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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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监理规划
目录
一、建筑材料监理实施细则 (1)
二、工程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8)
三、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2)
四、土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5)
五、金属结构监理细则 (46)
六、砼机耕路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52)
七、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5)
八、进度控制监理工作细则 (64)
九、投资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72)
十、商品混凝土监理实施细则 (82)
一、建筑材料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1)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说明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11)
(3)《实用建筑材料试验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8月第二版)
(4)《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12)
(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7)《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手册》
(9)《铜及铜合金板材》(GB/T2040-2008)
(10)《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1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1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13)《建筑用砂》(GB/T14684-2011)
(13)《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SL352-2006)
(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的目标及检验方法
注:确保整个工程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质量符合规范规定及设计要求,经济合理。
(三)质量控制措施
1、事前控制
(1)审查承包单位及材料供应商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的层次性,全面性。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2、审查施工规范、标准采用的准确性。
3、审查承包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检查试验室场地、配置设备、主要试验人员资格等。
4、检查承包单位委托的试验单位资质。
5、审查承包单位上报的建筑材料报审表,所有建筑材料进场前,审查承包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保证书。
6、审查混凝土、砂浆设计试配表、配合比、施工配合比,材料供应计划。
7、审查成品、半成品、设备制造商资质,必要时赴有关厂家考察生产情况。
(四)拟定监理工作流程。
1、事中控制
(1)材料进场后及时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材料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文件资料。
(2)水泥进场后,检查其规格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数量;检查水泥的贮存工作,防止受潮;不同标号品种、出厂日期、出
厂编号的水泥要分别堆放;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若受潮或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必须重新取样送检,并按其检验结果使用。
(3)粗、细骨料,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取样,检测其常规试验项目,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钢筋、粉煤灰、土工布等原材料,监理工程师应现场见证取样,并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钢绞线、止水材料等特殊材料进场,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场,进场后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检查现场原材料存放数量,防止因材料供应不足影响施工进度。
(7)不合格的原材料绝不允许用于工程,应清运出场。
(8)检查原材料试验频率。
(9)督促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作混凝土试块制作,送检工作,并及时作出强度统计资料。
(10)会同有关专业工程师检查设备制造情况。
2、事后控制
(1)检查混凝土、砂浆质量评定结果。
(2)督促施工单位整理试验资料,检查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五)施工中常见质量问题的预防及处理方法
1、水泥更换品种,而未及时做检测,须经常提醒承包商和材料供
应商及早准备,及时做检测,以免影响工期。
2、钢筋焊接接头试验,采用焊件非施工现场截取,而是在钢筋加工、制作场地取,或是两个以上焊工,任取一组,或钢筋焊头超过200个仅取一组,取样数量少时,须按试验频率抽验。
3、原材料不按规定进行取样,或取样数量少,须及时按标准现场见证取样。
4、混凝土拌和物不按配比单进行称量,或将不同配比单混用,须跟踪、旁站检查。
5、不合格原材料未及时处理,须坚决清运出场。
(六)施工应提交及签署的资料
1、所有建筑原材料进场前应提供:建筑材料报审表;所有成品、半成品,订货合同签订前应提供: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所有成品、半成品进场时应提供: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出厂合格证、图纸及其它有关证件。
2、水泥质量合格证,水泥检测报告。
3、钢筋质量合格证,钢筋检测报告。
4、粗、细骨料质量合格证,粗、细骨料检测报告。
5、钢筋焊接件试验报告。
6、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单,混凝土、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7、止水材料质量合格证,止水材料检测报告。
附图:建筑材料监理工作流程图
二、工程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水利建设管理法规文件,以及现行技术规范编制。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本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二)施工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建设单位已委托项目监理部向承建单位提供了GPS点和高程控制点,施工单位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处,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处或原测量单位以书面方式提供。
施工单位应在施测前7天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计划的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批准。这份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测项目概述;
2、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3、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
4、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5、施测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8、监理工程师依据承包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进度日程安排施测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向监理处报送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时对所报送测量成果进行审核与确认。
(四)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