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耕文明的变迁与中国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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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哲>
农耕文明的变迁与中国法治之路1
王海涛,崔荣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039)
[摘要]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耕文明根深蒂固,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东方特质:伦理性、政治性、权利义务不平
衡、封闭性。中国自上而下的政治立法模式、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浓厚的农耕文明传统使中国法治建设并不
怎么成功。农村问题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瓶颈0,因此,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顺应农村城市化、乡镇企业建设、
户籍制度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这一历史进程,充分考虑中国的农村、农民问题,中国法治方可告成。
[关 键 词]农耕文明;变迁;法治;农村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091(2003)01-0058-04
Changes of farming civilization and develepment of ruling by law
WANGHai-tao,CUI Rong-jun
(Law College,Anhui University,Hefei,Anhui230039,China)
Abstract:Farming civilization in China,where agriculture plays amain role in economy,leads tothe oriental features of
traditional law which embody ethicalization,politicization,unbalance between rights and duties,lawsuitless tradition.
Thus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legality follows the changes of farming civilization and it fails because of political leg-
islation fromabove,double-structure of civil and rural economy and thick farmingtradition.Rural problemhas become
an obstaclewhich urges the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Chinese legality,citilization of rural area,construction of ru-
ral enterprises and rural economic reform.
Key words:farming civilization,changes,China,rule by law,countryside
一、农耕文明与中国传统法律
文明是指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改造客
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成果,是人类自身的生存状
态。农耕文明则是人类处于农耕条件下新创造的
一系列物质、精神成果,它是人类文明发展历程的
一个初始阶段。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传承并发展的
正是该种文明,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农耕文明在
中华大地一旦生根发芽,便根深蒂固且影响深远,
它构成了中华民族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的内在基
因。农耕文明的绵延无疑揭橥于农业生产方式的
牢固确立。故而,农业生产方式本身性质便是我们
首先要探讨的问题。
第一,农业生产要求有优越的自然条件,这是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的客观要求。中国地处东亚大
陆,四面是海洋、高原、草原、沙漠和森林,中部则是
土地肥沃的平原,这些正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天然的
优越条件。发祥于中原地区的中华民族一经确立
了农耕的生产方式,也就形成了以自给自足的自然
经济为内核的农耕文明。
第二,农业生产要求精耕细作,在生产力水平
不高的情境,这就必然要求家族成员内部分工协
作、互相依赖。此外,农

业生产要求有充足的人力
资源和充分的人力保护,这就表明农业生产与人口
流动是相悖逆的。同时,这也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社
会是个力求稳定、自我闭锁的社会。
第三,农业生产周期长,对时令的摸索、精耕细
作技术的总结等均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传递过程。
另外,农业生产的播种、收割、兴修水利等都需要一
种绝对权威把所有劳动人口集中起来使用,长者自
2003年3月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Mar.,2003
第5卷 第1期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Vol.5 No.1
1[收稿日期]2002-12-10
[作者简介]王海涛(1977)),男,山东莒南县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然处于优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尊从长者、听顺
权威便是顺理成章之事,专制的产生也就不难理
解。
第四,农业生产的目的不是将产品商品化,而
是生产者自己消费。这必然会限制土地、劳动力和
农产品的商品化,抵制外来商品的介入。任何商品
的输入都意味着交换关系和平等价值的侵蚀,以及
农业社会安宁秩序的破坏。统治者历来奉行/重农
抑商0政策,商品经济只能在夹缝中生存,先天不
足,后天失调。
第五,农业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居于基础性
地位,它是人们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老百姓自
认务农方为本业,对其它行业多有不齿。对于统治
者来说,农业于治国的重要性更是不可待言,历代
君王均视农业为社稷之命脉。整个社会的上层建
筑也就必然与农业生产方式/深相印证0,这也难怪
乎缘何数千年来塑造民魂的一贯是农耕文明。
这种稳定、内向、封闭性农耕生产方式与基于
此而生的农耕文明给中国传统的法律造成了深刻
影响,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
其一,宗法家族式的社会组织为基本细胞并形
成一整套以/礼0为形式的宗法家族制度,这使中国
传统法律既具有浓厚的伦理性又具有强烈的政治
性。
其二,对凌驾于社会之上绝对权威的乞望以及
对自身权利的压抑,使得传统法律成为治国的工具
而非民权的保障。主体对法律的理解则多是一种
务必履行的义务,而鲜为一项应当主张的权利。
其三,自然经济引起的衍化结果与国家一体化
的社会结构及现实政治的需求正相契合,使观察者
势必从自然出发来阐述他们心目中早已向往的社
会政治理想:和谐与统一。[1]这体现在法律价值中
便是对/无讼0的追求。
其四,自然经济与农耕文明的自我闭锁,使得
中国传统法律孤自成长,缺乏与周边世界的交流沟
通,具有相当的封闭性。同时,它又自成体系且在
不断发展完善,别具东方特色。
二、中国法治之路与现实回响
首先应当明确,此处所言法治乃西方意义的当
代法治,而非我国

传统古籍中的法治。法治概念难
以界定,正因为如此,在5牛津法律指南6中法治被
视为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
定义的概念0。[2]法治的概念难以界定并不表明它
难以阐述。学界通常对下述几点有着共识:(1)法
治的价值基础在于天赋人权学说和主权在民思想。
(2)体现法治精神并保障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政治
框架是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核心的政治体现。(3)
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和法律至上等。
农耕文明条件下产生的中国传统法律自近代
以来便历经沧桑,从清末变法修律到历届军阀政府
的法律立废,再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六法全书的
指示,这一切使得中国传统法律从根本上得以瓦
解。同时,中国也就开始了对新的法律体系的建构
与重塑历程。开国至今,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
段:革命法制(1954-1957)、要人治不要法治(1957
-1962)、无法无天(1962-1978)、社会主义法制
(1978-1996)和社会主义法治(1996-)。1996年
初,/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0被确定为
治国方略和战略目标,并经次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
立了/法治国家0的社会秩序模式,至此中国正式步
入法治之路。期间,我国的法治建设堪称轰轰烈
烈。
然而,当前轰轰烈烈推行的法治建设在实践中
并不怎么成功。换言之,现在所确立的法律体系并
未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结果。现实的回响是:当前的
法治建设与社会现实在某种程度上脱节了。对此,
笔者认为有这几方面原因:
首先,中国传统的农耕文明陈陈相因,/在古代
就获得了体系上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
控制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
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
往的历史回复0。[3]但这种现实往往被忽视,中国法
律发展的历史被拦腰斩断后,我们往往以西方的法
观念、法标准来裁剪中国的现实。法律的问题是中
国的,而表达的语言却是西方的,西方的范畴和词
汇在慢慢地抹煞或简化着中国法律本身。
此外,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
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快
移植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同国际社会
接轨。这种/政府推进型0的法治模式在实践中产
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其理论基础是法律是
一种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仔
细推敲起来却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和其它思想
家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基本观点,由于其割
#59#第1期 王海涛等:农耕文明的变迁与中国法治之路 断了法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的固有的联系,而过分
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塑造作

用,因此有明
显的-唯意志论.倾向0。[4]简言之,这种法治模式在
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深受农耕文明影响的中国民众
接受认同及消化法律能力低下的客观现实。
最后,现代西方法律是以城市和工商业经济的
兴起为背景的,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质。而传统的
中国作为一种异质的社会自身缺乏这种现代性基
因,只有在外来的现代化因素被楔入后才发生了根
本变化。肇始于19世纪中叶的资本主义入侵,造
成了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生成。新中国成立后所
采取的系列政策对此又发挥了推动作用。如果说
在此以前,当中国受到现代化浪潮的冲击后像一般
后发国家那样形成了二元经济结构的话,则此后即
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5]显然,具有现
代文明特质的法律难以让深受农耕文明塑造的农
村社会适从,即便是在城市地区也需要一个长期历
史过程。
其实,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史,法律与社会脱节
是一个普存的世界性难题。有限的法律与无限的
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与多变的现象之间、滞后的
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要面
临的。但是笔者认为:中国法治问题的关键不在法
律本身,而在现实环境,尤其是农村法治建设,俨然
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瓶颈0。
三、农耕文明的变迁与中国法治的未来
霍姆斯说过,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其
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
解的便利;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
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
传统。因此,中国的法治之路,就不得不依赖、立足
于巨大改革和中国农村、农民问题这一现实及其一
脉相承的传统,也惟有如此,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才
会获得实质意义上的突破。
当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0不
仅被确定为治国方略,还被载入党的章程之中。如
何建设法治国家,现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亟
待解决的问题。法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综合系统
工程,它需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配
套改革。笔者无意也无力从上述方面进行系统论
述,只想从农村社会自身的法治实践来映射中国法
治的未来之路。刍荛之言,就正方家。
1.立法层面
我们针对农村法治化的一些相关立法,不应过
于超前,太过于理想化。毕竟,乡下人自有乡下人
的活法,讨一个说法是为了一个活法,立法必须基
于这个活法,洋溢这活法。立法者不能以/城里人0
的标准为唯一真理,通过立法径自改造/乡下人0的
活法。否则,无异于将一素来粗茶淡饭的百岁老农
以/老寿星0供于大宾馆,施以科学的生活方式而求
活千岁破记录,反损其健康短其阳寿。在中

国,慢
慢的,/农村0变而为/城市0,生活样法不同,礼俗人
情人心自当有变,/王0法将为/商0法取代,也是天
理之昭昭。这期间,/时间0的力量大于一切,急而
又急就不得。[6]因而,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它是和一
系列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观念意识转变等
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的一个/社会系统工程0。然
而,法治,在中国这一历史进程中,不是消极的、无
所作为的,相反,它也必须顺应中国农村这一由/农
耕文明0向/现代文明0变迁的现实,回响这一现实,
正可谓大有作为。
首先,笔者认为可以把农民中的一部分代表,
让其参与关于农村、农民方面的立法,只有这样,才
能在农村更好地推行法治。因为农民对农村、农民
问题体会最深,了解也最深。其次,针对现实生活
中业已出现的某些事物、制度、规则,予以法律上的
关注,对其有益的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正如
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它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
要一环,那么如何在法律的层面上推动中国的城镇
化建设,则是中国法治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目前,
在城市的打工者中,绝大部分是中国农村的农民,
面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这一现实,而
其合法权益又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那么法律的
相关配套措施是否及时跟得上呢,因此就有人提出
为打工者立法;还有,中国的户籍制度的法治化就
明显的滞后于人口大量流动这一现实,即/从身份
到契约0的现实。[7]虽然,这些不是本文所要铺开展
叙的,但就是这些所谓的细微处,却正是中国法治
所要着重墨处。其实在法律领域,如同在其他一切
文化课题上一样,自家的/活法0先要摸清,予以/温
情与敬意0的细细体会,然后复述出它的说法,再接
济其为当下生活所必须的资源,使老传统变成新传
统。因为惟有如此/温情与细心0的关怀与呵护,才
能使人忘却传统法律文化的冷漠,重新感受现代法
律文化的温情,也只有这样,法治的观念或许才会
#60#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卷/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0。
2.司法层面
/送法下乡0一词源自苏力的5送法下乡6,它是
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
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志的秩序
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因为苏力认为,国家权
力在某些边缘地带受到削弱,国家以/法治0的名义
或方式进入乡土社会很困难,[8]这是苏力提出送法
下乡的原因。笔者认为,我们一方面须借助这种国
家权力/自上而下0地送法下乡,同时另一方面,在
司法过程中,必须以地方性的知识为载体,重构适
合农村特点的司法制度,并且重塑农村的法律文
化,使其适合相关的风俗人

情习惯。/运乎之妙,存
乎一心0。只有法律在农村得以切实有效的执行,
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在农村树立,那么,中国的法
治化之路才能在农村得以顺利的铺展。
3.文化层面
目前,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法治观念与传
统的法律文化存在着冲突,其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的
法治化进程。众所周知,一国要实现法治,必须有
其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作为支撑,它对于推动中国
的法治化进程无疑起着不可比拟的重大意义。诸
如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的统治等法治观念。因
此,我们在不断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
律文化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
法律价值观的培养和教育,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
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
协调,实现文化整合。只有在高度文化整合的前提
下,法律文化的功能才能发挥较大的效益。诚然,
这种整合,必须尊重传统文化的价值,立足现实。
这样,字面上的东西才能真正转化为现实的东西,
才能加快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步伐,为实现法治创造
条件。由是观之,农村法治建设可谓/路漫漫其修
远兮0,然目标既定,问题已明,则/吾将上下而求
索0。
四、结语
农村法治建设,可谓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事业,
仅从法律自身而言,就有法律运行程序的改革与完
善、法制教育的推广和普及、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等众多内容。宥于篇幅,在此不能深入探讨,只能
留待他日。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要解决好农
村法治问题,必须跳出一味依凭法制改革的单向思
维,应将其与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密切联系考虑。
唯有如此,农村法治方能实现,中国法治方可告成。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
社,1999.
〔2〕霍恩斯.牛津法律指南[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5〕李木盾.法律社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6〕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7〕(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8〕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1#第1期 王海涛等:农耕文明的变迁与中国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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