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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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执行工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5月9日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政策,鼓励省内单位在省内主办或承办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合作对接会等国际交流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会议层次等评估成效给予经费资助,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举办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
二、会议类别学术会议——面向国际开展的学术性沙龙、论坛等活动;人才峰会——围绕振兴发展需求开展国际人才引进的主题交流会、招聘会、洽谈会等活动;科技展会——围绕国际科技成果开展的对接洽谈、推介路演、科技竞赛等活动。
三、支持条件本细则所指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是省内单位在省内自筹经费主办的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一)国际会议层级及会议成效会议层级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A类会议活动是指省内单位经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承办权,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多边国际会议,参会人数原则在150人以上。
邀请外宾人数50以上,且有国内外知名院士、国际组织机构代表、国际商协会代表、国际知名科学家(全球QS排名前100名大学教授、国际期刊或杂志主编或副主编)或企业家(全球500强企业总裁、CEO)等重要嘉宾参加,参会人数不少于10人;签订合作协议3个以上;转化技术水平先进、成熟度高、经济和社会价值大科技成果3项以上;编写EI收录水平论文集1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50ce04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c6.png)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及程序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年度报告与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科研能力的企业建立的研发平台,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任务为:(一)企业类1.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8ccd988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24.png)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建质量,推动产学研融合创新,省科技厅对原《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黑科规〔2020〕7号)进行修订,形成《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联盟的组建第三章联盟的主要任务第四章联盟的备案第五章联盟的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联盟组建旨在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助力产业振兴。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联盟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和协调,研究相关扶持政策和制度,为联盟构建与发展创造条件。
具体职责为:(一)统筹联盟总体构建与发展布局,协调和指导创盟建设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d89660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1e.png)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黑财教〔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教〔2024〕23号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3月22日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按照“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突出绩效”原则,引导资金与黑龙江省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引导资金聚焦国家确定的支持范围和黑龙江省重点区域与产业发展,优先支持以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导向,能够取得明显绩效成果的平台与项目。
相关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3302ce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1e.png)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以下统称“六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一)六类科技创新基地需已通过认定或备案一年以上。
采取“绩效评价+项目申报”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奖励支持。
(二)对六类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其中,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50%(含)以上;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30%(含)以上。
依据绩效评价分数确定可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70945c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99.png)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12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保障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列入省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各类专项、基金项目等。
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验收,不进行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和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不唯“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评价指标,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b83ea5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1e.png)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建模式第三章组建条件第四章组建程序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七章绩效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按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面向我省重点产业创新战略需求,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的高端创新平台(机构),以提升我省重点产业创新竞争力为目标,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使命,以促进重大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坚持“聚焦产业、合力建设、协同创新、市场运作”原则,实行择优布局、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二章组建模式第五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市(地)人民政府、省直部门聚焦国家和我省“十四五”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市(地)人民政府、省直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
成熟一家、建设一家。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_企业报告(业主版)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_企业报告(业主版)](https://img.taocdn.com/s3/m/1ab9c62c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a6.png)
平均节支率
0.3%
同比增长:-76.9%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8 日 生成
1/25
近 3 年(2020-09~2023-08):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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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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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7月1日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突出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导向,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转移转化服务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第四条本细则奖励政策包括企业技术交易奖补,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奖励三类。
(一)企业技术交易奖补。
对省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我省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资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200万元(详见附件1)。
(二)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
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0%奖励,每项最高1000万元(详见附件2)。
(三)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鼓励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以上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详见附件3)。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047670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c6.png)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26日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监督评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是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省内外专家为我省科技创新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进入专家库,并为我省科技战略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平台认定、科技评奖、人才评价、绩效评估、科学普及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科技计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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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7月30日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专项和项目指南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评审及立项第六章项目实施第七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八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培育产业链,支持引领全省未来创新发展的新兴技术、颠覆性技术,着力解决制约重点产业及社会公共领域发展的前沿技术研发、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问题,为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坚持以下原则:(一)聚焦需求,明确目标。
聚焦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把握技术前沿趋势,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集成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三)把握定位,注重衔接。
坚持成果产业化导向组织研发攻关,加强与基础研究等其他类科技计划统筹衔接。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
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管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评估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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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学技术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号)和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4月14日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及资金分配流程第三章资金适用范围和预算执行管理第四章资金绩效及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学技术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号)的要求,以及省级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级职称及以上的科技人员到乡村提供科技服务,为脱贫县培养属地科技人员和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人员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以及省级配套部分的“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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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1月11日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规范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指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或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包含社会资本捐赠而设立的联合基金。
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原始创新、协同创新,培养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原始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联合基金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省科技厅签署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商定资助领域方向、经费投入、资金用途、项目设置、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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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分类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五章分类支持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推动功能发挥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政策实施效能,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国家高层次人才等与各市(地)政府、国家级高新区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
国家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长江学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
第三条按照“产业导向、分类管理、聚焦绩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功能分类第四条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成果转化型和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需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聚焦助力黑龙江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相关工作。
(一)成果转化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主要开展科技成果熟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二)产业创新型:以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需求,主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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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5月24日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规程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黑科联发〔2019〕11号)、《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1〕1号),规范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的变更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变更事项合同变更事项包括项目名称变更、承担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实施期限变更、经费使用变更、研发内容及考核指标变更等。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应在合同规定实施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书须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并留下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完成变更批复。
二、变更申请(一)项目名称变更项目名称原则上不予变更。
如确需变更,在保证合同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二)承担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
如因项目负责人调转等确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需对新的项目研发团队进行评估。
在原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变更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在经费正式下达前提出变更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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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7日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三章兑现流程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4号)、《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引导市(地)县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
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四条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54df8d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ef.png)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工作,加快推进我省科技绩效评估评价体系建设,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提高科技活动实施效果和财政支出绩效,省科技厅依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8〕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法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结果应用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工作,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进一步优化我省科技管理决策,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支出绩效,加强科技监督问责,依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8〕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b824f52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88.png)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我省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 我们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最高科学技术奖类第二节自然科学类第三节技术发明类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类第五节国际科技合作类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七章批准和授奖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技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四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由70~80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
每届任期5年,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完善省科技奖励的相关政策;(二)组织领导全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三)审定省科技奖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授奖项目;(四)研究、解决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事项。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统计与资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统计与资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a45ef6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8a.png)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统计与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统计与资助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提升我省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创新水平,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省级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19〕3号),省科技厅、财政厅拟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省级资金支持,现开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统计与资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助基本条件(一)2018年以来签订任务书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其中,重大专项以课题(任务)为单位,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课题)为单位,以下共同简称“课题”。
(二)课题主要由在本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本省境内实施,收到国家财政实际分配我省的资金额度需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三)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资助的课题,不得重复填报。
(四)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未按期结题的,不得填报。
二、具体要求及说明(一)请做好本单位2016年以来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统计工作,于7月20日中午12时前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见附件)发送至****************。
(二)符合资助条件的课题负责人,登录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网址:http://111.40.160.180:8180),在线填报项目信息表,提交任务书或合同书加盖公章扫描件(pdf格式),填报时间截止至7月30日17时。
涉密项目材料请交省政府前楼612室沈阳核验。
(三)省科技厅将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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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青 处 长
荆树山 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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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技处
唐晓明 处 长
曹忠德 副处长
王喜霖 副处长
电话:82625077
社会发展科技处
张冶 处 长
袁明成 副处长
高艳丽 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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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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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今 副处长
电话:82625217
成果管理与推广处
王 伟 处 长
黑龙江省科技厅
赵 敏:党组书记、厅长;主持科技厅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
杨廷双:党组成员、常务副厅长;分管办公室、发展计划处、园区管理处、机关党委,联系科技信息中心、浅山区技术培训中心。
张长斌:副厅长;分管农村科技处、基础研究处、对外合作处,联系对外交流中心、院士工作办公室。
张高潮:党组成员、厅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老干部处。
王福成 副处长
电 话:82628506
科技园区管理处
石兆辉 处 长
谷 川 副处长
电 话:82628432
人事教育处
张有江处长
阚平副处长
王晓群副处长
电话:82628386
机关党委
赫丹娅处长
电话:82628382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熊百良处长
电话:82632803
纪检监察室
崔亦农处长
电话:82628852
郭大春: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政策法规处,联系省科学技术情报所(生产力促进中心)、计算中心。
于立河: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成果管理与推广处、社会发展处,联系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常 城:党组成员、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
王双妹:副巡视员;分管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协管办公室,联系科力公司(省软科学研究中心)。
办公室王 森主任孙金良副主任电话:82628294
政策法规处
汪国志 处 长
汪英华 副处长
电话:82634915
发展计划处
王建超 处 长
李 力 副处长
孙景波 副处长
电 话:82633303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李 阳 处 长
张庆十 副处长
孙 红 副处长
电话:82616169
基础研究处
翟琦处长
韩金华副处长
电话:8263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