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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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字[2001]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了解决长春市污水处理运行亏损和石头口门水库扩容缺乏资金及亏损问题,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合理用水、节约水用,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长春市污水处理费、石头口门原水价格及水资源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污水处理费。民用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15元调整为0.40元;公用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

0.30元调整为0.80元;特业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50元调整为2.00元。

二、石头口门水库原水价格。石头口门水库供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的原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

0.093元调整为0.237元。调后每吨原水尚欠的0.109元扩容成本缺口,由新提高的水资源费补贴。

三、自来水价格。由于受石头口门水库原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拉动影响以及合理调整水价结构,民用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2.00元(含污水0.15元,引松0.20元,还贷0.30元)调整为2.50元(含污水0.40元,引松0.20元,还贷0.30元);公用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4.17元(含污水0.30元,引松0.40元,还贷0.50元)调整为4.60元(含污水0.80元,引松0.40元,还贷0.50元);特业用自来水价格由长春市政府按内含污水处理费不低于2.00元、引松基金和还贷加价不低于0.90元及原水提价部门自行安排价格。

四、水资源费标准。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同自来水划分类别相统一,属于民用自来水范畴的团体生活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现行的每吨0.06元调整为0.74元;属于公用自来水范畴的工业用地下水资源费(含非民用自来水范畴的团体生活用水部门)由现行的每吨0.15元调整为1.55元;特业用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市政府按不低于同类自来水价格40%的标准自行安排。

五、调价时间。调后价格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即用户10月1日之后用水执行新价。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水资源收费标准提高后,每年必须保证向石头口门水库提供2000万元的水价补贴,以保证石头口门水库增容筹资及还贷需要。

2.鉴于本次水价提高幅度较大,尤其是水资源收费标准一次性提价幅度较大,必须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对调后水资源收费标准承受确有困难同时又符合产业政策的用地下水大户,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将提价幅度降低,但不得由此而影响石头口门水库扩容还贷补贴额的实现。

自来水价格提高后,由市政府对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增加的水费提价差额,采取相应提高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办法解决。

3.对非引松工程占用的引松基金(含还贷加价)部分尽快如数归还,以减轻引松还贷压力。自来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做好水价改革即实行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各项准备工作,以便将来进一步疏导价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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