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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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操作规范-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操作规范-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操作规范为了规范本市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程序,提高案件复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监工作实践,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复查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复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时,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场,围绕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由当事人陈述各自意见,法院审查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的一种案件复查形式。

第二条复查听证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简便的原则。

第三条复查听证,可以由合议庭负责进行,也可以由一至二名审判人员具体实施。

重大、复杂、疑难及有矛盾激化倾向案件应以合议庭形式进行听证。

第四条复查听证应当围绕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对原审生效判决和裁定不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查听证,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原审卷宗。

第六条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二、听证准备第七条复查听证日期确定后,应在听证前七日向案件各方当事人送达《复查听证通知书》和《听证须知》,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

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等事宜。

第八条申请人递交申请再审材料时提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应要求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证据材料副本。

法院应在举行听证之前将证据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

第九条听证人员在举行听证之前应认真阅看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材料,调阅原审卷宗,充分熟悉案情,拟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重大、复杂、疑难及矛盾易激化案件,合议庭在听证之前可以召开听证预备会,讨论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复查听证的重点以及其他复查程序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当事人(主要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故缺席听证,应当承担可能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责任。

一方当事人未出席听证,又未事先向法院说明理由,而另一方当事人已到场的,法院可如期举行听证。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民事诉送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就裁判文书中有关内容的表述问题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现下发供各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参考。

附:《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6月22日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一审裁判文书(一)案号同一案件需就不同情况出具数份同类型裁判文书的,应于案号部分予以区别。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具体行文格式应为:“案号+序号”。

如:(2006)××初字第1号案件出具了多份裁判文书,其首份文书的案号表述为:“(2006)××初字第1-1号”。

以后文书的案号依次为“(2006)××初字第1-2号”等,依此类推。

若在制作第一份文书时,对其后是否出具同类文书无法预计的,亦可直接用案号,即“(2006)××初字第1号”。

在制作第二份同类型裁判文书时,则按上述方式表述案号,即“(2006)××初字第1-2号”。

(二)首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力求准确、简明。

1、自然人(1)有曾用名的,应予以表明。

具体行文格式为:“原告×××(曾用名×××)”。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判决型文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修改或撤销它的一种诉讼程序。

再审申请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本文将介绍再审申请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再审制度。

一、再审适用条件再审适用条件是指再审申请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发生了重大新的证据,但在原审时无法提供;2. 原判决依据的法律文书认定错误;3. 原判决对当事人的法定权益有重大错误处理的;4. 原判决确有事实错误,需要予以纠正;5. 原判决在追诉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发现被告不是犯罪分子。

二、再审申请程序再审申请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程序和程序规定相对较为严格。

具体程序如下:1. 提交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陈述理由;2. 受理再审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3. 审查再审申请:法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审核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4. 再审庭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组织开展再审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5. 再审裁定:经过庭审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作出再审裁定,决定是否维持原判、修改或撤销原判;6. 执行再审裁定:当再审裁定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三、再审申请的意义和作用再审申请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修正错误:再审制度可以修正原判决中的错误,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2. 保障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重新审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3. 创造司法公正:再审制度能够纠正原判的错误,提高司法公正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4. 促进法治建设:再审申请的存在和正常运行,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法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不予受理的裁定;(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四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21]10号)第一、二中级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三庭:现将《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总则”、“违约请求权”、“合同解除请求权”部分下发,供审理案件适用。

请组织全体民事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落实,并及时向我庭反映适用中遇到的情况,以便适时修订。

ノ彝ヒ呀上述《指南》在上海法院信息网审判动态频道栏内公布,各法院如有需要可从网上下载。

网址:172.16.0.3。

附于:《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オ2021年11月25日オ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前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各级法院民事办案的质量,体现与上海社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水平,根据200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在高院民一庭主持下,会同两个中院民一、二庭共同起草了《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简称《指南》)。

我们希望通过《指南》的起草,帮助广大民事法官重塑民事办案规范,养成科学缜密的法律思维方法,克服办案粗疏的陋习。

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质量方面存在的诸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等缺失,除了与部分审判工作人员作风不严谨、业务素养不高有关外,还与办案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掌握缜密科学的思维方法,审理工作较为粗疏有着很大的关系。

按照《指南》的要求,民事案件的审理须以具体的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权利的法律基础为基点,确定权利的构成要件,从法定构成要件出发,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查明要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此外,在适用法律方面,《指南》也对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应当遵循的规则进行了说明,并且明确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将质证、认证的过程和理由,查明的事实符合特定权利构成要件的情况,适用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补充的过程和理由予以公开,使其他人能够对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也在客观上促使民事法官提高自己裁判说理的能力。

上海高院再审申请书

上海高院再审申请书

上海高院再审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上海高院院长:
我,[申请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此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审判决为[原审法院名称]于[判决日期]作出的[判决书号]民事判决。

根据该判决,[简要说明原审判决内容]。

我对上述判决不服,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再审理由
1. [详细阐述再审理由一]:如新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

2. [详细阐述再审理由二]:如程序违法、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

3. [详细阐述再审理由三]:如其他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理由。

三、请求事项
1. 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名称]于[判决日期]作出的[判决书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四、证据材料
为支持我的再审申请,我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 [证据1名称]:[简要说明证据内容及其证明事项]。

2. [证据2名称]:[简要说明证据内容及其证明事项]。

3. [证据3名称]:[简要说明证据内容及其证明事项]。

(注:如有多份证据,请依次列出)
敬请贵院依法审查我的再审申请,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申请日期]。

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再审申请流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再审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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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如何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如何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如何申请再审对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需要满⾜⼀定的条件。

再审也是民事案件当事⼈的⼀种权利。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民事案件如何申请再审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当事⼈申请再审必须符合⼀定的条件,法院才可以⽴案。

⼀、申请再审主体:民事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案件当事⼈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承受⼈。

⼆、提供材料:再审申请书及副本两份;申请⼈⾝份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效裁判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审裁判⽂书。

三、申请书载明事项:申请⼈及当事⼈的基本情况(包括有效的联系⽅式);明确具体的申请再审请求(应当写明认为⽣效裁判、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希望如何纠正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理由。

四、申请理由: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效裁判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的;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就同⼀法律事实或同⼀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盾的⽣效裁判⽂书的;引⽤法律条⽂错误或适⽤失效、尚未⽣效法律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规定的;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违反⾃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利益的;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五、期限: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调解发⽣法律效⼒后2年内提出。

再审案件的程序1、⼈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A、原审⼈民法院决定再审B、最⾼⼈民法院和上级⼈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2、⼈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除最⾼⼈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各级⼈民法院的⽣效裁判提出抗诉外,地⽅各级⼈民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由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的⽣效裁判提出抗诉;地⽅各级⼈民检察院对统计⼈民法院的已经⽣效的判决,发现具有应当抗诉的情形,应当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向原审⼈民法院的上级⼈民法院提出。

上海_再审申请书

上海_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1234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9XXXX5678案由:民事纠纷申请事项:1. 请求撤销上海市XX人民法院(2023)沪0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2. 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3. 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因民事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5日向贵院提起诉讼。

贵院于2023年5月20日作出(2023)沪0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被申请人李四赔偿申请人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被申请人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1. 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本次诉讼中,申请人张三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贵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审查证据,导致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具体表现在:(1)贵院在判决中认定被申请人李四侵犯了申请人张三的某项权利,但未对被申请人李四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和认定。

(2)贵院在判决中对证据的采信存在偏差,未充分考虑申请人张三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次诉讼中,申请人张三主张被申请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贵院在判决中未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具体表现在:(1)贵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李四的侵权行为定性不准确。

(2)贵院在判决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依据,未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三、请求事项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1. 撤销(2023)沪0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2. 对本案进行再审;3. 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4. 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法〔2021〕242号:改革再审程序!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最高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的必要

法〔2021〕242号:改革再审程序!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最高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的必要

法〔2021〕242号:改⾰再审程序!当事⼈向最⾼院申请再审的,最⾼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的必要正⽂核⼼条款:第⼗⼀条当事⼈对⾼级⼈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级⼈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向最⾼⼈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异议,但认为适⽤法律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经⾼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六条当事⼈向最⾼⼈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的必要性。

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最⾼⼈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法〔2021〕242号最⾼⼈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央全⾯深化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案》(中政委〔2021〕45号)和第⼗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的《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试点⼯作的决定》(⼈⼤常会字〔2021〕38号),结合⼯作实际,经认真研究,最⾼⼈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试点的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9⽉1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2021年10⽉1⽇起施⾏。

现将⽂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民法院。

最⾼⼈民法院2021年9⽉27⽇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试点的实施办法为进⼀步深化诉讼制度改⾰,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效裁判权威相统⼀,推动法律正确统⼀适⽤,根据中央全⾯深化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案》、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试点⼯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记住,民事案件,这些情形不能申请再审!

记住,民事案件,这些情形不能申请再审!

记住,民事案件,这些情形不能申请再审!展开全文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下列情况不得申请再审,即使申请也会被驳回。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理由: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再审申请不应支持。

当事人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16、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之外的所有裁定,例如针对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的裁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申请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院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对于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民事审判庭反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全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审判试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指导思想】开展小额诉讼程序试点工作应当立足于通过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2.【适用标准】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约定适用】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其他条件,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2000年8月15日)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近年来,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加强执法的统一性,我院召开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对此进行了研讨,对某些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将研讨形成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下发给你们试行、供审判中参考。

实践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时,主文如何表述?不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往往只表述为“一方负担××元,另一方负担××元”或“共同债务完全由一方负责清偿”,这在调解中尤为普遍,从而可能导致分得财产的一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承担债务,而承担债务的一方已没有或很少有财产,导致债权时,债权已严重受损,往往引起再审。

我们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因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共同债务,故夫妻双方对该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即使调解时双方对共同债务约定按份承担,但这种内部按份承担的约定不能改变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债权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性质。

因此,在判决、调解的主文中,即使双方对共同债务有约定,也应进一步明确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1〕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实施日期】202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沪高法〔2020〕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沪高法〔2020〕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沪高法〔2020〕16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及职能部门: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就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的事由、最大次数等作出新的规定。

为切实抓好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各法院近期就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组织一次专题学习,确保全体民商事审判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规定》的内容,在审判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全市各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规定》第二条规定,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的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应当严格限定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即,案件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前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及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外,不得延期开庭审理。

三、诉讼中发生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在发现上述情形后三日内向本院院长或者经院长授权的副院长报告,并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上诉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上诉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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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上诉或发回重审的
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后上诉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
(沪高法[2005]30号)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庭:
为了理顺本市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业务对口关系,经2005年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市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照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上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二、本市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三、本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本通知第二条重审后,当事人上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本院2002年10月9日下发的沪高法[2002]304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来源: /fg/detail527904.html。

上海法院再审材料邮寄流程

上海法院再审材料邮寄流程

上海法院再审材料邮寄流程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和改判的一种司法程序。

上海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和金融中心,拥有众多的法院,再审案件也比较常见。

下面将介绍上海法院再审材料邮寄的流程。

一、再审申请材料准备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在提起再审申请前,需要准备的基本材料包括: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是再审案件的起始文书,应当明确表明申请人、被审判机关及原审判决、裁定的名字、案号等基本信息,并陈述理由。

2.原判决、裁定和证据:需要提供原判决、裁定的正本和副本,以及申请人认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原判决、裁定等文书体积较大,可以请法院帮助传送副本。

4.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提起再审申请,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选择合适的邮寄方式准备好再审申请材料后,当事人需要选择合适的邮寄方式将材料送到法院。

上海有多个法院,每个法院都有不同的再审案件受理部门,因此需要确定目标法院和受理部门。

常见的邮寄方式包括普通邮寄、挂号邮寄和特快专递。

普通邮寄费用较低,但无法追踪邮寄状态,有一定的风险;挂号邮寄费用略高,可以追踪邮寄状态,安全性较高;特快专递费用较高,速度较快,安全性最高。

选择邮寄方式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情况做出合适的选择。

三、邮寄材料到法院完成材料准备和选择邮寄方式后,当事人可以按以下步骤将材料邮寄到法院:1.封装材料:将再审申请材料、原判决、裁定副本和其他文件封装成一个完整的包裹。

建议使用信封或文件袋进行封装,保护材料的完整性。

2.填写收件人信息:根据目标法院的要求,在包裹上填写收件人的姓名、单位(如有)、地址、邮编等信息。

3.选择邮寄方式并付费:根据选择的邮寄方式,将材料交给邮局或快递公司,并付费。

如果是特快专递,可以选择在线预约取件或等待快递员上门取件。

4.保留邮寄凭证:无论是普通邮寄、挂号邮寄还是特快专递,当事人都应保留邮寄凭证,以备查证邮寄状态或作为后续追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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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申请再审人,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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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申请再审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 申请再审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说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港城路2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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