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犯罪突出,应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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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犯罪突出,应加大打击和防范

力度

近年来,电力工业、公用电信事业和广播电视事业的不断发展,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农民的脱贫致富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的推动了国民经济全面稳定发展。但近几年发生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盗窃、破坏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的刑事犯罪案件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形势和经济发展,给国家财产和相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应引起高度关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和强化防控措施。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盗窃、破坏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犯罪案件26件79人,其中2005年受理5件24人,2006年受理10件25人,2007年受理11件30人。

一、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特点

1、团伙化倾向突出,涉案人员众多而且具有一定分工。费县院受理的26件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24件,高达92.3%。犯罪分子往往三五成群,多的竟然达到十多人。作案中,他们贪图利益,竟然置国家法律和生命于脑外,依仗人多势众,胆大妄为,对是正在运行使用的输电线、变压器、通信电缆等进行盗窃。同时犯罪团伙,从踩点、放风、实施盗窃、运输,到联系销赃,环环分工,互相勾结配合。如相某、王某等人盗窃通信电缆线时,在准备工具、踩点、放风、实施作案和接应、销赃等方面事先均有预谋,各有分工。

2、作案日益”专业化”、”智能化”。此类犯罪因危险性高,技术难度大,作案方式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从费县院起诉的案件看,犯罪分子作案工具齐备,作案手法”先进”,反侦查能力强。在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可以发现,断线钳、电工刀、钢锯、手电筒、爬杆踩板一应俱全,甚至还有车辆用于运输、销赃。如2005年2月,周某、吴某等四人多次持断线钳,携带脚扣、板手,驾驶机动三轮车在费县城北乡等地的电灌站,盗割钢芯铝线11空。

3、作案地点集中,多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山区。如李某等四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作案地点均是费县石井镇、平邑县魏庄乡等地处偏远的山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一旦破坏,造成通讯联络中断,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带来极大的不便。

4、作案时间跨度长,作案频繁。盗窃、破坏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在得逞后大都有多次作案经历,有的甚至将盗窃此类设备作为发家生财的捷径。所办案件中,作案两次以上的有21件,有的二个月内就连续作案多达六次。如李某、邵某盗割通信电缆案,2007年5月14日至2007年6月26日,短短一个半月人时间,李某、邵某就连续盗割费县网通公司通信电缆仅证据充分就达多达六次,猖狂到有时一天二次作案。

5、发案有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作案对象集中。破坏电力设备案主要集

中在秋冬农闲季节,每年的10月份至次年4月份为此类案件的高发期,一般为白天踩点,夜间作案,犯罪分子作案集中在23至凌晨3时。作案对象集中在农田中的变压器、输电线路、电缆。费县院受理的案件中,发生在每年的10月份至次年4月份有18件,占70%。犯罪者作案集中在23至凌晨3时的有22件,占84.6%.

6、作案目的单一。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牟取经济利益,从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尚未发现出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等其他犯罪目的而蓄意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发生。

7、犯罪嫌疑人中农民、无业人员犯罪多,有低龄化趋向且文化程度偏低。从费县院审查上起诉的79人中,无业人员18人,占22.7%,农民60人,占76%,这两类人员占总人数的98.7%。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为28岁,年龄最大的42岁,最小的17岁,18-30岁的有58人,占73.4%。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有74人,占93.6%。

8、作案手段破坏性强,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这类犯罪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的破坏性极大,不仅使居民用电中断、生产受阻,危害公共安全,而且给电力、电信等部门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如张某、闫某等六人,在费县费城镇岩坡庄村,采取攀爬线杆、刀割等手段,盗割网通通信电缆,造成该段线路340户电话通信中断,给网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3万余元。

二、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案件频发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在广大农村,由于法制宣传缺乏普及性、针对性,涉案人员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法制观念淡薄,存在很多”法盲”、”电盲”,认识不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一些人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视为自己的”露天银行”。

2、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防护难度成为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设施特别是农村地区,大都处于荒郊野外,布局分散,点多面广线长,且少于看守,缺少有效防护,容易成为不法之徒窥视的对象;同时通信广播电视公司值班和巡逻制度坚持不够好,在夜深人静之时,值班较为松散,特别是公路巡逻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作案屡屡得逞。

3、市场监管不力,销赃渠道”畅通”助长了违法犯罪。农村废品收购网点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有的与犯罪分子勾结在一起,主动为其联系销赃,犯罪分子极易得手,又易出手。

4、高额利润刺激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大肆盗窃破坏。近年来铜材等有色金属价格的上涨,盗割电缆、电线易获高利,诸多的废品回收站缺少严格管理,销赃者与收购方有着共同的利益趋动,有的甚至联合作案,形成盗销一条龙,导致销赃渠道难以堵塞,高额利润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对电力及通信设施肆意破坏。

三、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对策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的正常运转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遏制盗窃、破坏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刻不容缓。

1、切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广大农民进行保护电力电信设施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群众认识到盗窃破坏农村电力设施的危害性,严重性,从而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

2、加强管理防范,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发案机率。建立与完善防范盗窃、破坏电力、通信、广播设施犯罪的机制,对现有的电力、通信电缆线路进行整理、加高、加固,对沿线各种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配备电缆防盗报警定位系统,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控、防范能力。同时,可以组织发动群众成立护线队、设立义务护线员等,夜间轮流值班,看护重点线路,这些对于保护电力设施,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形成打击合力,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与供电、电信部门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全方位打击该类犯罪。同时公、检、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社会预防网络格局,形成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4、加强对废品回收行业的管理,强化废品回收行业人员及单位的责任,从源头上堵住销赃渠道。当前,一些废旧回收店为牟利,不管销售货物来源,个别废旧回收店还为盗窃电力、电信设施人员提供销赃渠道,助长了盗窃电力、通信、广播设施犯罪。要对废品回收行业的个体户、公司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未经核准批准的,不得从业。对电缆等电信设施的销售与收购要采取登记备案制度、定点许可销售或收购制度,加强监控,控制销售或收购的源头,规范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管理。

5、加强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保护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自觉性,使之成为一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积极参与的活动,及时奖励同盗窃、破坏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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