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18.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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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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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18.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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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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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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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18)范本一:一、总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18)旨在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二、工程设计1. 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要求。
2. 工程设计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参考相关的设计规范、标准。
三、施工组织1. 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 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详细的施工安全措施,如脚手架搭设、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培训等。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安全信息。
四、施工过程控制1. 施工各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动。
2. 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起重、吊装等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
3. 施工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附件:工程设计图纸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工程。
2. 安全技术交底:指施工前向相关人员交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的事项。
3. 脚手架:指为便于施工人员进行作业而搭设的临时梯子或支架结构。
4. 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指在施工现场设置的用于提示和警示施工人员的标志和标识。
-------------------------------范本二:一、目的与范围本文档旨在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术语和定义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工程。
2. 安全技术交底:指施工前向相关人员交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的事项。
(完整版)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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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相关规定1、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2、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3、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巡视监督,并进行施工监测,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7、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检查闭合相关资料、验收及整改等。
二、相关规定1、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8)应急处置措施;(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2、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1)专家;(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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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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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日期]目录1. 前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工程前期准备2.1 安全责任2.2 施工组织设计2.3 安全技术交底2.4 施工方案制定2.5 安全培训和考核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1 施工场地布置3.2 施工材料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3.3 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3.4 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3.5 施工机具和工具的安全使用4.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4.1 施工队伍管理4.2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4.3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4.4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4.5 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管理 4.6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4.7 过程设备操作安全管理4.8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5. 风险管控5.1 风险评估与分级管控5.2 操作证、资格证的管理5.3 安全技术措施5.4 紧急救援与应急预案5.5 安全检查和监督6. 后期工作6.1 安全交底6.2 安全验收6.3 安全档案管理7. 附件7.1 附件一:施工组织设计范本7.2 附件二:安全技术交底表范本7.3 附件三:施工方案制定范本7.4 附件四:安全培训记录模板7.5 附件五:施工材料储存和使用规定 7.6 附件六:施工设备使用规定7.7 附件七:临时用电管理规定7.8 附件八:施工机具和工具使用规定 7.9 附件九:施工队伍管理规定7.10 附件十: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7.11 附件十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7.12 附件十二: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7.13 附件十三: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14 附件十四: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7.15 附件十五:过程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7.16 附件十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7.17 附件十七:风险评估与分级管控表范本 7.18 附件十八:操作证、资格证管理模板7.19 附件十九:安全技术措施范本7.20 附件二十:紧急救援与应急预案范本7.21 附件二十一:安全检查记录模板7.22 附件二十二:安全验收记录模板7.23 附件二十三:安全档案管理规定附件列表:1. 附件一:施工组织设计范本2. 附件二:安全技术交底表范本3. 附件三:施工方案制定范本4. 附件四:安全培训记录模板5. 附件五:施工材料储存和使用规定6. 附件六:施工设备使用规定7. 附件七:临时用电管理规定8. 附件八:施工机具和工具使用规定9. 附件九:施工队伍管理规定10. 附件十: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 附件十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2. 附件十二: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3. 附件十三: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4. 附件十四: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5. 附件十五:过程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16. 附件十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7. 附件十七:风险评估与分级管控表范本18. 附件十八:操作证、资格证管理模板19. 附件十九:安全技术措施范本20. 附件二十:紧急救援与应急预案范本21. 附件二十一:安全检查记录模板22. 附件二十二:安全验收记录模板23. 附件二十三:安全档案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名词1:注释2. 法律名词2:注释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1:解决办法2. 困难2:解决办法供[公司名称]参考使用,如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联系[联系人]。
(完整版)2018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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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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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018 住建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
![2018 住建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f64e7a31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de.png)
2018住建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危大工程安全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了重大影响。
为此,201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建立并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促进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一、什么是危大工程《规定》对危大工程的定义为:建设、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涉及爆破、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危险品等且因施工需要需施行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可以看出,危大工程是指涉及高风险、安全风险比较大、施工要求严格的工程。
二、《规定》主要内容(一)安全管理的责任《规定》规定了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同时将危大工程分为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其中,《规定》强调危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重要性,该证书是危大工程施工前必须获得的资格证书。
(二)方案编制和审核率先做好危大工程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可以保证整个施工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首先,将危大工程划分为四类,并对四类危大工程提出了相应的编制条件和审核要求。
(三)危大工程施工中的管理危大工程施工中的管理是重点内容,包括对现场状况的控制和监督,危大工程管理人员的配置和资质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等。
(四)质量与安全的联动管理在危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与质量应该联动。
《规定》强调,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做好安全管理,还要注意质量问题。
同时,还规定了质量检查程序,要求各方严格依照程序操作,确保检查结果和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三、《规定》的亮点(一)设立危大工程等级制度针对危大工程的不同特点、施工难度和风险等级不同,设立了四个等级的危大工程等级制度。
这个制度可以更切实地解决危大工程的安全问题。
(二)规定方案编制和审核的要求方案编制和审核是危大工程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规定了严格的编制和审核要求,从源头上控制了危大工程的安全风险。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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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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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文档模板范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本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指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或者安全管理难度较大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高压设备工程、特种设备工程等。
第四条本规定的通用术语和定义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1 号)。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本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监管、安全教育及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本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从事本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件,如取得所需的证书、执照等。
施工单位还应当制定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组织设计,实施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七条本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本工程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对本工程的建设过程和建设结果进行检测和鉴定,并出具检测和鉴定报告。
检验检测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检测、鉴定结果负责。
第九条本工程进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确保本工程运营期间不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第十条为了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生产正常进行,本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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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编号: X-20181.背景和目的是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活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准备-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后的安全防护措施3.定义和缩写词适用以下定义和缩写词:- 建设单位:指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单位。
- 施工单位:指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具体单位或个人。
- 监理单位:指负责工程监理服务的单位。
- 安全员:指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4.1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准备4.1.1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策划和风险评估4.1.2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安全责任划分4.1.3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安全协议和合同管理4.1.4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4.1.5 施工现场的安全布置和警示标识4.1.6 特殊工艺和设备的安全管理4.2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4.2.1 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和监督4.2.2 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2.3 施工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维护4.2.4 材料使用和存放的安全管理4.2.5 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4.2.6 防护措施和紧急救援的应急预案4.3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后的安全防护措施4.3.1 安全验收和检测4.3.2 施工记录和安全档案的建立4.3.3 施工污染物的处置和处理4.3.4 确保分部分项工程交付使用时的安全性能5.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划分表- 附件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场所平面图6.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法律名词1:注释1- 法律名词2:注释2- 法律名词3:注释37.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可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困难1:解决办法1- 困难2:解决办法2- 困难3:解决办法38.结束语的制定旨在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2018年全新修订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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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新修订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即《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住建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10-09 17:23来源:二十冶安监2018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对“危大工程范围”进行多处修改。
住建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具体范围如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 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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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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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