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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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

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

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11条与第16条分别对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作出了相关规定。

所谓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它是从将法人视为作者这个角度来说明的,即作者为该法人单位。

而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而创作的作品。

它的作者则为自然人个人。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对著作权人的规定中包含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将法人视为作者这一特点,所以以上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暴露着诸多的不足,包括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与联系认识以及两者的著作权归属争议和著作权人著作权利益保护不周问题。

所以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很有必要,本文欲从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一)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

关于此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因此,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理所当然归属于法人单位。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基本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

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

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

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二、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如何区分

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如何区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因为他人的原因而制作作品,比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那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如何区分?下面来看看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的区别。

一、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此为“一般职务作品”。

这里“工作任务”指的是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二、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

三、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区别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职务作品不同。

但日常工作中有不少人将两者混淆,需要加以明确。

要正确区分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归属,首先应正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创作关系通常通过合同确定。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

例如:单位广告科完成本单位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职务创作;单位广告科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帮助完成其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委托创作。

以上就是关于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区分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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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问题探讨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问题探讨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问题探讨著作权法是维护作者权益的法律框架,对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重点分析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问题,并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与评述。

一、作者权利的归属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由作者创作作品时自然产生的权利。

换言之,著作权的归属权始终属于作者本人。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有通过创作表达了思想的个人或团体才能享有著作权。

在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上,有一个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合作创作。

合作创作是指不同的作者共同创作一个作品,因此涉及到权利归属的分配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创作的权利归属需经过协商。

双方可以书面协议约定权利的归属比例,也可以按照创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

二、雇佣创作的权利归属雇佣创作是指在职务或者雇佣关系下创作的作品,其权利归属情况与自然人创作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雇佣创作的权利归属原则上属于受雇的单位或者个人。

也就是说,雇佣关系下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权归属于雇主,而不是创作者本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雇佣创作的权利归属问题,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进行约定。

双方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其他的权利归属方式,保障创作者的权益。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默认权利归属于雇主。

三、作品的改编和翻译权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改编和翻译权存在特殊规定。

作品的改编权指的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或改编,形成新的作品。

而翻译权指的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化为另一种语言,并创作出新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改编权和翻译权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即使是对于改编和翻译的作品,也要经过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鼓励二次创作和跨文化交流。

四、权利归属的争议解决在实际运用中,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这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当权利归属争议发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样的?一、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样的?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

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

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二、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1)基于创作的关系不同。

委托作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创作,职务作品是基于作者与本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创作。

(2)权利归属的原则不同。

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法律授权由合同双方自愿协商而定,这里可将著作权全部或一部分权利通过合同约定归某方所有。

而职务作品只有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要么全部归作者,要么除署名权外全部归单位,除此以外不能另行选择。

一般来说,若所要创作的作品不是其业务范围内的,双方可以订立委托合同。

对于职务作品则不能以委托形式进行创作,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已由著作权法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基础就是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

这种规定是权衡了单位与作者双方利益的结果,这恰似特殊法的优先适用性。

三、委托作品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由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委托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受托人无过错时,由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因委托人提供素材导致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则属于委托人定作或指示过失,若受托人亦有故意或过失者,则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侵权,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试论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

试论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

试论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摘要:我国在《著作权法》中分别对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对两者应如何区别仍有争论,主要表现在对同一作品的属性及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到底是适用《著作权法》第11条还是第16条。

因此本文拟从两者的关系入手,而不局限在两者的区别让,对两种作品在实践当中到底应如何区分做出阐述。

以期能对解决因两者认定不清的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关系区别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1一、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根据《实施条例》第11条,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此职务作品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履行合同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体现该公民个人意志的智利创作成果。

法人作品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法人作品,也称单位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体现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是为了使法人更好地发挥社会职责,充分发掘利用本单位员工所创作作品的社会价值,造福社会。

其中,法人作品更多地体现了法人作为作者的社会责任,提醒法人在创作和传播作品时要谨慎从事,赋予其相对较重的社会责任。

职务作品则兼顾了创作者和单位的权益,有利于调动单位和单位员工的创作积极性。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凡是能认定为职务作品的,应当充分有效地保障创作者的署名权,切不可假借法人作品的名义侵害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创作积极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法鼓励各种社会才智充分涌流,保障一切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却惟独不鼓励单位与个人争名利。

二、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通说认为,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1、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雇佣关系。

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进行复制、发表、翻译、创作衍生作品等权利的权利。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一个核心议题,涉及到作品的产权、法律责任和利益分配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并分析不同情景下的解决办法。

一、个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个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应属于作者本人。

无论是文字、音乐、美术、建筑等作品,只要是作者的独创作品,其著作权都归属于作者。

个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享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团体。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能存在争议。

例如,作品是在雇佣关系下创作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著作权可能归属于雇主而不是作者。

此外,作品的创作可能涉及多个人的合作,著作权的归属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者合同约定。

二、团体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团体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相对复杂。

团体创作作品是指由多个人联合创作的作品,例如影视作品、音乐剧、团队研究成果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需依据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团体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属于共同创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权。

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管理和利益分配,团体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可能由一名或多名创作人担任代表,作为共同著作权人进行行使。

三、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著作权在委托创作作品中具有特殊的归属规定。

委托创作作品是指依照委托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由他人进行创作的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般属于委托人,即作品的委托方。

委托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方式,例如全权转让、独占使用等。

同时,委托创作作品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归属于创作者,并进行相应的利益分配。

四、法定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特定的法定情况下,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明确的规定。

例如,法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属于法人,而非法人成员个人享有。

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它保护着作者的创作成果,使其能够享有对作品的控制权和经济权益。

然而,对于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问题,常常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对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的主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一般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具备著作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主体,其他组织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享有作品著作权。

二、合作创作中的权利归属在合作创作中,涉及到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问题,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

根据《著作权法》,合作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原则是“合作、没写共享”。

也就是说,合作创作的各方享有对作品的共同著作权。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各方在作品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有权对作品进行自由使用、转让和许可。

但是,为了避免合作创作中的权利归属纠纷,建议各方在开始合作前制定明确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权利归属问题得到合理处理。

三、雇佣创作中的权利归属雇佣创作是指雇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行为。

在雇佣创作中,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原则是“归雇主所有”。

也就是说,雇佣创作者将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给了雇主,雇主享有对作品的全部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雇佣创作的权利归属仍可能存在争议。

因此,在进行雇佣创作合作时,雇主和创作者应当明确约定作品的权利归属,并在合同中详细规定相关权益的分配方式和使用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独立创作的权利归属独立创作是指作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创作的行为。

在独立创作中,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由支配其作品,并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然而,尽管作者对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实际上,由于作品的传播、发行等需要,作者通常会授权给出版社、音像公司等第三方进行发行和营销。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如果⾃⼰没有时间或者能⼒有限的话,是可以委托他⼈进⾏作品创作的。

对于作品,著作权⼈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委托作品,指委托⼈向作者⽀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和受委托⼈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第⼗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和受委托⼈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

”这是因为受托⼈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励创作的⽴法⽬的,在⽆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

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1)由公民个⼈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该法⼈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3)两⼈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的,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4)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享有。

(5)汇编若⼲作品、作品的⽚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乐等可以单独使⽤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使其著作权。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和受托⼈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

(8)公民为完成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与道德辩论。

在讨论该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作品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那么,对于职务作品来说,其归属于谁呢?这是我们将在本文中探讨的核心问题。

职务作品是指在个人履行职务行为中创作出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软件、文章、设计图纸、制作方案等。

在许多情况下,职务作品往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涉及到多个人员的协作与贡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工作单位或组织范围内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

这是一种以集体为主导、保护集体利益的观念。

单位作为集合了众多个体智慧的组织,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拥有更大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然而,在实践中,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并不总是那么简单而明确。

一些争议情况的产生是因为职务责任并不等同于著作权所有权。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职务作品的归属权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创意、努力和贡献而发生变化。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到创意的独立性和创作者的个人劳动价值。

在一些职务作品创作中,员工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创意发挥可能对整个作品的完成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就需要更加细致的审视和认定。

其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还与激励机制和创新环境相关。

如果员工对于自己参与创作的职务作品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那么这将鼓励员工更加积极地参与创意和创新,为员工所在单位带来更高的价值。

作为回报,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技术创新奖金、职务补贴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员工创意和创新。

在一些国际法律体系中,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更加注重个人创造性的表现和劳动成果。

比如在美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个人,除非有明确的合同规定或者作品创作过程中利用了单位的专门资源。

这种做法更加强调个人创造性的成果,以及对个人劳动付出的合理回报。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

关于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理解与辨析

关于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理解与辨析

关于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理解与辨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吴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对职务作品的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动,由职务作品这一概念带来的系列问题值得探讨。

既然提到职务作品,就不得不同时谈一下法人作品。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是非常接近的概念,不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在立法中也是如此。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很可能发生混淆。

实际上,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模糊,两者易发生混淆的案例比较多。

同时,我们一般所说的“法人作品”与其他国家的法人作品不同,我国的法人作品不仅包含狭义的法人作品,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涵盖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中。

法人作品的问题在2001年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就已经发生过争议,焦点是:法人能不能成为作者。

大陆法系中的大多数国家不承认由法律拟制出的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法人自然不能成为实际的作者;而英美法系大多承认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人格无关,只是比较独立的财产权,法人理所应当可以成为作者。

从划分上来看,中国应该属于大陆法系,中国的整个民法体系大多借鉴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迫于美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压力,立法者本意是想融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精神,但这导致我国的著作权法出现了许多逻辑上的问题,法人作品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被设定出来的。

直到现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是用“视为作者”这样的词语,明显的,“视为”的意思是并非真正的、实质上的作者,只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变通手段。

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都进行了修改,从立法精神和技术层面上看,这种修改总体上还是有进步的,但是仍然有遗憾。

1、关于法人作品: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3条中明确了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之间发生混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人作品的要件规定不明确,这次增加要件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使法人作品的认定更加明确。

我国“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法律思考

我国“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法律思考

综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对职务作品的规定 , 我们不难看 出 “ 职务作品 ” 同样有其所 属的构成要 件 : 第一, 自然人与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 也 即该作 品是为完成
也会 由单位提出完整的作 品创意 。一般情况下 , 单位只提供

定的物质技术条件 , 作品的构思和创作等创新活动单位介
2 0 1 4年第 5期 ( 总第 l 1 O 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 5 2 01 4
J o u na r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A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o f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 三) 法人作 品与职务作品的主要 区别
自 《 著作权 法》 出台以来 , 关于辨析区别法人作 品与职 务
作 品的理论层 出不穷 。归纳起来 , 现在学界通行 的关 于法 人 作 品与职务作品 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 点… : 1 . 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 法来 的。 自然人所做的工作 只不过是代替虚拟的法人来执
( S u m N n 1 1 0 )
我国“ 法人作品” 与“ 职务作品” 的法律思考
毕文轩
( 华 东政 法大 学 , 上海 2 0 1 6 0 0)
摘要 : 我 国《 著作权 法》 第1 1 条和第 1 6条分 别规 定 了有关“ 法人作 品” 和“ 职务作 品” , 但在 司法 实务 中常常 因为法律规定
( 一) 法人 作 品
我国 《 著作权法》 第 1 1条第三款规定 : “ 由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主持 , 代表法 人或者其他组 织意志创作 , 并 由法 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的作 品 ,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视 为作 者。 ” 我们可 以根据该法条提取 出构成 “ 法人作品” 的构成要件 : 第

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分离下的著作权归属研究——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分离下的著作权归属研究——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401) 5 0 3
[ 摘 要]社 会 和 经 济 的 发展 导 致 作 品 创 作 的 智 力投 资 者 和 财 力投 资 者分 离, 作 权 的 归 属 成 为 双 方 争 夺 的 焦 著
点 , 国 的委 托 作 品 、 务 作 品 和 法人 作 品 制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 此 进 行 了规 定 。但 是 各 类作 品 分 类 标 准 模 糊 、 件 选择 随 意 以及 我 职 要
o n e l c u lI e t r n n n i lI v s o s f I t le t a nv s o s a d Fi a c a n e 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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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v e o Re i w fChi as La S s e o m m is o e o k n ' w y t m f Co s i n d W r s. Po tW o ks a r o a e W o k s r nd Co p r t r s
[ 键 词 ]委 托 作 品 ; 务 作 品 ; 关 职 法人 作 品 ; 离 ; 构 分 重
[ 中图 分 类 号 ]D93 4 2.1 [ 献 标 识 码 ]A 文 [ 章 编 号 ]l0 — 16 (0 0 o一 o 2 一 O 文 0 8 7 3 2 1 )2 1 6 5
On t he Own r hi f Co r g n Te m s o h e a a i n e s p o py i hti r f t e S p r to
权 利 分 配 原 则 矛 盾 、 配 规 则 粗 疏 , 致 弊 病 丛 生 。 本 文 从 两 种 著 作 权 观 念 的 反 思 出发 , 分 导 结合 我 国 的 立 法 旨趣 , 针
对 非 独 立 创 作 的 实 际情 况 , 我 国著 作 权 法规 定 的三 类 作 品 提 出全 面的 整 合 意 见 。 对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在创作领域中,有许多不同类型的作品,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和视听作品。

对于这些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了解清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这些不同类型作品的权益归属及行使规则进行详细解析。

一、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在特定职务范围内,由雇佣关系或者职务关系创作完成的作品。

在职务作品中,著作权归属于雇主或者委托人,即创作人无权对作品主张著作权。

这是因为职务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完成是处于职务关系的约束下进行的,创作者只是根据职责完成工作,并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

然而,职务作品中创作者的姓名权、署名权等个人权利仍然存在,不能被侵犯。

同时,职务作品的使用权由雇主或委托人行使,并须保证创作者的署名权。

二、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约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在委托作品中,著作权的归属遵循合同约定,通常是由委托人获得。

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而创作者则是接受委托创作的一方。

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享有著作权,可以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权利。

但创作者在合同约定下仍然保留署名权,即委托人在使用委托作品时,必须保证创作者的署名权不被侵犯。

三、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创作、合作完成的作品。

在合作作品中,各个创作者对于合作作品享有共同的著作权,无需按照其创作贡献比例予以划分。

合作作品中的创作者可以共同行使著作权,无需事先征得其他合作者的同意。

但在实际行使著作权时,应相互尊重、协商一致,并有效保护各自的个人权益。

四、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指在现有作品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转载、注释等创作形式的作品。

在演绎作品中,演绎者在作品的演绎过程中创作出新的表达形式,享有演绎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的演绎权归属于演绎者。

演绎者在行使演绎权时,需要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演绎作品的合法性。

五、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指以视觉和听觉为主要表达方式的作品,如电影、音乐、广播、电视等。

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

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

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著作权根据作品的创作方式不同而存在著作权的归属不同。

下面来看看关于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之间存在独创著作权、合作著作权、委托著作权、职务著作权的归属不同。

1、独创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归于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独占权;2、合作作品:“著作权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作品的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担,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整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份额均等)。

3、委托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职务作品:A.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单位被视为单位作品的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B.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

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著作权的独创、合作、委托、职务的归属区别相关内容的介绍。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一、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是指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可以优先使用。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组织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单位作品和集体作品。

单位作品是由法人组织领导并承担责任的作品,而集体作品是指由法人组织统筹安排,由多名创作者共同完成的作品。

二、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意义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意义在于,它们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可以促进文化、科技和社会的发展。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可以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三、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享有的权利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此外,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还享有追诉权、禁止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四、优秀的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1、优秀的职务作品:《红楼梦》。

《红楼梦》是中国四大名著之一,由清代作家曹雪芹创作。

虽然该作品的著作权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它都是一部经典的职务作品。

曹雪芹作为清代内务府正白旗包衣世家的人,在创作《红楼梦》时融入了大量的家族记忆和亲身经历,使作品具有深厚的生活基础和独特的艺术风格。

2、优秀的法人作品:迪士尼动画电影。

迪士尼动画电影是由美国迪士尼公司创作的集体作品,自1937年首部动画电影《白雪公主》问世以来,迪士尼公司凭借其卓越的集体创作能力和精湛的艺术设计风格,在全球范围内赢得了广泛的声誉和商业成功。

迪士尼动画电影的创作过程涉及众多创作者和技术人员,他们共同努力,使每一部作品都成为具有独特魅力的法人作品。

五、总结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影响。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保护意义在于促进文化、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有什么区别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有什么区别

职务作品与法⼈作品有什么区别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些作品是由职务活动产⽣的,例如为完成单位的⼯作任务⽽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往往会产⽣⼀定的纠纷,那么职务作品与法⼈作品有什么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职务作品与法⼈作品有什么区别由法⼈或⾮法⼈单位主持,代表法⼈或⾮法⼈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或⾮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或者⾮法⼈单位视为作者。

作者的条件是:法⼈或⾮法⼈单位主持创作,即法⼈或⾮法⼈单位负责组织该项创作,⽽不是由该单位的⼯作⼈员⾃发进⾏。

法⼈作品,也称单位作品,是指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体现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构成法⼈作品的要件有三:⼀是必须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主持”,即在⼈、财、物等⽅⾯,由法⼈或其他组织主持,如召集⼈员、投资、进⾏相应的管理等。

⼆是作品必须代表法⼈或其他组织的意志,也就是说,作品表达的意思是法⼈或其他组织的意思。

三是作品产⽣的责任(包括投资的风险)必须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另外,法⼈作品必须由法⼈署名,不能由别⼈署名。

针对法⼈作品,我国向来存在较⼤的争议。

“集体创作”现象的存在是承认法⼈作者的主要理由之⼀。

“法⼈作品”的存在,是因为有些作品以作为⼯作⼈员的实际作者名义发表没有任何意义,⽽只能以法⼈(或其代表⼈)的名义发表;并认为,应严格把“以法⼈名义发表”限制为只有在必须以法⼈名义发表,⽽且双⽅当事⼈⼰事先约定如此发表的情况。

也有学者认为,法⼈作品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它会引起权利归属问题上的混乱。

“法⼈作品”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已经⽆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的步伐。

法⼈作品与职务作品这两个制度产⽣了极⼤的混淆,在实践中引起权⼒归属上的混乱,⽽且,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能完全解决法⼈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因此,法⼈作品这个概念及相关规定予以删除。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我国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我国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我国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龙琼
【期刊名称】《经济与法》
【年(卷),期】1998(000)010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龙琼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对我国约定不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反思--一种合同法的视角 [J], 张以标
2.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J], 邹晓红;许辉猛
3.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J], 钦国巍
4.试论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J], 张秀玲
5.试论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J], 张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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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邹晓红;许辉猛【摘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对象,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导致弊病丛生.因此从两种著作权观念的反思出发,结合我国的立法旨趣,针对非独立创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类作品提出全面的整合意见.【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4)002【总页数】3页(P16-17,59)【关键词】委托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分离;重构【作者】邹晓红;许辉猛【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3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现今社会,创作不仅仅是作者的事,商业投资者的参与已经随处可见,创作的基础关系高度复杂化。

相应地,作者和商业投资者对著作权的分配成为著作权法关心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规定了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对此进行规范,但是存在不少问题,拟对此进行探讨。

根据创作中智力投入者与财力投入者的结合情况,即创作的基础关系,我国著作权法把作品大致分为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并且对其著作权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立法意旨和学者见解,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1]其构成要件有三:第一,主体方面,委托人没有限制,受托人仅限于作者,不包括法人等组织,委托人则没有限制。

第二,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创作委托作品的合同关系,他们之间是基于创作作品而产生的一种临时性经济关系。

至于委托作品创作合同的性质则有不同的看法。

第三,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创作。

[2]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著作权的归属,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体现了尊重智力投资者的立法宗旨,但是没有考虑委托人的利益需求,易使委托人的目的落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赋予委托人以使用权,但是使用权的性质有待于进一步解释。

根据立法,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构成要件有二: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是一种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即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

根据创作中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对作品的贡献程度,将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突出了物质技术条件对创作的重要性,意在强调投资者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

根据立法,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单位享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主要归属于单位,创作人只享有署名权。

前者采用在著作权不能分割的基础上平衡双方利益,而后者则直接采用权利分割配置,但都能较好地平衡双方利益,因此颇受好评。

[3]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必须由单位主持;第二,作品必须代表单位意志;第三,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由单位承担。

一般来说,作为组织体,法人不能进行思维活动,自然不会创作,创作只能是与法人有关联的创作人员,因此在法人作品中依然存在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的分野。

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需要由法人出面并且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尽管这类作品同个人作品相比数量不是很大,但是也有必要予以规范”,于是法人作品剥夺了创作人的作者身份,并享有全部著作权。

上述作品的分类以及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没有很好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并存在以下缺陷:上述三类作品从理论上是按照创作的基础关系进行分类的,但实际上却出现了偏离,对法人作品的分类完全背离了这一路线,委托作品的创作基础关系则含混不明晰。

法人等组织本身不会创作,创作的只能是与法人等组织有关的自然人,法人与创作的自然人的关系应该是创作的基础关系,法人作品也应该从这方面进行界定。

但是法人作品却从法人对作品创作的控制关系入手进行界定,背离它应有的分类标准。

这种控制关系,在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分离的场合在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中也是存在的,结果造成法人作品侵占了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部分生存空间。

[4]委托作品创作的基础关系一般认为是委托作品创作合同,但是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到底是何种合同关系,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予以明确,学界对此也是莫衷一是,尽管该种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确的,一般认为是属于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实务上甚至把非合同关系中创作的作品也列入委托作品的范畴。

上述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着相当大的随意性,甚至造成了对作品创作本质的违反和背叛,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非常明显。

法人作品构成要件中的法人主持和代表人意志实际上表述了法人对作品创作的组织、控制,而这并不是创作行为本身,如此规定属于张冠李戴。

至于承担责任的要件更是无理,因为是否承担责任与创作行为本身毫无关系,而与权利义务的承担有关。

特殊职务作品的要件同样纳入了承担责任的要件,犯了同样的错误。

明确著作权是否能够分割、作者和商业投资者的利益孰轻孰重是划分著作权归属的前提,我国立法的回答十分混乱。

委托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体现了著作权不能分割、优先保护作者利益的见解,而特殊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又体现了著作权可以分割,优先保护商业投资者利益的倾向。

在适用范围可能交叉的情况下,造成当事人的利益失衡。

对作品权益的保护一直存在版权和著作权两条思路,分别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所沿用。

版权的英文单词是 copyright,强调了版权是一种对作品进行复制的权利,忽略其人格属性,突出了其财产属性,对于作品产业化非常有利。

支撑版权思路的是国家对知识创作成果的奖赏及鼓励的思想。

著作权的英文单词是“author.s right”,强调了作者权利,强调其人格属性,理论的灵感源于自然法理论,康德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提出了著作权的人格权学说,确立著作权人格性的主导地位。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人身权保护了作者对作品的精神利益,财产权保护了作者对作品的财产利益。

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关系,又产生了二元说和一元说的分野。

二元说认为作品中存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权利,这两部分虽然相互联系,但并非同一种权利,可以分开,人身权不能够转让,而财产权则可以转让;一元说则认为作者在物质上的利益和思想上的利益的结合程度要比二元说解释的紧密得多。

“作者本人基于特定目的,统一以自己的名义,以共同的出发点为基础所涉及的两个元素,似乎并不是著作权的两个组成部分,而是涉及到一个统一权利的双重功能”。

[5]26奥义根·乌尔默甚至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两大利益群体比喻成一棵树的树根,[5]27不可能截然分开。

目前我们继承了作者权观念,并且采用二元论来解释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关系,能够较好地解决作品的产业化问题。

我国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理念和某些做法,体现了对商业投资者的关怀。

对委托作品、职务作品是否能够对人身权进行约定;对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人身权利该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这些立法上的有意留白,为实践中更好地平衡作者和商业投资者的利益预备了空间,目前学界对人格财产一体性的质疑应该与此有关。

法人制度的引进则显得有些冒进,无法与大陆法系既有的规则和理论相协调,造成了混乱。

根据上文分析,有必要对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废除法人作品制度或者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

法人作品制度与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制度适用范围重叠,其适用造成不同制度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差异悬殊,又有违法理,同时该制度可以为委托作品制度或者职务作品制度替代,唯一的差别在于署名。

现实生活中实际作者不署名的不仅在法人组织创作的情况下存在,对此可以通过法律特别规定解决,如同为他人写发言稿、写自传的著作权规则一样。

如果对该制度不忍割舍,可以明定限制其适用范围,防止其向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扩张,同时对其要件进行重组,不能像现在这样张冠李戴。

其次,修改委托作品的规定使之基础关系更加明确,使其权利归属的分配和职务作品规定相一致。

委托作品制度目前是个箩筐,在作者和商业投资者分离的情况下,只要不符合职务作品构成要件的,就都归入这个箩筐里,其结果就是委托作品的基础关系异常复杂,因此有必要修正,或者限制或者在保持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委托作品的基础关系,使其能够容纳更多的情况,比如目前报纸上普遍存在的倾诉类作品创作的基础关系等。

此外,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基础关系有很强的相似性,法律异其利益分配是没有道理的,因此笔者建议将委托作品在没有约定情况下权属的分配和一般职务作品保持一致,以体现法律的公正精神。

再次,明确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界限。

我国把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并异其权属分配以求符合实际的做法自有独到之处,令人击节赞赏。

但是这两类作品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晰,特殊职务作品的界定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办法,以此很严谨,但是附加的两个条件一个不太明确,另一个应该说属于无效条件,因此应将第一条件予以明确,而第二个条件则应该废除。

【相关文献】[1]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5.[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4.[3]沈仁干.郑成思版权文集: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18.[4]王迁.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J].法学论坛,2007(6).[5]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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