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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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试析“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试析“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摘要: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税务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点内容,其对于工程企业的发展与创新有着显著效果。

本文就将围绕营改增对工程承包商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合理建议,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总承包商;合理建议;1营改增下纳税模式的变化1.1计税依据的变化营改增背景下,原有的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增值税变成了价外税。

将原有计价合计收入进行分离,计算方式变成了不含税收入乘以税率。

营业税变成了价内税,其计算方法为收入乘以税率。

1.2纳税人和划分标准的变化会计核算较为健全,且全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被称为一般纳税人;反之,会计核算不健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被称为小规模纳税人。

1.3计税方式的变化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计税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针对老项目采用一般或者简单计税方式,其税率通常在3%和10%左右;二是针对新项目一般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不过如果是在过渡期的新项目,可以采用简单计税法。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管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均可以采用简单计税法,并开具专用或者普通增值税发票。

1.4特定行为的简易计税特定行为除了要满足税率控制在3%以下这一特征外,还需满足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工程承包商不负责材料采购,或者只负责一些简单的辅助材料采购、人工和管理费用等;二是发包商可自行开展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三是工程建设日期在16年5月初的建筑项目。

只有满足上述特征的才能被称作特定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

1.5征收率的变化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简易计税征税率和原营业税率均控制在3%左右,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征税率则控制在10%。

2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商的影响工程总承包商是整个工程建设的核心部门,其负责工程的整体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以及管理等工作内容。

在原有的施工中,总承包商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开展招投标工作,从而选定符合要求的分包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随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面临着许多财税风险。

本文将从“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的辨析以及对策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1 从增值税到营业税“营改增”政策是指将建筑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从增值税改为营业税。

从增值税到营业税的转变,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上产生了一定的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了解营业税的税率、征收范围等具体规定,制定相应的财税策略。

1.2 纳税方式的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方式将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熟悉新的纳税规定,确保纳税合规。

1.3 价税分离2.1 合同标的变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本签订的增值税合同需要进行调整,涉及合同标的变更,对企业的财务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2.2 税负压力增加由于纳税方式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压力有可能增加,导致企业财务风险加大。

2.3 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给企业的财务风险带来不确定性。

2.4 税务审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可能面临来自税务部门的审查风险,需要提前谨慎合规。

2.5 其他财税风险除了上述风险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还可能存在其他的财税风险,例如合同纠纷、税收监管等问题。

3.1 及时调整合同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及时调整原有的增值税合同,符合营业税的规定,降低合同变更带来的风险。

3.2 增加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财税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3 加强内部财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内部财税管理,确保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能够实现纳税合规。

3.4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咨询,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规定,避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财税风险。

3.5 与供应商、客户协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客户进行有效的协商,确保双方在纳税方面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减少财税风险的产生。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发表时间:2017-06-09T10:06:31.733Z 来源:《建筑知识》2016年22期作者:刘海燕[导读] 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在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方面的影响尤为明显。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030000)【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经济也得到了相继发展,原有的税收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现阶段的国家经济体制。

因此,我国进行了相应的税制改革,在未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我国一直实行两税并行的制度,这种制度在初期时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且在完善税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实行营改增政以策后,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在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方面的影响尤为明显。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承包模式;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44(2016)22-0132-02 1.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1.1 对建筑行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大型建筑行业中基本上都采取多人法人形式,一般都有多个子公司。

在营改增模式下要对所有的纳税环节根据进项和抵扣的方式进行征税,一旦链条比较长,那么势必就会造成风险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经营上受到影响。

因此可以说随着法人层级以及管理层级的增多,对营改增的管理将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

1.2 在工程预算中的影响工程预算管理一般来说会对工程的投标报价造成影响,因此对企业承包工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增值税是以价外税的形式存在的,营改增之后的投标报价会通过增值税项税额和工程造价之间进行分开的实行,这样就会导致工程中的税额不能进行正确估计。

这也促使工程的造价控制工作难以实行,缺少正确的评估将会导致工程出现负税问题,不仅给工程投标报价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同时也将威胁到工程的任务承揽。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营改增的提出,对于工程建筑行业来说是一种新的挑战。

早在2011年,我国有关部门就颁发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法规条例,其实也就是营改增,有效的拉开营改增税收的帷幕。

同时对我国的工程建筑行业的整体造价、承包的模式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工程建设单位在承包的过程中,要想提高提工程的经济效益,就要对工程中的整体造价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改变工程陈承包的模式,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工程中的经济效益,也使我国的工程建筑行业的承包的中进行了一定的改变,紧跟着时代发展的脚步,这样也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产生的影响从工程建筑企业的角度来分析,工程中的整体造价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开支、施工材料开支、交通费用等,其实也就是工程在建设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在某种程度上讲,工程的造价就是在工程施工中的费用,其实也就是工程中的固定资产。

在营改增的提出对工程造價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影响,就从工程造价的角度进行分析,营改增的改革对逛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工程施工单位的资金流动,在一定程度上都造成了影响,下面以营改增对工程造价造成的影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第一,工程中的固定资产。

营改增与工程中的总造价相比,营改增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工程项目工程中的各项税收,将项目工程的投资金额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在这样的情况下,营改增对工程中的造价造成了巨大影响,直接降低了工程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

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筑行业领域也到了有效的发展。

当工程投资等行为得到重视时,营改增对工程在购买新得施工设备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将税收的金额降低,正也可以是工程施工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这样对较小的施工单位老说,通过营改增税收制度,可以使施工单位的规模一定程度上扩大。

另外,企业在工程投资的过程中,受到营改增的影响,施工进度明显缩短。

同时我国为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提供了先进的设备,以此促进营改增税收制度的进程。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营改增”在工程造价控制与工程承包模式的方面“营改增”模式将产生较为直接的决定性作用。

在不同的领域当中,“营改增”将会带来效果不同的影响,但在工程造价与承包模式上的效果较为统一。

基于这一情况,本文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当前“营改增”体系模式中的问题,对工程造价控制及其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改善策略。

标签:营改增;工程造价;影响;应对策略近些年来,我国的相关单位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营改增”制度进行了适当的改革,保证我国在这一政策下能够对社会经济有所控制,并且也正式拉开了我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帷幕。

这一政策的落实也对我国的很对企业以及建筑单位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并且在这样的基础下,工程的计价方式、利润核算模式也相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并在体制模式的带动下产生了一系列的波动。

因此,对“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对工程控制及承包模式方面的影响研究也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采取合理的应对方案也将改善当前的工程市场情况。

一、“营改增”对当前的计价体系的具体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一)该政策改变现行计价体系的计税模式当前的很多建筑工程企业并为完全实行“营增长”的政策,在计价方式上仍采取的是传统的计税方式。

但整体效率仍然较低。

若企业全面实行“营增改”政策,在课税对象以及计税方式声也将起到极其重大的变化。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影响之下,在“营改增”模式的实施之后,对现存的计价模式体系就必须进行适当的整改,使其能够与工程相吻合,并具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确保在计价税收过程中有一定的法律支持。

(二)“营增改”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彻底我国“营增改”政策的落实将能促使我国的建筑企业对各个环节进行缴税增值,并使各个环节衔接密切,呈环环相扣的发展关系,并且在人工材料与机械应用上都将对这一目标进行具体的实现。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对建筑工程行业在信息价值以及市场具体价格的采集上进行综合的考量,使整体的组价过程的复杂性有所提升,并且将我国的工程计价体系构建的更加严谨细致,保证价税分离的程度最大化。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与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其措施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与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其措施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与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其措施【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建筑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和税负的变化,会对企业的成本和收入产生影响。

对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政策可能导致利润空间的挤压,需要企业调整财务策略和经营模式以适应新政策。

为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挑战,建筑企业可以采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强财务管理等措施来应对税负增加的压力。

在营改增政策的大背景下,建筑企业需要及时调整策略,灵活应对,以确保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建筑企业可以在新政策下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总承包业务、建筑企业、影响、措施、政策、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营改增政策是指我国在苏州试点后,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一项税制改革措施,即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建筑企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过去,工程总承包业务通常是按照营业税税率进行征税的,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而言税率较低,对于工程总承包商来说有可能会减轻税负,提高利润空间,但同时也需要适应新的税制政策和税务申报程序,增加了工作复杂度。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也是双重的。

一方面,建筑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主体之一,同样会受到税制改革的影响;建筑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供应商的调整影响,导致成本的波动。

针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种种挑战,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建筑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保持业务的稳定发展。

接下来将详细探讨营改增政策对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建筑企业的具体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2. 正文2.1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影响1. 成本压力增加:营改增政策将原来的增值税税率转变为营业税税率,导致总承包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

这将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降低企业盈利能力。

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营改增论文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摘要建筑业是一个涉及面广泛的行业,现行税制设计较为复杂。

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美和发展,“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的EPC工程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就“营改增”在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阐述。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EPC一、“营改增”的意义和趋势长期以来,建筑业的增值税、营业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的建筑业的做大做强,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营改增”有效地避免企业重复征税,使得税负更加合理。

它能够使税制结构优化,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会对EPC 企业(Engineer、Procure、Construct,指企业对一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税收产生重大影响。

建筑业EPC工程营业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率为11%,由于进项税可以抵扣,但预计税负不但不能减少反而有所上升趋势,由于“营改增”后所有的进项税都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像水电费,水泥,沙石,混凝土无法获得增值税正式发票,像施工单位的人工成本采用闲散的农民工不可能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即使劳务外包但由于劳务公司的利润微薄,很难提供增值税专业用发票,这些因素都影响进项税的抵扣,因此“营改增”不但没有低降税负反而有所增加,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二、“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前,建筑业EPC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定性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税负的轻重,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事宜,如果不考虑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附加费,建筑业的税负由3%左右减少到2.91%,而对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增减取决于进项税额扣除的多少,所以说,“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建筑企业自身的定性有着特别大的影响。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营改增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营改增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营改增”的影响及应对策略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建筑行业也迎来了新的挑战。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行业也被纳入其中。

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和分包商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本文将从“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影响入手,分析其中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影响1. 合同价款调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税金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也有所调整。

合同价款将受到税率变动的影响,分包商需要根据新的税率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2. 合同税收筹划在“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和分包商需要对合同税收进行更加精细的筹划。

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 供应链管理优化“营改增”政策要求建筑企业和分包商在供应链管理上进行优化。

分包商需要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和及时性,降低税负。

4. 企业财务管理升级“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和分包商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挑战及策略1.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建筑企业和分包商应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确保在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符合政策规定。

2. 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和分包商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价款的合理性。

同时,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得到切实履行。

3. 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筑企业和分包商应优化供应链管理,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合作,确保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同时,加强对供应商的考核,及时调整供应链,降低税负。

4. 加强财务管理建筑企业和分包商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发票丢失、被盗等风险。

营改增后怎样签订工程合同

营改增后怎样签订工程合同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也纳入了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后,如何签订工程合同成为许多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营改增对工程合同的影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对工程合同的影响1. 合同价款的确定营改增前,工程合同价款通常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

营改增后,增值税纳入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合同价款应包括工程成本、利润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合同价款。

2. 发票的开具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合同金额即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管理营改增后,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增值税管理规定,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销项税额的申报等工作。

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应及时办理税务结算,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实。

二、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 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签订时,企业应根据项目特点和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

目前,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应充分考虑项目规模、税率、抵扣等因素。

2. 明确合同条款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条款,包括税率、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税务责任等内容。

合同条款应具体、明确、合法,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依据。

3. 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

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4. 加强税务风险管理营改增后,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企业可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合规。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与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其措施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与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其措施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与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其措施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实行单一的增值税制度。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建筑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篇文章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影响1.成本增加营改增后,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不能或延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要自行缴纳增值税。

由于建筑业的材料和劳动力等成本都含有很高比例的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会导致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成本增加。

2.资金流动性不足营改增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导致资金流动性不足,进而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负重营改增后,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7%。

而部分建筑业的生产成本含有较高比例的增值税,因此企业税负重将明显增加。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1.增加成本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纳税基数将更大。

由于建筑业的材料和劳动力等成本都含有很高比例的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会导致建筑企业的成本增加。

2.资金周转不灵营改增后,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及时、准确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导致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资金周转不灵。

3.税负重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7%。

而部分建筑业的生产成本含有较高比例的增值税,因此企业税负重将明显增加。

三、措施1.加强内控管理营改增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筑企业需要提高纳税主体责任意识,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定标准化的内部操作流程和内控管理流程,确保开票精确无误。

2.协商处理建筑和工程总承包企业需在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积极协商处理。

在确保及时税金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发票,降低企业资金流动压力。

3.完善财务管理企业应该建立起准确的财务核算体系,明确各项费用的具体成本,并控制好税负比例,通过加强内部的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

4.技术升级在成本上增加税负比例的同时,建筑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还应注重技术创新、成本降低,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对e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EC(Engineering, 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模式因其高效集成的特点,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营改增政策对E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具体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EC工程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重新审视税务成本。

在营业税时代,EC企业通常只需关注项目的整体造价和利润空间。

随着增值税制度的推行,税率的变化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税负。

因此,企业在签订EC合同时,需要更加细致地分析和计算税费成本,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营改增政策促进了EC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的细化。

在传统的营业税体系下,合同内容往往更注重工程量的确定和成本的控制。

而在增值税体系下,合同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纳税义务,包括税率、发票开具、税额抵扣等细节。

这要求合同条款必须更加明确和具体,以避免因税务问题导致的纠纷。

营改增政策对E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风险分配机制产生了影响。

在营业税时代,风险分配相对简单,主要由承包方承担。

但在增值税制度下,由于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风险分配变得更加复杂。

合同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承担的税务风险,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

营改增政策也影响了E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定价机制。

在营业税体系下,合同价格通常是固定的,而在增值税体系下,由于税率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工程造价,因此合同双方需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定价策略,以适应税率变动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还要求EC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管理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企业需要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税务合规性的监控,确保各项税务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需要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以便更好地应对增值税环境下的财务管理挑战。

epc合同混合销售营改增

epc合同混合销售营改增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EPC模式是指工程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

然而,在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后,EPC合同混合销售如何进行纳税及开票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一、EPC合同混合销售的概念EPC合同混合销售是指EPC工程承包商在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时,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技术服务。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服务:EPC承包商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工程设计方案,涉及技术服务。

2. 采购服务:EPC承包商负责工程所需物资的采购,涉及货物销售。

3. 施工服务:EPC承包商按照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涉及技术服务。

4. 试运行服务:EPC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后,负责试运行,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技术服务。

二、营改增政策对EPC合同混合销售的影响1. 纳税人身份认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EPC工程承包商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混合销售中,如涉及货物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税率适用:EPC合同混合销售中,设计服务、施工服务、试运行服务适用6%的税率;货物销售适用13%的税率。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EPC工程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实际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4. 开票要求:EPC工程承包商在提供混合销售服务时,应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物销售和服务金额,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算。

三、EPC合同混合销售的纳税及开票建议1. 分别核算:EPC工程承包商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服务金额,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2. 依法纳税:EPC工程承包商应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依法缴纳增值税。

3. 优化合同:在签订EPC合同时,明确货物销售和服务金额,避免产生争议。

4. 加强沟通:EPC工程承包商与业主、供应商、税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确保税务合规。

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篇一: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本文为天岳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注册税务师/赫鹏EPc总承包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

这种操作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工艺及结构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根据现行《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中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XX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XX]30号),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对于包发商及承包商来说至关重要,EPc合同中的约定将决定双方日后合作项目的总体税负水平及涉税事项。

因此,在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承包商应该尽可能的规避税务风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众所周知,20XX年1月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上海试点后,8月起又相继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十个省市试行。

根据税制改革部署,20XX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将扩大至全国范围,这将对各行业税负带来较大影响。

本文旨在营改增政策的变化对EPc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策略,对企业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相关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分析并提出专业税务建议。

典型案例:a公司为中国境内法人企业,B公司为中国境内一家具备设计资质且有能力承建电厂的专业施工企业,a公司、B公司均为山东省企业,且均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EPC项目合同节税签订技巧

营改增后EPC项目合同节税签订技巧

营改增后EPC项目合同节税签订技巧EPC项目合同是工程采购施工(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合同,由于其涉及到设备采购、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等多个环节,税务方面的问题是非常复杂而重要的。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EPC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EPC项目合同在营改增后的节税签订技巧。

一、了解营改增政策在EPC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了解营改增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生产经营税改为增值税,并将增值税率分为不同档次,影响到了合同的税务处理。

因此,EPC项目的签订方和承包方都需要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深入了解,以便更好地掌握节税签订技巧。

二、分类处理增值税税率根据营改增政策,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有所不同。

在签订EPC项目合同时,应根据所涉及行业的税率规定,仔细划分合同中各项工作的性质,以便分类处理增值税税率。

合同中明确区分的不同工作或物资,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合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EPC项目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常重要的税务凭证。

为了节省增值税支出,双方可以合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

例如,承包方可以要求签订合同时,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报销,以减少增值税的实际负担。

同时,签订方也要确保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四、灵活运用按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在EPC项目合同中,按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常见的做法。

这意味着增值税是按照合同总价计算和开具的,无论工程进度如何。

为了节省增值税支出,承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税务规定,灵活运用按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

例如,可以将一部分服务或物资分摊到其他合同中,以降低EPC项目合同的合同总价,从而减少增值税的金额。

五、合理运用进项税额抵扣承包方在签订EPC项目合同时要合理运用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承包方购买用于项目施工的服务和物资所支付的增值税。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策略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策略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策略摘要:“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提出和实施,有效避免了重复纳税,使企业税务负担得到降低,与此同时,包括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承包模式等均收到不同影响,在新税制模式下,工程造价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均需做出调整,承包模式也面临材料、用工分离的可能,分析“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策略以及对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策略可以为之后的工作提供一定依据。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承包模式;影响及策略1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1.1对全面预算的影响在全面落实营改增以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资产、成本以及收入等,因此,必须合理地调整全面预算管理相关监控体系和编制原则等。

相关部门还应对全面预算管理措施进行完善,并展开科学的税负预算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受营改增的影响,建筑企业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必须对组织管理以及经营战略等进行优化和调整,并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入手,构建独特的全面预算管理模式,并以全新的模式为基准,科学地构建预算过程管控和指标分解措施等。

与此同时,企业经营过程中,还应全面分析上述指标受增值税的影响程度,对下达目标值进行重新分析。

同营业税相比,筹划、核算以及管理工作在增值税实施的过程中,难度都有所提升,而成本、收入等受增值税的影响也应当在预算考核体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并且,现阶段企业经济效益同控制增值税的能力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全面预算考核指标中应当融入增值税税负预算这一内容。

1.2对采购定价的影响在落实增值税后,企业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组成的,这一区分是建立在不同的年销售额基础之上的。

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在运行过程中,会对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应用,而简易计税方法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应用的。

正因为一定的差异产生于计税方法当中,同时我国各个业务领域所拥有的税率也存在差异,这样一来,增值税发票在由纳税人提供的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增值额。

例如,在购买材料过程中,如果材料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应用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额进行计算的过程中,应以17%作为基础比例;运输服务由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在对增值税额进行计算的过程中,应以11%作为基础比例;如果在采购程中,材料生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3%作为基础比例。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意味着建筑行业也由原来的营业税制转向增值税制。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的签订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本文将从合同税率、合同条款、税务处理等方面分析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一、合同税率的变化营改增前,建筑行业适用营业税率为3%,再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综合税率为3.48%。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这意味着,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需要明确合同适用的税率。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执行,税率调整不会影响合同总价。

二、合同条款的变化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条款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计价方式、支付方式、发票开具等内容。

例如,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价款不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

此外,合同还应当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期、安全生产、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条款的明确约定有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三、税务处理的变化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的税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首先,承包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凭发票抵扣进项税。

其次,承包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外,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抵扣进项税、减免税等。

四、合同签订注意事项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合同适用的税率,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税率的稳定性。

2.明确合同计价方式,确保价款支付的合理性。

3.明确发票开具要求和时限,确保发包人能够及时抵扣进项税。

4.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税负。

5.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

总之,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签订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明确合同条款,合理处理税务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权益保障。

营改增对工程合同影响

营改增对工程合同影响

营改增对工程合同影响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必要的。

简单来说,该政策的核心是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这意味着在工程合同中涉及到的诸多环节,如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等,都将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具体到工程合同,营改增的实施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 税率的变化:在营改增之后,原本适用的营业税率被增值税率所取代,这直接影响了合同中的税费计算方式。

例如,如果原合同是基于3%的营业税率签订的,那么在营改增后可能变为适用11%或者9%的增值税率。

这一变化需要双方重新协商合同金额和税费承担问题。

2. 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体系下,企业在购进材料和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对于工程合同来说意味着成本控制的优化,因为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机制来减少税负。

3. 发票管理要求提高:由于增值税对发票的管理要求更为严格,工程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开票、认证和抵扣规则。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财务管理难度,也对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4. 价格谈判空间:在营改增政策下,由于税率的变化和进项税额的抵扣机制,合同双方有了更多的价格谈判空间。

承包方可以通过提高报价来转嫁税负,而发包方则可以通过谈判争取更优惠的价格。

5. 合同条款的调整:为了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工程合同中可能需要增加或修改一些条款,比如明确税费的承担方、调整付款方式和时间、规定发票开具的具体要求等。

营改增政策对工程合同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

企业和项目管理者需要充分理解政策内容,合理调整合同条款,以应对税制改革带来的挑战。

同时,这也是一个机遇,通过优化税务管理,企业可以在新的税收环境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作为范本,建议在制定或修订工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列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并在合同中注明税费的承担方。

- 规范发票管理流程,确保所有交易都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持。

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

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

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摘要: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省份推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今年“营改增”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大。

“营改增”政策会对建筑行业的EPC工程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可能提高。

笔者就“营改增”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字:营改增建筑业 EPC一、EPC工程与“营改增”建筑业涉及的工种种类繁多,涉及的行业也颇为众多。

因此,在实施建筑活动时要考虑众多的因素,笔者就建筑业中的EPC工程与“营改增”的关系进行探讨,来分析“营改增”对于EPC工程的影响。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EPC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会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这样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可能提高。

二、“营改增”实施后EPC工程税负增减活动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EPC工程总承包税负可能会有所提高。

(一)人工费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依据其它行业的实施现状来看,在建筑劳务方面,应该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一般而言,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

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

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

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二)施工机械问题建筑行业在进行建筑施工的情况下,除了人工费用是一项非常大的开支外,施工机械也是一项比重不轻的成本。

通常在进行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从两个地方来获取施工所需要的机械,一种是建筑企业从租赁公司租用的,另一种则是企业自行购买的。

建筑行业在实施这一政策以后,买进的机械是可以凭发票来进行抵扣的,这样看来,“营改增”政策似乎对于降低施工机械的费用支出有着一定的作用,但是进行分析后会发现并不是这样。

工程类合同营改增对接处理

工程类合同营改增对接处理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政策已经全面实施。

对于工程类合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营改增政策对工程类合同的影响入手,探讨工程类合同营改增对接处理的注意事项。

一、营改增政策对工程类合同的影响1. 税率调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工程类合同的税率发生了调整。

在此之前,工程类合同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综合税率为3.48%。

而营改增后,工程类合同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9%。

这就意味着,在签订工程类合同时,双方需要重新确认税率,并按照新的税率执行。

2. 计税方法变化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工程类合同的计税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在此之前,工程类合同的价款通常是固定的,不因税收政策变化而调整。

而营改增后,工程类合同的计税基础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甲供材不计入工程款,即发包方采购材料后交给承包方直接使用,并另行支付其他工程款,承包方仅对实际取得的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甲供材计入工程款,即发包方采购材料后,将其计入工程总价款,承包方对工程总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发票管理要求更高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工程类合同的发票管理要求更为严格。

承包方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包方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对其进行进项税抵扣。

这就要求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务必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和时限,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税收合规。

二、工程类合同营改增对接处理的注意事项1. 明确税率在签订工程类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适用的税率。

如前所述,营改增后,工程类合同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9%。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税率,并按照新的税率执行。

2. 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工程类合同营改增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

对于甲供材不计入工程款的情况,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约定明确的材料交付时间和金额,以便承包方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合同的影响与对策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合同的影响与对策

2016. 9(下) 现代国企研究63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开展全面实施营改增。

增值税制度下价税分离、抵扣纳税。

但营改增要求“三流一致”,即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

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也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才可以对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

工程合同、采购合同等是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载体。

营改增前后,合同的条款发生的根本性的改变,而这些改变,直接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否顺利抵扣,能否有效减税,甚至关系到合法与否,最终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施工企业应根据最新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对经营合同作出全面修订,以应对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变化,防范涉税法律风险。

一、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合同存在的主要风险:(一)合同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

经营决策不合理,资质借用、违规分包或联营等可能造成合同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

同时,合同拟定不专业,评审不细致等也可能造成合同签订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导致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不准确。

营改增之后,由于税法管制相对宽松,合同无须约定企业有关信息。

营改增后,合同约定的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与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信息高度一致,否则,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

主要是合同未进项价税分离,未单独体现税款,不符合价税分离的管理要求。

(四)发票的类型约定不明确。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对发票的类型要求不严格。

营改增后,只有取得合格的增值税完税凭证才能抵扣进项税。

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发票类型。

否则,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企业将增加税负和成本。

(五)工程承包合同未按服务内容分别列示金额。

EPC总承包模式已成当下流行的工程承包模式,因其服务的工作内容不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相同;施工企业其他可能存在混合经营的业务合同如设备制造兼运输业务等,如果约定不明,无法满足不同税率业务分开核算的要求,导致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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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发布时间:2013-07-29点击次数:75 发布人:天岳税务本文为天岳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注册税务师/赫鹏EPC总承包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

这种操作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工艺及结构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根据现行《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中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对于包发商及承包商来说至关重要,EPC合同中的约定将决定双方日后合作项目的总体税负水平及涉税事项。

因此,在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承包商应该尽可能的规避税务风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众所周知,2012年1月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上海试点后,8月起又相继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十个省市试行。

根据税制改革部署,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将扩大至全国范围,这将对各行业税负带来较大影响。

本文旨在营改增政策的变化对EPC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策略,对企业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相关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分析并提出专业税务建议。

典型案例:A公司为中国境内法人企业,B公司为中国境内一家具备设计资质且有能力承建电厂的专业施工企业,A公司、B公司均为山东省企业,且均为一般纳税人。

2013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协议》。

工程总承包范围为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工程的全部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和电网接入系统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A公司为工程发包人,B公司为工程承包方。

根据《EPC总承包协议》的约定,B公司负责按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EPC 总承包协议的约定,进行勘测设计、材料采购、设备采购、设备检验检测、建筑安装施工、材料检验检测、测试、并网安全评价、竣工投产、性能试验等所有工作,直至完成工程至正常并网发电。

一、原有政策体系下重复征税之税收风险及建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业劳务来讲,其计税依据不仅包括施工方收取的工程款,还包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等。

税务机关对B公司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并不是按照与A公司结算金额计算缴纳,而是以整个项目工程造价作为其营业税计税依据。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重复征税问题,总局又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设备投资额可以不并入建筑业计税营业额:1、供货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第一种情况前提条件为供货方既本案中的B公司具备建筑安装资质,销售自产货物又提供安装劳务的情况下,可以向购货方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而不是把设备价款并入计税营业额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可以分别核算其货物销售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但B公司本身并不是设备生产厂家,B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设备为自其他单位采购而非其自产,显然不符合23号公告之要求。

2、甲供设备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根据政策规定,甲供设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A公司作为发包方即甲方自B公司采购的设备金额可以不并入建筑业计税营业额征税。

另外,税法上对于何为甲供设备以及如何认定历来又存在诸多争议。

例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1、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3、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4、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

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

三、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材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

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由此看来,税收政策上对于设备规定的具体概念并不十分明确,目前关于设备及材料划分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同时,政策要求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材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

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甲供设备在政策方面对账务处理有其较为严格的要求,一但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税收损失。

因此,A公司与B公司应对EPC总承包合同的设备及施工部分作合理的合同拆分并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以规避重复征税的税收风险。

二、营改增体系下重复征税之税收风险及建议在新的流转税法体系下,B公司承包的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各项业务涉税情况产生较大变化。

1、总承包协议之税收风险及建议A公司应规范与B公司的施工及采购合同,将合同明细合并为设备采购、建筑安装施工、勘测设计等大项,核算各大项工程量或价款额,由A公司与B公司分别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注明各项目价款;同时在账务处理时对各项目分别收入、成本进行核算,使之形式更加符合税法的规定,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风险。

2、施工类合同之税收风险及建议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分项签订,包括:施工合同、勘测设计合同、材料检测合同、安全评价合同等子合同。

在以往的流转税体系下,以上项目分别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施以后,部分项目适用税种及税率产生较大变化。

主要包括:(1)勘测设计劳务应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2)材料检验测试劳务应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六)鉴证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3)并网安全评价劳务应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由于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上符合条件征收增值税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适用税率为6%,B公司应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税制改革而导致B公司税负升高的部分,B公司可以向A公司要求从合同价格上给予一定的补偿。

目前针对该事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B公司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B公司应预先准确核算各子合同实际价款,如果不能分拆合同,应在施工合同中注明各项目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风险。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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