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管理员工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经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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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管理】员工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经典)1

员工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开展,切实加强对员工资质证书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员工资质证书含员工职业资质证书和个人证书。员工资质证书是指员工职(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执业资格证书、试验检测证、测绘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等)、员工岗位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检证、三体系内审员证、施工员、预算员、统计员、爆破员证等)、员工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秘书、钢筋工、测量工、钳工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客运专线技术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证书等)等。个人证书是指员工个人的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等。

第三条对员工资质证书的管理要本着“集中保管、合理使用、规范管理、责任明晰”的原则,严禁擅自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复制上述证书及复印件。

第二章员工资质证书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资质证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资质证书的集中保管和统一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工程部(含公司中心试验室)、安全质量部、经营开发部等相

关职能部门是员工资质证书的协作管理部门,负责与其职能相对应的员工资质证书的申办、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是员工资质证书的收集、提供单位或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公司员工资质证书管理部门做好公司员工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员工资质证书的申办、变更、注销、年检

第七条员工资质证书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的需要,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申办员工有关资质证书。

第八条员工资质证书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员工资质证书的变更、注销、年检工作。

第九条根据员工相关职业资质证书相对应的职能分类,本着专业对口、有利管理的原则,对员工职业资质证书的申办、变更、注销、年检工作分工如下:公司工程部(含公司中心试验室)负责试验检测证、三体系内审员证、测绘证的办理;安全质量部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检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办理;经营开发部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证、造价员证的办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他相关职业资质证书的办理。

第四章员工资质证书的收集、保管及使用

第十条员工资质证书由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负责收集和提供,其原件(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除外)、原件的扫描件、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员工资质证书由公司各单位收集、提供,并填报《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资质证书收集登记表》(附表一),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保

管,实行严格的登记、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收集、使用、扫描、复印登记台帐。

第十二条员工职业资质证书的使用由使用单位或部门填写《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资质证书使用申请表》(附表二),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押金后,方可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押金标准如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00元/本,注册造价员证、试验检测证300元/本,测绘证、质检证、三体系内审员证200元/本,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100元/本,施工员、预算员、统计员岗位证书、爆破作业证、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客运专线技术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证书50元/本。使用原件按期归还后,凭《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资质证书使用押金凭证》(附表三)返还押金。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资质证书的借用、保管及归还,建立资质证书使用台帐。

第十四条为安全、方便使用员工资质证书,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员工资质证书进行备份,建立电子文档,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员工资质证书电子文档的内容应包括:员工职业资质证书、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及相关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未在规定时间内和要求上报相关资料,造成资质证申办、变更、注销和年检不能办理的,处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2000元/本处罚,处以直接责任人

500元/本罚款;

2.不按规定时间送交员工资质证书的,处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2000元/本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本罚款;由于员工资质证书未按时送交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加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0元/本罚款,追加直接责任人500元/本罚款;

3.证书保管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借出资质证书的,处以保管个人500元/本罚款;

4.未经批准转借资质证书的,处以直接责任人500元/本罚款;

5.出卖或变相出卖资质证书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证书种类分别处以5000元~10000元以内的罚款:其中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10000元/本;注册造价员证、试验检测证5000元/本,测绘证、质检证、三体系内审员证2000元/本;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职称证)1000元/本;施工员、预算员、统计员岗位证书、爆破作业证、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客运专线技术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证书500元/本。

第十七条使用员工资质证书,未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归还的,每推迟一天归还,分别处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100元/天罚款;累计3次推迟归还的,分别处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损毁或丢失资质证书的,处以直接责任人5000元/本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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