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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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跨境民事诉讼的一门法律学科,指导人们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及法院管辖,以及诉讼程序和执行结果相互承认的原则和规则。

本章将对国际民事诉讼法进行一个概述,并介绍其主要内容和原则。

首先,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和合作。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因此跨国民事纠纷的出现也变得更加普遍。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出现,为处理这些纠纷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法律框架和途径。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和执行结果相互承认等方面。

在国际民事管辖方面,该法规定了各国法院对跨境纠纷的管辖条件,以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

通常,法院可以根据被告和原告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来决定管辖权。

在没有明确管辖法院的情况下,诉讼各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个适当的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跨国纠纷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通常,法院会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合同约定、当事人选择或者自己裁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此外,当适用外国法律时,法院还需要了解和解释该外国法律。

诉讼程序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同国家的诉讼程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规定一套统一的程序规则来处理跨国纠纷。

这些程序规则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诉讼文件的送达、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庭审程序、判决和上诉等。

此外,为了加快国际民事诉讼的推进,国际民事诉讼法还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端。

最后,执行结果相互承认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当一方在一些国家取得胜诉并获得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如何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国之间的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原则和程序。

在一些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要求更为简便,以促进国际交流和经济合作。

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
司法协助的程序与要求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国际民事诉讼法》课件

《国际民事诉讼法》课件

国际民事诉讼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全球化背景下的 国际民事诉讼挑 战
国际民事诉讼中 的法律适用问题
跨国司法合作与 协调的机遇
未来发展趋势与 展望
国际民事诉讼未来发展方向
电子诉讼和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普及 国际民事诉讼规则和标准的统一和协调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证据收集和分析中的应用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融合与互动
课件的创作背景 和目的
课件的结构和内 容概述
课件的特点和使 用对象
课件目的
介绍《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概念、原则和内容
提高学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法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帮助学生了解国际民事诉讼的基 本程序和规则
增强学生的国际法律意识和素养
适用人群
法学专业学生 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需要了解国际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的企业或机构成员
感谢观看
汇报人:
案例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背景:介绍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例描述:详细描述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包括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案例分析: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焦点和解决方法 案例启示:总结案例的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08
国际民事诉讼前景展望
执行与仲裁
执行的概念 和特点
执行中的特 殊问题
执行程序的 一般规定
仲裁的概念 和特点
06
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的外国法 律,由人民法 院、仲裁机构 或者行政机关
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 用外国法的, 有管辖权的法 院应当查明外 国法理解和适 用的关键内容

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十五
15
同一事件之判斷標準
n 當事人─形式不同、實質相同亦屬之 n 訴訟標的
n 權利主體不同→訴訟標的不同
n 訴之聲明
n 訴之聲明相同→同一事件 n 訴之聲明正相反對→同一事件
16
n 訴之聲明可以代用→同一事件
n 當事人、訴訟標的相同時,給付、形成之訴聲明 得代替確認之訴聲明
n 原因事實
n 少數情形以原因事實區別是否同一事件→ex. 以借款日期區別是否同一筆借款(訴訟標的)
由,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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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論
n 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我國實務見解)
n 實體法:數請求權→請求權競合(併存) n 訴訟法:數訴訟標的→競合合併
n 新訴訟標的理論(我國少數學者見解)
n 實體法:數請求權基礎(根據、主張)→請求 權基礎競合
n 訴訟法:一訴訟標的(數攻擊防禦方法)→無 競合合併
11
訴之客體合併之裁判26 Nhomakorabea 被告同意 n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可能變更或追加
訴訟標的、訴之聲明 n 擴張、減縮訴之聲明→當事人、訴訟標
的不變
n 聲明質變:確認之訴變為給付之訴 n 聲明量變:變更損害賠償請求金額
27
n 因情事變更而變更聲明→當事人不變, 變更訴訟標的、訴之聲明
n 於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必要當事人 n 追加訴訟先決問題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

8
選擇合併
n 意義:以一聲明(非單一)合併提起數不同 給付之訴
n 特性
n 債務人有選擇權(民法§208)之選擇之債 n 法院須全部裁判 n 被告得擇一給付
n 旁論:日本學者對選擇合併(擇一合併)之 定義近似我國競合合併
9
重疊合併(競合合併)
n 意義:以單一聲明合併主張數訴訟標的 n 特性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至十六章课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至十六章课件

财产保全的期间要求
人民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诉前 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 保。人们法院对诉前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 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
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 2.申请人却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 3.当事人之间争议之诉必须是给付之诉。 •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 1.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节
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一、先予执行概述 •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权利
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 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在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要求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 请;人民法院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 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申 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六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四、诉讼费用担保
• (一)概念
•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 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 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 (二)诉讼费用担保类型
• 1.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为前提。 • 2.以国籍为标准,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
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 除外”。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主权原则 • 二、国民待遇原则 • 三、平等互惠原则 • 四、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美国人杰克逊在中国提起民事诉讼, 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A. 中国律师 B. 美国公民 C. 美国律师 D. 美国领事 E. 中国公民
大家好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法 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 国际民事诉讼法,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的特点 • 1.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
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 • 2.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
• 6.规定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 (三)我国之规定
• 对诉讼费用担保问题,我国经历了一个从要求作为原告的 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互惠条件下互免担保的转变过程。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第14条第2 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 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根 据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我国已经 改变了这一作法。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第3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法。但外国法院 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 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在前述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一系列司法协助条约中,都 有在互惠条件下互免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 。

国私第十五讲

国私第十五讲

我国的标准:
外国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 干问题的意见》 干问题的意见》 184.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4 .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法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内国法人: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
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 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 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 费用的担保。在现代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不要 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 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告规定了该项义务。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1、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2、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 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依当 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 同时,还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 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1、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 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 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 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 度的联系
2、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 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 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 范;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 书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 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 执行的法律规范。

第15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15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 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 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 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 义务的实际状况。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民事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 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四、诉讼代理制度
不过也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在互惠前提下, 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律师也可在内国执业出庭参与诉讼。
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 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 国法院依照职权代理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 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4、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
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因其本身审理该案非常 不方便或不公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使当事人在另一个更 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制度。
(三)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解决途径
通过国内立法或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可例 外的受理一般情况下别国都不受理的案件。
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就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诉 讼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 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 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 律规范;
1、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 2、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
有效的保护。 3、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4、不但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

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民事诉讼法意见

民事诉讼法意见



2、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 调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
4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惠原则 3、国民待遇原则 4、条约信守原则

5
四、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23
三、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内立法: 《民诉法》 《民诉法意见》 《海诉法》 《海诉法解释》

24
(一)一般地域管辖
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 为原则, 我国没有涉外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259条(20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 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其他有关规定。 我国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被告为自然 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 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 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11
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意见》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 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 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 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 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 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 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1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 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7]69号 2007年5月22日)

第15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15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执行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请求国。一般是采用送达回证或由
有关机构出具送达证明形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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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求的拒绝
综观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一般都规
定在被请求国认为某些具体文书的送达将侵
犯其主权或影响其安全,或与其内国的公共
秩序(或公共政策)相抵触时,被请求国有
关机构可以拒绝履行这种送达委托。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代表国家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六、 七、八、十编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土耳 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 英国的《域外证据法》 日本《外国法院司法协助法》
规定在本国国际私法法典中 以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专门规定 某些个别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中
一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民事诉 讼程序的国际条约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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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
境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
务,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
在内国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1.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2.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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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 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 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 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 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 担任诉讼代理人。 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 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 的诉讼行为。

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
法协助的公约》等。
国内法
国内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 要渊源之一,各国通过立法和司 法实践来调整国际民事诉讼关系。
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民事诉讼实践 中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判例, 虽然没有强制力,但被广泛接受
和应用。
02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管辖权的定义与分类
管辖权定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是确定法院在审理案 件中的权限范围。
05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 题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应 依据国际私法原则确定适 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解 决争议。
法律冲突
当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时, 可能存在法律冲突,需要 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 惯国内法可能规定某些法 律为强制性规则,优先适 用。
域外调查取证的分类
域外调查取证可以分为强制性调查取 证和任意性调查取证。强制性调查取 证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通过 一定的法律程序,向另一国境内的人 员或组织发出调查取证命令,要求其 提供证据或履行特定行为;任意性调 查取证则是指当事人自行向境外的证 人或有关人员发出请求,要求其提供 证据或履行特定行为。
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域外调查取证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中 央机关、司法机关、律师等方式进行 。其中,通过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最 常见的方式。
域外调查取证的效力
域外调查取证的效力取决于各国法律 规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来说, 如果证据收集方式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则该证据具有法 律效力。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适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根据相关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的规定,选 择适用合适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一节诉讼权第一百四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具有诉讼权的行为主体,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依法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或者请求仲裁机构裁决的,或者请求其他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该要求被当事人拒绝执行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未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处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诉讼权利。

第二节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代理第一百五十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诉讼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进行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三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代表机关可以独立进行诉讼活动;未经法定程序设立的代表机关,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四条犯罪被害人进行民事诉讼可以不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第三节诉讼式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材料应当按照事实和法律逻辑的要求,具有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五十七条具有证明力的文件、物证、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证据;当事人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以直接证据推定,或者依照一事不再理会的原则,在认定某些事实时可以不经举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证据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当庭提交。

需要征询意见的,可以将作出文件形式的笔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可能有助于自己胜利的证据的事实或者证据来源缺乏能力证明的,有权提出合理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

第四节诉讼期限第一百六十二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追索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发现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年。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1)概念辨析①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包括文书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国家间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管辖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诉讼期间、送达、保全、证据、诉讼时效、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2)区别与联系①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关系密切。

在英美法系,国际私法由三部分范围组成,分别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对管辖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做出了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并规定。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用来解决管辖、送达、取证等程序问题;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进而寻找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b.调整方法和调整规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规范,国际私法则以间接调整方法和冲突规范为主。

c.法律性质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国际私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性质。

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各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内立法较为复杂,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定:(1)《民事诉讼法》中专章或专编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专设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等,共5章25条。

(2)在国际私法法典中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二为一作出规定: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就有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中也有管辖的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则是两法合一的典型代表。

国私14-15

国私14-15

《国际私法》教学辅导四(第14-15章)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专门程序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三、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内民事诉讼法的区别及适用顺序四、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一)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二)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一)国际民事诉讼法应纳入国际私法范畴(二)国际私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五、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为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第二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国民待遇制度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权利。

国民待遇除给予外国自然人外,也及于外国法人和经济组织。

国民待遇的给予要求互惠,这种互惠采用推定原则,只要一国无相反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则推定该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民事诉讼能力包括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外国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身份和资格。

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属人法决定,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法院地法决定,或依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决定。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外国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依属人法决定。

(三)我国确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能力的立法与实践。

1.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2.外国人在我国参加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原则依其属人法确定。

3.外国人依其属人法无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依我国法为有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则认定为有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内国法院责令外国原告提供一定的担保。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 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 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 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 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 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 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 事诉讼。
一般应适用属人法,但如果外国人依 其属人法无诉讼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 诉讼行为能力,则认为其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 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 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 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 的财物作为担保。
外国人在其本国的诉讼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 决定,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但是,法 院地国给予外国人怎样的诉讼权利,由法院地法 决定,如有条约规定则依条约决定。 当今世界各国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赋予 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以国民待遇,保证其行使诉 权。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国法确定。 1956年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 人格公约》规定公司、社团和财团按照成立地国 家法律取得法律人格的,其他缔约国应予承认。 在任何情况下,法人享有依当地法律以原告或被 告身份进行诉讼的能力。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所涉及的主要 问题: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问 题、外国人进行诉讼时与诉讼费用有关的 问题、诉讼代理问题、享有外交豁免权的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等。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 国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地位方面享有 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在现代国际社会,这种给 予外国自然人以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一般也 及于无国籍人、难民、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今 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这一制度调整外国人民事 诉讼地位问题,许多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 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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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概念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

(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制度”,但同时规定了一些例外。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诉讼权利的一种制度。

四、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一)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

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二)诉讼费用的减免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因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内国法院申请减交或免交,内国法院若审查属实的,可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关系,准予外国当事人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外籍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

五、诉讼代理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主要是律师代理问题。

各国在立法及实践中,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委托内国(法院地国)律师代理诉讼。

六、外交豁免(一)外交豁免的含义外交豁免是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所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二)国际条约的规定《维也那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外交豁免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公约的第31条、第32条和第37条中。

1963年《维也那领事关系公约》关于领事人员豁免权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公约第43条和第45条中。

(三)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涉其具有如下特征:1. 2.这种管辖权必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第一,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二,它是一国法院解决涉外民事案件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

第三,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三、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一)各国国内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民事诉讼分为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并根据“实际控制”(也称“有效原则”)来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

对人诉讼是指争议对某人提起的、以迫使其履行或不履行某种行为的诉讼。

对物诉讼是就某一特定财产的权利或利益的诉讼。

2、拉丁法系国家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1804年《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

3、德国法系国家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瑞士、日本、印度、奥地利、泰国、缅甸、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

德国法系国家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

(二)国际条约由于各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内立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必要对某些涉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则作一定程度的统一,这种统一既可以通过双边条约达成,也可以通过多边条约达成。

四、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一)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我国国内立法和实践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主要反映在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1992年《意见》中。

主要有普通地域管辖(通常称普通管辖)、特别地域管辖(通常称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普通管辖审判籍”。

我国也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行使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2、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以某些种类的国际民事诉讼与特定国家的联系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以及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特别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依据内国法或者国际条约的规定,某些特定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只能由特定国家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还规定了下列案件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2)在我国的港口作业中因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

4、协议管辖它是指依据国内法或者条约的规定,对于涉外合同争议和其他经济权益争议允许当事人缔结管辖协议,将其赋予某一国家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制度.。

但协议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明示)和第245条(推定)确立了协议管辖原则,并作了以下限制:第一,范围一般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第二,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只能改变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不得违反我国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当事人只能通过协议选择一审法院;第四,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行为。

(二)国际条约我国已参加的涉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3年参加)、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8年参加)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0年参加)。

第三节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制度、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含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以下简称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施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二、司法协助的依据一般而言国立法及实践表明,我国也是以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存在作为司法协助依据的。

三、司法协助的机关(一)中央机关司法协助中的中央机关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指定建立的,在司法协助中起联系、转递作用的机关。

我国于1991年批准加入海牙1965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文书的机关。

(二)主管机关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是指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规定的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和有权执行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

在我国,法院是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主管机关。

(三)外交机关外交机关在司法协助中的作用主要如下:可作为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可作为解决司法协助条约纠纷的途径;可出具诉讼费用减免的证明。

四、域外诉讼文书的送达(一)域外送达的概念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位于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送达途径实践中,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直接送达。

即由内国法院根据内国法律或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送达;英美法系国家国家主要采用这一方式。

另一种是间接送达。

即由内国法院依据内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委托外国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代为送达。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该方式。

1.直接送达一般有以下几种: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邮寄送达;个人送达;公告送达;以及与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2.间接送达由于间接送达需通过国际司法协助途径进行,即需要有关国家的中央机关参与,因而它必须经过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主要如下:请求的提出;请求的执行和执行情况的通知;请求的拒绝。

(三)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我国关于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域外送达制度体现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以及我国的国内立法的有关规定中。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我国法院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书的途径,有七种:(1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我国公民进行送达;(456)在所在国法律允许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上述各种方式均不6个月的,视为已送达。

)2.外国法院向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可采取:(1)外国与国参加的多边条约的,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23)外国驻华使馆可以直接向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取强制措施;(4)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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