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二级建造师入粤执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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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尊敬的领导/部门:
我是某某公司的某某,拥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现因工作需要,希望能够跨地区执业。

在此,我特向贵部门提交申请,并就相关问题向贵部门请教,希望能够得到指导和帮助。

首先,我想了解的是跨地区执业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信息,不同地区对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的条件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希望能够获得贵部门对于我所在地区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的解释,以便我能够做好相关的准备和申请工作。

其次,我关心的是在跨地区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比如,是否需要重新参加考试或者培训,以及相关的材料准备和审批流程等方面的问题。

希望能够得到贵部门的指导,以便我能够顺利完成跨地区执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最后,我想就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咨询。

跨地区执业涉及到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希望能够得到贵部门对于相关法规的解读和说明,以便我能够全面了解相关的规定,做好相关的工作。

在此,我真诚希望能够得到贵部门的帮助和指导,帮助我顺利完成跨地区执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同时,我也愿意配合贵部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非常感谢贵部门对于我的关注和帮助!
此致。

敬礼。

某某。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粤建注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注发〔2012〕16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相关企业:根据《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现将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申请延续注册时,因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国停止使用一代身份证,为确保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系统数据完整准确,在提交延续注册申请材料时,须增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验)。

注册系统中原为15位或因重号等原因发生身份证号码更正的,在提交延续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或之前提交申请个人信息资料修改。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一)申报延续注册,须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继续教育学时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而《关于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的通知》(粤建注函〔2011〕26号)中有关提交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逾期申报初始注册,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必修课、选修课各60学时的证明。

(三)申报重新注册,须完成注销前及注销期间的继续教育学时。

1.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申报重新注册的,若注销前的注册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的,不需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注销前的注册时间超过一年并不足二年(含二年)的,须提供完成不少于该注册期要求的一半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注销前的注册时间超过二年的,需提供完成不少于该注册期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重磅!二建证书实现跨省注册执业!

重磅!二建证书实现跨省注册执业!

重磅!二建证书实现跨省注册执业!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福建省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2017年7月,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1条提出:1)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2)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近日,西藏与陕西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上达成了合作意向,为了西藏地区建筑业的发展需求,在陕西省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入藏注册执业。

为了防止跨区执业导致“挂靠”之风兴起,1、从源头预防“人证分离”,所有申请入藏执业的陕西省二级建造师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一旦查实人证分离,将对建造师进行1至3年内不得在西藏自治区和陕西省内进行注册的处罚。

2、入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本人未到场注册的,需进行现场视频,并在视频中出示个人承诺书。

3、陕西省入藏初始注册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寸蓝底近期清晰彩色照片2张(申请表上贴照片处1张,另外在申请表空白处贴1张);(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四)有效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正反两面);(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六)视频截图(本人不到场注册的,需提供注册时现场进行的本人同意进藏注册的视频截图。

视频截图里需有注册人员图像和个人承诺书);(七)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逾期注册的需提供);(八)二级建造师申报注册诚信承诺书(企业版)。

自7月起,每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注册中心6号窗口开始受理企业二级建造师人员引进申请表。

相关政策:2017年11月,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率先明确了“外省二级建造师入闽注册”操作规程:▪需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执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全国建造师注册系统▪▪需要在网上办理系统登记省外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信息,按省内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人员申报注册,本人无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粤建市函[2011]218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近来,我省部分市来函来电要求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是否能入粤注册和执业。

鉴于目前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无法掌握省外二级建造师的诚信信息,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问题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因此,持外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暂不能跨省在我省注册。

二、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问题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因此,省外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暂不能变更注册到我省。

三、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执业问题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鉴于目前各省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尚未实行全国统考,故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暂不能在我省执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建复函[2011]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建复函[2011]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建复函〔2011〕51号)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你单位《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示》(粤建注发〔2011〕1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该项考试报名资格审核中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有关如何界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问题。

应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二章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建造师资格与执业注册分离的原则,对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后,在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类咨询企业、建设单位基建部门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人员,可视为符合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

二、对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

根据建造师资格与执业注册分离的原则及鼓励本行业中有条件的施工管理人员报考建造师的精神,对在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前,已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满2年者,且能有效证明这段工作履历的,如持有原项目经理证书或质安员、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等证书者,可视为符合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三、对全省统一命题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者,其执业注册应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2008〕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注册证书》,不得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下发后,一些单位先后来文或来电询问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申报评审的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确认,是根据我国职称管理实行条块分离体制和人职发〔1991〕11号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确定的。

这是各省(市、区)统一实行的一项职称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省一直坚持实行这一制度。

一些单位、部门未予重视,造成一些省外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及时确认,应吸取教训,努力加以改进。

二、将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主体,由政府人事部门改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条件未变,只是一种确认渠道的衔接。

这是贯彻落实省政府106号令,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也符合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关于人才评价必须遵循“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三、为适当解决一些单位、部门由于未及时为省外流动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致使一些流动人员尚未办好确认手续,又认为具备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特殊情况,决定允许上述人员直接向高一级别(档次)评委会申请评审确认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广东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接着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资格审查条件附录1至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附录1至附录5

附件:资格审查条件附录至附录附录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附录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注:、“近三年”定义为以下三个会计年度:年、年、年。

、附录所要求财务能力须按资格审查的要求附有效的证明材料。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注:、近五年:指年月日至投标文件递交之日止,业绩计算以此期间通过交工验收或未交工一次竣工验收的项目为准。

、“完成”指工程完工并交工验收评定合格,或竣工验收经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评定为质量合格。

、工程业绩信息来源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应页面,需附以下证明材料,网页屏幕打印资料:()汇总表;()分项明细表。

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或填写的信息为准,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审查时不予认定。

、如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注:信用等级类别应与招标的标段类别对应,使用资质对应专业类别的信用等级。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备注:、项目经理所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应注册在投标单位,否则视为无效。

需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主管技术工作指:担任过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质检部门负责人、工程部门负责人。

“年龄不超过岁”指:周岁及以下,以“全国信用系统”中填报的出生日期为准,计算截止至投标文件递交之日。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若职称证书无专业则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附录所要求人员须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的简历表的要求附有效的证明材料、相关工作经验时间累计是以简历表填入的最早的项目经历的起始时间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的累计时间,工作岗位经验累计时间统计至月,计算时尾数如不少于天的按个月计,不足天部分不计。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粤人发[2004]9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04.08【实施日期】2004.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省直及驻粤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一)省人事厅、建设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二)省建设厅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命题及组织实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工作;省人事厅负责审定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组织实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公布成绩、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实施、评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负责。

(三)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与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同步。

考试分为3个半天。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四)申报条件、证书颁发及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按粤人发[2003]25号、国人部发[2004]1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二、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一)申报范围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我省建筑业企业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粤建法[2012]2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2.27【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法〔2012〕2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粤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服务和监管,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粤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进粤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进粤企业”),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业、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的规定,现就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凡在国家实行统一考试前(以人事部实施该专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准),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来粤流动人员,如需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均按本文要求,通过申请确认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上述人员申请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采取考试与确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确认,即先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同系列、同专业、同级别的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度国家合格标准的70%以上分数的,即可向人事部门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填报《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申报表》1份(见附表)。

(二)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单(原件),以及《考试报名表》复印件各1份。

(三)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复印件1份。

(四)《信息录入表》1份。

(五)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相片1张。

四、申请考试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流动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材料(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1. 引言二级建造师是我国建筑行业中具有一定资历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从业人员。

在当前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二级建造师需要在不同地区开展执业活动。

然而,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性和限制性要求,这给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障碍。

因此,本请示旨在探讨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跨地区执业现状分析2.1 地方性规定与标准差异不同地区对于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各省份对于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图审查、安全生产等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这导致了二级建造师在跨地区执业时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规定,增加了其工作难度。

2.2 跨省份注册与证书转换问题目前,二级建造师注册和证书管理是由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

对于想要跨省份执业的二级建造师来说,需要进行注册转换和证书办理手续,这增加了时间和精力成本。

2.3 跨地区市场准入限制在某些地区,对于外地二级建造师的市场准入存在限制性政策。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限制外地人员参与特定项目、要求配备当地人员等要求。

这给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3. 解决方案3.1 加强标准统一与信息共享各省份应加强对于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的统一,避免出现差异性过大的情况。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各地区最新政策和法规变化,提供给二级建造师参考和遵守。

3.2 简化注册转换和证书办理手续各省份应简化跨省份注册转换和证书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可以考虑推行电子化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审核、审批等流程,减少纸质材料的提交和人工办理的繁琐过程。

3.3 建立跨地区执业备案制度针对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可以建立跨地区执业备案制度。

二级建造师在跨地区执业前,需要向目标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经验材料。

目标地区应及时审核并予以备案,为二级建造师提供合法的执业依据。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备案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备案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5.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5.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备案的
通知
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结果已过公示时间,为了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结果发人事部、建设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做好备案工作,对已通过公示的人员需增加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历等四项数据内容。

请各有关部门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备案表》上将所属企业的人员有关数据核实填报。

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备案表》加盖公章于2006年1月9日前报送建设厅建管处,同时用Excel文本于2006年1月5日前将电子邮件发送至****************。

二、各有关单位在填写数据时,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备案表》已有的内容和排列顺序不得进行修改。

如发生单位名称、姓名等项目需变更,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由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核定后统一变更。

三、出生年月的格式为"yyyy" * "m"(如1950年6月填写为1950*06)。

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备案表(略)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广东省建设厅2008年2月29日以粤建管字[2008]30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为本省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总页数】5页(P16-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 [J],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J], ;
4.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J], ;
5.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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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证书不能跨省使用吗_能异地找工作吗

二建证书不能跨省使用吗_能异地找工作吗

二建证书不能跨省使用吗_能异地找工作吗二建证书不能跨省使用吗就目前而言,二级建造师还不可以跨省使用。

如果实在想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跨省注册使用的话,那样就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考试所在省同意证书调出,转出的省份需要同意接收外来建造师的注册。

如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即可跨省注册。

但是一般大所数地方是不支持的所以行不通。

接受外省二建证的地区:1、京津冀职称资格可互认。

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等领域与本市书具有同等效力。

2、江浙沪职称互认;二建等允许跨区注册。

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书。

3、陕西二建入藏注册。

为了满足西藏自治区的发展需求,西藏陕西两省达成合作,允许陕西省二级建造师入藏注册执业。

持二建证能异地找工作吗二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执业,但是只能在本省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在本省注册后才能在全国范围内执业,没有注册不能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假设你通过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证书,要在湖北某建筑企业注册才能在全国使用,这个用,指的是承接工程。

但是目前,只有江浙沪地区二建资格证书实行资格互认。

考完二级建造师就业途径第一,参加网络招聘,通过网络查找聘用二级建造师的公司和单位,这里比较复杂,水很深,注意安全和谨慎点。

第二,去当地建筑工程公司,跟施工单位有关的你的二建证可以用的上,直接去公司人事看招不招人。

第三,除了跟工程施工单位相关,发挥你的二建证以外,你可以找非建筑工程领域的工作,很多单位和行业都可以去。

二级建造师就业方向有哪些二建有6个专业,各专业就业方向如下:建筑工程专业: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单位的技术岗位等,6个专业中建筑工程最普及,人数最多,报考人比其他的所有综合加起来还多。

市政工程专业:是适应市政工程建设一线的施工与管理等岗位要求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粤建市函[2012]997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情况调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99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建筑业企业:我省在2008年4月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的规定条件,先后批准注册的本省二级临时建造师及其所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将分别于2013年4月12日后陆续到期失效。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这部分人员目前的实际执业情况进行调查。

现将有关调查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地区建筑业企业,按要求做好本次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情况调查工作,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分析汇总。

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取得《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情况调查汇总表,二级临时建造师在近5年来的执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到期后的有关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本次二级临时建造师实际执业情况调查通过网上申报,各建筑业企业应督促本企业所有取得《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http://)网站,进入“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系统”(下简称“执业行为记录管理系统”),按时间顺序如实填写本人在获得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后的执业情况记录;聘用企业用广东省二级执业师注册管理系统帐号密码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并对本企业所有取得《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所填写的执业情况记录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在系统内选择“生成本企业执业情况调查表”功能按钮,生成本企业取得《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情况调查表,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按报送程序进行网上报送。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二级建造师是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一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他们具备独立承担一定规模建筑工程项目的能力。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通常是限定于特定地区的。

因此,很多二级建造师想要跨地区执业,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所幸,通过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我们可以找到合理而有效的依据。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来寻找相关的依据。

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等方面的要求,并对建筑工程师和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执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就为二级建造师在跨地区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我们可以关注国家相关机构发布的规定和政策文件。

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会定期发布关于建筑工程和建筑人员管理的通知和指导意见。

这些文件会明确规定建筑人员执业的条件与要求,为二级建造师的跨地区执业提供了具体指导。

另外,不同地区的建筑管理机构也会发布相关的执业规定。

因此,二级建造师可以查阅各地方政府或建筑行业协会发布的文件,了解跨地区执业的具体要求。

同时,可以与当地建筑管理机构联系,咨询和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

此外,培训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也会提供相应的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通过参加这些培训,二级建造师可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为跨地区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并且这些培训机构也会提供相关的证书和证明,为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之,二级建造师想要跨地区执业,并不是一件难事。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文件、地方政府的规定以及培训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的支持,来寻找合理而有效的依据。

同时,二级建造师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更好地为建筑工程项目服务。

只要我们积极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去办,相信跨地区执业也会变得更加顺利。

广东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受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受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受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粤建管字[2004]133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受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补充通知(粤建管字[2004]133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人事局,省直及驻粤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和省人事厅、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98号)的要求,现将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的学历和职业年限、程序、材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申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的学历和职业年限条件按建设部建市[2004]85号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考核认定程序(一)地级以上市凡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经所在企业审查同意后,统一以企业为单位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会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粤人发[2004]98号文的附件3)。

省直、省管企业的申报人员材料,直接由企业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省管企业推荐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定人员名单,报送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查。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交通厅、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外地施工企业:为了解决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的资质空挂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48号)、《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更新和核查对象已通过2010年信息卡延期核查的外地施工企业。

二、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步骤2011年7月20日前,企业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更新信息,打印更新回执;2011年7月31日前,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凭更新回执将书面材料报送到驻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建设局(城建局)建管科(建设科);2011年8月25日前,各区建设局(城建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表和书面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三、书面材料1.企业动态核查申请书(原件一份);2.企业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5.当年年检合格的驻深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6.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7.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一份)和职称证、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8.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9.法人注册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四、其他要求1.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驻深机构还应提供与所在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3.外地劳务企业需提供不少于资质标准50%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和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以上资料应齐全、规范、清晰,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粤人发[2007]196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关于取消“流动人员高级职称审核发证”的决定,做好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从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人事部门一律停止办理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和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是指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以省为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和省际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此前以“审核确认”并核发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法取消后,凡要确认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通过我省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评审确认后,按现行管理权限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凭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所持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真实,即可参加评审确认。

四、评委会评审确认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审核证书和原始材料是否真实,以及具备的业绩条件。

评审确认时,除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必备要求外,其他业绩条件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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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市函〔2011〕218号
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
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近来,我省部分市来函来电要求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是否能入粤注册和执业。

鉴于目前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无法掌握省外二级建造师的诚信信息,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问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因此,持外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暂不能跨省在我省注册。

二、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问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因此,省外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暂不能变更注册到我省。

三、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执业问题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鉴于目前各省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尚未实行全国统考,故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暂不能在我省执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建造师注册通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共印8份·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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