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自愿利用相协调。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环境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生活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具体利益。
目标是: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际,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接受捐赠或资助;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开展慈善事业;开展实现协会目标完成所必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
2024年计划生育协会性质范本
2024年计划生育协会性质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和促进健康、有序、科学的生育行为,维护夫妻和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协会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国家计划生育领导机关的领导下,由计划生育志愿者与计划生育参与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和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计划生育咨询与指导活动,提供适宜的计划生育服务,促进夫妻和家庭维权,推动全面全时把握人口生育状况,促进健康、和谐的人口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合法、公正、公开,秉承科学、健康、人道的指导思想,贯彻资源优化、人口控制、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立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一)主席团由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协会的领导和决策。
(二)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主席团成员及其他理事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执行主席团的决策。
(三)秘书处设立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协会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由人口学、社会学、医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为协会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七条协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协会的工作合法、公正、公开。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会员和荣誉会员。
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组织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参与会员大会,并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根据章程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
第九条协会会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支持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条协会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费,并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组织活动第十一条协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礼仪和健康生育知识的宣传,促进社会的计划生育观念转变,倡导健康、科学的生育方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闽政办[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9日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划转的职责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给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之外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福建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四)加强的职责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倡导无烟家庭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倡导无烟家庭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闽卫规划函〔2021〕402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倡导无烟家庭建设的通知闽卫规划函〔2021〕402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妇联、计生协,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计生协:家庭是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场所,也是守护家人身心健康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控烟行动提出创建无烟家庭,劝导家庭成员不吸烟或主动戒烟,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烟,让家人免受二手烟危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福建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实施控烟行动,现就倡导开展无烟家庭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开展无烟家庭建设无烟家庭是全社会无烟环境的基础,建设无烟家庭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无烟环境和守护家人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健委、妇联、计生协要充分认识无烟家庭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把无烟家庭建设作为推动公众养成健康生活习惯、践行健康生活方式的有效抓手,作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组织、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健康福建行动控烟行动、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关爱母亲行动”等工作,创新开展无烟家庭建设,持续打造健康、清新、文明的无烟家庭环境。
二、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无烟家庭建设需要全社会各家庭广泛参与,各地要广泛动员家庭成员加强自律,做到不吸烟或不在家里吸烟,拒绝烟草给家人带来危害。
通过积极开展“寻找家庭健康守门人”“健康教育进家庭”等无烟家庭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全体家庭成员参与无烟家庭建设的热情和创造性。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爱国卫生运动等平台,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属地无烟家庭建设,大力开展健康科普宣传,主动帮助有需要的家庭获取专业戒烟服务。
计生协会规章制度
常泰街道计生协会规章制度为提高常泰街道计生协会管理服务工作水平,认真贯彻国家计生协提出的“面向基层、注重实效、好中求快、巩固提高”的组织建设方针,根据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常泰街道计生协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例会制度1、每月召开一次各社区专职副会长参加的工作例会,主要总结上个月的协会工作,制定下个月的工作安排,并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研究开展“四联创”活动,征求协会工作意见和建议。
3、每年召开一次总结、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
二、学习培训制度街道计生协会每季度对会员、育龄群众和协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培训,内容主要是协会《章程》、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和生活、科技致富信息,满足群众求富、求知、求乐、求美的需要。
三、活动制度每年在母亲节、“5.29”、“9.25”、“12.1”、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人口计生知识宣传,组织会员参加活动,慰问困难计生对象,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计生家庭义务服务活动。
四、民主参与监督制度(会员联系户制度)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指导各基层计生协会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会长联系理事长、理事长联系会员小组长、会员小组长联系会员、每个会员联系3—5户育龄群众,从而达到广大计生协会会员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目的。
并设立《会员联系户登记簿》、《例会与重大活动记录簿》,把协会内容记录全面。
对社区计生公布数据进行监督,社区计生重大事件组织进行评议或民主听证会。
五、日常管理制度计生协会资料要健全、各项协会活动记录要完整。
协会两簿记录要做到及时、准确、详细,紧扣主题,各类宣传资料要存档完整。
六、示范点建设制度每年抓一至二个社区协会工作示范点,以点带面,巩固成绩,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带动。
七、民主考评制度街道计生协会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年终根据协会会员大会意见精神,按照“争先进协会、创合格(一流)社区”条件要求,计生领导小组对各社区协会进行评比和表彰。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提高生育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独立、自愿参加,公开透明、服务为本,科学管理、创新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任务是:1. 宣传和普及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相关的调研、培训和交流活动;3. 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和咨询,帮助人们了解生育政策和生育健康知识;4. 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协助解决生育相关的问题;5.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1. 审议并决定协会的章程、规章制度;2. 选举产生协会的主要领导人员;3. 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4. 监督协会的工作开展情况;5. 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同期。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1. 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组织协会的日常工作;3. 管理协会的财务和资产;4. 组织协会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5. 其他需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具体执行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秘书长负责。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支持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 有志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3. 申请加入协会并经过审核通过。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卫综[2014]2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的通知(闽卫综〔2014〕29号)委机关各处室:《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已经1月20日召开的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3月26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卫生计生委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工作。
三、省卫生计生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能。
四、省卫生计生委工作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省卫生计生委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委主任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等期间,由委主任指定的委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六、委领导协助委主任工作,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分管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卫生计生委检查指导各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进行外事活动。
委领导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主任报告;对全局性、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委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委领导负责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领导协商决定。
七、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
计生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育龄群众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1.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 修改本章程;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年满十八周岁,拥护本章程,愿意参加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的育龄群众,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4.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服从协会的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4.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四章任务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1. 宣传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2.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普教育,提高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3. 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4. 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5.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支持活动,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第五章经费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经费来源:1. 会员缴纳的会费;2. 社会捐赠;3. 政府资助;4. 其他合法收入。
2024年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精编
2024年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精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人口控制工作,促进人口合理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包括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指导计划生育服务、推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法制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设立主席团,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主席团是协会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决策重要事项。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设立工作小组,由协会会员组成,负责统筹协会各项工作。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设有部门,包括宣传部、服务部、政策执行部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撤销。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指导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
第八条宣传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包括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宣传活动、撰写宣传材料等。
第九条服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开展家庭咨询、提供生育保健知识、开展技术培训等。
第十条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包括开展政策宣传、监督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外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但务必合法合规,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的流程,包括:(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二)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三)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四)开展工作内容并定期评估;(五)总结经验,进行改进;(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成果。
第五章工作方法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应注重创新方法,包括:(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二)开展多种渠道的服务指导,如举办培训班、提供在线咨询等;(三)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证政策的执行;(四)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2024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24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引导人口发展合理、协调、可持续,促进人口质量提升,维护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特设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2024计划生育协会”,英文名称为“2024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
第三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发挥党和政府的政策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大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开展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宣传、培训、咨询等活动,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选举产生协会领导,监督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等组成,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会工作。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主席团成员组成,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协调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章会员规定第十一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是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得到本协会认可的相关组织。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是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并得到本协会认可的个人。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资格,并有权参与协会的相关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优惠服务。
第十五条会员不得有损于协会的声誉和利益,应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维护国家的人口资源环境安全,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参与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开展人口发展研究和调查;促进计划生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协会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专业顾问机构,负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普通会员享有协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事会会员具有更多的参与和决策权利。
第十条会员入会须符合协会的章程和要求,经理事会审批通过方可加入。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协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接受社会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三条协会的财产归协会所有,不得侵占或挪用,必须用于协会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规定的会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理,严重者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 计划生育协会、、八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从事于计划生育事业的人员及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会员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和推动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利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三)向适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四)尊重服务对象,没有歧视,致力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五)发挥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带头作用;(六)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七)向群众宣传国家、省、市、县关于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动员农业人口一孩户踊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八)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条件,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和发展经济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九)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镇级协会和其他单位协会为本会的单位(团体)会员,本会及镇级协会只设理事,不设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在村级协会和其他单位协会中吸收入会。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章程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章程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组织章程
1.1 名称
本组织名称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
协会的宗旨是:面向全社会,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高生育率的科学性和文化性,维护国家和家庭的利益,全面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1.3 组织形式
本协会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以自愿加入、平等互助、协作共赢、普及教育、服务社会为基础的群众性组织。
1.4 组织结构
本协会设主席团、秘书处、妇女委员会、青年委员会、自然委员会、防治艾滋病和传染病委员会、宣传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等部门。
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1 公共教育
推广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科技知识,普及科学生育保健知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意识和科学素质。
2.2 经济激励
在计划生育政策和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健和教育的激励政策。
2.3 法律保障
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保健和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制度的推广和宣传,以及加强权益保障。
2.4 服务网络
建设和扩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以城市和农村卫生机构为主体,构建覆盖城乡、全面服务、科技创新、特色鲜明的计划生育服务网。
2.5 信息化应用
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网络化、知识共享、管理精细化、服务规范化和应用智能化。
2.6 社会参与
鼓励多元化、协同创新的社会力量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注度和投入力度,全方位、多角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结语
以上是本协会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组织章程和工作计划,希望可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共同推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闽政办[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加强对我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我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我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我省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闽人口办发[2006]1号【发布部门】福建人口计生委【发布日期】2006.01.06【实施日期】2006.0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工作规则》的通知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闽人口办发[2006]1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一月六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口计生委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议、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着眼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本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委主任、副主任及处(室)负责人职责六、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全委的工作。
2024年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24年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组织和动员我国人民广泛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增强计划生育的科学性、普及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计划生育协会,是指由自愿参加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社会组织,以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研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倡导妇女和家庭自主决策,推动科学合理的生育观念,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倡导优生优育、合理生育、健康生育和绿色生育理念,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全国性、地方性或行业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单位会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拥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任务和职责。
第九条个人会员是指自愿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公民,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权益。
第十条会员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并支持协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理事会来管理和组织工作,由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并指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具体工作实施和组织协调。
第三章活动范围和内容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开展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研咨询等。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和避孕知识,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宣传禁止非法性别鉴定和拒绝买卖人口。
第十五条技术培训主要包括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研讨,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科研咨询主要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社会需求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促进协会的发展和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制定的。
二、组织机构2.1 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2.2 会长由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3 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预会长相同。
2.4 秘书长由协会成员中选聘产生,任期为三年,连选连聘不得超过两届。
2.5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6 理事会由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少于七人,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7 监事会由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少于五人,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员权益和义务3.1 会员权益包括参预协会的决策、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预协会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等。
3.2 会员有权利提出建议、批评、监督协会的工作,有权利参预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
3.3 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四、协会的职责和任务4.1 协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计划生育工作,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4.2 协会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4.3 协会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理解。
4.4 协会应当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4.5 协会应当采集和整理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财务管理5.1 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财务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5.2 协会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向会员公开财务报告。
5.3 协会的财产归协会所有,不得私自转移、挪用或者侵占。
六、章程的修订6.1 对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协会会员的讨论和表决,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2007年5月22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发扬“心系国策、真情服务”的精神,依法维护会员、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走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道路,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福建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六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在工作上接受其指导,承担其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参与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优教,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改善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的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发动会员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人口科学理论,传播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三)积极开展生育关怀活动,利用政府资助和社会力量,向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尤其是贫困母亲、下岗待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和优生、优育、优教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帮助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四)协调有关部门向广大群众,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与艾滋病等知识的宣传和服务。
(五)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诉求,开展维权活动。
(六)开展省内外工作交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素质以及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条入会程序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须向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基层协会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些专家、名人、有关领导等志愿者,也可由各级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直接吸收为会员。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或单位,须向当地同级(含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所有会员都应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建立会员档案,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4、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协会予以保护;5、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获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三)缴纳会费;(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的教育和培训;(五)反映群众诉求;(六)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是计生协会会员的,凭会员证参加流入地计划生育协会活动。
流入地计生协会要积极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第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个人会员,经过其所在计生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劝其退会。
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义务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请求退会的,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设区市以上协会对为计划生育和计生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侨胞和国际友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七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省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各地协会会员总数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
代表由设区市计划生育协会自下而上推举协商产生。
省级团体会员的代表由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协商确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
第十九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修改和通过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修改章程的建议须首先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由常务理事会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中选举组成,理事应选配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的会员担任,在年龄、性别、专业知识等方面结构合理。
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理事会的任期,至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止。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五)发挥自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需要增补理事或理事需要更换时,分别由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增补的人选或由需要更换理事所在设区市计划生育协会和有关单位提出更换的人选,报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开理事会;(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建议;(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要时可增设执行会长;(五)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六)调查了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为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提出建议;(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聘请有关的专家和志愿者参加。
主要任务是研究各专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方可决定重大事项;到会有表决权的人员超过半数的表决有效。
第二十五条会长的职责是:(一)代表全省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二)召集并主持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五)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执行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含执行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含执行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含执行会长)履行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参加。
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可内设精干办事部门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办事机构由专职副会长负责领导。
秘书长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市、县、乡级组织第三十条市、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参照本协会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市、县、乡三级协会任期每届五年。
第三十一条市、县、乡三级协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市、县两级应配备常务或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协会要有常务副会长或确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协会工作,有专职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均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指导,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基层组织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等基层,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为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和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
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好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专家、科技致富带头人以及教育、卫生、法律界等人士和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积极分子为骨干,以育龄群众为主体的会员队伍,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服务优良,形成风尚。
第三十五条村(居、社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参与村(居、社区)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努力推进农村、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企业计划生育协会接受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在推进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动员企业员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断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