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器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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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1.外观检查规定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2.维修检查规定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a.酸碱型灭火器;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

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标准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标准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维修、充装工艺操作规程;1.1引言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本企业特制订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维修工艺操作规程,适用于维修操作和检验过程。

灭火器低于正常工作压力值的必须进行检修;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维修检验;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检验维修。

若遇到专业机构人员或者业主要求检验的,也可进行检验维修。

1.2执行依据: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A95-2007《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T 12137-2002《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 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 4066.1-2004《干粉灭火剂第一部分:BC干粉灭火剂》GB 4066.2-2004《干粉灭火剂第二部分:ABC干粉灭火剂》1.3灭火器进企业1.3.1用自来水对每具灭火器进行清洗,遇到油污和水泥结块等情况,应作特别清洗;按送修单位、规格分类安放,开具维修单并入维修台帐。

1.4维修操作过程1.4.1维修前的检查1.4.1.1 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1.4.1.1.1 没有厂名和生产日期,或已无法辨认的;1.4.1.1.2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1.4.1.1.3筒体表面锈蚀面积≥1/3或连接部位完全锈蚀的;1.4.1.1.4筒体严重变形的;1.4.1.1.5 筒体为平底或外置式贮气瓶的;1.4.1.1.6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1.4.1.1.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1.4.1.1.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1.4.1.1.9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1.4.1.1.10被火烧过的灭火器;1.4.1.1.11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1.4.1.1.12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1.4.1.1.13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气体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气体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气体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 引言本文档记录了气体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检验批质量验收的过程和结果。

该验收记录的目的是确保气体式灭火器安装设置符合相关要求,以保证灭火器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灭火。

本次验收由以下人员参与:- 灭火器安装单位代表- 灭火器生产厂家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2. 安装设置检验批2.1. 安装位置验证安装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安装位置应考虑到火灾可能发生的区域和易燃物的分布情况,确保灭火器能够迅速且有效地进行灭火。

2.2. 安装高度确认灭火器的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灭火器的安装高度应使操作人员能够方便地拿取和操作灭火器,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地使用。

2.3. 安装密度检查灭火器的安装密度是否达到要求。

安装密度应根据场所的火灾特点和灭火剂的性能进行确定,以确保能够有效地覆盖火灾可能发生的区域。

2.4. 安装固定验证灭火器的安装固定是否可靠。

灭火器应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以防止在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被移动或倾倒。

2.5. 附属设施检查灭火器的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包括压力表、喷嘴、管路等附属设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 质量验收记录根据对安装设置检验批的检查,以下是质量验收的结果:3.1. 安装位置经验证,安装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3.2. 安装高度经测试,灭火器的安装高度符合规范要求。

3.3. 安装密度经检查,灭火器的安装密度满足要求,并能够有效覆盖火灾可能发生的区域。

3.4. 安装固定验证结果表明,灭火器的安装固定可靠,能够防止在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被移动或倾倒。

3.5. 附属设施经检测,灭火器的附属设施完好,各项功能正常。

4. 结论根据安装设置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确认气体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符合相关要求。

该灭火器安装可以投入使用,并能够在发生火灾时有效地进行灭火操作。

5. 参与人员签字本次验收记录由以下人员签字确认:- 灭火器安装单位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灭火器生产厂家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气体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2.2材料、器材2.2.1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4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3.1.3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2.2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配置验收4.1一般规定4.1.1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1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

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5.4 报废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1酸碱型灭火器;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灭火器检查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总

灭火器检查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22.
4.2.1 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34.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a)酸碱型灭火器;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35.
17.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8.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9.
8.1.9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1.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灭火器检查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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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合格标准

灭火器合格标准

灭火器合格标准灭火器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广泛应用于家庭、工厂、办公场所等各种场合。

它的作用是在火灾初期将火灾扑灭,防止火势蔓延,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然而,为了确保灭火器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符合一定的合格标准。

本文将围绕灭火器的合格标准展开讨论。

首先,灭火器的外观和标识是判断其合格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

合格的灭火器外观应该整洁、无损坏,标识清晰可见。

灭火器上的标识应包括灭火剂种类、净重、使用方法等信息,以便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并正确使用灭火器。

其次,灭火器的灭火剂种类和灭火性能也是判断其合格与否的重要因素。

根据不同的火灾类型,灭火器的灭火剂种类也有所不同,如干粉灭火器适用于固体火灾,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电器火灾等。

而且,合格的灭火器应该具有较强的灭火性能,能够在火灾初期将火势扑灭,起到有效的灭火作用。

另外,灭火器的使用寿命和维护保养也是判断其合格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

灭火器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同时,灭火器的使用寿命也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的灭火器应当及时更换,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最后,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和数量也是判断其合格与否的重要因素。

合格的灭火器应当根据不同的场所和需要进行合理的配置,存放位置应当明显标识,方便使用者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找到并使用灭火器。

总之,灭火器的合格标准涉及到外观标识、灭火剂种类和灭火性能、使用寿命和维护保养、存放位置和数量等多个方面。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灭火器才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发挥有效的作用,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使用者在购买和使用灭火器时应当注意这些合格标准,确保所使用的灭火器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施行日期:2 0 0 6 年5 月1 日复习时间安排表规范简称条目复习时间(分钟)各科分值2018备注实务综合案例012气规灭火机理105 5 有已熟记5、6 30 已熟记联动控制20 已熟记2-3.1 30 已熟记3.2-3.4 20 已熟记4 20 已熟记013二氧化碳1、2、3 30 已熟记5、6、7 20 已熟记014气体验收2、3、4 10 已熟记5.2-5.5 20 已熟记E1 20 已熟记5.6-E4 20 已熟记7、8 10 已熟记总复习时间260.00 4.5灭火机理和适用场所(整理在灭火器规范里)5 操作与控制归纳整理:启动方式有三种: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机械应急操作(管网三种,预制前两种)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补充:CO2系统防止误动作误喷,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和气体灭火控制器上。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机械应急操作就是靠人为去开启选择阀和容器阀。

防护区门外设置的紧急启动/停止按钮不是启动方式,一旦灭火剂释放,就无法紧急停止,就不是联动;另外,即使及时紧急停止,报警信号仍然存在。

防护区设置:防护区应有人员疏散的通道和出口,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的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带有声警报的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消防交流蔻,群46944- 9530)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和检查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和检查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和检查规范(GB50444-2008)1 总则1.0.1为保障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居住建筑室内和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轻危险级场所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2.1.1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3 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2.1.2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

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2.1.3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材料、器材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2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2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3 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3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装置,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所,如办公楼、厂房、仓库等。

它能够快速有效地扑灭火灾,避免火势蔓延,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然而,为了保证气体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测与验收。

一、检测内容1. 清洁程度检测:检测灭火装置内外部的清洁程度,包括灭火器、管道、喷嘴等部件。

如果存在积尘或污垢,应进行清洗。

2. 电气接地检测:检测气体灭火系统是否能够有效地接地,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 气体压力检测:检测灭火装置内压力是否正常,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如果压力过高或过低,应及时调整。

4. 电气元件检测:检测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气元件,如控制器、报警器等是否正常工作,能否快速响应灭火信号。

5. 阀门、管道检测:检测灭火系统的阀门、管道是否正常开启、关闭,是否存在漏气、堵塞等问题。

6. 喷雾效果检测:测试灭火系统的喷嘴是否正常喷出气体,并且覆盖区域是否合适,喷雾效果是否满足要求。

二、验收要求1. 符合相关标准: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安装、检测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灭火装置设计与应用规范》等。

2. 安全性能达标:灭火系统应能够快速、有效地扑灭火灾,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检测与验收中,应测试系统的响应速度和灭火效果,确保安全性能达标。

3. 可靠性:灭火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安全装置,必须具备高可靠性,能够正常工作并保持良好状态。

在检测与验收中,要确保系统各个部件正常运行,没有损坏或故障。

4. 操作简便: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应简便、直观,方便使用者使用。

在检测与验收中,要测试系统的操作性能,并为使用者提供相关培训和操作手册。

三、检测与验收流程1. 检测前准备:确定检测时间和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和工具设备,准备检测相关文件和资料。

2. 检测方案制定: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的特点和相关标准,制定检测方案,确定具体的检测内容和要求。

3. 检测实施:按照制定的检测方案进行实施,逐项检测系统的各个部分,记录检测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200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该标准为首次制定,标准号为GB50444-2008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同时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现将规范中检查维修及报废章节摘抄如下,请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遵照执行。

5 检查与维护5.1 一般规定5.1.1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5.2检查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送修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5.4报废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co2灭火器称重标准

co2灭火器称重标准

co2灭火器称重标准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外观通常是圆柱形,内部装有高压的二氧化碳气体。

其称重标准主要根据其充装的压力和体积来确定。

一般来说,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称重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的行业标准。

在我国,消防器材的标准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其重量标准主要参考的是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根据这个标准,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重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灭火器总重量不应小于1.6kg。

2. 灭火器内装置的二氧化碳灭火剂的重量应不大于总重量的5%。

3. 灭火器内装置的二氧化碳灭火剂在20℃时的压力不应大于500kg/cm²。

这些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如果灭火器
的重量不符合这些标准,可能会导致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从而影响
其灭火效果或者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规范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规范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规范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应遵循的规范:GB16670-2006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25972-2010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其特点是“不导电、挥发性强的气态灭火剂,在使用过程中不留残余物”,同时,七氟丙烷洁净灭火剂对环境无害,在自然中的存留期短,灭火效率高且一定设计浓度下无毒、害,适用于有工作人员常驻的保护区。

在设计浓度的范围无火情的状态下内对人体没有损害!(设计标准一般是≤10%,有毒反应是10.5%)。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1、自动状态下:若防护区发生有烟雾(或温度上升),该防护区的感烟(或感温)火灾探测器动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送入一个单一火警信号,控制器即进入单一火警状态,同时驱动电动警铃发出单一火灾报警信号,此时不会发出启动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

随着该防护区火灾的蔓延,温度持续上升(或烟雾增大),另一回路的感温(或感烟)火灾探测器动作,向控制器送入另一个单一火警信号,控制器立即确认发生火灾,同时发出复合火灾报警信号及联动信号(关闭空调、送排风装置和防火阀、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经过30秒时间的延时,控制器输出信号启动灭火系统,灭火剂释放到该防护区实施灭火。

控制器接收到压力信号器的反馈信号后显亮放气指示灯,避免人员误入。

2、手动状态下:报警控制器在火灾发生时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而不产生联动。

3、当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均失效时,可实施机械应急操作启动灭火系统。

自动或手动状态下,在值班人员确认火警后,按下报警控制器面板上的或现场的"紧急启动"按钮可马上启动灭火系统。

在喷放控制信号输出前,按下报警控制器面板上或现场的"紧急停止"按钮,系统将不会输出喷放信号。

在自动控制程序中,应安排0~30s可调的延迟喷射的环节。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引言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常用于防火、灭火的重要设备,在各类场所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制定施工及验收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相关规范和流程。

施工规范设计准备在进行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前,应确保已经完成了系统的设计和方案确定。

设计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确定灭火剂的类型和种类,如Halon、FM200等;•确定灭火系统的布置和管网设计;•确定灭火系统的容量和灭火效果等。

设备选型和采购在进行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设备的选型和采购。

选型时需考虑以下因素:•设备的品牌和质量;•设备的适用环境和温度范围;•设备的维护和检修难易度;•设备的寿命和性能等。

施工安装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位置和布局;2.进行管线的敷设,确保管道的连接牢固并符合规范要求;3.安装气瓶和喷头等系统组件;4.进行系统的压力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5.安装气体灭火控制器及与其他消防设备的连接。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确保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

具体步骤如下:1.对系统进行气密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泄漏;2.对系统进行启动和关停测试,确保系统可靠运行;3.对系统进行喷头喷射试验,检查灭火效果;4.对系统进行报警和监控测试,确保系统的灵敏度和准确性;5.对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培训,确保后期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验收规范施工验收准备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系统验收前,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整理施工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材料清单、设备安装记录等;2.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3.对系统进行试验和检测,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4.准备验收报告,记录系统的安装情况和测试结果。

验收内容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包括系统的启动和关停、喷头喷射、报警和监控等;2.系统的灭火效果和响应时间;3.系统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包括气体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4.施工质量的评估,包括管道连接、设备安装等;5.施工文件和记录的完整性。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50L、180L七种规格瓶组均设有2.5Mpa和4.2Mpa级的钢瓶,共14类,完全能满足各种不同工程设计方案的要求。

3.2.3高压软管结构合理,寿命长现大多数单位所采用的高压软管为钢丝编织橡胶软管,外层为橡胶保护,这样的高压软管不利防潮,且橡胶容易老化;而我公司采用的是不锈钢波纹管,外层包不锈钢编织网保护,有利于防止潮湿环境的影响和延长软管的使用寿命。

3.2.4压力表更换方便有一些产品,如需要更换压力表,均必须将瓶组内的药剂全部放掉才能更换。

而我公司在其容器阀门结构上设置了更换压力表的自动关闭装置,当更换拆下压力表时,内置的阀门自动关闭,不会因更换压力表导致灭火剂外泄。

3.2.5可现场进行药剂的补充及增压众所周知,任何非金属密封部件因长期使用,都存在微泄漏的可能性,还可能出现瓶组压力降低或药剂泄漏的现象。

本公司产品在其阀门结构上另设置了现场补充结构,可在使用现场进行补压或补充药剂,大大缩短了维护保养时间,使设备和防护区得到了正常使用和连续性保护。

4、系统主要设计参数:3.2本公司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产品的技术特点及其在同类产品中的优势:3.2.1阀门通径大、结构合理现许多厂家生产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其储存容器采用常规的无缝气瓶,其阀门口径明显过小,灭火剂喷放时间长,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七公司的阀门结构与美国著名的消防企业KIDD公司和ANSAL公司阀门结构相同,其密封性能好,启动可靠,动作灵敏,阀门通径大,喷放时间短,完全满足设计规范规定的喷放时间要求。

3.2.2贮存容器规格的可供选择性大现大多数单位的贮存容器规格较单一,品种少,选择性小,根本不能满足不同工程设计方案的要求,而七公司瓶组规格齐全,备有60L、70L、90L、100L、120L 、150L、180L七种规格瓶组均设有2.5Mpa和4.2Mpa级的钢瓶,共14类,完全能满足各种不同工程设计方案的要求。

3.2.3高压软管结构合理,寿命长现大多数单位所采用的高压软管为钢丝编织橡胶软管,外层为橡胶保护,这样的高压软管不利防潮,且橡胶容易老化;而我公司采用的是不锈钢波纹管,外层包不锈钢编织网保护,有利于防止潮湿环境的影响和延长软管的使用寿命。

2020年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范

2020年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范

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范引用规范标准、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灭火器年检标准依据GA95-2007规定无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年检1:水基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维修以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2: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3:ABC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2年,维修以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按规定灭火器应定期进行外观检查,主要检查压力表.当压力表出现以下异常时须送维修单位进行年检灭火器压力表有红色、黄色、绿色三种区域颜色。

红色表示:灭火器瓶内压力小,无法正常喷出使用;黄色表示:灭火器瓶内压力太大,易发生爆破、爆炸等危险;(黄色指针未超过压力值2.5属可观察范围)绿色表示:灭火器压力正常,可以正常使用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依据GA95-2007规定,灭火器使用到一定时间和有损坏锈蚀等情况的必须报废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b) 干粉灭火器——10 年;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d) 筒体严重变形的;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出租厂房消防设施验收标准

出租厂房消防设施验收标准

厂房消防设施验收标准厂房消防设施验收标准一、消防灭火系统1.灭火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和配置。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配备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检验报告。

2.消防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设备,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和配置。

3.气体灭火系统应包括灭火剂储存瓶、启动装置、喷嘴等设备,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和配置。

4.灭火系统的设备、组件及管道应保持完好,无损坏、锈蚀、泄漏等现象。

5.灭火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二、疏散措施1.疏散路线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保持畅通无阻。

2.安全出口的数量、距离和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3.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维护,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

4.应急广播系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

三、安全报警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发现火情并启动灭火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包括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并应保持完好,无损坏、老化等现象。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四、安全防护1.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GB 50870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维护,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防止人员跌落或者避免其他伤害。

二氧化碳灭火器称重要求标准

二氧化碳灭火器称重要求标准

二氧化碳灭火器称重要求标准
二氧化碳灭火器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它主要用于扑灭电器火灾和易燃液体火灾。

根据国际标准组织ISO的相关标准,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重要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容器材质和强度,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器通常由钢制成,要求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以确保在灭火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变形。

2. 充装质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充装质量是指其中装载的二氧化碳的重量,这个数值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以保证灭火器在使用时能够提供足够的灭火剂。

3. 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灭火器的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压力下,灭火器能够持续释放二氧化碳的时间和喷射的距离,这些参数需要符合标准规定,以确保在灭火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4. 使用温度范围,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是指在什么样的温度条件下可以正常使用,这个范围需要在灭火器的标签上清
晰标明,以便用户在选择和使用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5. 标识和包装,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标识和包装也是重要的要求,灭火器上需要清晰地标明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等内容,
并且需要有相应的包装,以确保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坏。

总的来说,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重要要求涉及到容器材质和强度、充装质量、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使用温度范围、标识和包装等多
个方面,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灭火器在实际使用中能够安全、有效地
发挥作用,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 -20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手动操作要求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1b 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3 时。

系统喷射时间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a)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b)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c)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 系统构成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剂瓶组的系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2020年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范

2020年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范

2020年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范
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范引用规范标准、
GA 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B -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4351-1997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灭火器年检标准
依据GA95-2007规定无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年检
1:水基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维修以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2: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3:ABC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2年,维修以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按规定灭火器应定期进行外观检查,主要检查压力表.当压力表出现以下异常时须送维修单位进行年检
灭火器压力表有红色、黄色、绿色三种区域颜色。

红色表示:灭火器瓶内压力小,无法正常喷出使用;
黄色透露表现:灭火器瓶内压力太大,易发生爆破、爆炸等危险;
(黄色指针未跨越压力值2.5属可观察范围)
绿色透露表现:灭火器压力一般,可以一般使用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依据GA95-2007规定,灭火器使用到一定时间和有损坏锈蚀等情况的必须报废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8.2.1、8.2.2举行水压试验分歧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2020年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范

2020年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范

2020年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范
灭火器年检和报废的规范是按照GA 95-2007灭火器维修
与报废规程、GB -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和GB 4351-1997手提式
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来执行的。

根据GA95-2007规定,无论灭火器是否使用过,只要出
厂日期已经超过规定期限,就必须送到维修单位进行年检。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重
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ABC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2年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水压试
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此外,灭火器还应该定期进
行外观检查,主要检查压力表。

当压力表出现红色或黄色区域颜色时,就需要送到维修单位进行年检。

根据GA95-2007规定,灭火器使用到一定时间或者出现
损坏、锈蚀等情况就必须报废。

具体来说,水基型灭火器必须在使用6年后报废,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必须在使用
10年后报废,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必须在使用12年后报废。

如果灭火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就必须立即报废: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筒体严重锈蚀或变形,筒体、器头有修补痕迹或螺纹受损,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器头存在缺陷,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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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3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2月24日一、总则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2.1.1.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1.2 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1.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2.1.2.1 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2.1.2.2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2.1.2.3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2.2 系统组件检查2.2.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1.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2.1.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2.2.1.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2.2.1.4 铭牌清晰,其内容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

2.2.1.5 保护同一防护区的灭火剂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2.2.1.6 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2.2.2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量与充装压力,且应符合下列规定:2.2.2.1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

2.2.2.2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应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2.2.2.3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本规范中未注明的压力均指表压。

2.2.3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和阀驱动装置中的气体单向阀逐个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3.1 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系统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2.2.3.2 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水温不应低于5℃,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1min,在稳压期间目测试件应无变形。

2.2.3.3 气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后进行。

加压介质可为空气或氮气。

试验时宜将系统组件浸入水中,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5min,在稳压期间应无气泡自试件内溢出。

2.2.3.4 系统组件试验合格后,应及时烘干,并封闭所有外露接口。

2.2.4 在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阀驱动装置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4.1 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2.4.2 气动驱动装置贮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2.2.4.3 气动驱动装置中的单向阀芯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三、施工3.1 一般规定3.1.1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内容做好施工记录。

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的管道应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内容做好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的表格形式可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1.3 集流管的制作,阀门、高压软管的安装,管道及支架的制作、安装以及管道的吹扫、试验、涂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中的有关规定。

3.2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3.2.1 贮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与增压宜在生产厂完成。

3.2.2 贮存容器的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3.2.3 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3.2.4 贮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3.2.5 贮存容器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贮存容器的编号。

3.3 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3.3.1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宜采用焊接方法制作。

焊接前,每个开口均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制作。

采用钢管制作的集流管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

镀锌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GB3091的有关规定。

3.3.2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按本规范第2.2.3条的规定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3.3.3 非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其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可与管道一起进行。

3.3.4 集流管安装前应清洗内腔并封闭进出口。

3.3.5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3.3.6 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3.3.7 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3.4 选择阀的安装3.4.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3.4.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道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3.4.3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将标志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3.5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3.5.1 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3.5.2 拉索式的手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5.2.1 拉索除必须外露部分外,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3.5.2.2 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5.2.3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3.5.2.4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必须固定牢靠。

3.5.3 安装以物体重力为驱动力的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行程应超过阀开启所需行程25mm。

3.5.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5.4.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3.5.4.2 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的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3.5.5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5.5.1 管道布置应横平竖直。

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间的间距应保持一致。

3.5.5.2 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

管道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0.6m。

3.5.5.3 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夹固定。

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3.5.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进行气压严密性试验。

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3.5.6.1 采取防止灭火剂和驱动气体误喷射的可靠措施。

3.5.6.2 加压介质采用氮气或空气,试验压力不低于驱动气体的贮存压力。

3.5.6.3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关闭加压气源,5min内被试管道的压力应无变化。

3.6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3.6.1 无缝钢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

已镀锌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镀锌层做防腐处理。

3.6.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

穿墙套管的长度应和墙厚相等,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

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3.6.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6.3.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3.6.3的规定。

管道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0最大间距(m) 1.5 1.8 2.1 2.4 2.7 3.4 3.5 3.7 4.3 5.23.6.3.2 管道末端喷嘴处应采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500mm。

3.6.3.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一个防晃支架。

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

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3.6.4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三通管接头的分流出口应水平安装(图3.6.4)。

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3.7.1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3.7.2 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3.7.2.1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试验压力应按3.7.2-1式确定:P1211=1.5P0V0/(V0+VP)(3.7.2-1) 式中 P1211-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MPa,绝对压力); P0-20℃时卤代烷1211灭火剂的贮存压力(MPa,绝对压力); V0-卤代烷1211灭火剂喷射前,贮存容器内的气相体积(m3); Vp-卤代烷1211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内容积(m3);3.7.2.2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按3.7.2-2式确定:(3.7.2-2)式中P1301-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MPa,绝对压力); Ps-卤代烷1301的饱和蒸汽压,取1.4MPa(绝对压力); P-20℃时卤代烷1301灭火剂的贮存压力(MPa,绝对压力); V0'-卤代烷1301灭火剂喷射前,贮存容器内的气相体积(m3); Vp'-卤代烷1301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内容积(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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