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省直部门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本部门管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省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中心(窗口)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五)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六)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七)本部门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清退“临时工”引劳动争议
采访中,记者查阅了投诉的徐星星等5人的部分档案资料后证实:他们当年毕业分配或者工作调动进入修水县运管所的时候,市运管处开具的介绍信确实都分配到配载站或运输服务中心。
方冰说,给“临时人员”徐星星和占小虎办理行政执法证,确实不太妥当。
配载站涉嫌8年非法经营
对于运管所方面的解释,徐星星等5人很难接受。因为运管所称他们的劳动关系在修水县公路运输货物配载站(简称“配载站”),而据他们了解,“这个企业是个既没有出处,又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架空单位”。
记者要求查看配载站的工商注册资料,但方冰表示时间过去这么久已无法找到。9月18日上午,经过修水县工商局办公室安排,该局注册局何泰斌局长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自己刚调过来,对于配载站是否注册的事情不是很清楚,“不过10多年前的工商管理没那么规范,企业自身如果注册了的话,他们自己就应该能出示相关证明”。
“我们就是想要个对自己身份明确的说法!”日前,5名劳动者说,他们都在修水县运管所工作了5年以上,当年都是通过工作调动或者委培分配的形式进入运管所的。
今年4月底,该所一纸通知将他们作为临时借用人员清退。运管所称这5人当年都是分配在运管所下属的一家企业,是借用到运管所工作的。而该下属企业已长达8年没有经过工商注册,涉嫌非法从事货物配载经营业务。
“我1995年通过委培的形式进入江西省交通技校运管专业读书,1997年毕业后分配进入了修水县运管所,之后10多年里一直在运管所上班,从事运管费征收和稽查执法工作。”今年已经33岁的徐星星说,在此期间,他还担任了中队长、运输管理站站长等职务。
徐星星还向记者出示了修水县运管所的一些文件及证件。记者注意到,徐星星早在1999年4月就参加了九江市运管处组织的执法培训班,随后取得了道路行政执法证。其最近取得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由修水县政府法制办颁发,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1•【字号】•【施行日期】1998.09.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作、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省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地(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核发机关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统一申领。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的,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持证依据、持证范围、人员名册、编号、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洪府厅发〔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进行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
第五条法制审核应当在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进行。
第六条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案件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决定文书;(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四)法制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19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南昌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持证上岗,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本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本部门或者受委托组织在编在职的人员;(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三)具有良好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作为主管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实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时,统一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进行,使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印章,不再使用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印章。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但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除外。
派出机构的名称、职能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
二、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由本单位提出,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后,政府法制办组织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10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三章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当明确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主审、司法所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承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条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
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授权组织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赣工信法规字【2016】412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赣工信法规字【2016】412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43号)。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2016年8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4日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本地、本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4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9-21【生效日期】1998-09-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作、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省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地(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七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核发机关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统一申领。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的,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持证依据、持证范围、人员名册、编号、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是《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实施该项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行为层级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部署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上,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工作不落实、备案程序不规范等情况。
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一)行政审批备案范围1、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
(二)行政处罚备案范围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2、责令停产停业的;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4、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三)行政强制备案范围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2、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调整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程序(一)备案和审查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023年度江西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典型题题库(含答案)
2023年度江西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典型题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
A.依法委托B.不得委托C.不得再委托D.可以再委托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A.邀请见证人B.通知见证人C.邀请第三人D.通知第三人3.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法定节假日。
A.不含B.包含C.减去D.不减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意见。
A.申请人B.利害关系人C.第三人D.申请人、利害关系人5.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A.其他组织B.个人C.其他组织或者个人D.其他组织和个人6.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A.办案人员B.调查人员C.经办人员D.决定人员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A.报告B.批准C.报告和批准D.报告并经批准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承担。
A.行政机关B.申请人C.人民法院D.被执行人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某市税务机关作出没收甲企业非法印制的发票的决定B.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乙的违章驾驶作出吊销驾驶执照的决定C.某市城管执法局针对某企业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D.某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丁企业违法排污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10.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
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者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
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
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即将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者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赋予批评教育。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
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
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许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2、不许刁难管理相对人,不许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3、不许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4、不许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者保护,做到克己奉公;5、不许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6、不许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9、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赣府厅字[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10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赣安监管人培字[2009]328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赣安监管人培字[2009]328号)各设区市安监局: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权威,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6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到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换发新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换发执法证件的范围为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且其执法证件于2010年5月31日前到期人员。
二、请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认真组织,按要求填写《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以设区市安监局为单位统一汇总,并填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局人事处。
三、报送工作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
报送材料时需发送换证人员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电子版照片至邮箱:****************.cn。
各有关单位须将过期证件收齐,换证时一并交省局。
若原证件丢失,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如实记录持证人培训情况及执法证件的核发、换证等情况。
在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人事处。
联系人:王瑞科,电话:************传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月19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执法资格考试(试卷编号121)
执法资格考试(试卷编号121)1.[单选题]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之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A)贾某,13岁,动手打了10岁的邱某,致使邱某受轻微伤B)陈某,精神病人,将邻居价值两万元的茶几弄坏C)詹某,系公安局副局长纪某的堂弟,吸食少量毒品D)区某,将火车站的小型广告牌进行了破坏,主动赔偿,未造成危害后果答案:C解析:2.[单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________制度。
A)审核B)备案C)注册D)记录答案:A解析:《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3.[单选题]下列关于贷款诈骗罪,说法正确的是()。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D解析:4.[单选题]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 )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A)3B)5C)7D)10答案:A解析:5.[单选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A)因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B)因履行职责的需要,经相对人同意C)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相对人同意D)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答案:D6.[单选题]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 )定罪处罚。
A)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B)妨害传染病防治罪C)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D)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答案:B解析:7.[单选题]下列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是( )。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C)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单位犯罪的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答案:C解析:8.[单选题]公安机关对某娱乐场所实施检查,发现黄某利用赌博游戏机为赌博提供条件,决定对赌博游戏机实施扣押。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赣府厅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部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一)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我省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些地方和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因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形象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二)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需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限期修改决定:(一)违背宪法原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二)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置强制措施、许可证制度、审批权、罚款、收费、集资等项目的;(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实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机关应当对委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对违法的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第十条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组织或者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
执法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制度的建立情况;(三)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建立情况;(四)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及财务管理情况;(六)罚没款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适用前款规定,检查情况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有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
监督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萍府办字[2015]24号
【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的规定,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两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我市2010年换发使用的“两证”至2015年12月31日即满五年。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2月起,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重新核发“两证”,现将“两证”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对象。
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受委托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其行政执法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统一申领。
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不在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对象。
包括: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负责人;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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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证件编号
1
县统计局
干法主资证1号
2
县发改委
干法主资证2号
3
县物价局
干法主资证3号
4
县人劳社保局
干法主资证4号
5
县财政局
干法主资证5号
6
县审计局
干法主资证6号
7
县民政局
干法主资证7号
8
县国税局
干法主资证8号
9
县地税局
干法主资证 9号
10
县档案局
干法主资证 10 号
11
县农业局
干法主资证 11号
12
县林业局
干法主资证 12 号
13
县水务局
干法主资证13 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4
县国土局
干法主资证 14 号
15
县计生委
干法主资证 15 号
16
县气象局
干法主资证 16 号
17
县经贸委
干法主资证 17 号
18
县安监局
干法主资证 18号
19
县规划建设局
干法主资证 19号
20
县环保局
干法主资证 20号
21
县城管局
干法主资证 21号
22
县交通局
干法主资证 22号
23
县地方海事处
干法主资证 23号
24
县交警大队
干法主资证 24号
25
县质监局
干法主资证 25号
26
县公路分局
干法主资证 26 号
47
大洋洲镇政府
干法主资证 47 号
48
溧江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48号
49
桃溪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49号
50
七琴镇政府
干法主资证 50号
51
城上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1 号
52
潭丘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2 号
53
麦斜镇政府
干法主资证 53号
54
神政桥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4号
55
县民宗局
干法主资证 55号
56
27
县稽征所
干法主资证 27号
28
县商业局
干法主资证 28号
29
县外侨办
干法主资证 29号
30
县供销社
干法主资证 30号
31
县粮食局
干法主资证 31号
32
县烟草专卖局
干法主资证 32 号
33
县药监局
干法主资证 33 号
34
县教育局
干法主资证 34 号
35
县卫生局
干法主资证 35号
36
县文广局
干法主资证 36号
37
县工商局
干法主资证 37号
38
县公安局
干法主资证 38号
39
县司法局
干法主资证 39号
40
县人民银行
干法主资证 40号
41
县科技局
干法主资证 41号
42
县体育局
干法主资证 42 号
43
县旅游局
干法主资证 43 号
44
县房管局
干法主资证 44 号
45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干法主资证 45号
46
县港航所
干法主资证 46 号
金川镇政府
干法主资证 56号
57
沂江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7号
58
界埠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8号
59
荷浦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59号
60
三湖乡政府
干法主资证 6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