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武汉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局2014年8月7日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八章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武汉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30•【字号】武发[1997]8号•【施行日期】1997.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武发[1997]8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的重要举措,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执行,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贯彻执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紧密结合实际,逐级抓好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责任制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保证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30日《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廉洁从政;(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三)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四)自我约束与检查监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武劳社〔2004〕92号)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06-9-25 0:00:00 字体显示:【大】【中】【小】享受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各有关单位,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障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的实际情况,对2004年度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医疗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如下:一、个人帐户补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比例进行调整:(一)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划入比例由0.9%调整为1.4%;(二)工作人员年龄在36岁至45岁(含45岁)的,划入比例由1.4%调整为2.1%;(三)工作人员年龄在46岁(含46岁)以上的,划入比例由1.9%调整为2.9%;(四)退休人员划入比例由2.4%调整为3.6%。
二、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通过市社会保障五保合一电子政务系统记载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的,其超过部分的补助比例,工作人员由50%调整为60%、退休人员由60%调整为70%,医疗费补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对工作人员补助比例由60%调整为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由65%调整为75%。
属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助仍执行《武汉市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武政办[2001]267号)第十四条规定。
四、本《通知》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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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改革发展2014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继续加强促进发展、生态保护、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将改革精神贯彻于政府立法工作始终,用政府立法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深化,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提供法治保障。
各起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现实迫切需要的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在规章起草制定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扎扎实实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规章草案外,其他规章草案均要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或者起草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意见分歧较大的规章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调查机制,继续执行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在立法程序上积极探索立法听证等做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领导落实、方案落实、责任落实”的要求,成立起草工作组,确定项目具体负责人,制订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提出具体工作环节和工作步骤,明确各时间阶段的主要任务;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政府规章调研、起草、协调、修改、送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将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
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共识,引导社会预期。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及时全面阐释政策。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三、解读主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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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0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原则。
坚持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部门收入预算按综合预算要求编制,部门支出预算按零基预算要求编制。
(二)实行优先保障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中央八项规定100问

前言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来,中央、省、市、区及各级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纪条规的愿望尤为迫切。
但由于有些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一些党员干部在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存在一些困惑,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为进一步引导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谨慎用权、秉公用权、规范用权,熟练掌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各项政策要求,我们精心编辑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策规定解答》一书。
本书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共收录了18个方面100个重点问题的解答,其主要根据中央、省、市、区的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部分内容参照省、市、区目前通行的做法与标准,经过区有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本书作为我区内部试行资料,供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把握执行,不得擅自上网传阅,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今后,如上级出台新的制度及标准,按新的制度及标准贯彻执行。
由于编制水平有限和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编者2016年3月目录公务接待 (1)商务接待 (4)差旅费 (8)公款旅游 (11)因公临时出国(境) (13)津贴补贴发放 (15)办公用房、楼堂馆所 (21)公务用车 (24)会议活动 (27)收送礼品、礼金 (30)“带彩”娱乐 (32)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33)出入私人会所 (35)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6)工会经费开支及福利 (41)慰问活动 (46)公务卡结算 (48)财务票据 (50)公务接待1.党政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公务接待?答: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对有公函的公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2.公务接待就餐的场所有何规定?答:所有公务接待工作餐一律安排在单位内部食堂,单位内部无食堂的可安排在区党校食堂或区机关食堂,也可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27
•【字号】武政办[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的通知
(武政办〔201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18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2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已顺利完成内设机构调整任务,并已按调整后的内设机构运行,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印发给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

武汉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武财社[2007]543号【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7.11.21【实施日期】2007.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社〔2007〕543号)各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结合目前和明年年初有关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应按规定要求迅速组织启动辖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展参保登记,核定参保人数及其人员分类情况。
二、各区财政局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参保人数,按规定补助标准和渠道,编制2008年本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于2008年元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同时上报有关表格(表样附后)。
三、各中心城区、开发区、风景区财政局于2008年3月底前,将应上缴市财政的区级财政补助资金解缴“市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户名:武汉市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行花桥支行,帐号:840288-08183308093001)。
四、各远城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劳动保障局,于2008年3月底前,将本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展情况及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
经审核后,市财政将市级应补助资金核拨各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
五、其他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现行财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57b2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3f.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精神,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二)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调整标准(一)老职工的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98元,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13元。
(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由按月补贴调整为按月定额补贴,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340元,科级380元,处级480元,厅(局)级620元。
机关工勤人员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高级工和20年(含)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340元,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和20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380元,高级技师480元。
三、住房补贴计算公式及发放方式(一)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新标准一次性发放。
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标准1992年底前法定工龄)补贴面积已发放补贴总额。
(二)新职工按月定额补贴,从本通知执行之月起按月发放,此前工作时间的补贴按新标准补发。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给予的经济补贴,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一种规定,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是公务员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不同地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满足不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会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报销封顶线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公务员自行承担。
报销范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范围,一般来说,报销范围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报销流程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一般来说,报销流程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规定,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能够得到便利的服务。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经济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武政办〔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1日武汉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4号)和《全国爱卫办关于2021年国家卫生城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21〕2号)等文件要求,2021年我市将接受国家卫生城市第二轮复审。
为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有关要求,围绕建设美丽武汉、健康武汉、精致武汉目标定位,以优化完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为载体,以提高城市品位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为目标,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有效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持续提升城市文明卫生程度和城市生活品质,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确保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各项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标本兼治、重点突破、统筹推进”“为民创建、创建为民、成果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统筹,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丢分,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巩固、扩大和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成果。
(三)工作目标。
在我市2014年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17年通过国家卫生城市首次复审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我市卫生水平,不断优化市容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实力、提升城市品位,充分展现我市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绿、空气更洁净、市容更优美、食品更安全、居民更健康的良好形象,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行动,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确保2021年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
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办文[2005]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2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办法》的通知
(武办文[2005]7号)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3月2日
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卫生局
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工作,特制定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如下:
统一市、区所属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医药费实行分级负担,管理仍按原渠道分级分别实施。
一、定点医院。
享受保健医疗、优诊医疗离休干部按原规定执行。
享受一般医疗待遇的市、区所属离休干部在原一所市(区)级定点医院外,可在全市离休干部定点医院范围内自愿选择,增加一所定点医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武政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的通知(武政办〔2010〕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提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其医药费负担,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医保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补助标准的对象:市级统筹范围内按照《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武汉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武政办〔2006〕111号)、《武汉市市属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武政办〔2008〕182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关于对市国有特困企业“4555”再就业困难的下岗人员实施社保援助的通知》(武劳社〔2006〕35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国有特困企业“4555”下岗人员。
二、对在职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和“4555”下岗人员,按照35岁以下、36岁至45岁、46岁以上的年龄段,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分别按3.1%、3.4%、3.7%的比例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
三、对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的人员和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本人月退休费为基数(本人月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分别按70岁以下4.8%、71岁以上5.1%的比例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
四、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进行调整。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5b7f48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7b.png)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2005年5月19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是全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正确把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好区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
市直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创新、亲民、务实、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6d20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af.png)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预算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市级预算部门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等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
第四条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资产存量、资金管理和收入状况,在对现有闲置资产进行调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市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武政办〔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深化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3日武汉市深化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以下简称“四办”),全力打造全国服务环境最优和营商环境最好城市,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快更好更方便为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与“数字政府”建设,着力推动政务服务理念、方式、作风全方位和深层次变革。
到2019年6月底,形成全方位推进“四办”改革格局;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营商环境重要指标对标优化成效明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环节及申请材料精简、办理时限压缩比肩国内最优城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基本实现。
到2019年底,政务服务事项“四办”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马上办”达到60%以上;市区两级事项“网上办”分别达到90%、80%以上;面向自然人提供现场办理事项“就近办”达到70%以上;“一次办”达到90%以上。
政务服务环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一)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对标优化1.调整优化“权责清单”。
结合全市机构改革,调整优化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制订并公布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同步录入省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吕政办发[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140号)市直各委、办、局、处:《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确保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廉洁、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政府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分为医疗照顾人员和一般人员。
其中,享受医疗照顾人员范围参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1]5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级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其他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地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医疗补助的筹资水平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逐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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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1]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
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筹集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的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单位负担的列入“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
第九条医疗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规定编制和上报医疗补助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条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一条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20%用于个人账户的补助;
(二)50%用于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补助;
(三)30%用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补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比例划入:
(一)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含35)以下的,划入0.9%;
(二)工作人员年龄在35至45岁(含45)的,划入1.4%;
(三)工作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上的,划入1.9%;
(四)退休人员,划入2.4%。
第十三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国家公务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个人账户支付和现金支付)超过1200元的,其超过部分对工作人员按50%、退休人员按60%补助,但医疗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补助:
(一)3万元(含3万元)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60%,对退休人员补助65%;
(二)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80%,对退休人员补助85%;
(三)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85%,对退休人员补助90%;
(四)20万元以上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90%,对退休人员补助95%。
第十五条下列医疗费用不能纳入补助范围: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
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各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并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