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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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依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

品监察管理局对于对于印发《贵州省停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 [2009]120 号)和《对于宽泛展开

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行

建议的通知》(黔府办发 [2016]35 号)的精神,特制定停止妊

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停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以下药品:①米非司酮(又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又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 ;④催产素注射液(又名:缩宫素注射液 ) :⑤卡前列甲酯栓(又名:卡孕栓)。

3、对停止妊娠药品推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公司或未依法获准实行停止妊娠手

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停止妊娠药品。

5、严禁不拥有实行停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停止

妊娠药品,经批准展开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

产素的除外。

6、一定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分配和使用停止

妊娠药品,并将处方独自保留,成立处方档案。

7、停止妊娠药品一定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禁

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停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仔细填写《停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成立真切完好的停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

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起码保留三年。

10、依法设置“严禁违纪销售、使用停止妊娠药品”警

示标记。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1、为增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建立和睦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例,特拟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以下: 1. 氯米芬 ;2. 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查后由药品采买员一致购

进查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私自采买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取相应执业资格

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

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促排卵药品一定独自处方、妥当保留,每个月汇总装订一次,保留限期不得少于 3 年。

5、促排卵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留,并成立完好的购进、保留和使用记录,每个月查对一次促排卵药品进出库记录,并查对实质状况,促排卵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年纪、身份证号、用药时间、用法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留。购进和使用记录起码保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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