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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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3年第10号)
为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上都应采取查账清算方式,少数纳税人确实无法查账清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对符合条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组织人员开展核定征收清算的审核工作;清算审核结果报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合议批准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或退税手续。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四个档次:转让普通住宅,5%;转让非普通住宅,6%;转让非住宅,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
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
三、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正式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经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