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体现了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严厉惩罚,它具体指出,对不担保或隐瞒贷款真实性质、存在着违法行为行为的贷款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未经国家允许未行使金融业务活动,发放贷款;
二、依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未经国家银监机构批准;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贷款资金实际用于告知贷款人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损失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必要时,应当另行收缴犯罪所得。
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量刑本身,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另行收缴犯罪所得,因此罪量刑标准也具有明
确处罚性质。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重视犯罪分子控制诉讼费用及拒不向受害人给付损害赔偿金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及时采取有效的司法行动以便能有效遏制和制止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有效保护广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违法放贷是指以高额利息向借款人放贷,超过法定利率,或者以其他手段强迫借款人还款,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法放贷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呢?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加以解析。
首先,违法放贷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高利贷敛财、强迫交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违法放贷罪。
因此,对于放贷人的行为,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其次,违法放贷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借款人放贷超过法定利率四倍以上的,或者采取其他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手段的,构成违法放贷罪。
因此,对于放贷人的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量化标准,确保其行为达到法定标准。
再次,违法放贷行为需要有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
在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时,需要有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作为案件的重要依据。
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可以提供违法放贷行为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审理。
最后,违法放贷行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还款记录、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综上所述,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构成犯罪、达到法定标准、有被害人的申诉或举报以及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只有在以上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违法放贷罪。
对于违法放贷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
All things in their being are good for someth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并未专门就违法发放贷款罪做司法解释规定。
但是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涉及到了对此罪的条文。
其中明确了,本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法〔〕8号)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法”,但不存在关系人问题,只是在放贷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因此出现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本罪行为1979年《刑法》以“玩忽职守”定罪处罚,由于银行体制变化和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制约需要,设立本罪更为科学。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违规放贷,即便贷款全部收回,仍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违规放贷,即便贷款全部收回,仍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问题的由来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为。
违规发放贷款罪可以说是⾦融从业⼈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最近⼏年,随着银⾏不良贷款的增加,违规发放贷款罪的数量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具体见下图。
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和法院在认定违规发放贷款罪时,主要是从造成损失和发放⾦额两个⾓度来衡量的。
按照相关规定,银⾏⼯作⼈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公安机关⽴案侦查。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损失的⾏为。
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管理办法》、《合同法》等⼀切法律或⾏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在银⾏⼯作⼈员内部,普遍存在这样的认识:即便构成违规发放贷款,只要是贷款最终能全部收回来,未给银⾏造成损失,就不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实践中,违规发放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即便最后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来,信贷机构⼯作⼈员依然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发放贷款罪。
我们先看⼀个⾮常典型的案例。
⼆、⼀个⾮常典型的案例【案例索引】刘某违法发放贷款罪⼀案,河南上蔡县⼈民法院(2019)豫1722刑初341号【案情介绍】刘某为中国建设银⾏某⽀⾏客户经理,2014年5⽉19⽇,胡某(已判刑)伪造虚假的⼯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销协议、交易明细等材料,以经营⼭东燕京啤酒为名、由张某(已判刑)为借款⼈,向银⾏申请贷款110万元。
刘某作为客户经理是这笔业务的经办⼈,在这笔业务中,刘某没有认真审核贷款资料,致使该⽀⾏将110万元贷款发放给胡某等⼈。
该笔贷款已经于2015年11⽉全部还清,未给银⾏造成损失。
刘某辩称:该笔贷款已全部偿还,未造成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权益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地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贷款,致使借款人欠款无法偿还,给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带来一定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认识和体会的分析。
一、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
运用贷款业务进行非法操作,不仅扭曲了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1. 法律认定根据中国刑法相关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超额发放贷款或者为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贷款,致使国家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在这里,尤其关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及失职行为对金融机构和国家财富造成的损失。
2. 严重后果违法发放贷款罪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不仅使金融机构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损失,也让借款人陷入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
此外,整个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性也因此受到损害。
二、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体会1. 加强金融监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存在意味着金融监管的不力和缺失。
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体系,是预防和打击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有效方式。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对涉及贷款业务的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培训,确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业务,规范和简化贷款审批流程。
2. 提高法律意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行为。
此外,借款人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借款及正确使用资金,避免陷入贷款陷阱。
3. 公正执法和打击重罚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要坚决依法惩处,严厉打击违法者,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和诚信。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刑事司法与金融行政监管的密切配合,形成有力的合力打击违法发放贷款罪。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确保法律的高效实施。
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合同效力
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合同效力篇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X年6月29日修正)第186条规定,农村信用社员工审批发放冒名、越权、跨地贷款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违法发放贷款罪。
鉴于目前湘乡联社正在开展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笔者特搜集整理了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资料,结合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对工作有所助益。
违规、违章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放贷款致使形成“不良”,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可见,后者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通常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一)审批发放冒名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等。
经统计,此次联社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中,现已查出职工自借或冒名贷款413笔,金额598万元;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374笔,金额万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其行为都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放冒名贷款(不管是否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规定(一)罪名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国家规定”,涉及《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第35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贷款通则》第24条第2款“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授信、贷款业务的有关监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等。
(二)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最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
最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
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
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
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7.23•【文号】法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市场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违法发放贷款是指借贷双方在未经合法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资金交易或者放款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立案标准,下面将就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主观方面的立案标准。
1. 故意或者过失。
对于发放贷款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故犯,明知是违法行为却故意进行发放贷款;过失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粗心大意导致的违法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深入调查,判断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二、客观方面的立案标准。
1. 非法放贷的数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需要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一般来说,非法放贷的数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涉案资金的数额进行核实,确保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2. 非法放贷的次数。
除了非法放贷的数额外,非法放贷的次数也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涉案人员多次进行非法放贷行为,其犯罪性质将更加严重。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涉案人员的非法放贷次数进行详细核实,确保案件的客观方面符合立案标准。
三、其他相关因素。
除了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立案标准外,还需要对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比如,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担保等。
这些因素都将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综上所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方面的非法放贷数额和次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这些标准进行全面细致的考量,确保案件的定性和定罪符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罪名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构成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主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 (3)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 (3)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手段发放贷款给他人,造成贷款本息无法追回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的结果是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带来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经济安全。
作为一名自称为“普通人”的我,虽然并不了解经济学,金融学等方面的知识,但是我依然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无论从道义上还是经济学角度都不应该存在。
首先,贷款是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着社会的经济发展。
因此,贷款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否则就会极大地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互信机制;其次,在现代金融市场,各家银行竞争非常激烈,而且与整个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如果有些人违规、非法地发放贷款,必然会对正常的金融运营带来影响,影响整个经济的高效运行。
以前,我们经常通过身边发生的案例得知,一些不法分子在进行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时,往往会使用受害者的隐私信息或人情关系来掩盖,和让人形象第一次接触是很难察觉其不法的行为。
现在,随着我国的金融制度逐渐健全,监督机制日趋完善,这种违法行为受到的打击已经越来越大了。
同时,这种行为的受害者也逐渐从单纯的老百姓转变为有一些金融知识的企业,而企业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也更具备防范此类违法行为的实力和能力。
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我认为要有严格的监管和打击,首先应该是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贷款活动的法律规范;其次,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和技术手段,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把关,避免潜在的风险;再次,公众也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渠道获取有关金融行为的信息,提高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从而建立一个稳定、透明、公正可信的金融环境,保护每位投资人的财务安全。
最后,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开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想一想怎样才能把自己的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怎样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
这样才能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伟大风口中不断前行,也为维护金融环境的安全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与司法认定新探_邓定远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及立法沿革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发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最初法源。
1997年《刑法》第186条吸收了单行刑法的内容,也分别规定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并对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规定了相对较低的入罪门槛,体现了从严惩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的立法精神。
由于这两个罪名都要求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才构成犯罪,明显不利于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遏制与预防,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并为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了原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并将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数额巨大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也纳入到该罪的打击范围,对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以该罪从重处罚。
可见,修正后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仍旧保留“数量犯”的立法形式,并分为“数额巨大型”和“损失重大型”两种犯罪类型。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
发放贷款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文认为,刑法限定违法发放贷款必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但这两种不同犯罪类型所侵犯的客体是各有侧重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在金融领域,违法发放贷款罪是一项重要的罪名,它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这一罪名,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
简单来说,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呢?常见的情形包括:不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重要信息,就轻易发放贷款;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虚假材料或者虚构的贷款用途,仍然发放贷款;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等等。
为什么要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呢?这是因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它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形成大量的不良贷款,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和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会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其他合法借款人的利益。
此外,如果大量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还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主要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行长、信贷员等。
客体则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然实施发放贷款的行为。
客观方面,就是实施了上述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并且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和损失时,有着明确的标准。
数额巨大,一般是指发放贷款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而造成重大损失,通常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再说说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①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① 根据2006 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原第一款、第二款条文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全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12 月27 日)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排定提供贷款的;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贷款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贷款可以帮助企业、个人等获得资金,从而实现生产经营、消费等目的。
但是,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贷款方不能按时还款,就会产生坏账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风险,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从而导致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信托、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虚构借贷、虚构担保、伪造贷款合同等手段,违法发放贷款,从而非法牟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犯罪行为。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数额特别巨大,即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这个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遏制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发生。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危害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其危害也特别巨大。
首先,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
一旦发生坏账,金融机构的资金链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倒闭。
其次,违法发放贷款罪会损害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这种行为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破坏市场信用体系,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违法发放贷款罪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不仅伤害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利益,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对措施为了遏制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通过加强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增加对金融机构的检查频率等措施,可以有效遏制金融机构内部的违法行为。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朱和庆、周川、李梦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背景和过程: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补充作用。
但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身带有混乱、无序的弊端,故在逐利动机驱使下容易发生性质变异,并随之诱发一系列负面效应。
近些年来,对外出借资金行为背离民间借贷本质的问题愈加严重,一些已经脱离民间借贷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演化为出借人的经常性谋利手段,并向着资本运作方式规模化发展,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放贷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
实践中,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司法调整范围也存在较大争议,导致部分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社会各界和一线政法单位对此反映强烈。
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缺乏明确、统一认定标准,是否应对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对哪些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也均存在认识分歧。
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将“非法放贷行为”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规定,在认定非法放贷行为时应着重把握以下方面:一是放贷行为的违法性。
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需要“违反国家规定”才能入罪。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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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贷款是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不按照程序就有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那么你们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了解多少,下面让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您简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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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
3、3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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