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保函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客户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我行保函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我行开办下列保函业务:(一)投标保函。
我行接受投标方(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方(受益人)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二)履约保函。
我行接受申请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行将根据受益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三)预收(付)款退款保函。
我行接受预收款人(申请人)的请求,向预付款人(受益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四)质量保函。
我行接受卖方(申请人)请求,向买方(受益人)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我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五)租赁保函。
我行接受承租方(申请人)请求,向出租方(受益人)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我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保函业务的办理条件第五条办理保函业务的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保函业务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国内保函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银行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在经费汇和财务担保方面向客户提供的保函业务。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种类包括:标准保函业务、非标准保函业务、临时保函业务、保函代理业务等。
第三章业务流程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业务流程如下:(一)双方签署合同并确认合同履行期;(二)客户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方式将保证金存入银行指定账户;(三)银行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事由、条件等发出保函;(四)业务到期日,银行根据保函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适当调整和完善。
第四章授信管理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授信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经营、合规经营的原则。
银行应当严格审慎按照内部授信审批程序,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将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纳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章风险管理(一)业务风险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付款风险、诈骗风险、清偿风险、保函本身设计缺陷风险、条款灰色地带风险等。
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强化业务风险管理。
具体包括:1. 风险识别和评估。
银行应当对保函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控制措施。
2. 严格风险控制。
银行对保函的开立应当严格控制,对客户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多重验证及认证,保证确实存在如实描述的业务背景及交易基础的真实性。
(二)信用风险银行国内保函业务存在的信用风险包括利用保函代替资信、盗用企业名义开立保函等。
银行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具体包括:1. 授信审批应从严。
严格按照内部授信审批程序,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授信额度合理。
2. 掌握客户的真实资产状况。
银行应当在授信阶段了解客户真实的资产状况,防范客户卷款逃走。
3. 制定动态监控、管理措施。
实行动态监控、管理措施,及时监测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以及相关信息变化,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doc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规范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总行制定了《XX银行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担保,第二条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以下简称人民币担保)是指银行应担保申请人要求,在担保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在某项非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时,向担保受益人出具的、同意承担一定金额人民币支付责任或经济补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的类型包括贸易保函、项目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和第三条人民币保函的签发必须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授权,不得擅自将第五条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信用体系管理。
第六条申请人民币担保的客户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机构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收款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二)有实物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招标等;(三)资信良好,有能力履行合同并偿还债务;第七条申请开立人民币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受理行提供以下信息:(1)保函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名称、地址、担保申请人的业务联系方式和电话号码;2.保函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3.保证合同号、标签或项目名称等。
;4.合同总金额;5.担保金额;6.担保类型;7.保函的有效期;8.保函申请人的有效签名和盖章。
(2)证明保函、协议、标书等交易背景的合同。
;(三)保函申请人最近两年及本年当期的财务报告;(四)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合同;(五)授权客户按规定需要提交的相关授权文件;第八条保函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受理客户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总行可以直接受理客户申请。
第九条办理人民币担保业务时,应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人民币存款或等值外汇存款。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保函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指本行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的形式为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当保函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本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本行的保函业务仅限于非融资性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二章保函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本行可提供下列保函:
(一)投标保函。
是指本行应招投标合同投标人的申请,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担保,保证投标人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投标人不履行标书中规定的义务,则由本行向招标人承担一定额度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二)履约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履行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卖方或承包方不履行义务,则由本行在一定的额度内向买方或发包方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三)预付款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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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XX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第二条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以下称人民币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第三条出具人民币保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
第四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第五条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六条申请办理人民币保函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受理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第七条申请开立人民币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受理行提供以下资料:(一)保函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函申请人名称、地址、业务联系人及电话;2.保函受益人名称及地址;3.被担保合同号、标号或项目名称等;4.合同总金额;5.保函金额;6.保函种类;7.保函有效期限;8.保函申请人的有效签章。
(二)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合同、协议、标书等;(三)保函申请人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当期财务报告;(四)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合同;(五)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第八条保函申请人开户行受理客户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一级分行、总行直接受理客户申请。
第九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人民币保证金或等值的外汇保证金。
aaa级客户可以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保函金额的10%(含)以上;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保函金额的30%(含)以上;bbb级(含)以下客户必须存足保函金额100%的保证金。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20230114233039.docx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239.docx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公司保函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保函业务相关的员工和部门。
第二章保函业务流程2.1 业务接收与登记2.1.1 保函业务的接收应在保函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并业务单号。
2.1.2 接收及登记的内容包括:保函申请人信息、被保函人信息、保函金额、保函期限等。
2.2 保函审核与审批2.2.1 保函审核应根据公司的信用评级体系进行,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可接受的保函额度。
2.2.2 保函审批应由审批人根据保函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保函金额和保函期限等因素进行决策。
2.3 保函签发与发送2.3.1 签发保函前,应核对保函申请人与被保函人的信息,并确认保函金额和保函期限等内容是否准确。
2.3.2 签发保函后,应及时将保函发送给申请人和被保函人,并在公司保函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
2.4 保函履约与解付2.4.1 被保函人在履行保函义务或申请保函解付时,应提交相关的履约资料和申请文件。
2.4.2 审核履约资料及解付申请后,应及时对被保函人进行解付,并在公司保函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三章文件管理3.1 保函文本管理3.1.1 保函文本应按照保函类型进行分类,编号,并妥善保存。
3.1.2 保函文本的修改和更新应由相关人员进行,并在修改日期后注明内容和修改人员。
3.2 保函业务档案管理3.2.1 保函业务档案应按照年份进行分类和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
3.2.2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的保管和查找工作,并进行档案整理、整编和销毁。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保函: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2. 保函申请人:指向保证人申请发出保函的主体。
3. 被保函人:指被保证人接收保函的主体。
4. 保函金额:指保函的担保金额。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x银行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函业务,是指x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书面保证,保证当申请人未能履行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x银行按照书面保证的约定代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人、受益人均为境内客户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业务纳入客户授信管理,执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内保函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具体执行授权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内保函业务实行限额管理,各级行应在限额内办理国内保函业务。
第六条国内保函业务须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C3)办理。
第二章国内保函业务种类及定义第七条国内保函业务根据性质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
非融资性保函指x银行为申请人履行非融资性义务所作的书面保证。
融资性保函指x银行为申请人从第三方融通资金时,履行本息偿付义务所作出的书面保证。
第八条非融资性保函包括:(一)工程项下保函。
1.工程项下投标保函。
指x银行根据申请人(工程投标人)的申请,向受益人(招标人)作出的书面保证,如申请人中标后未按招投标文件规定签订招投标项下合同的,x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
保函金额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
2.工程项下履约保函。
指x银行根据申请人(工程承包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工程业主)作出的书面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x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
保函金额通常为工程合约金额的5%-10%。
3.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
指x银行根据申请人(工程承包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工程业主)作出的书面保证,如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x银行将根据受益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保函管理办法20230321.docx
保函管理办法20230321.docx一:保函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保函的发放和使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保函的定义及种类保函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发出的责任承担函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约定的责任。
根据保函的用途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投标保函:投标保函通常在招标过程中使用,用于确保投标人在被选定后能够履行合同。
2.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用于确保合同当事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用于确保买方在收到货物或服务之前支付预付款时,卖方能够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或服务。
4.支付保函:支付保函通常用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付款环节,确保买方能够按时支付款项。
三、保函的申请与发放1.保函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保函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合同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2.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收到保函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保函。
3.申请人应按照约定的费用支付银行手续费,并提供相应数额的资金担保。
四、保函的使用与终止1.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内,根据约定的条件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出索赔。
2.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将核实索赔的合法性,并按照约定的条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3.保函在履行完毕或到期后自动终止。
五、保函的风险与责任1.申请人在申请保函时应仔细了解保函的相关条款和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
2.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发放保函时应审慎判断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合规范围内履行相关的义务。
六、附件1.保函申请书范本2.保函样本3.其他相关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函:在商业交易中使用的一种责任承担函证。
2.投标保函:用于确保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保函。
3.履约保函:用于确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责任的保函。
4.预付款保函:用于确保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能提供合格货物或服务的保函。
5.支付保函:用于确保买方按时支付款项的保函。
保函管理办法
保函管理办法保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函管理行为,保证保函业务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函申请与发放第二条保函的申请应当由签发方向保函接收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保函协议。
第三条保函的发放应当根据签发方与保函接收方的协议约定,在签署保函之前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第三章保函的使用与结算第四条保函接收方应按照保函的约定使用保函。
第五条在保函有效期内,保函接收方可根据约定向签发方提出支付要求。
第六条签发方收到保函接收方的支付要求后,应按照保函的约定及时支付。
第四章保函的变更与解除第七条在保函有效期内,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函的内容。
第八条在保函有效期内,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保函。
第五章保函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保函接收方未按照保函约定使用保函或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签发方未按照保函约定支付款项或提供的保证金不真实、不合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作为保函管理业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签发方所有。
附件:保函申请表格、保函协议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函:也称为保证函,是一种担保形式,指保证人向受益人发出的书面承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特定金额的责任。
2.签发方:指发放保函的一方,也称为保函出具方或保证人。
3.保函接收方:指接收并使用保函的一方,也称为保函受益人。
4.保函协议:签发方与保函接收方双方达成的关于保函业务的具体约定。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函业务管理,控制保函业务风险,促进保函业务正常开展,根据《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我行业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函业务为国内人民币项下见索即付保函,是指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当申请人对合约关系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某种义务时,由我行承担保函项下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保函业务纳入授权和统一授信管理。
融资性保函限总行出具,经办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可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总行及分、支行(部)的内部职能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保函。
违规出具保函,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保函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
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五条我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包括全额保证金保函,以及以存单(仅为我行出具的)、凭证式国债(仅为我行代售的)等提供质押反担保的保函。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六条保函业务根据性质、作用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非融资性保函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留置金保函、关税保付保函、付款保函等。
第七条根据我行保函业务倾向性划分,分为主要保函业务和其他保函业务。
第八条主要保函业务是指我行重点开展的保函业务,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一)投标保函:我行接受投标方的委托,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或者在中标后未与受益人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或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标书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二)履约保函:我行接受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的委托,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我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保函是指由保证人(通常是保险公司或银行)出具的、保证履约的书面承诺文件。
在国际贸易和工程建设等领域,保函被广泛使用,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履约责任。
为了规范和管理保函业务,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关的保函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了解和运用保函。
一、保函的定义和种类保函是指保证人根据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履约的书面承诺文件。
根据具体的用途和功能,保函可以分为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进展款保函等几种类型。
二、保函业务的流程和参与方保函业务一般包括委托人、保证人和受益人三个基本参与方。
委托人是指委托保证人出具保函的一方,通常是承接项目的企业或个人;保证人是指承诺为受益人履行保函约定责任的一方,通常是保险公司或银行;受益人是指依据保函获得保障的一方,通常是招标单位或合同签订方。
保函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核、签发和履约等环节。
委托人在需要保函的情况下向保证人提出申请,然后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签发保函给受益人。
在项目履约阶段,如果委托人违约,受益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函的责任。
三、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保函业务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申请条件和要求:明确了委托人申请保函的条件和要求,包括资信状况、业务情况等方面的要求。
2. 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保证人在保函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承诺履约、支付保函金额等方面的规定。
3. 保函金额和期限:规定了保函的金额和有效期限,以及保函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相关细则。
4. 保函的变更和解除:阐述了保函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委托人提出申请、保证人审核和受益人同意等环节。
5. 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保函业务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式,通常包括仲裁、诉讼等方式。
四、保函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交易双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ⅩⅩ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ⅩⅩ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ⅩⅩ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第二章保函业务的种类第三条ⅩⅩ银行开办保函业务包括非融资类保函和融资类保函。
非融资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收(付)款退款保函、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工程维修保函、承包保函、留滞金保函、租赁保函、关税保付保函、银行委托保函、财产保全保函等。
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
1.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指为投标方向招标方出具的保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赔偿保证责任。
2.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为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承担赔偿保证责任。
3.预收(付)款退款保函。
预付款退款保函是指应预收款人要求向预付款人出具的保函,保证预收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付款保函。
付款保函是指为贸易合同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保函,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否则承担赔偿保证责任。
5.质量保函质量保函是指应卖方要求向买方出具的保函,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ⅩⅩ银行受理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工程维修保函工程维修保函指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保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否则承担保证责任。
7.承包保函承包保函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的保函,保证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承担保证责任。
保函业务管理与操作基本规定
保函业务管理与操作基本规定保函是一种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和金融业务中,为了规范保函业务的管理与操作,提高保函业务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下制定了保函业务管理与操作的基本规定。
一、保函申请与开立1. 保函申请流程:保函申请人按照银行规定的申请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给开证银行。
开证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立保函。
2. 保函申请材料:保函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商业文件、合同、资质证明等材料,确保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保函费用:保函申请人在开立保函时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开立费用、手续费等。
费用标准由银行规定,并在申请时进行告知。
二、保函的修改与撤销1. 保函的修改:保函申请人在保函生效前可以根据需要提出保函修改申请,包括保函金额、有效期限等内容的修改。
修改申请需经开证银行同意后方可生效。
2. 保函的撤销:保函申请人在保函生效前可以申请撤销保函,需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
开证银行在审核并确认无争议后,可同意撤销保函。
三、保函的履约与索赔1. 保函的履约:保函生效后,保函申请人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支付相应款项,并按照保函内容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2. 保函的索赔:在符合保函索赔条件的情况下,保函受益人可以向开证银行提出索赔申请。
申请材料需真实、全面地反映索赔事实,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四、保函的存续与到期处理1. 保函的存续:保函在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状态,保函申请人需要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函的有效性。
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延长保函的有效期限。
2. 保函的到期处理:保函到期后,保函申请人可以选择注销保函或继续延长保函的有效期限。
如保函受益人提出索赔申请,保函到期后仍有权向开证银行提出索赔。
五、风险管理与控制1. 保函业务的风险评估:银行在开立保函前应对保函申请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评估,确保保函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保函业务的风险控制: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额度限制、调整保函费用、设立保证金等,减少保函业务的违约和风险。
银行保函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保函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保函业务发展,规范保函业务风险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以下称“保函”),是指我行开展的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基础协议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时,按约定金额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的业务。
第三条我行的保函业务原则上须支付保函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我行可办理全额保证金保函业务和非全额保证金保函业务。
第四条我行出具的保函为有条件不可撤销保证,即在完全满足保函规定的付款条件时,我行才向受益人付款。
第五条我行出具保函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背景,真实交易是指真实的贸易、履约及投标等行为。
第六条办理保函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真实交易、防范风险、确保收益”的原则。
第七条各一级支行营业部为保函业务的指定办理机构。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为规范保函业务操作,对各个部门及相应岗位的职责明晰如下:(一)一级支行营业部1、负责保函业务的受理、差错处理、档案管理等,对申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核实。
2、负责办理保函业务保证金的缴存、退还和扣划手续。
3、负责收取保函业务手续费。
4、负责录入、修改和注销保函业务信息。
5、负责协助申请人及受益人查询保函状态及信息。
6、负责保函业务各科目数据的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二)一级支行客户经理1、负责保函额度的受理、调查分析、呈批报告的撰写、授信的执行贯彻及贷后管理。
2、负责保函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保函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保函的开立、保证金缴存、退还、扣划等的申请。
(三)一级支行公司业务部门1、负责权限内单笔保函业务(包括保函的开立、保证金缴存、退还、扣划等)的审查/审批并出具。
2、负责保函业务保证金计息和手续费减免的审查。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长沙银发〔2012〕259号长沙银行关于印发《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支行(部):现将《长沙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原长沙银发〔2009〕299号文件从即日起失效,所有涉及保函业务操作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长沙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长沙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函业务管理,控制保函业务风险,促进保函业务正常开展,根据《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长沙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我行业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函业务为国内人民币项下见索即付保函,是指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当申请人对合约关系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某种义务时,由我行承担保函项下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保函业务纳入授权和统一授信管理。
融资性保函限总行出具,经办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可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总行及分、支行(部)的内部职能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保函。
违规出具保函,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保函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
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五条我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包括全额保证金保函,以及以存单(仅为我行出具的)、凭证式国债(仅为我行代售的)等提供质押反担保的保函。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六条保函业务根据性质、作用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非融资性保函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留置金保函、关税保付保函、付款保函等。
第七条根据我行保函业务倾向性划分,分为主要保函业务和其他保函业务。
第八条主要保函业务是指我行重点开展的保函业务,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一)投标保函:我行接受投标方的委托,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或者在中标后未与受益人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或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标书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保函业务管理,规范保函业务操作,防范风险,促进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经营行办理的本外币境内保函业务。
境内保函指保函受益人为境内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
第二章保函业务种类第四条我行可以办理的保函种类主要包括:(一)工程项下的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资付款保函。
1.投标保函:指银行应投标人的请求,向招标方出具的保证承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限内,如投标方中标后撤销投标书、擅自修改报价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根据招标文件条款按照书面约定向招标方承担索赔责任的保证金额。
适用范围:所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时,发标方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情况。
多用于公路项目、桥梁项目、电力项目、水利项目、石化项目、铁路项目;2.履约保函:指为了保证交易双方商务合同的切实履行,银行应申请人请求,向其交易对手出具的,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商务合同约定义务,银行将根据其交易对手书面索赔要求,赔偿保函规定金额款项的书面保证。
适用范围: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中。
比如公路、桥梁、电力设备供应、货运行业等;3.预付款保函:指银行应施工方请求,向业主方出具的,承诺如施工方没有履行合同或未能全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银行将根据业主方的退款要求,负责返还保函规定金额预付款的一种书面保证。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保函业务管理,规范保函业务操作,促进保函业务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信用社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违约金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办理保函业务应当遵守“依法合规、交易真实、防范风险、确保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保函业务由营业部受理,以县级联社名义出具。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五条信用社只办理非融资类普通保函,受益人必须出具书面文件证明保函规定的付款条件成立,经信用社审查确认保函约定的违约赔偿事实已经发生后才予付款。
第六条信用社可办理以下种类的保函:(一)投标保函:信用社接受投标人的委托,向招标人开立的书面保证,保证投标人在投标后不更改原报价条件,不撤标,不改标,并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供销或承包合同并提交银信部门开立的履约保函。
投标人即申请人,招标人为受益人。
若投标人违约,则信用社将根据招标人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索赔款项。
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1-5%(具体依照招标人文件规定确定)。
(二)履约保函:信用社应投标人或卖方的申请,向招标人或买方开立的书面保证,保证投标人或卖方合格地履行工程承包或供销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若履约保函的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信用社则负责对受益人即招标人或买方进行赔偿。
履约保函担保金额由合同双方约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
(三)付款保函:在货到付款的货物买卖中,信用社接受购货方(申请人)的委托,向销货方或收款方(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如购货方(申请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信用社将根据销货方或收款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购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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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长沙银发〔2012〕259号长沙银行关于印发《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支行(部):现将《长沙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原长沙银发〔2009〕299号文件从即日起失效,所有涉及保函业务操作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长沙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长沙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函业务管理,控制保函业务风险,促进保函业务正常开展,根据《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长沙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我行业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函业务为国内人民币项下见索即付保函,是指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当申请人对合约关系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某种义务时,由我行承担保函项下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保函业务纳入授权和统一授信管理。
融资性保函限总行出具,经办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可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总行及分、支行(部)的内部职能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保函。
违规出具保函,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保函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
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五条我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包括全额保证金保函,以及以存单(仅为我行出具的)、凭证式国债(仅为我行代售的)等提供质押反担保的保函。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六条保函业务根据性质、作用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非融资性保函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留置金保函、关税保付保函、付款保函等。
第七条根据我行保函业务倾向性划分,分为主要保函业务和其他保函业务。
第八条主要保函业务是指我行重点开展的保函业务,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一)投标保函:我行接受投标方的委托,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或者在中标后未与受益人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或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标书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二)履约保函:我行接受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的委托,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我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三)预付款保函:我行接受预收款人委托,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第九条其他保函业务是指除本办法第八条以外的其他保函类型。
第三章保函的申请第十条向我行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对象应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原则上不接受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提出的保函申请。
在经济活动中确有需要的,符合相关资格的且申请办理的保函类型为低风险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经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长沙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七条基本条件要求。
(二)申请担保的经济行为合法、正当。
(三)已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协议或收到对方邀约或通知。
保函业务的相关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四)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和良好的资信。
(五)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六)一般不受理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保函,但建筑公司分公司申请工程项下保函的,在审查其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具备投标、承包工程的营业范围,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后,可受理其申请。
(七)经办行应优先受理在我行经营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提出的业务申请。
在非我行经营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进行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向我行提出业务申请,除非申请办理全额保证金保函业务,否则经办行无独立审批权,必须报送总行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工程项下保函的客户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建筑业企业最低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贸易项下保函的客户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贸易双方原则上应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交易的商品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市场销售情况良好。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关税保付保函的客户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的特许营业证或营业执照。
(二)原则上应为海关评定的B类及以上级别企业。
(三)无偷、逃税及走私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原则上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开立保函申请书。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保函项下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或协议。
(四)反担保的相关资料。
(五)近三年及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按规定需要被授权的客户应提供有关授权文件。
(七)申请工程项下保函还应出具招投标书原件或复印件。
(八)根据《长沙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及有权审批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我行不受理下列担保申请:(一)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申请(辖区内全额保证金开具保函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申请(辖区内全额保证金开具保函的除外)。
(三)属于未经批准且未经注册的经济组织的申请。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申请的担保。
(五)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相关事项的担保。
第四章保函的受理和审查审批第十七条办理保函业务,根据我行制度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八条经办行根据我行制度要求履行贷前调查职责。
重点应关注以下方面:(一)申请人资信情况。
(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资质和条件。
(四)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在以往履行合同或协议中是否有违约记录。
(五)保证金到位情况,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第十九条业务审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业务资料的完整性。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的资质和能力。
(四)反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
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保函业务审批权限根据风险管理部发文具体确定。
其中低风险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新开保函审批权限按低风险业务执行。
融资性保函业务,一律报总行审批。
发生换开保函情况,额度不变或低于原额度的,采用我行标准格式文本,由经办行自行审批。
采用非标准格式文本或超出原额度的,审批权限按新开保函执行。
第二十一条授信额度用于开立非融资性保函,按信审会的审批意见和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除非信审会有明确意见,否则开立融资性保函必须单独报批,不得使用已有额度。
第五章保函的出具第二十二条保函按规定的权限经审批同意后,必须办妥下列手续,经办行方可出具保函:(一)申请人、担保人和我行签署《开立保函协议》。
《开立保函协议》是确定申请人与受托银行双方委托受理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保函担保的法律文件,也是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依据,经办行应认真填写齐全。
(二)申请人按《开立保函协议》的约定交足保证金;非全额保证金开立保函的,应按我行相关制度要求落妥反担保相关法律手续。
以抵押、质押为担保的,必须办妥抵质押登记、质押物及权利证书移交和保险(如需)等手续。
由移交人在抵(质)物清单上签字。
(三)按我行规定和《开立保函协议》约定缴纳保函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根据交易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
贸易项下保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工程项下保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严格控制中长期保函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低风险保函业务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四条开立保函时,保函生效期、失效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我行开出的保函一般自开出之日起生效。
但预付款保函,应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关税保付保函生效期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业务受理时,对保函生效期的约定应以业务授信审查意见为准。
(二)原则上我行在开出的保函中应明确规定失效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保函担保的最高金额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招标保函、履约保函最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相关合同金额的10%。
(二)预付款保函最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相关合同金额的30%。
(三)融资性保函最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相关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之和。
(四)其他未明确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应根据保函类型、保函项下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如海关税费的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保函最高担保金额随保函项下合同执行而相应减少。
第二十七条经办行按照我行出账管理制度规定准备相应资料,办理押品登记入库等手续,完成保函业务出账。
第二十八条保函文本的签发。
(一)通过出账审查后,经办人员将保函填写齐全,经经办行行长签字并加盖经办行公章后,交付给申请人。
如受益人坚持以总行名义出具保函的,报总行批准后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函填制一式三份,一联由申请人签收(在信贷存档联签收)转达受益人,一联由经办行会计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一联作为《开立保函协议》的附件纳入信贷档案管理。
(三)保函为两页以上,应加盖骑缝章。
(四)保函文本格式中必须明确受益人须提供的索赔文件。
第二十九条保函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出具没有受益人的空头保函或没有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的保函。
保函与《开立保函协议》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保函内容变动,则必须对《开立保函协议》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签署,反之亦然。
第三十条我行开立的各类保函不挂失,受益人不得用于转让、抵押和贴现。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一条经办行应建立保函业务台帐,及时对保函开立和注销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保函业务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经办行按我行信贷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经办行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跟踪检查,防止出现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有关交易、项目的进展情况,保函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供货、付款或施工等;(二)保函申请人担保期内的经营活动、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担保期间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反担保情况,抵押物、质物价值变化,反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等;(四)其他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
第七章保函履行和赔付第三十四条收到保函索赔时,经办行应先审查保函中我行公章、负责人签字是否清楚、齐全,对上述内容不全的,视为保函无效,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