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录1 概述:2 适用范围3 引用文件4 术语定义5 分类6 噪声限值7 监测要求测量仪器测点选择气象条件类型方法测量记录8 划分要求城市声乡村声9 实施要求10 附录A11 附录B12 附录C概述:编辑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 / T 15173 声校准器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术语定义编辑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 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 LA表示,单位 dB(A)。
等效连续 A 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 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 LAeq,T表示(简写为 Leq),单位 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用于评价和监测环境中声音水平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居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宁,促进经济发展。
声环境质量标准通常包括环境噪声的限制值、测量方法、评价标准等内容,对于不同类型的场所和活动,声环境质量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场所有着具体的要求。
例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等不同场所的环境噪声标准是不同的。
在居住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相对较低,以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在工业区,环境噪声标准可能会相对宽松一些,以适应工业生产的需要。
此外,不同的活动也有不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比如夜间施工、娱乐活动等。
其次,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环境噪声的测量方法有着详细的规定。
常见的测量方法包括A计权、C计权、频谱分析等。
A计权适用于一般环境噪声的评价,C计权适用于低频噪声的评价,频谱分析则可以提供更加详细的噪声频率分布信息。
此外,声环境质量标准还规定了测量设备的精度和校准要求,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再次,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环境噪声的评价标准也有着具体的要求。
评价标准通常包括昼夜环境噪声限值、临界值、超限时限等内容。
环境噪声限值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允许的最大环境噪声水平,临界值是指环境噪声超过一定水平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数值,超限时限则规定了环境噪声超限的持续时间。
最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并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监测和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排放。
公众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声环境质量。
综上所述,声环境质量标准是保障居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宁、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才能实现环境噪声的有效控制,营造良好的声环境质量,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加宜居的环境。
噪声危害评价及相关标准
噪声的危害噪声的评价量和评价方法噪声相关标准
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噪声对听觉系统的影响暂时性阈移:短暂的强噪声作用,听觉皮质层器官的毛细胞可能会受到暂时性的伤害,离开噪声源之后,容易恢复
永久性阈移:长期接触强噪声主要表现为耳鸣、 听阈移位、高频听力丧失, 甚至出现不可逆的听力损伤和耳聋
噪声标准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声环境功能
时段
4b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4a
70
60
70
6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工作场所
噪声限值dB(A)
生产车间
85
车间内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60
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GB19606-2004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表4 电冰箱噪声限值
容积/L
直冷式电冰箱噪声限值
风冷式电冰箱噪声限值
Ld:昼间(7:00-22:00)等效声级 Ln:夜间(22:00-7:00)等效声级
统计声级Lx :表示在测量时间内高于Lx声级所占的时间为x%。L =70dB(A)表示在整个测量时间内,噪声级高于70dB(A)的时间占70%。L90 看成是背景噪声,L50看成是中间值噪声,L10看成是峰值噪声。统计声级的标准偏差:
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3.2.5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 /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
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声环境功能区监测A.1 监测目的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A.2 定点监测法A.2.1 监测要求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关于征求《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征求意见关于征求《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订《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10月3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联系电话:(010)66556214传真:(010)66556213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征求意见稿)3.《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征求意见稿)5.《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征求意见稿)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清华大学科学与工程系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浙江大学环境科学系西安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科学院声学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江西红声电子有限公司(国营第四三八〇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交通噪声监测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噪声监测规范篇一: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3.2.5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m~1.5m高。
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声环境功能区监测a.1监测目的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a.2定点监测法a.2.1监测要求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噪声检测标准
噪声检测标准1、环境噪声新标准我国新颁发的GB 3096-2008、GB 12348-2008和GB 22337-2008等三个环境噪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在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标准中,都涉及到室内环境噪声的测量。
作为环境噪声的监测机构,如何按新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环境噪声测量,进行认真而正确的运作,这在全检测行业来说,是一个急需研讨的实际课题。
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前,我国仅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下简称“原标准”)。
在其适用范围上,基本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行政的依据。
进入新千年后,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监测需求量大,检测机构呈现多元化,从而促进了噪声监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然而,这两个标准在适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局限,很难满足不同环境条件的、不同委托方对噪声监测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为维护人身健康权的环境噪声危害争议的司法判决上,存在依据标准不当的困境。
因此,急需满足上述要求的一系列环境噪声标准的颁布,达到适应委托检测方的需要,推动环境噪声监测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2.、新标准的特点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检测机构开展室内环境噪声的实际需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1)把声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
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发的新标准中,把GB3096-93和GB/T14623-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3096-2008,名称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把GB12348-93和GB12349-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12348-2008,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还新出台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声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对声环境标准标准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
声环境噪音检测标准
声环境噪音检测标准主要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等文件制定。
这些标准对不同区域和场景的噪音限值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声环境噪音检测标准:
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0 类区域,白天噪音不超过50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40 分贝。
2.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白天噪音不超过55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45 分贝。
3.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白天噪音不超过60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50 分贝。
4.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白天噪音不超过65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55 分贝。
5.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铁路、机场等区域。
白天噪音不超过70 分贝,晚上噪音不超过55 分贝。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场景的噪音检测标准,如:
1. 昼间噪音不超过60 分贝,夜间噪音不超过50 分贝:适用于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等。
2. 昼间噪音不超过65 分贝,夜间噪音不超过55 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工业区等。
3. 昼间噪音不超过70 分贝,夜间噪音不超过55 分贝:适用于城市道路、铁路、机场等。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六、测量时间:1)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
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2)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
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 ;3)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 L50、L90 ;4)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监测结果评价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10min 的等效声级Leq 做算术平均运。
七、测量方法:1、功能区普查监(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1)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 100 个。
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 (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
在前述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
2)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3)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 Leq 、Ln 、Ld 和最大声级Lmax。
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 ,L50 ,L 90等。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监测结果评价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 n 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
2、定点测量方法:1)噪声污染时间分布在标准规定的城市建成区中,优化选取一个或多个有代表性的测点,进行长期定点噪声监测,进行24h测量,测量每小时的Leq及Ld和Ln。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衡量一个地区或建筑物声环境质量的定量或定性指标。
通常,声环境质量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1. 噪声水平:噪声水平是衡量环境中噪声强度的指标,通常以分贝(dB)为单位,一般分为不同场所和时间段的噪声水平要求。
2. 噪声频谱:噪声频谱可以表示噪声能量在不同频段上的分布情况,一些特定场所和活动可能需要对噪声频谱进行限制。
3. 噪声时域特征:噪声时域特征包括声音的响度、持续时间、间断时长等参数,可以用来限制某些噪声活动的强度和时长。
4. 振动水平:振动是指环境中由机械或其他震动源引起的地面或建筑物的振动,可以用振动速度或加速度来衡量,并设置相应的标准。
5. 声学不透明度:声学不透明度是指声音在空气中传播时受到吸收、散射和反射的影响,一些特定场所或建筑物可能需要有一定的声学不透明度要求。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应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为确保声环境质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法规和标准来规范和监督相关活动,并进行噪声和振动的监测与评估。
(完整word版)58.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T15173 声校准器GB/T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GB/T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level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等效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A-weighted sound pressurelevel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GB3096-2008单位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式中:LA——t时刻的瞬时 A 声级;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 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 表示,单位dB(A)。
3.4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HJ640-201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A 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3.2 城市道路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主要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含轨道交通走廊的道路及穿过城市的高速公路。
3.3 城市规模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数量,按市区常住人口,巨大城市为大于1000万人,特大城市为300万人~1000万人(含),大城市为100万人~300万人(含),中等城市为50万人~100万人(含),小城市为小于等于50万人。
3.4 大型车根据GA 802,指车长大于等于6 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以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2 t的载货汽车和挂车。
3.5 中小型车根据GA 802,指车长小于6 m且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12 t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以及摩托车。
3.6 功能区根据GB/T 15190所划分的城市各类环境噪声适用区。
4 区域声环境监测4.1 区域监测的目的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4.2 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4.2.1 参照GB 3096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于特定场所中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和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保护自然环境。
以下是一般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 室内声环境质量标准:室内声环境质量的标准包括噪声限值和声环境指标两个方面。
(1) 噪声限值:根据不同场所的需求,噪声限值可以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室内环境中的噪声限值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住宅区:白天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 学校教室:不超过35分贝;- 医院病房:不超过35分贝;- 图书馆、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不超过45分贝。
(2) 声环境指标:室内声环境质量的评价可以利用室内声场均匀度、语音清晰度、噪声干扰指数等指标进行评估。
2. 室外声环境质量标准:室外声环境质量主要通过噪声限值和噪声指标进行评估。
(1) 噪声限值:室外噪声限值通常根据不同场所的需求进行限制。
一般而言,居住区的白天噪声限值应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工业区的白天噪声限值不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过65分贝;交通枢纽区的噪声限值不超过75分贝等。
(2) 噪声指标:室外声环境质量的评价可以使用等效声级L_eq、频谱特性等指标进行评估。
3. 噪声源标准:为保障声环境质量,对于一些特定的噪声源也有相应的标准限制。
例如,汽车噪声要求不得超过85分贝,工厂机器设备噪声限制不得超过80分贝等。
总的来说,声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而制定的规范。
合理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可以降低人们的噪声干扰,减少因噪声污染而引发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
因此,制定和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室内声环境质量标准
室内声环境质量标准一、噪声标准室内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昼间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为40分贝,夜间为30分贝。
医院、疗养院、宾馆、别墅和位于商住楼内的卧室、起居室可相应降低3分贝。
二、振动标准室内振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振动排放标准的要求。
在生活区内,昼间不大于50分贝,夜间不大于40分贝。
三、空气质量标准1.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甲醛含量小于0.1毫克/立方米,总挥发性有机物小于0.6毫克/立方米。
2.新风量: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根据房间用途、面积、人员密度、人员活动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并保证在回风口与排风口之间有足够的压力差,使室内保持一定的新风量。
四、照明标准1.室内照明应采用柔和的光源,并保证足够的照度。
一般工作区的照度为300-500勒克斯。
2.眩光限制: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干扰视觉功能。
五、温度和湿度标准1.室内温度应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一般为22-28摄氏度,相对湿度为40%-65%。
2.空调系统应根据室内外环境条件对室内温湿度进行控制,并保证在夏季和冬季都能满足室内温湿度的要求。
六、空气流通标准1.室内空气流通应满足人体健康和舒适度的要求。
一般要求新风量不低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
2.空气流通设计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空气流动,避免死角和局部污染。
七、电磁辐射标准1.室内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要求。
对于家用电器和办公设备,应尽量选择低辐射的产品。
2.对于高频电磁辐射源,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以减少对人体的影响。
噪声监测与标准
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 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 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昼、夜 间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 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 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间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 度的20min值。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 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和最大声级Lmax。 用于噪声分析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 L50、L90等。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普查监测法 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监测要求 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 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测 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时间不足可 顺延)进行。在前述监测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的等 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 工作日。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 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 筑物室内监测时,应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内噪声监测, 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 限值低10 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对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监测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 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 进行。根据环境噪声源的特征,可优化测量时间: a)受固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 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Leq; 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或代表性时段)的等效 声级Leq;
噪声监测与标准.
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表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边界外声环境 功能区类别 0类 1类
时段 昼间 夜间
50 55
40 45
2类
3类 4类
60
65 70
50
55 55
注意事项: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 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 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 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 处进行。 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 距离小于1m 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 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 评价依据。
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0类 1类 时段 昼间 50 55 夜间 40 45
2类
3类 4类 4a类
60
65 70
50
55 55
4b类
70
60
表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 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 新开廊道的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 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 dB(A)、夜间55 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 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 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二、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 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 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 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 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 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 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 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 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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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 /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
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A.1 监测目的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A.2 定点监测法A.2.1 监测要求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和最大声级Lmax。
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2.2 监测结果评价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
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A.2.3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定点监测)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由自动监测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统组成,其中自动监测子站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传输设备等构成。
A.3 普查监测法A.3.1 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A.3.1.1 监测要求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
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
在前述测量时间,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 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3.1.2 监测结果评价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min 的等效声级Leq 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
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A.3.2 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A.3.2.1 监测要求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路段(包括河段)。
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
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
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河航道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 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 值。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3.2.2 监测结果评价将某条交通干线各典型路段测得的噪声值,按路段长度进行加权算术平均,以此得出某条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也可对某一区域的所有铁路、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河航道按前述方法进行长度加权统计,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路段比例。
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取抽样测量的,应统计抽样路段比例。
B、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B.1 监测目的了解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的环境噪声水平,评价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B.2 监测要求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监测时,应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噪声测量,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 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对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监测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
根据环境噪声源的特征,可优化测量时间:a)受固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稳态噪声测量1 min的等效声级Leq;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或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Leq。
b)受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对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河航道,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 小时等效声级Leq,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 min。
对于道路交通,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 min等效声级Leq。
c)受突发噪声的影响以上监测对象夜间存在突发噪声的,应同时监测测量时段的最大声级Lmax。
B.3 监测结果评价以昼间、夜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时段的Leq和夜间突发噪声Lmax作为评价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环境噪声水平,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依据。
五、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c)测定时间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e)测量依据的标准;f)测点示意图;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3.2.6 城市声环境常规测量(也叫例行测量)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检测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一、区域声环境监测1.目的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2.点位设置参照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
网格中水面面积或无法监测区域(如禁区)面积为100%及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
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
在每个网格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监测(如水面、禁区、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最近的可测位置进行测量。
测点位置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离地面为1.2 m~4.0 m。
3.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
4.区域监测结果与评价(1)按照规定录入监测数据记录及监测统计结果。
(2)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将整个城市全部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分别进行算术平均。
所得到的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按照下表进行评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划分单位:dB(A)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也可单独讲)1.选点原则(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各类道路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车辆类型、车流量、路面结构、道路宽度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3)测点的数量。
巨大、特大城市(人口300万以上)≥100个,大城市(人口100万~300万)≥80个,中等城市(人口50万~100万)≥50个,小城市(人口小于50万)≥20个。
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
根据道路的长度比例分配点位数量。
2.测点选择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0.2m处,监测点位高度1.2~6.0m。
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
3.监测时间(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分类(大型车、中小型车)记录车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