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VI实施要求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首先,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些设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沉积池和分离装置等。
船舶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此外,船舶还应将生活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排放区域,并确保其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限制。
根据规则,船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
这些特定区域包括敏感海洋环境和人口稠密地区。
此外,船舶在停泊期间也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以防止污染港口和码头附近的水域。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再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需要安装污水监测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的排放符合法定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定期报告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对其污水处理和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MARPOL附则IV的实施与船舶污染防治的需要密切相关。
生活污水是船舶产生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包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细菌,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确保船舶的生活污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MARPOL附则IV的实施可以规范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总结起来,MARPOL附则IV的规则旨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并遵守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并定期监测和报告其排放情况。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生活污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至关重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舶[2010]27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0】270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已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为切实履行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VI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码头、燃油供应单位、修造船厂广泛宣传附则VI修正案的新修订要求和实施影响,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
经修订的附则VI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二、关于燃油质量控制(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8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28条要求,落实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要求燃油供应单位提供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8条要求的证明文件。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行抽查,确保燃油供应单位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修正案第14和18条要求。
禁止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要求的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按照附件1格式报我局。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
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据大英互保服务公司UK P&I CLUB表示,英国已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以下简称MARPOL公约)之1997年议定书(MARPOL73/78)关于防止船舶空气污染规则,MARPOL公约下新设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国际规则》,该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议定书将于今年五月十九日开始在英国和其它批准了该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附则VI由19条规则组成,其中包括一项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这些规则的内容涉及:消耗臭氧的物质、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因所使用的燃料质量(含硫量)而导致海上柴油机硫氧化物的排放、油轮在港或靠码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于船上焚化、港口从船舶接收消耗臭氧的物质的接收设备、船舶补给及使用燃油的质量、离岸平台和钻井设备应遵守的要求。
MARPOL附则VI 对于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含量作了限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附则规定了燃油中硫的含量不超过4.5% m/m的全球上限,并呼吁国际海事组织在议定书生效后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
附则VI 还允许设立硫氧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从而对硫的排放进行更严格的控制。
在上述区域,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的含量不得超过1.5% m/m。
或者,船舶必须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者使用其它技术手段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
波罗的海区域是议定书指定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该协会敦促会员们注意因应。
大气污染公约要求92005-04-28)
关于公司实施MARPOL73/78附则VI要求的通知船工一部、安监部、航运部:IMO 的73/78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线的400总吨以上的船舶,船舶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必需取得国际防止造成空气污染证书(IAPP)。
该规则的实施与散货船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氮氧化物NOx”、“消耗臭氧化物”、“船上焚烧”和“硫氧化物SOx与燃油质量管理”。
为确保公司从事国际航线船舶符合MARPOL附则VI要求,取得IAPP证书,不受国际航线限制,请公司有关部室认真做好履约工作。
一、氮氧化物NOx附则VI规则要求: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后安装在现有船舶上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和单一在应急时使用的装置或设备除外),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必需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书(EIAPP),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
公司2000年以后新造的“峰”和“山”字号船的主机和发电机组,以及“安平”号改造的发电机组都已满足附则VI要求,并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明和有关技术文件,请船工一部1)核查和保证:a符合NOx技术规则/第13条证明的有效性;b技术文件的有效性;c柴油机参数记录簿的维护和有效性。
向CCS申请检验取得EIAPP证书,2)指导船员做好技术文件中的IMO规定的柴油机部件的保养及其备件订购。
二、消耗臭氧化物附则VI规则要求:1)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将禁止任何臭氧损耗物质的蓄意散发。
蓄意的散发包括在系统或机器的维修、使用、修理或处理期间产生的散发。
2)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氢氯氟碳(HCFCs)的新装置以外,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所有船将不允许新安装含有臭氧损耗物质(ODS)的设备。
MARPOL附则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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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活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 不包括灰水。
5 在航系指船舶正在海上进行一段或多段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的直线航程,这种偏航将尽实际 可能出于航行目的,以使排放尽量合理有效地扩散至大片海域。 6 渔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 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7 固定或浮动平台系指在海上从事海底矿物的勘探、开采或相关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动的结构。 8 食品废弃物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 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9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 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 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 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 分。
• •• • ຫໍສະໝຸດ ••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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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 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 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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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及要求
• • • 一、学习修正案的内容,领会有关要求。做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及 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和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等广泛传达修正案的 新规定,并督促各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 相关要求。 二、排放垃圾应严格按照修正案第3、4、5、6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配备要求 (一)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并张贴 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和乘客公布船上的排放要求。垃圾公告牌应布设在厨房 区域、餐厅、起居室、驾驶台、主甲板、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船上乘 客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显著位置。 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两块垃圾公告牌;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三块垃圾公告牌。 (二)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 浮动式平台,须配备并执行《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 通过的《2012垃圾管理计划制定导则》(MEPC.220(63)号决议)要求进行编 写。 (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 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
交通部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V)生效.doc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V)生效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交外发[1997]213号文发布日期:1997-4-23执行日期:1997-4-23生效日期:1900-1-1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广州、上海、大连海运(集团)公司,长江航远(集团)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各船舶检验局:1995年9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3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第2条和新第9条)。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在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7年1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1973年防污公约》第16(2)(g)(ii)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1997年1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且我国已接受了附则V,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届时遵照执行。
《73/78防污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V)第2条适用范围用下列内容取代现有第2条:“除另有明文规定,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
”新增第9条如下:“第9条公告标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1)(a)总长12米或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适当展示本附则第3条和第5条关于垃圾处理的要求。
(b)公告标牌应以船旗国的官方语言书写,对于在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之间从事运输的船舶,公告标牌还应以英语或法语书写。
(2)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份船员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
该计划应以书面形式规定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的程序,包括船上设备的使用。
还应指定专人负责该计划的实施。
该计划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导则,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海船舶〔2012〕79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2〕798号各直属海事局,有关单位: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2011年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53号),以替代现行的附则V,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修正案对垃圾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并对垃圾的排放做出了新的规定。
垃圾排放的基本原则由原来的“原则性许可”改变为现在的“原则性禁止”。
同时,修正案对《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和垃圾公告牌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
修正案将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为了全面履行修正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现就实施修正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修正案的内容,切实领会有关要求。
要做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及时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和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等广泛传达修正案的新规定,并督促各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相关要求。
二、排放垃圾应严格按照修正案第3、4、5、6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配备要求(一)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并张贴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和乘客公布船上的排放要求。
垃圾公告牌应布设在厨房区域、餐厅、起居室、驾驶台、主甲板、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船上乘客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显著位置。
MARPOL7378防污公约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欧盟水域 (2005/33/EC)
港口(停泊超 过2小时) - 0.1% 1.0% 3.5%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美国加州 CARB
加州岸线24海 里内水域 MGO: 1.5% MDO: 0.5%
0.1%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 海域
1.臭 氧消 耗物 质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 发动机额定 转速n (rpm) n<130 130≤n< 2,000 n≥2,000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
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内燃机燃烧时向空气排放的物质中(NO某)氮氧化物、(CO)一氧化碳、(HC)烃、(SO某)硫氧化物、(PM)颗粒物质、(CO2)二氧化碳等都对人体和大自然产生毒害或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制定并修改MARPOL附则VI,以限制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排放。
这无疑将再一次促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利于人类对资源的使用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同时,如何满足2022修正案,如何实施主管机构的检查,如何跟踪研究该修正案的认证,如何应对减排要求是相关部门、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附则VI2022修正案规定附则VI2022修正案主要虑及SO某、NO某和PM其中一种或全部三种排放物排放控制区域的确定原则。
2022修正案以SO某、NO某和PM技术规则为基础,包括直接测量、监控方法,现有柴油机发证程序和II级、III级柴油机测试程序。
1、硫化物限制在逐步降低船上硫化物排放方面,MARPOL附则VI修正案的主要变化如下图所示:2.氮氧化物限制I级柴油机指的是,200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22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22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22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在排放控制区域,需遵守附加限制。
NO某排放控制区域虽未确定,但是北海和波罗的海有望于2022年1月1日之前获得指定。
需注意的是,对于199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输出功率大于5000kW、单缸排量大于等于90L的现有柴油机,NO某排放限制为17.0g/kWh。
此外,对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要达到III级限制要求,需要装设专门的SCR和水喷射等辅助装置,如图表二所示。
对柴油机进行必要的改进或安装降低NO某排放装置,必须于第一次换新检验12个月后或改进方法经认可后的日期之前完成。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
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
MARPOL73 78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
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船长填写船名轮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1.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的核心内容:1.1.2005年5月19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4.5%m/m;1.2.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 ;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1.3.氮氧化合物(NOx):一定输出功率范围的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能超过相应的限值,船级社将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给予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内容表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1.4.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禁止再安装到船上(2020年1月1日前还允许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船上移下的该类设备及物质,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施中。
1.5.禁止焚烧有害物质: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公约附则I、II、和III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粘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除有IMO型式认可的焚烧炉外,其他焚烧炉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
2.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中的有关名词的定义2.1.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2.2.硫氧化物(SOx )排放控制区:英文为SOxEmission Control Area,简称“SECA”,目前指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人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7年后会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浅析全球大气污染主要表现为臭氧层破坏、酸雨腐蚀、细颗粒粉尘增多、气候变暖.船舶中柴油机排烟、制冷剂泄漏和垃圾焚烧等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排放的NOx占化石燃料源的15%左右, SOx占人为源的4%~9%,随着运输船舶数量日益增加,其大气污染排放也日趋严重。
为了降低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IMO制定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已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包括SOx、NOx、ODS(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消耗臭氧层物质和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船上焚烧排放至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本文从如上几种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要求和应对措施一一阐述。
1 SOx排放控制为了降低SOx排放,其一是安装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来保证SOx排放量符合公约要求,其二通过使用符合公约要求的低硫油来达到SOx排放标准,绝大部分船舶都是采用第二种方法。
2012年7月1日起,ISO8217:2012国际船用燃油标准中的燃油硫份含量从4.5%降低到3。
5%,并且暂定2020年1月1日以后,船用燃油硫份含量上限降低至0.5%。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MEPC环保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陆续增加船舶使用低硫油区域,这就是现在我们经常提及的SECA/ECA区域(Sulfur Emission Control Area).截至2015年7月1号,生效的SECA区域范围和硫份要求如下:1. 波罗的海、北海、英吉利海峡,硫份含量上限为0。
1%,见下图;2。
在欧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
1%的燃油。
该要求适用于欧盟港口停泊(系泊和锚泊)的船舶,对在港口外抛锚的船舶不适用.硫份含量上限为0.1%;3. 北美沿岸,包括美国、加拿大沿岸200海里水域,以及邻近的太平洋海岸,大西洋海岸,以及8个主夏威夷岛屿,硫份含量上限为0。
【政策】3月1日起新版垃圾分类和垃圾记录簿施行!《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6年修正
【政策】3月1日起新版垃圾分类和垃圾记录簿施行!《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2016年修正案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单位: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
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 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为防止船舶垃圾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现将修正案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修正案的宣贯工作,及时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和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等宣传修正案的新规定,督促各单位及早采取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修正案要求,船舶应将垃圾分为A至K类,分别为:A 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其中,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J和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
三、船舶排放垃圾应按照经修正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第3、4、5和6条规定执行。
四、修正案要求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修正案附录I的标准进行分类,以确定其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若固体散装货物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则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若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
船方应当要求托运人对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进行申明(申明格式见附件2),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沪海危防[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60号)各有关单位:《MARPOL73/78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将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要求,有效实施该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身和社会安全,结合上海港船舶防污染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006年9月27日及以后交船的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或者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必须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2003年9月27日前签订建造合同且在2006年9月27日前交船的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或者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不晚于2008年9月27日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二、符合要求的船舶应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或容积足够的集污舱;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符合附则要求的船舶,应在2008年9月27日及以前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或容积足够的集污舱。
船上船员应熟悉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并能在附则要求范围内、按操作手册进行作业。
三、所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号,并符合《国际排放标准建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导则》要求;所配备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且可以在船舶距离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所配备的集污舱容积应充分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化相关因素,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并且应提供能通过视觉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Ⅳ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01.15•【文号】海危防〔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Ⅳ的通知海危防〔2014〕22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简称MARPOL公约附则IV)已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生效。
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中国海事局公布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改通报》(简称《08修改通报》),明确对于从事沿海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遵从MARPOL公约附则IV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外宣传和内部培训工作,及时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等宣传MARPOL公约附则IV和《08修改通报》的规定,督促各相关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满足相关要求。
二、关于生活污水的排放除下述情况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一)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速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EPC.157(55)决议通过的《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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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大气 污 染 明 显 表 现 为 臭 氧 层 破 坏、 酸雨 腐蚀、 全 球 气 候 变 暖。 国 际 防 污 公 约 ( *+,-./ 附则 23 S“防 止船舶 造成大 气污 染 规 则” 已 #’0#1) 经于 ())& 年 & 月 !% 日 生 效。该 附 则 的 制 定 和 生 效反应了国际社会包括海事界对环保问题的关注 和为改善环境而付出的努力。
应注意的要点和必须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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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海工程 文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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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污公约 ( *+,-./ #’0#1) 附则 23 实施要求
林剑锋
中国船级社新加坡办事处 摘 要 介绍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产生 的 背 景、 主 要 内 容 和 具 体 要 求, 总结船舶执行该规则时 国际防污染公约 4"%( 5 # 船舶 大气污染 排放 6 柴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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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 *+,-./ 公约附则 23 S 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产生背景
国际社会对船舶造成大气污染尤其是船舶废
气中的氮氧化 物 的 议 题 的 关 注 由 来 已 久, 甚至可 以追溯至 *+,-./公约被采纳的 () 世纪 #) 年 代, 但是当时 3*. 并未将 之纳入公约。鉴 于 人 类对 地 球环 境 污 染 问 题 的 关 注, 3*.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委 员 自 !%11 年正式 展 开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大 气 会 ( *T-6) 污染议题的研讨及审议工作。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的诞生共花费 了 " 年多的时 间。 该 议 题 在 3*.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委
染规则” 适用于 *++ 总 , 及 以 上 的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以及所有移动式或固定式海洋钻井平台及其它平 台。附则 ()由 -. 条规定组成, 其 中 包括 一 项 关于 控制海上柴油机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的 技 术 规 范 (氮 氧 化物技术规范) 。这些规定的内容涉及消耗臭氧 的物质、 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 因所使用的 燃料质量 (含硫量) 而导致海上柴油机硫氧化物的 排放、 油轮在港 或 靠 码 头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的 排 放、 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于船上焚化、 港口从船舶接 收消耗臭氧的 物 质 的 接 收 设 备、 船舶使用燃油的 质量等要求。 "#$%&’ 附则 () 对 于 船 舶 废 气 中 的 硫 氧 化 物和氮氧化物 的 排 放 含 量 作 了 限 制, 禁止故意排 放消耗臭氧的 物 质, 附则规定了燃油中硫的含量 的全球上限, 并呼吁国际海事组织在议定书生效 后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 附则 () 还允 许 设 立 硫 氧 化 物 排 放 特 别 控 制 区, 从而对硫 的 排 放 进 行 更 严 格 的 控 制。在 上 述 区域, 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的含量不得超过 船舶必须安装废气清洁设 备或 者 使 - / 0 1 。或者, 用其它技术手段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 附则 () 不仅 适 用 于 规 则 生 效 之 日 后 建 造 的 新船, 对现有 船 舶 亦 追 溯 适 用。以 下 根 据 规 则 条 款, 介绍执行时船舶须采取的措施。 ! "# 检验及检查 ( $%&’() *+, -+./(0123+. ) (规 则 第 4 条) 和国际防止大气污染 ( -566 ) 证书 (规则第 7 条) 每一总吨位 *++ , 以 上 的 船 舶 以 及 每 一 固 定 式及移动式的钻油装置及其它平台应接受规定的 初次检验、 定期检验和期间检查, 并持有主管机关 或认可组 织 颁 发 的 国 际 防 止 大 气 污 染 ( )#%% ) 证 书; 总吨位未满 *++ , 的 船 舶, 主管机关可采取适 当的措施以确保能够符合适用规定。 因此, 对于 !++0 年 0 月 -. 日 及 之 后 建 造 (安 放龙骨) 的 船 舶、 平 台, 在 出 厂 前 应 完 成 )#%% 的 初 次检验, 并 取 得 证 书。 对 于 !++0 年 0 月 -. 日 之 前建造的船舶、 平台, 应 在 !++0 年 0 月 -. 日 之 后 的第一次计划进坞且 不 迟 于 !++2 年 0 月 -. 日 完 成 )#%%的初次检验, 并取得证书。 .2
收稿日期 修回日期 作者简介
())&$!($!( ())"$)($!# 林剑锋 (!%#’ S ) , 男, 学士, 工程师。
%#
国际防污公约 ( "#$%&’ =6G=2) 附则 () 实施要求— — —林剑锋
!Leabharlann "#$%&’ 公 约 附 则 () 主 要 内 容 和执行时船舶须采取的措施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大 气 污 "#$%&’ 公约附 则 ()
船海工程
(总第 /!6 期) 6110 年第 8 期
的标识或限定; !)备件 " 部件规格。 在进 获得 #$%&&证书的柴油机安装在船上后, 行 $%&&初次检验时 须 验 证 其 是 否 符 合 ’() 排 放 极 限。验证的方法有三种, 即柴油机参数检查方法、 简化测量法、 直 接 测 量 和 监 测 法。现 多 采 用 柴 油 机参数检查方法。对采用柴油机参数检查方法在 船上验证 柴 油 机 符 合 ’() 排 放 极 限, 可采用柴油 机技术案卷中规定的船上 ’() 核实程序进行。 ! "# 硫氧化物 ( $%&’(%) *+,-./: ( 第 0# 条 ) $*+ ) 和燃油质量 (第 01 条) 附则规定 了 燃 油 中 硫 的 含 量 不 超 过 * + , - 的 全球上限, 并呼 吁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在 议 定 书 生 效 后 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附则 .$规定了 硫 氧 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 在这些区域内, 船舶使用的 燃油中硫的 含 量 不 得 超 过 / + , - , 为 达 到 此 要 求, 船舶的燃油布置必须满足能够在到达特别控制区 域之前应允许有 足 够 时 间 完 成 一 般 燃 油 (含 硫 量 不超过 * + , - ) 到低硫燃油 (含 硫 量 不 超 过 / + , - ) 的转换 (初 次 检 验 时 须 对 这 种 转 换 能 力 进 行 确 认) , 或者, 安装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 (或采用等效 的核实和可行的 任 何 其 他 技 术) 把船舶的硫化物 排放总量减少至 0 + 1 2" ( 34 ・5) 或更少。 因此, 燃油转换及相关布置和计算, 或采用的 废气滤清 系 统 应 经 过 主 管 机 关 或 认 可 组 织 的 批 准。对于 611, 年 , 月 /7 日 及 以 后 供 应 上 船 的 燃 油, 燃料供应记录连同燃油样本应保存在船上 (燃 油 样 至 少 保 存 /6 个 油供应单至少 保 存 80 个 月,
! "!
破坏臭氧层物质 (第 #! 条) 禁止任何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故意排放。新建
( 如: 造船舶禁 止 安 装 含 氟 氯 碳 化 物 ( 3435 ) $-- 、 、 及卤代烃 ( 789:; ) ( 如: $-! 、 $--6 、 $--* 、 $--0 等) 等破坏臭氧层物质的 7#’&<-!-- 、 -6+- 、 !*+! 等) 系 统 和 设 备, 但 依 据 -.2= 年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89 %>:,:@:9 ) , 允许含氟氯烃 ( 73435 ) ( 如: 的系统和设备安 装在新 船上, 使用 $-*-A 、 $!! 等) 至 !+!+ 年 - 月 - 日止。 规则生效后, 船舶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船主 及 高 级 船 员 应 清 楚 了 解 船 上 所 安 装 的防止排 放 破 坏 臭 氧 层 物 质 的 系 统 和 设 备 的 名 称、 布置, 可准备一份系统及设备布置图供初次检 验时由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审批。 !)制定 相 应 的 文 件 指 导 船 员 对 船 上 相 关 系 统和设备进行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查, 并保留相关 的记录。 6)禁止 任 何 破 坏 臭 氧 层 物 质 从 船 上 有 意 释 放至大气中, 如必须释放或添加这些物质则须由 岸上相关机构认可, 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 "8 氮氧化物 ( 9:; ) ( 第 #8 条) 本条适用于 !+++ 年 - 月 - 日 或 以 后 建 造 船 舶上安装的功率大于 -6+ BC的柴油机和 !+++ 年 月 - 日及以后重大改装的功率大于 -6+ BC的柴油 机, 不适用于应 急 柴 油 机 及 及 救 生 艇 上 安 装 的 柴 油机。每台柴油机对氮氧化物的排放应限制在本 条的规定值之内。 上述提到的所有适用的柴油机应持有主管机 关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柴油机防止大气污染 ( D)#%%) 证书。船 上 还 须 保 持 由 柴 油 机 制 造 厂 提 供经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组织批准的柴油机技术案 卷。该技术案卷要求伴随柴油机的整个船上使用 期, 一般应包含下列资料。 调整和 操作 数值的 -)影响 <&E 排放的构件、 确定; !)柴油 机 构 件 的 可 允 许 调 整 或 替 换 的 整 个 范围的确定; 6)有关 柴 油 机 性 能 包 括 其 额 定 速 率 和 额 定 功率的全部记录; *)证明符合 <&E 排 放 极 限 的 船 上 <&E 核 实 程序体系; 0)符合要求的发动机试验报告副本一份; F)对属 于 柴 油 机 组 或 族 成 员 的 一 台 柴 油 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