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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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验收实施方案

煤矿验收实施方案

煤矿验收实施方案一、前言。

煤矿验收是指煤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为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煤矿验收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对煤矿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阐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煤矿验收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合规。

煤矿验收实施方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安全第一。

煤矿验收实施方案应以安全生产为核心,确保煤矿项目的安全运营。

3. 科学规划。

煤矿验收实施方案应科学合理,合理规划验收过程和验收标准。

4. 全面监管。

煤矿验收实施方案需建立全面监管机制,确保验收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5. 公开透明。

煤矿验收实施方案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三、煤矿验收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 煤矿验收前准备工作。

在进行煤矿验收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验收人员、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准备验收所需文件资料等。

2. 煤矿验收程序。

煤矿验收程序包括验收前准备、验收过程、验收结果确认等环节。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对煤矿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煤矿验收标准。

煤矿验收标准是煤矿验收的依据,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环境保护标准、资源利用标准等。

验收人员需按照相关标准对煤矿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4. 煤矿验收结果确认。

验收结果确认是煤矿验收的最终环节,验收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形成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结论。

四、煤矿验收实施方案的监督和管理。

为了确保煤矿验收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煤矿验收管理机构、加强对验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对煤矿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等。

五、总结。

煤矿验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煤矿项目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煤矿验收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煤矿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 序
• 引言 •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 验收标准和要求 • 验收参与人员和职责 •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 案例分析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确保煤矿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 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提高煤矿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 益,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 展。
05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质量问题
总结词
质量问题是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常见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两个方面。
详细描述
在工程方面,可能存在建筑结构不牢固、施工工艺粗糙、材料不合格等问题;在设备方面,可能存在设备性能不稳定 、运行效率低下、易损坏等问题。
解决方案
针对工程问题,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严格控制材料质量,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针对 设备问题,应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
案例二:某煤矿项目的验收问题及解决方案
验收问题
01
煤矿项目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环保措施不到位等问
题。
解决方案
02 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加强安全管理和环保措施的
落实,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
经验教训
0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指标
符合要求,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案例三:某煤矿项目的成功验收经验
检查矿井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如瓦斯监控系统、紧急避险设施
等,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培训制度等。
安全设施
对矿井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如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监控系 统等,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xx]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xx]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及整合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第四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导煤矿建设单位对联合试运转过程中发现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资料补充完善。

第五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及通风类型、通风方式发生变化的;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类型、煤尘爆炸性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煤矿建设单位应当逐级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四)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其审批文件,开工备案等材料;(五)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六)矿井竣工实测图,主要包括:1.采掘工程平面图;2.矿井通风系统图;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4.井下避灾路线图;5.井上、下对照图;6.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高效建设、科学组织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后,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完成及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凭验收批复文件煤矿企业及时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年产45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产煤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负责辖区内(省骨干煤炭企业除外)45万吨/年以下(不含45万吨/年)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兼并重组煤矿的竣工验收由省骨干煤炭企业会同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第五条涉及生产能力提升、新上井筒的技术改造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章设计审查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

第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

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结合我省煤炭行业现状,特制定《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2013年5月19日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新建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的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及内容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建设项目内容、标准、井上下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共设施、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完成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全省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

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省属煤矿(湘煤集团、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宝电煤业有限公司、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下同)、15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投资的煤矿建设项目(升级改造、瓦斯示范)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标题: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煤矿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和文件。

2. 验收组成: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 现场勘查:验收组应到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与项目方进行讨论和交流。

4. 文件核对:验收组应仔细核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类文件,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5. 设备设施检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安装、运行状况、安全措施等方面。

6. 安全隐患排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

7. 环保要求检查:验收组应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8.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9. 验收结论:验收组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等判定。

三、验收标准1. 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2. 技术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煤矿设计规范、运行规程等。

3. 安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煤矿行业的安全要求,包括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4. 环保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包括矿山的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煤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煤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对原为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应按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计 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竣工
验收报告和安全、消防、劳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竣工决算与竣工文件编制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程序主要包括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形成固定资产。
(一)初步验收(初验),是指由初验委员会组织项目参建各方与项目法人单位共同对 工程项目检查,确认项目具备投产使用条件。
(二)正式验收,是指验收委员会组织有关各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符合 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正式运营或投产。
间移交项目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项目法人单位自接收之日起, 开始试运营或投产,并负责维修保养。
(四)初验工作结束后,初验委员会应编制《工程项目初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前言、 工程项目立项依据和建设意义、工程项目概况、验收范围、项目实施经过和竣工的主要工 程数量、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初验经过、存在问题、整改要 求、工程评价;初验结论;初验委员会签字。
第三章 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五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和煤业相关的制度、规定等。
(二)项目核准及安全、消防、水保、环保等项目支持性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
件及批复意见,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设计时执行的规范。 (三)国家及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规程。 (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认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文件)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有关煤矿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二)有关煤矿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及其批准文件等;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及有关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事项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有关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联合试运转情况;
(六)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七)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省煤炭厅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煤矿投入生产前应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建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许可手续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九、《煤矿安全规程》()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年国务院第号令)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号)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号)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号) 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

第五条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相统一的原则,其竣工验收暂实行分级管理。

鄂尔多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生产能力、、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

安监总煤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

安监总煤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

安监总煤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5年4月10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三)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四)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五)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六)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七)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

7。

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

12。

1)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

1。

1)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11.1)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26)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6.29)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

1。

1)九、《煤矿安全规程》(2006.10.25)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6]1039号)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5]2605号) 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陕西省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联合试运转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省、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并对联合试运转方案和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联合试运转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四)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八条联合试运转实行分级备案管理。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工作。

煤矿竣工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竣工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竣工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煤矿竣工工程的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验收制度。

二、验收范围1. 竣工工程包括煤矿开采项目、运输系统、安全设施等全部工程。

2. 竣工工程验收范围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三、验收标准1.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2. 验收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注重安全、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验收程序1. 项目部提交验收申请:竣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向领导部门提交竣工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领导部门组织验收:领导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确保验收的公正、客观。

3. 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组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列明验收结论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整改完善: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验收组。

5. 验收合格: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核查,确认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书。

五、验收内容1.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2. 施工记录:包括进度计划、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等施工记录。

3. 安全设施: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等安全设施。

4. 质量验收:包括煤矿巷道、井筒等各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 安全验收:包括瓦斯、粉尘、水文等矿山安全方面的验收。

6. 环保验收: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环保方面的验收。

六、验收结果1. 验收合格:符合相关法规、标准以及项目要求,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2. 验收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品质问题,需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 验收中止:相关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问题时,有权中止验收。

七、验收后管理1. 投运申请: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填写投运申请,报领导部门审批。

2. 安全检查: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煤矿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效益监控:建设单位应密切关注竣工工程的生产效益,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2007.06.1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7.06.1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九、《煤矿安全规程》(2006.10.25)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6]1039号)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5]2605号) 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矿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矿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矿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明确矿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建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三、组织机构竣工验收工作由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验收小组应由工程技术、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四、验收程序1. 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应自行组织预验收,检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整改不合格项目。

2. 申请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企业或委托的验收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3. 文件审查:验收机构对提交的工程资料、图纸、施工日志等进行审查,确保资料齐全、真实。

4. 现场检查:验收小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工程质量、设备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等。

5. 问题整改: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问题,施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6. 正式验收:整改合格后,验收小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五、验收标准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设备安装准确,运行良好;- 安全生产设施完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环保措施到位,污染物排放达标;- 工程资料完整,包括质量检验记录、安全生产记录等。

六、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且质量达标。

验收机构应公正、客观地开展验收工作,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不得隐瞒或拖延。

七、后续管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入生产运营阶段,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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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国能发煤炭〔2019〕1号
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月4日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
——结束——。

关于煤矿建设工程验收、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0000

关于煤矿建设工程验收、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0000

煤矿建设工程验收、结算管理办法各建设责任单位、各部室: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明确责任和工作程序。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按照《王家峪煤业集团煤矿项目建设(矿井技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分为月度工程进度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有验收的工程必须是集团公司批准下达的《煤矿建设工程年度计划》内的单位工程,超计划和计划外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

1、月度工程进度验收①、施工单位在每月月末对当月完成的工程依照煤矿建设工程验收标准、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月度施工作业计划进行自检、自验,自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责任单位申请月度工程进度验收。

②、建设责任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负责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集团技改、安监、生产技术、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申报的验收工程依照煤矿建设工程验收标准、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月度施工作业计划进行质量、进度考核、验收,并签署月度工程进度验收意见。

对验收检查出的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须经返工处理达到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评价单位工程质量优劣,保证单位工程按照设计要求的技术指标,使用功能的正常建成,是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

②、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行业规定的竣工条件。

③、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验收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④、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手续,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①、建设责任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负责组织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单位对已竣工的单位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修复,并做好初验记录。

②、初验合格后,建设责任单位填写自检验收证书,并向集团公司申请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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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和程序,促进我公司工程建设顺利发展,根据现行的煤炭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煤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一、总则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安全设施是否达标的重要环节,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竣工验收资料是新建煤矿和改、扩建煤矿领取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未经项目竣工验收的煤矿不能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证生产规模,也不得组织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煤矿安全、环保设施等专项验收同时进行。

二、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改煤矿建设项目,不分资金来源,必须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安全、环保等设计专篇,施工图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修改、变更设计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四、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流程框图
五、矿井竣工验收要求
1、矿井的提升、通风、压风、排水、井下运输、回采工作面、输
变电、通讯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防尘洒水、安全监控、应急救援等安全设施,按设计建成,并联合试运转正常。

分期建设的项目必须按分期建设标准规定建成。

2、地面生产性工业建筑按设计基本建成,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需要。

3、未按设计建成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影响安全生产。

4、安全、环保等设施按专篇设计要求建成,并经专项验收合格。

5、单项工程质量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认证合格。

6、具有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并整理分类立卷,具备归档条件。

7、建设单位已按生产需要组建了接产机构,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六、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应经集团公司和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联合试运转应不得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联合试运转任务的,可提出申请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联合试运转之后(一个月之后),可申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安全设施评价及环保等专项验收,然后建设单位及时向煤炭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局组织有关人员现场确认后方可上报和批复。

2、各市监管的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联合试运转,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复,60万吨/年以上的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
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复;
七、联合试运转需上报的资料
1、市煤炭管理部门上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函)。

3、质量认证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报告。

4、联合试运转方案,内容包括:
⑴联合试运转系统、范围和期限;
⑵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⑶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⑷联合试运转期间的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⑸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⑹其它规定事项。

联合试运转应以系统联动、调试和检修为主。

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规程、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责任,确保联合试运转安全运行。

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尽快完成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八、竣工验收工作组及职责
目前我公司部分矿井基本建设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矿井联合试运转条件,为保证各矿联合试运转安全正常进行,顺利完成各种专项验收,为生产验收做好准备工作,特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王铎(副经理)
副组长:王建广(生产副经理) 郭厚明(机电副经理)
刘建国(安全副经理) 刘常荣(总工程师)
王慧琴(总会计师)
组 员:巩文胜(生产副总兼“一通三防”部长)
杨海东( 副总工程师) 王仁飞(生产技术部部长)
孙金礼(地测防治水中心主任) 张建新(安监部部长) 杜 强(机电部部长) 张迎九(调度中心主任) 张 慧(人力资源部部长) 张富全(项目管理部部长)
黄黎明(培训中心主任) 贺 春(审计科科长)
王志国(财务科长)
(二)工作组的职责及检查范围
1、工作组职责:
(1)组长职责:负责各矿联合试运转的指导及督查工作,是本小组的直属领导;对不具备联合试运转的矿井有权要求其停止联合试运转并限期进行整改。

(2)副组长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工作组的工作部署,坚持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和督查矿井联合试运行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工作组反应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

(3)工作组成员职责: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开展矿井联合试运转的督查工作,负责检查矿井是否具备联合试运转及相关资料的核查工作,督促煤矿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定员定岗、预决算审核审计、财务审查审计、合同管理、各生产系统配置与使用情况、主要管理人员证件办理情况、特殊工种的证件情况、全员培
训工作等。

2、工作组各专业的职责及检查范围
(1)、生产技术部的职责及检查范围
负责查阅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其批复文件;相关报告及批复文件;矿井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矿井矿建、土建、机电设备安装期间的相关资料;矿井联合试运转方案的编制是否合理;矿井基础建设相关资料及施工队组的职责、生产管理相关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的采煤、掘进工作面是否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

(2)、地测防治水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各煤业公司防治水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及专职探放水队伍等情况的核查;查阅矿井防治水相关的管理制度、图纸、计划、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雨季三防的编制及可操作性;地表裂隙的治理及周边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调查;防排水报告、相关报表及探放水设计;地面及井下防治水所需的物资储备情况;地面排水设施的建设情况;探放水的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地质预测预报相关资料。

(3)、安全监察部工作职责
负责核查煤矿相关证件及手续是否齐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及证件、任命文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内容是否齐全合理,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及培训情况,各项保险缴纳情况、相关记录;特种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避难硐室的建设情况等;矿山辅助救护队是否按照相关要求成立、是否与有资质的救护中心
签订协议;及矿井大型设备的检验情况;劳保用品的发放记录及佩戴情况;井下的安全设施是否满足联合试运转条件。

(4)、一通三防部工作职责
负责依据初步设计对地面通风系统、供暖系统相关资料及现场情况核查;一通三防相关管理制度的核查;安全监控系统、防灭火设备的运行情况;矿井风量、粉尘、瓦斯等相关报表的查阅;防尘设施构筑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

(5)、机电部工作职责
负责核查地面及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及相关设施是否与出版设计相符;矿井在用机电设备、线缆的煤安证书,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可靠;地面、井下变电所布置是否合理,各项保护是否齐全,系统是否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机电类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矿井集中运输系统、供排水系统是否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地面主提升、压风机、主扇等系统是否具备联合试运转;
(6)、调度中心工作职责
煤矿调度系统人员配置及持证情况,调度相关监控报表是否符合要求,监控设备是否正常使用,通讯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

(7)、人力资源部
负责矿井联合试运转劳动力的组织使矿井的人员配置具备试运转及正常生产期间所需条件。

(8)、培训中心
负责矿井各种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并
负责证件办理。

(9)、财务科
负责矿井建设的财务审计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的拨付。

(10)、审计科
负责矿井相关手续及资金的审核,固定资产的核查;对矿井联合试运转及矿井生产期间的人员及财产的监督。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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