审计的基础上,发现能耗过高的大型公共建筑,经过能耗诊断,由产权单位对空调系统、供暖系统、热水系统、照明系统或变配电系统进行低成本节能改造(如增加遮阳措施、杜绝不合理的新风引入、更换选型偏大或能效低的水泵等)。
2010年以前计划完成大型公建低成本改造2000万平方米,改造资金全部由建筑产权单位筹措。
完成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和低成本改造,按实现节电20%计,每年实现平均耗电量降低24度/平方米,合计节电4.8亿度,折合15.8万吨标准煤。
(三)普通公共建筑1.没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优先进行建筑外门窗改装、供热系统改造,其中经过论证的确需要进行墙体和屋面节能改造的,可以进行相应改造。
2010年前主要选择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政府产权建筑进行改造。
计划2010年前完成1200万平方米的没有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完成1200万平方米的没有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实现节约采暖能耗8.8Kg标准煤/平方米,年节约能耗折合10.6万吨标准煤。
2.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有中央空调系统的普通公共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场、宾馆、写字楼等经营性普通公共建筑,由政府制定相关能耗计量收费、能耗限额等激励政策,由产权单位对空调系统、供暖系统、热水系统、照明系统或变配电系统进行低成本节能改造。
2006年市发改委已经组织对54家市级和城近郊区政府办公建筑进行了分项计量改造,2009年前组织对其他区县有中央空调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进行分项计量改造。
2010年前完成630万平方米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写字楼等有集中空调的普通公建的节能改造。
实现单位面积耗电量每年平均降低20度/平方米,折合6.6Kg标准煤/平方米,合计节约能耗折合4.2万吨标准煤。
(四)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外墙保温改造、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屋面节能改造、单元门的节能改造、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加装楼宇热计量表等。
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涉及到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节约采暖费支出,应当努力推动。
但鉴于居住建筑产权关系复杂,要加大试点、示范的力度,进一步探索体现业主意愿、进行资金筹措、落实施工组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
对住宅原为公产房,原产权单位有一定经济实力,而住户有强烈改造愿望的,优先支持由原产权单位组织并投资进行节能改造和采暖系统平衡调节。
对个体锅炉房或区域锅炉房供热的住宅,住户有强烈改造愿望的,优先支持锅炉房产权单位组织并投资进行住宅节能改造和采暖系统平衡调节。
1.混凝土装配式大板楼混凝土大板楼住宅的墙体热工性能差,外门窗为单玻普通钢窗或普通铝合金窗。
能耗高、热舒适性差,大部分墙体结露发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应优先对这部分建筑进行建筑外墙、外门窗、屋面进行节能改造和进行采暖系统平衡调节。
计划2010年前完成1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混凝土装配式大板楼住宅按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供热锅炉和管网效率达到要求时,可实现节能16.38Kg标准煤/平方米,合计节约1.6万吨标准煤。
2.传统砖混结构住宅传统砖混结构的住宅,一般为370mm厚砖墙,外门窗为单玻普通钢窗或普通铝合金窗,墙体热工性能与外门窗热工性能不匹配。
主要考虑进行更换建筑外门窗的节能改造和进行采暖系统平衡调节。
经评估确实应进行墙体和屋面保温改造的,可进行墙体和屋面保温改造。
计划2010年前完成1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对传统砖混结构住宅加装节能门窗的改造,供热锅炉和管网效率达到要求时,可实现节能10.81Kg标准煤/平方米,合计节约1.1万吨标准煤。
3.农民住宅传统的农民住宅保温条件差,冬季采暖耗能高,室温低。
对结构安全、近期内不会进行旧村改造或搬迁的农民自建住宅,鼓励进行墙体保温、改装门窗的节能改造和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进行建筑采暖。
计划2010年前完成5000户约75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对5000户75万平方米农民住宅进行节能改造,可实现节能15Kg标准煤/平方米,合计节约1.1万吨标准煤, 如果全部采用可再生能源,则还可降低0.9万吨标准煤的商品能源消耗。
4.老城区住宅老城区住宅的保温条件较差,实行采暖“煤改电”后电耗很高。
对确定长期保留的老城区四合院、平房,在结构安全的情况下,鼓励进行墙体、外门窗节能改造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采暖(其中对文物保护的四合院墙体可考虑采用内保温或不改造)。
计划2010年前完成25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对25万平方米老城区住宅进行节能改造,可实现节能10Kg标准煤/平方米,合计节约0.2万吨标准煤,如果全部采用可再生能源,则还可降低0.2万吨标准煤的商品能源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