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春季期末作业考核《教育法学》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期末作业考核
《教育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答教育法学的特性。
答: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2. 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答:经验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3. 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手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与救济。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 请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答:(一)学习教育法学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 近些年来,依法治教做为一个基本方略在教育工作中显得越来越突出。所谓 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 它是各类国家机关、各级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教育主体所参与的,包括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事业和其他有关教育 的法制活动。实行依法治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从总体上看,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依法 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在总结历 史经验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到了重要日程,提出和确定了“依 法治国”、“行业依法而治”。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 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实现国 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的高度。国家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 其次,实行依法治教是教育的
地位和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社会的 发展,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关 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 略重点。而事实证明,保证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仅仅靠“人治”,靠领导 人的“开明”,或者单纯靠行政手段干预,都是不稳定的,必须实行依法治 教,保证教育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教育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教育关系已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纵向型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转移到以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横向型的教育关系与一定范围的纵向型行政关系并存的教育法律关系的新格局。改革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 定向培养等平等主体关系。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各种社会组织的联合 办学关系等,都是合同关系。教师管理也要逐步转移到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聘 任制,它的基础就是一个聘任合同。教育法律关系性质和格局的重大变化, 使依法治教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 实施,使我国初步形成了教育法体系框架,为教育活动确定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标志着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必 须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学知识,以适应依法治教的要求,指导依法治教的实践。 (二)学习教育法学是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的需要 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制度和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已有很长的历史。自从 社会有了法,人们就感受到法的力量,受到法的保护或受到法的惩罚,自然 就要思考法是什么,评价现行的法及人们的法律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教育 法制工作不仅全面启动,而且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不能不看到,在现实生 活中,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全面执 行;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于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要 求和态度,对于法律的评价以及对于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制观念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是国家对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共同 要求,在全面实行依法治教的新形势下,则更为重要。不能设想,一个对教 育法缺乏了解的干部、教师,会严格遵守法,正确执行教育法。因此,必须 普及教育法学知识,并将教育法学理论和知识变成教育工作者牢固的信念,落实在行动上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正确履行教师职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的形式规定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六项义务,其 中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是第一项义务,这
也是国家对教 师的最基本要求。该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其他五项义务,如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尊重学生人 格,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政治、业务水平等,也都要求教师 应具备教育法制的基础知识,熟悉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 容,提高依法施教的水平和能力,掌握依法维护自身及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的方法。
2.请谈谈如何用比较研究法学习教育法学。
答:比较研究法对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域的教育法进行比较,并结合其他方法,揭示出教育法的本质,进而认识教育法的发展规律及趋势的学习方法。 比较研究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同时并存的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的比较,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进行的比较。运用比较研究法,应当注意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的基础上,对可比的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或教育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比较才有意义。
3. 我国教育法的特性如何?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 较,他便具有一般发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统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和学校,学校和老师,学校和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和学生,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及其复杂的.
4.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教育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教育法》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