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2016号)34(1)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义务教育阶段: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体育、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
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申报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一、学历具备中等师范学校(中专、高中、中职)毕业及以上学历: 小学、幼儿园需中专及以上;初中需专科及以上;高中需本科及以上。
二、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任教学段或任教学段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少先队辅导员方向的,需同时提交《区(市)县少先队大队辅导员选拔任用表》及校大队辅导员聘任证书。
三、任职年限(一)具备博士学位,无任职年限要求;(二)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及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及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因民办学校无岗位设置,上述岗位任职年限对应为初级职— 1 —称取得年限。
)四、年度考核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六、思想政治工作经历任现职以来2年及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工作经历。
七、继续教育学时任现职以来(至少近5年),每年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成都市要求90学时/学年,有部分市州要求的是80学时/学年,调入成都不足5年的可以分段计算)八、普通话中学语文学科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九、计算机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如没有,推荐单位需出具证明,说明未参加培训的原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十、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等— 2 —中小学教师需承担校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至少一次)。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至少一次)。
天津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经验。
(2)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并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因学科特点未安排班主任工作的,须担任本学科的活动团队指导员或教练员工作两年以上。行政兼课人员不做班主任要求。
4.教学业绩条件
(1)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方法丰富灵活,教学效果较好。
(二)教育教学业绩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
专任教师
教研员和电教人员
德育教师
一级教师
1.学历和资历条件
高中教师须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师四年以上。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中等师范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师五年以上。
2.政治思想和师德条件
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师德高尚。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二级教师四年以上。任现职以来,从事专职德育工作满一年,且任教以来累积从事专职德育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师德高尚。
3.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尚的师德和较丰富的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经验,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理论以及适应学生德育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4.任现职以来,个人获得过校级以上的德育专项奖励。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教师四年以上。
2.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师德高尚。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参考表(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2019年版)
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参考表
注:1.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小学大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
2.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
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
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3.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小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任职资格:(一)中学、小学三级教师: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中学、小学二级教师:1.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最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最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2015年8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
《通知》全文如下:人社部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现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于1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5年8月28日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
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一、综述。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职称评定的指导性文件,其制定旨在规范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本标准旨在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激励教师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二、评价标准。
1. 专业知识与能力。
(1)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学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教学理论和方法,设计并组织高质量的教学活动。
(2)教师应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能够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2. 教育教学成果。
(1)教师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如学生成绩、教学论文、教学研究成果等。
(2)教师应在教学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优秀的教学案例。
3. 师德师风。
(1)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准则,对学生负责,对教育事业忠诚。
(2)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和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4. 学术研究与教育管理。
(1)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参与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工作,为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三、评定程序。
1. 申报材料。
教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备好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成果、教学案例、师德师风材料等。
2. 学校评审。
学校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教师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成果、师德师风、学术研究与教育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定。
3. 上报审核。
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4. 职称评定。
经过审核合格的教师,将被授予相应的职称,并颁发职称证书。
四、总结。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激励教师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职称参评条件)
附件3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正高级教师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2.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3.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4.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5.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1.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3.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4.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5.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样本
附件1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原则条件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诲教学能力和水平,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引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原则条件。
一、合用范畴本原则条件合用于全省范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诲教学工作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原则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一)拥护党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诲事业。
(二)具备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诲教学能力,在教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毕规定教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须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详细专业不作规定;获得较高档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档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引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未承担以上工作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加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高档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正高档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以上等次。
4.不在教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毕规定教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删减版)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删减版)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三)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35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九条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能力和经历要求:(一)专业知识和能力。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一、综述。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职称评定的依据,是对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业绩的客观评价。
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制定,旨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评价标准。
1. 专业知识与能力。
教师应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灵活运用教学方法,能够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和探究。
教师应具备教学设计和教学评价能力,能够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2. 教育教学业绩。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教学业绩突出。
通过教学评价、学生评价等多种方式,能够客观反映教师的教学效果。
教师应具备创新教学的能力,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设计出符合教学目标的教学方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3. 师德师风。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要求教师言行举止得体,为人师表,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态度,能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4. 教育科研能力。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能够进行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学水平。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如教学论文、教学设计、教学研究等,能够体现教师在教育科研方面的成果和贡献。
5. 其他。
此外,教师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同事协作,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还应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管理班级和课堂,保障教学秩序。
三、总结。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应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不断完善自己,达到评价标准的要求,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学校和教育部门也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为教师的成长提供更好的条件和支持。
只有如此,才能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省中小学校教师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义务教育阶段: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体育、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
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申报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最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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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省中小学校教师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义务教育阶段: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体育、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
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申报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师:(一)具备博士学位;(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教师:(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教师:(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二)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丑10年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价条件第九条三级教师评价条件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二级教师评价条件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一条一级教师评价条件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
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l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10O学时。
六、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中的2条(乡村教师可降低1条要求):(一)教书育人成果明显,获得2次校级或1次县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或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二)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在一个教学循环期内所教班级学生的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学生个性特长获得发展;(三)初步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校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每年度承担校级公开课(包括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或开展校级专题讲座(经验介绍)1次;(四)有3项科研成果在校内交流,或有2项科研成果在县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有1项科研成果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五)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六)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高级教师评价条件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
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100学时。
六、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乡村教师可降低1条要求):(一)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获得2次县级或1次市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二)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学科成绩在本校同年级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较大,学生个性特长获得比较充分的发展,在各种比赛、科学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获得好评;(三)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县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承担县级有影响的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3次,开展体现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实践要求的县级专题讲座(经验介绍)3次。
(四)有2项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二等奖,或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五)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字数1500字以上;(六)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为2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育教学专家。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
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2;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2/3。
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150学时。
六、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乡村教师可降低1条要求):(一)教书育人成果突出,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特级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二)教学质量优异,所教学科成绩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大,学生个性特长获得充分的发展,在各种比赛、科学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广泛好评。
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等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科技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职业中学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三)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省级骨干教师(骨干校长)或教学能手,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承担或指导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和讲座)3次,其中国家级有影响的至少1次。
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1次;(四)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省级行政部门一等奖;(五)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字数1500字以上:(六)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本人承担字数为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价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等要求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