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等5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和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8]3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一)内陆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立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二)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1、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城区及柳江县)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一篇总则1.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颁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和主管机关承担的其他监督职责,为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技术要求,不断提高法定检验工作的质量,保证海洋渔业船舶符合《规则》的规定,制定《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悬挂或将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海洋渔业船舶。
在我国建造、修理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可按《规则》的规定申请检验。
1.2.2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渔业辅助船中油船的法定检验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接受的有关规则、规范、规程对油船的规定。
1.2.3 本规程不包括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
1.3定义1.3.1 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船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3.2 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1.3.3 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1.3.4 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1.3.5 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1.3.6 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7683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一、救生设备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二、消防设备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三、信号设备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四、航行设备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五、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六、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七、电气设备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九、制冷设备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十、轴系设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十一、管系设备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十二、甲板机械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可靠。
第四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标准,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泄露检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检验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装、维修、检验、登记、航行、作业、停泊、解散和报废等环节。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船舶主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船舶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
第四章检验程序和周期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完成。
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可以申请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类型、使用年限和海域情况确定。
一般船舶每年检验一次,老旧船舶、高风险船舶和事故船舶应当加大检验频率。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发生重大改建、事故修复、主机或主要设备更换等情况后,应当进行临时检验。
第五章检验标准和规程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1. 引言渔业船舶是我国沿海地区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运行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并详细阐述其内容和实施要点。
2. 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确保渔船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稳定,保护渔船上的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渔船的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提高渔船的安全性能和作业效率。
3. 渔业船舶检验的范围和要求3.1 渔船登记和备案所有从事渔业作业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登记和备案的内容包括船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船舶的技术参数和安全设备配备等。
3.2 渔船建造和改装要求渔船建造和改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包括船体结构、船舱布置、船用设备、船用电气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建造和改装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流程进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3 渔船设备和装备检验要求渔船的设备和装备应经过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包括船用通讯设备、渔具、起重设备、救生设备等方面的检验要求。
3.4 渔船船员资质要求渔船船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渔船船员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船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船舶检验的重要内容,以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渔业船舶检验实施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的实施机构包括渔政部门、渔港管理机构等。
检验机构负责组织检验人员对渔船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对检验合格的渔船颁发合格证书。
5. 渔业船舶检验的有效期和检验频率渔业船舶检验的合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根据渔船的类型和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小型渔船的检验有效期为1年,大型渔船的有效期为2年。
根据需要,渔政部门可以随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
6. 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进行管理和监督。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船舶作为进行海洋渔业、淡水渔业及其他相关渔业业务的工具,其数量逐渐增多,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保障渔民的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这些规则是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标准要求制定的,对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航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船体和舾装检验标准:对船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浮力、隔防结构、甲板、船舱等进行检验,以确保船体的牢固性和耐久性。
2.机电设备和航行设备检验标准:对引擎、发电机、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进行检验,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制度检验标准: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验,包括人员配备、培训、应急预案等,以确保船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4.渔业资源保护检验标准:对渔船进行渔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检验,包括渔具使用、渔业作业时段、禁渔区域等规定的遵守情况。
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机构和程序1.申请检验: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检查验收:检验机构对申请的渔船进行检验,对各项标准进行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电设备、航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3.检验结果:检验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对渔船的合格性进行评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4.定期复检:合格的渔船需要定期进行复检,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后续效果和监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结果对渔船持有人和经营人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格证书是船舶行驶、港口停靠和保险投保的重要凭证。
同时,海事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对渔船的抽查和监管,对未通过检验或不符合要求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停航、罚款、撤销合格证书等。
总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
渔业船舶检验指南2015
渔业船舶检验指南2015
前言
为规范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保证渔船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各类渔业船舶。
第二章检验机构与检验员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船级社会实施。
第四条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章检验内容与周期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内容包括船体、机械、电气、救生、消防、防污染、航行、通信等设备和系统。
第六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接受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检验程序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程序包括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试验和检测等
环节。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验情况,并向船舶所有人或者船长出具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渔船,可责令其暂停营运、进坞检修或者扣押。
第十条违反本指南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或暂扣、吊销相关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指南由农业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已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2003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
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初次检验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渔业行业船舶操作安全操作规程
渔业行业船舶操作安全操作规程概述:渔业行业船舶操作安全操作规程旨在确保渔业行业的船舶操作安全,保护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参与渔业行业的船舶操作人员。
一、船舶准备在进行渔业行业船舶操作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检查船舶状态:确认船舶结构完整,机械设备正常运转,通讯设备完好,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救生设备完备。
2. 核实装载物:确保渔具、燃油和其他货物装载合理、稳定,并符合安全要求。
3. 检查气象情况:获取即时气象信息,评估海况和天气状况对船舶操作的影响,做出安全判断。
二、航行前在进行船舶航行前,应采取以下措施:1. 确定航线:根据渔业资源和渔获情况选择合适的航线,并根据海图和导航设备规划航程。
2. 更新信息:获得最新的航行和渔情预报信息,并实时监控气象和潮流变化。
3. 计算油量:根据航程和计划渔捞时间,计算合理的燃油消耗,确保燃油充足。
三、船舶操作船舶操作是决定船舶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操作:1. 遵守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渔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航道交通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2. 熟悉船舶:了解船舶的性能、特点、操纵方法和操作程序,熟练掌握舵柄、油门、推杆等操作装置。
3. 航道安全:维持良好的观察,及时进行导航、测深、通讯等操作,确保航道安全。
4. 预见危险:根据气象、潮汐、浪况等情况,预见潜在的危险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事故发生。
5. 紧急情况处置:在紧急情况下,冷静应对,按照应急预案执行,确保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财产安全。
四、渔捞操作渔捞操作是渔业行业船舶的核心任务,必须按照以下安全要求进行操作:1. 渔具准备:确保渔具状态完好,修复损坏的渔具,检查渔网的网眼是否合适,防止非目标物种的捕捞或破损网口。
2. 定位操作:根据渔获情况和渔捞经验,选择适宜的渔区,确保渔获效果。
3. 监控装置:使用合适的渔具监控装置,定期检查渔具状态,并采取措施避免渔具损失。
渔业船舶检验指南
渔业船舶检验指南第四分册上册船长L<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11日目录一般规定 (3)建造渔业船舶检验项目分类 (7)项目检验操作指南 (10)一、A类项目 (10)1 核查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10)2 审查申报检验的材料 (11)3 核查船用产品证书 (12)4 船体及设备 (12)5 吨位丈量 (17)6 载重线 (19)7机电设备 (20)8 防止污染设施 (21)9 倾斜试验 (23)10 稳性审查及航区核定 (24)11 系泊、航行试验 (25)二、B类项目 (27)1船体 (27)2 船体密性试验 (27)3 舵及操舵装置检查 (27)4 锚泊及系泊设备的检查 (27)5 航行设备 (28)6主机、辅机、轴系、螺旋桨的安装及试验 (28)7管系的安装及密性试验 (28)8燃油箱柜的布置 (28)9舵机、机驾合一装置的安装和可靠性 (28)10电气设备 (29)一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分册适用于船长L<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简称小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休闲渔业船舶除外。
二、检验项目分类本指南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根据渔业船舶检验项目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A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必须实施现场检验并核查相关材料的检验项目。
对于A类检验项目,验船师必须严格执行现场检验,落实检验要点,确认是否符合检验标准。
(二)B类检验项目是指通过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船舶所有人和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查、检测、试验并出具相应报告,验船师进行确认的项目。
1、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严格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标准修造渔业船舶,确保渔业船舶修造质量,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质量证明书》,对渔业船舶的修造质量负责。
2、船舶所有人应对营运渔业船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技术状况声明》,对渔业船舶的维护、保养和正常使用负责。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范本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范本《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维护渔民和渔业生产的安全,保障渔船舶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注册的渔业船舶,包括渔船、拖网渔船、拖拔渔船、拖轮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的检验目的在于确保船舶安全,并对其设备、防护装置、船员和船舶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及对船舶进行处理和管理。
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应以船舶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进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要求船东、船员积极配合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船舶设备、船舶防护装置、船员资质和培训情况、船舶运行记录等方面。
第九条对于船舶结构,应检查船体、舱口、甲板、船舱、船脚等部位的完好情况。
第十条对船舶设备,应检查船舶轮机、通讯设备、导航设备、船载救生设备等的完好情况。
第十一条对船舶防护装置,应检查防火装置、防滑装置、防护栏杆、救生绳等的完好情况。
第十二条对船员资质和培训情况,应检查船员证书、证件、培训记录等。
第十三条对船舶运行记录,应检查船舶航行日志、维护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三章检验程序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检验程序包括申请、接受、检验、整改、复验等环节。
第十五条船东或者渔业船舶管理单位应当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检验申请,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并组织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对渔业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出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如有安全隐患,船东或者渔业船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完成整改后,需进行复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一、前言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海洋捕捞,包括渔船、拖网船、围网船等的专用船舶。
由于渔船在海上作业的环境严苛,船舶使用部件的损耗较快,因此对其进行定期检验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范主要目的是规范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流程,以确保检验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内各类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包括检验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审核、检验报告编制和审核等内容。
三、检验计划编制1.检验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来确定,其中包括船舶建造类型和年限、检验人员等级、检验范围和检验项目等详细内容。
2.检验计划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编制,并向渔业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3.检验计划应当准确详实地描述船舶的承载能力、海洋捕捞条件和使用环境等特征,以便于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综合评价。
4.检验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结构完整性、航行安全、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等原则,保障渔船的使用安全和捕捞效率,同时考虑到使用寿命的影响,并建议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检验方案审核1.检验方案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检验计划制定。
2.检验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审核,并具体描述检验的过程和方法,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系统和制度等方面的检验要求。
3.检验方案编制应遵循公正、科学、严谨和规范的原则,确保检验的有效性和客观性,并根据未及时发告诉船舶的需求进行适度调整。
4.检验方案审批应当由渔业管理机构统一进行,审核内容包括方案的科学性、完整性、适用性、操作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同时对方案中涉及到危险的活动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加以审查。
5.审核结果应及时报告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方案中中缺陷或疏漏进行反馈,并提出相应建议和修改意见。
五、检验报告编制1.检验报告编制应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根据检验方案中规定的检验内容和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编制,报告内容应详实全面,包括船舶的检验情况、检验项目的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建议的整改方案等。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一、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能,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注册的渔业船舶及其相关设备和工作人员。
三、检验要求1. 渔业船舶建造检验1.1 渔业船舶的建造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必须拥有有效的船舶建造合同。
1.2 渔业船舶的建造过程必须按照船级社或批准的检验机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建造合格证。
1.3 渔业船舶建造完工后,必须进行初步验收,确认船舶符合设计要求与相应证书的规定。
2. 渔业船舶定期检验2.1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装备状态符合要求。
2.2 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体结构、通舱系统、动力系统、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项目的检查。
2.3 定期检验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3.1 渔业船舶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记录相关的事故报告。
3.2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包括对船舶本身以及事故相关设备的检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由地方海事部门以及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共同进行。
4.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4.1 渔业船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检验,以保证船舶的安全性能。
4.2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检验流程1.渔业船舶建造检验流程:- 申请建造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签订- 建造过程监督检验- 船舶建造完工- 初步验收2.渔业船舶定期检验流程:- 预约定期检验- 船舶检查准备- 定期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记录和评估- 发放检验证书3.渔业船舶事故检查流程:- 事故调查和分析- 事故检查准备- 船舶及设备检查- 事故原因和责任确定- 事故报告记录4.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 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临时检查准备- 临时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处理五、检验报告与证书1.检验报告和证书是对渔业船舶检验结果的确认和记录,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颁发。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 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 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 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 公正检验。
【精品】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
第二篇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第1章通则1.1适用范围1.1.1本篇的规定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4m的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对重大改建船舶的初次检验应视具体情况按本篇的适用部分执行。
1.1.2建造船长小于24m的渔业船舶可参照本篇的规定适当降低要求执行。
1.2检验目的初次(建造)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建船舶按批准的图纸施工;在整个建造阶段,其建造材料和工艺满足本局《规则》、规范、有关国际公约和政府有关规定,其检验结果令验船师满意;要求认可持证的船用产品均经验证,符合要求;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且结果满意。
1.3检验申报及受理1.3.1初次(建造)检验的申报及受理按本规程第一篇1.4.2、1.4.3及1.4.4条的规定。
1.3.2当出现船体部分在某一船厂建造,但建造完成却在另一船厂的情况时,则应由最后完成建造的船厂提交完整的检验申报,并应在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而制造船体部分的船厂则应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提交该部分的检验申报,并在检验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验船师应在签发的相关检验记录和报告中说明情况。
1.4设计图纸1.4.1通常船舶在建造前,检验申报人应将经验船部门批准的全套图纸、技术文件和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提交受理检验的验船部门。
1.4.2在图纸分批送审情况下,执行初次(建造)检验的验船部门有责任就建造进度、涉及批准图纸的有关问题及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审图单位保持联系,以防止船厂超前施工或审图意见未落实的情况发生。
1.4.3验船师在接受建造检验任务后,应对经批准的图纸及审图意见书进行登记,对图纸的有效性、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对已过有效期的设计图纸,应要求重新报审。
审图意见未落实的设计图纸不得使用。
1.4.4现场验船师如发现经批准的图纸存在有不符合现行规则、规范、政府法令或有关国际公约时,有权要求改正或停止施工,重新报审图纸。
1.4.5经批准的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可由执行检验的验船部门负责审批或由验船师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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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等5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和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8]3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一)内陆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立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
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二)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城区及柳江县)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5、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三)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4、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的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次检验
1、《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记事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材料或《渔业船舶权属确认表》。
5、《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营运检验
1、《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记事表》;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临时检验
1、《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记事表》;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初次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2、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
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
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营运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
(三)临时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
(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二)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5991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1(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检验完毕后4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
舶检验证书)
*说明:在渔业船舶建造过程中,要根据《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
程》(2003)中附录2: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报检项目表中所列
项目全部检验完毕。
建好一项检验一项,同时,要根据渔业船舶建
造人的投资情况来定,投资资金到位,建造时间短,现场检验时间
会快些,资金不足,建造时间长,现场检验时间相应会更长,所以
,现场检验时间无法确定。
检验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1 -2(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
承诺办结时限自检验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附件1 -3(临时检验)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承诺办结时限自检验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船检验局
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记事表
船舶技术状况
精品
柳州市渔业船舶权属确认表
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