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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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刑事司法法》,规定耗时很长的 案件、陪审团可能遭受恐吓的案件,可以不实 行陪审团审判而由法官审理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俄罗斯:
1991年以来对《刑事诉讼法典》不断进 行修改,重新设立了陪审(团)制度, 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同时 还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和其他国 家的简易程序制度
起诉机关具有较大的起诉酌定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实行陪审团制度,通常由12名非专业人士组成 控辩双方主导审判进程,法官不介入证据调查过程 庭审过程大致分为开庭陈述、举证质证、总结陈词三个阶段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C.日本和意大利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优势:消除了各地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混乱状况 ;确立了追究犯罪的职责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 原则;有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总结和反映了当 时运用证据的某些经验
弊端:诉讼的民主性倒退了;将证据的内容与形 式割裂,把审理个案中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 作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普遍规律,把某些证据形 式上的一些特征作为评价这类证据证明力的绝 对标准,要求法官根据法律预先规定的每一种 证据证明力大小,机械地计算和评价各证据, 束缚了法官的手脚,难以保证办案质量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联合国:
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规定了:权利平等、司法补救 、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独立公正 审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 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 等原则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公元前1792-1750年 ,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 》:控告、传唤证人、举证责任、法官责任、神明裁 判
公元前449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一表诉讼 ,第二表审理;乌尔比安等学者发现并确立了既判力 原则、举证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理智推定原则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告人沉默权的保护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掀 起了美国司法史上的“正当程序革命”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英国:
1679年制定《人身保护法》,1898年制定《刑 事证据法》
1948年制定《刑事审判法》
2002年公布《所有人的正义》白皮书,强调增 进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 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 ,被害人应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
,恢复了1877年刑诉法典的效力 1965年对法典作了重要修改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日本:
1890年受德国影响,制定了《刑事诉讼法 》,但舍弃了德国式的起诉法定主义,代 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1948年以新宪法为依据,参照美国模式制 定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行起诉状一 本主义,废除预审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 和控辩双方的对抗,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 ,限制传闻证据
林纳法典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特点:
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控诉和审判职 能集法官于一身
实行有罪推定,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 体地位,被告人更是沦为诉讼客体
侦查秘密进行,审判也不公开 奉行口供主义,刑讯合法化,判决主要依据被
告人口供 【视频资料】纠问诉讼.正义行头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1、神示证据制度(与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诅誓 水审(冷水
审和沸水审) 火审 决斗 卜筮 十字形证明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法定证据制度(与纠问式诉讼相适应)
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 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 程中不得自由取舍和运用,法官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 实,只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规则,不要求符合案 件的客观实际情况。 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 被告人自白被视为证据之王 对某些特定案件运用证据定案作出了具体规定,如
近年来,又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赋 予被害人阅览和复印审判记录的权利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美国:
因实行判例法而无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 1945年制定《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1967年制定《联邦上诉审规则》 1975年制定《联邦证据规则》,后多次修订 美国的一些州制定了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 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等判例强化了对被
优势: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人类文明的 一大进步;明确区分了控诉与审判的职能,有利 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 滥用职权;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 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听 取双方意见,居中裁判,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
弊端:将追诉犯罪的权力完全赋予被害人或其他公 民个人行使,使国家在追究犯罪的问题上处于相 对被动的地位,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 时惩罚。而且法官在法庭审理时过于消极的态度 ,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正确裁判。
公元5至9世纪,日耳曼法的《萨克森法 典》:神明裁判制度和公开审判原则、 法院从黎明到日落进行审判,日落后法 院不再行使权力
公元9世纪至18世纪,法国:先实行神明 裁判和司法决斗,后实行形式证据制度 ,并建立了纠问式诉讼和检察制度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532年,德国颁布《加洛林纳法典》: 实行纠问式诉讼,将刑事诉讼分为侦查 和审判两个阶段,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 制度,审理不公开,判决分为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
吾将上下而求索
自由心证的要义是: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法 律不做预先规定。不仅一个个孤立的证据能够 证明何种事实及证明程度如何由法官自由判断 ,而且所有证据综合起来能否证明起诉的犯罪 事实,也由法官自由判断。在相互矛盾的证据 中,确定何者更为可信,同样委诸法官自由判 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 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 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根 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官根本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更谈不上证明力大小。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自由心证的提出:
杜波尔(法国):最早提出自由心证制度 1791年1月,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提出的法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心证详细规定:“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亦不 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 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 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 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 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 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 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 路漫漫其修远之兮, 所在。”这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典型表述。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无专门追诉犯罪的国家机关,控诉犯罪由个人 (后期由民众)承担
实行不告不理 审判公开且以言词辩论方式进行,原被告诉讼
地位平等,谁主张谁举证 裁判机构居消极地仲裁地位 如诉讼双方各执一词,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
官则求助于神灵的启示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对弹劾式诉讼模式的评价
追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抑 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寻求被害人人权保障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平衡
侦查阶段虽然注重国家机关的职权作用,但更强 调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检察机关拥有较大地起诉酌 定权
审判程序中保留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但大力借 鉴对抗制诉讼,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对强奸案件的认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规定:
完全证据:被告人的口供是所有证据中 最好的证据;书面证据;裁判者的亲自 勘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案外 人的证明
不完全证据:同案被告人之间的攀供; 被告人邻居提供的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 表现;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件;表白自己 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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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与辩论式诉讼相适应
)
自由心证:是指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一切证据的 证明力及其运用,法律预先不作规定,完全由法 官根据自己的良知、经验作出判断。
注意:自由心证制度主要是针对如何评价证据之证明价 值
(即证明力)的,无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的证据,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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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意大利:
1865年制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 :无罪推定,自由心证,陪审制度
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 诉讼法典》,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 ,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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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1877年制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1950年彻底废除了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
A.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模式(也称审问式、非 对抗式、犯罪控制模式)
基本特点是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 授予警察逮捕权,侦查是国家追诉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嫌疑
人负有接受侦查和讯问的义务,鼓励窃听,辩护人介入侦查 较难,侦查一般不公开 非法证据往往可以被采纳 是否公诉由检察官决定,无须治安法官审查,以保证效率 起诉一般实行全案移送 法官主导审判进程,并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庭审活动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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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世纪后期的纠问式诉讼
(刑事诉讼模式的古典类型之二)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 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 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
德意志帝国、欧洲大陆国家、英国在君 主专制时期的星座法庭普遍实行纠问式 的诉讼制度,典型立法如1532年德国的加洛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刑事诉讼模式的古典类型之一)
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 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 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实行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时期以及日耳曼 法(法兰克王国)前期时代和英国的封建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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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B.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模式(也称正当
程序模式)
基本特点是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权至上,主张通过当事人间 的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解决争议
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追诉一方只有以被告人逃避 追诉和审判为由,才能限制其个人自由,除非对间谍、叛乱或 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得实施电子监听,逮捕必须由治安 法官签发令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及 沉默权,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了正 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诉讼程序和陪 审团制度
1833年,俄国编纂了《俄罗斯帝国法律 全书》,对证据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外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法国: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以下刑事诉
讼原则:不得任意捕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 、反对酷刑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世界上第一部刑事 诉讼法典)规定: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起诉、 预审、审判职权分立,依重罪、轻罪、违警罪 分设法院,确立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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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现代辩论式诉讼
(1)辩论式诉讼的基本特点: 诉审分离,不告不理 审判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 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诉讼权利广泛 实行公开审判,肯定言词原则和直接
原则 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辩论式诉讼的三种子模式
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 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020年4月6日星期一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主要内容: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沿革
1、外国上古、中世纪(公元500年至1500年)的刑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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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
1991年以来对《刑事诉讼法典》不断进 行修改,重新设立了陪审(团)制度, 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同时 还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和其他国 家的简易程序制度
起诉机关具有较大的起诉酌定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实行陪审团制度,通常由12名非专业人士组成 控辩双方主导审判进程,法官不介入证据调查过程 庭审过程大致分为开庭陈述、举证质证、总结陈词三个阶段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C.日本和意大利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优势:消除了各地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混乱状况 ;确立了追究犯罪的职责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 原则;有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总结和反映了当 时运用证据的某些经验
弊端:诉讼的民主性倒退了;将证据的内容与形 式割裂,把审理个案中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 作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普遍规律,把某些证据形 式上的一些特征作为评价这类证据证明力的绝 对标准,要求法官根据法律预先规定的每一种 证据证明力大小,机械地计算和评价各证据, 束缚了法官的手脚,难以保证办案质量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联合国:
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规定了:权利平等、司法补救 、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独立公正 审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 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 等原则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公元前1792-1750年 ,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 》:控告、传唤证人、举证责任、法官责任、神明裁 判
公元前449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一表诉讼 ,第二表审理;乌尔比安等学者发现并确立了既判力 原则、举证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理智推定原则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告人沉默权的保护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掀 起了美国司法史上的“正当程序革命”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英国:
1679年制定《人身保护法》,1898年制定《刑 事证据法》
1948年制定《刑事审判法》
2002年公布《所有人的正义》白皮书,强调增 进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 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 ,被害人应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
,恢复了1877年刑诉法典的效力 1965年对法典作了重要修改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日本:
1890年受德国影响,制定了《刑事诉讼法 》,但舍弃了德国式的起诉法定主义,代 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1948年以新宪法为依据,参照美国模式制 定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行起诉状一 本主义,废除预审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 和控辩双方的对抗,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 ,限制传闻证据
林纳法典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特点:
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控诉和审判职 能集法官于一身
实行有罪推定,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 体地位,被告人更是沦为诉讼客体
侦查秘密进行,审判也不公开 奉行口供主义,刑讯合法化,判决主要依据被
告人口供 【视频资料】纠问诉讼.正义行头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1、神示证据制度(与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诅誓 水审(冷水
审和沸水审) 火审 决斗 卜筮 十字形证明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法定证据制度(与纠问式诉讼相适应)
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 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 程中不得自由取舍和运用,法官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 实,只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规则,不要求符合案 件的客观实际情况。 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 被告人自白被视为证据之王 对某些特定案件运用证据定案作出了具体规定,如
近年来,又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赋 予被害人阅览和复印审判记录的权利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美国:
因实行判例法而无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 1945年制定《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1967年制定《联邦上诉审规则》 1975年制定《联邦证据规则》,后多次修订 美国的一些州制定了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 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等判例强化了对被
优势: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人类文明的 一大进步;明确区分了控诉与审判的职能,有利 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 滥用职权;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 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听 取双方意见,居中裁判,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
弊端:将追诉犯罪的权力完全赋予被害人或其他公 民个人行使,使国家在追究犯罪的问题上处于相 对被动的地位,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 时惩罚。而且法官在法庭审理时过于消极的态度 ,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正确裁判。
公元5至9世纪,日耳曼法的《萨克森法 典》:神明裁判制度和公开审判原则、 法院从黎明到日落进行审判,日落后法 院不再行使权力
公元9世纪至18世纪,法国:先实行神明 裁判和司法决斗,后实行形式证据制度 ,并建立了纠问式诉讼和检察制度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532年,德国颁布《加洛林纳法典》: 实行纠问式诉讼,将刑事诉讼分为侦查 和审判两个阶段,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 制度,审理不公开,判决分为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
吾将上下而求索
自由心证的要义是: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法 律不做预先规定。不仅一个个孤立的证据能够 证明何种事实及证明程度如何由法官自由判断 ,而且所有证据综合起来能否证明起诉的犯罪 事实,也由法官自由判断。在相互矛盾的证据 中,确定何者更为可信,同样委诸法官自由判 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 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 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根 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官根本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更谈不上证明力大小。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自由心证的提出:
杜波尔(法国):最早提出自由心证制度 1791年1月,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提出的法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心证详细规定:“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亦不 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 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 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 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 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 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 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 路漫漫其修远之兮, 所在。”这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典型表述。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无专门追诉犯罪的国家机关,控诉犯罪由个人 (后期由民众)承担
实行不告不理 审判公开且以言词辩论方式进行,原被告诉讼
地位平等,谁主张谁举证 裁判机构居消极地仲裁地位 如诉讼双方各执一词,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
官则求助于神灵的启示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对弹劾式诉讼模式的评价
追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抑 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寻求被害人人权保障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平衡
侦查阶段虽然注重国家机关的职权作用,但更强 调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检察机关拥有较大地起诉酌 定权
审判程序中保留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但大力借 鉴对抗制诉讼,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对强奸案件的认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规定:
完全证据:被告人的口供是所有证据中 最好的证据;书面证据;裁判者的亲自 勘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案外 人的证明
不完全证据:同案被告人之间的攀供; 被告人邻居提供的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 表现;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件;表白自己 的誓言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与辩论式诉讼相适应
)
自由心证:是指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一切证据的 证明力及其运用,法律预先不作规定,完全由法 官根据自己的良知、经验作出判断。
注意:自由心证制度主要是针对如何评价证据之证明价 值
(即证明力)的,无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的证据, 法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源自文库
意大利:
1865年制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 :无罪推定,自由心证,陪审制度
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 诉讼法典》,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 ,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德国:
1877年制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1950年彻底废除了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
A.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模式(也称审问式、非 对抗式、犯罪控制模式)
基本特点是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 授予警察逮捕权,侦查是国家追诉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嫌疑
人负有接受侦查和讯问的义务,鼓励窃听,辩护人介入侦查 较难,侦查一般不公开 非法证据往往可以被采纳 是否公诉由检察官决定,无须治安法官审查,以保证效率 起诉一般实行全案移送 法官主导审判进程,并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庭审活动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中世纪后期的纠问式诉讼
(刑事诉讼模式的古典类型之二)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 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 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
德意志帝国、欧洲大陆国家、英国在君 主专制时期的星座法庭普遍实行纠问式 的诉讼制度,典型立法如1532年德国的加洛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刑事诉讼模式的古典类型之一)
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 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 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实行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时期以及日耳曼 法(法兰克王国)前期时代和英国的封建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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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模式(也称正当
程序模式)
基本特点是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权至上,主张通过当事人间 的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解决争议
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追诉一方只有以被告人逃避 追诉和审判为由,才能限制其个人自由,除非对间谍、叛乱或 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得实施电子监听,逮捕必须由治安 法官签发令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及 沉默权,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了正 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诉讼程序和陪 审团制度
1833年,俄国编纂了《俄罗斯帝国法律 全书》,对证据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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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法国: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以下刑事诉
讼原则:不得任意捕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 、反对酷刑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世界上第一部刑事 诉讼法典)规定: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起诉、 预审、审判职权分立,依重罪、轻罪、违警罪 分设法院,确立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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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现代辩论式诉讼
(1)辩论式诉讼的基本特点: 诉审分离,不告不理 审判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 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诉讼权利广泛 实行公开审判,肯定言词原则和直接
原则 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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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辩论式诉讼的三种子模式
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 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020年4月6日星期一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主要内容: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沿革
1、外国上古、中世纪(公元500年至1500年)的刑诉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