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doc 10页)
某钢铁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设置 (2)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2)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3)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5)第六章审计人员 (6)第七章内部管理 (7)第八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集团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某钢铁集团实施集团化运作基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
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第三条集团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集团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集团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一)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集团设立法务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负责开展整个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集团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集团下属各单位(指集团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国企内部审计制度
国企内部审计制度.doc-免费下载国企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规定、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六)审议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
第九条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重庆某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doc 8页)
重庆某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doc 8页)重庆金九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经二○一一年六月六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察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履行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能。
通过审计监察,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的监督活动。
通过审计监察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相关负责人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察。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监察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受公司董事会委托,依照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干涉。
第七条审计监察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审计监察,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董事会可根据内部审计监察情况,对内部审计监察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八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按照内部审计监察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监察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业务如果与被审计监察对象或被审计监察人员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对审计业务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监察部和审计监察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计监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审计监察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监察所需的资料等。
审计管理制度
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保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和集团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分公司等组织机构及相关派驻机构的经营、管理、人财物及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三条集团公司设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和业务需要配置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部在集团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根据董事长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独立、客观地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长负责,接受董事长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基本素质,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规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核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好坏关系的,该当躲避。
第十一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依据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团体公司规章制度;3.董事长下达的指示和工作指标;4.下属各子、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5.集团及各子、分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6.其他相关标准。
集团内部审计公示制度范本
集团内部审计公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内部审计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审计报告等。
第三条公示范围公示范围包括:集团总部及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
第四条公示方式内部审计公示通过集团内部网站、公告栏、会议等方式进行,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全面。
第五条公示时间1. 审计计划应在审计开始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整改情况应在整改措施落实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公示要求1. 审计部门应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2. 公示内容应保持一定的保密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公示。
3. 公示内容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利益。
第七条公示效果评估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内部审计公示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公示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监督与检查1. 审计部门应对内部审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集团审计委员会应对内部审计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对公示内容进行定期审查。
第九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泄露公示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 内部审计公示内容失实、不准确的,审计部门应立即进行更正,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审计委员会所有。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公司内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的必要手段。
3.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发现和纠正经济运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企业廉政建设。
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承担经营责任。
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机密,认真履行职责。
三、审计范围和权限1.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物资采购审计、招投标审计、投资审计等。
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收支、工程项目等进行审计,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评估投资风险和效益。
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的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调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档案,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审计内容和要求。
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形成审计报告。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模版(3篇)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模版1总则1.1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____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____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以增加价值、促进公司经营为基本指导思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完成其目标,通过内部审计师建立的执业工作机构促进专业技能并发挥其优点。
1.3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2目标与范围2.1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目的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____和评价,协助公司领导成员有效的履行职责,完成公司经营目标。
2.2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应包括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合适程度和有效性及其在完成指定的责任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____和评价。
2.3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2.4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中层干部(正职)进行离任审计。
2.5对与境内外经济____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对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审计。
2.6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制承包指标审计(以审计结果为考核依据)。
共3页第1页3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1职责3.2权限3.3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审计的活动没有批准权力,不承担责任。
4内部审计工作程序4.1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2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4.3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
4.4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审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WORD17页)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集团的工作实践,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中的公司总部是指中捷集团公司,子公司是指中捷集团下属的控(参)股公司。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总部审计部门对子公司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
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对子公司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对公司总部内部审计的主要活动约定:内审管控的本质就是鉴证、评价和监督,内审管控的日常化、制度化,能够及时发现子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加以改正,使得子公司始终沿着正确的管控轨道前进。
1、稽核审计:公司总部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进行稽核审计,稽核由公司总部和子公司财务部门内部进行。
审计分为常态审计和非常态审计,常态审计是每年组织四次定期的审计,以加强控制。
非常态审计是在特殊情况下,或者接到举报时,由公司总部随时进行审计。
内审管控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等。
2、临时审计工作组:为使子公司和公司总部在战略方向和政策上保持一致,产生充分的战略协同、管理协同效应,公司总部审计中心牵头,定期组织抽调各子公司财务人员组成临时审计工作组,负责向对相关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临时审计工作组完成审计任务后就返回各岗位,需要时再回到小组。
3、预警机制:公司总部结合曲线管理建立预警系统,对于子公司的指标异动分层次处理:轻微偏差(预警);较重大的偏差(子公司高层领导随时来总部述职);严重偏差(向子公司派驻常务副总,临时接管以前总经理的职责),或进一步细分。
4、尽职与胜任调查:通过对子公司的经理层进行尽职与胜任调查,考察经理层的业绩、能力与胜任情况,通过对经理人的掌控和尽职胜任考察,来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
5、立体举报机制:建立内部立体举报机制,子公司内部员工不论层级可随时向公司总部审计中心或子公司审计部门举报发现的问题,无论真伪,公司总部审计中心应立即着手进行调查真相并对属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集团内部审计部规章制度
集团内部审计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发挥内部审计部的监督和管理作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审计部,包括审计组织结构、审计职责、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内容。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是集团内独立的审计部门,直接隶属于集团最高管理层,负责对集团各单位及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审计工作,维护集团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审计组织结构第五条内部审计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审计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设立审计组和专业组,审计组负责财务审计工作,专业组负责技术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由主任和副主任领导,根据审计任务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八条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集团各单位和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管理,包括财务审计和技术审计两个方面。
第九条财务审计主要对集团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涉及资金、资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技术审计主要对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管理体制的执行情况,以及涉及生产、技术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审计计划和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依法、规范地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论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对审计对象的重大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计,提出合理和有效的改进建议。
第五章审计报告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审计规程和流程,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向集团最高管理层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审计结论和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建议落实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正、客观、唯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集团母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母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总则一、目的为加强集团母、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各类子公司,包括控股类子公司、参股类子公司和协作性子公司。
对于控股类子公司作全面的各项审计;对于参股类子公司,主要对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成本利润及分配的真实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协作性子公司,主要对其提供的协作的事项进行调整,以及协议合同审计。
三、权限的定义荣事达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理权限中有六类权限:1、审批权:批准管理方案(制度)付之实施的权利;2、审核权:对管理方案(制度)是否符合集团相关规定进行审查;3、监控权:对管理方案(制度)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审计和调控的权利;4、奖惩权:对审计和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进行奖惩的权利;5、提案权:提出或编制管理方案(制度)的权利;6、执行权:组织执行管理方案(制度)的权利第一章审计机构和人员1、集团公司设立审计监察委员会,是集团董事局常设性议事机构,负责领导、监督和管理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审计监察工作,保证审计监察工作的质量。
2、集团设立审计法务本部,在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和CEO指导下开展工作。
审计法务本部依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制度流程和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集团管委会、董事局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
3、审计法务本部配置若干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4、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1. 概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为了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运营效率、确保公司合规性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档旨在明确审计的目的、范围、程序、责任以及应遵循的标准和要求。
2. 审计目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目的在于: - 评估和改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准确性和可靠性; - 评价公司运作效率和经济性; - 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3. 审计范围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财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 资产和负债的管理和运用; -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 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风险管理;- 合规性的备案和执行情况; - 其他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4. 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4.1 预审准备: -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 分配审计资源; - 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
- 4.2 风险评估: - 研究和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 确定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 4.3 数据收集: - 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 进行数据分析。
- 4.4 现场调查: - 实地走访、观察和采访; - 记录所得到的信息。
- 4.5 内部测试: - 检查和测试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 - 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4.6 结果分析: - 分析审计结果,发现问题和风险; - 形成审计意见和建议。
- 4.7 报告编制: - 撰写内部审计报告; - 将审计结果和建议提交给相关管理人员。
- 4.8 跟踪检查: - 跟踪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 督促问题的解决。
5. 审计责任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高层管理人员: - 提供审计所需的信息和资源; - 树立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 落实内部审计结果的改进措施。
- 审计部门: - 制定和执行审计计划; - 独立、客观地开展审计工作;- 准确记录和保密审计过程和结果; - 提供可操作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范文(四篇)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的一种内部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内部审计的任务是发现和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提供管理建议,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企业内部审计应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保密性。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牟取私利。
第六条企业内部审计应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和全面的审计报告和建议,助力企业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企业内部审计应与外部审计机构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八条企业内部审计应设立审计委员会或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企业内部审计的经费由企业负责,并由审计委员会或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算和管理。
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操作,保证审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部门)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应设立审计委员会或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审计方案和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监督审计工作的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报告和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部门)的成员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的核心成员。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部门)主任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部门)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和决策重大审计事务,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部门)应定期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审计工作的情况,接受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和相关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集团公司内部督查审计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督查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受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督审委,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督查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督审委向董事会提交年度督审计划和分期督审报告。
督审人员有权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各级领导直接沟通,以保证督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及督审内容的真实客观。
第四条督审委应当配备适当的督审人员。
督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督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的二级公司应设置督查审计机构,督查审计业务受集团公司督审委领导。
第三章督查审计范围第六条督查范围(一)重大项目(新建工程、技改工程)实施情况。
(二)大宗原辅材料的招投标采购情况、比价及砍价情况。
(三)违规违纪问题及职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四)制度流程执行情况。
(五)派出专职监事对集团公司参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审计范围(一)二级公司的经营管理(重点是:预算及制度流程执行、采购及销售环节、存货、成本费用、资金管理等)半年度审计一次,二、四季度主要对三级企业的经营管理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二)集团公司本部财务管理(特别是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审计一次。
(三)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四)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对集团公司参股企业进行审计。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管理中心、职能部门或五大实体产业进行招投标活动或其他重要的经营决策活动,要及时通知督审委列席参加。
第四章督查审计纪律第九条督查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督查审计纪律:(一)对督查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二)不得与被督查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督查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督查审计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督查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督查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监督职能,促进和提升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所有内部审计,各单位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检查和监督。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部。
监察审计部内审工作在部门分管领导及财务总监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配备具有内审执业资格、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可组织抽调各单位相1关人员,成立内审工作小组,以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职业道德规范:1、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法律和法规规定。
2、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
3、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6、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7、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原则上不参与各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复.第八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第十条内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妨碍客观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损害审计工作及公司名誉、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动。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电子版(4篇)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电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____审计法》、《____部审计条例》、《____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特指本公司财务部门、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财务部门、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目的、工作职责及范围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的。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协助公司领导层有效的履行职责,规范公司运作行为,降低运营风险,完成公司经营目标。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职责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
2、召开部门会议,围绕工作计划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3、负责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
4、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5、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及落实情况。
6、建立健全审计档案。
第七条工作范围。
1、财务审计。
对被审计对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经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内部控制审计。
____公司及子公司用于保证完成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和规定等所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得到的有效遵守及执行。
3、项目预决算审计。
对各子公司工程预算、结算、签证、决算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项目的经济目标、经营责任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5、交接、离任审计。
核实债权债务,监督资产交接;对离任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篇1: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辰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和经营管理部。
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由财务审计部统一向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部配合完成经营审计部分的工作。
集团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集团公司本部有关部门;2.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3.集团公司参股公司的派驻人员;4.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和执行的公正性;7.事业部、子公司日常经营情况;8.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和经营责任;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10.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集团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整版
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XX处内部审计制度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一、本制度所称的被审计对象指机关各个股室,下属各场、站、所。
二、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一、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为单位审计小组,对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单位审计小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名,设审计小组组长一名,由单位纪委书记担任组长。
审计小组XX处党委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
三、审计小组人员均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单位内审人员根据单位才各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人员)应及时向内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和打击报复。
五、内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六、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小组的工作内容及职责一、内部审计的范围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单位的资产、费用成本、经济效益审计;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等内部管理环节中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等。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出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单位运作行为的目的。
三、内部审计具体工作范围1.对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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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doc 10页)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稽核监督,规范内部稽核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审计准则,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稽核(审计)制度是集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经常性的稽核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集团及附属公司守法经营,保证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办事处和各级附属公司。
本制度所称“集团”是指广东控股有限公司;“附属公司”是指集团持股超过50%或控制其董事会的公司;“二级公司”是指由集团控股的二级公司。
第二章稽核机构和人员第四条集团设立稽核监察部。
稽核监察部在集团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稽核(审计)监督权,负责对集团本部及各附属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核查,对二、三级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轮休稽核。
第五条稽核监察部向集团董事长、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级公司应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稽核部(审计部),稽核人员行政上隶属二级公司,业务主要受集团稽核监察部领导,向二级公司董事会、集团稽核监察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严肃、谦虚、谨慎地执行稽核任务,秉公维护公司权益。
第七条稽核人员必须严守公司机密,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第八条稽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九条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若与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被稽核单位或个人也有权申请稽核人员回避。
具体回避的事项,由稽核监察部决定。
第三章稽核部门职责第十条集团稽核监察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禁令对集团本部、办事处和附属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稽核:(一)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财务计划、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基建工程项目的审批、招标、和预算、决算情况;(六)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履行情况;(七)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股东权益的安全性、完整性;(八)离任审计;(九)轮休稽核;(一)(二)查、取证。
若有需要,可要求被调查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递交与口述情况相应的书面材料;(三)对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投资项目、重要的客户等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单位及有关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和稽核监察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监督被稽核单位执行经集团董事会或其稽核监察委员会审议“稽核报告”的有关决议、决定,及其确认或同意“稽核报告”提出的有关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四章稽核方式第十三条稽核可采用预告稽核或突击稽核。
第十四条集团稽核监察部定期、不定期对稽核单位进行例行稽核和专向稽核。
“例行稽核”是指对被稽核单位遵守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专项稽核”是指根据需要对被稽核单位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稽核。
第十五条稽核采用就地稽核和报送稽核。
除后续稽核可被实际情况采用报送稽核方式外,其他稽核工作一般采用就地稽核。
第五章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第十六条集团稽核监察部根据集团董事会或其稽核监察委员会的授权和部门职责开展稽核(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实施稽核前,稽核监察部门应组织好稽核力量,成立稽核小组。
如自身稽核力量不足,可与有关部门协商,联合组织稽核力量。
稽核小组负责人应由稽核部门人员承担。
第十八条,稽核监察部应在稽核人员进驻被稽核单位3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突击稽核除外),被稽核单位在接通知后应准备有关资料,提供工作条件。
稽核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稽核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稽核组长以及其他稽核人员的名单。
(三)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资料和清单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被稽核单位及接受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向稽核人员反映和提供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资料,不得隐瞒。
第二十条稽核人员可采用检查、监盘、观察、询问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稽核方法,充分、适当的稽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稽核小组应在实施必要的稽核程序后,以稽核证据为基础,形成稽核意见,出具稽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稽核报告”应实事求是地阐述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债权债务情况、投资项目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指出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第二十三条稽核报告在报董事会及其稽核检查委员会之前,可将“稽核报告”稿或有关部分内容,送被稽核单位征询意见,被稽核单位、人员如有意见,应在收到报告稿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稽核监察部,或建议双方当面交换意见,稽核监察部应认真研究、复核被稽核单位、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稽核,对于稽核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整改措施,被稽核单位应认真落实,将具体情况专题上报集团董事会并抄报稽核监察部备案。
稽核监察部在稽核报告发出6个月内,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稽核事项终结,稽核人员应及时将稽核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连同稽核报告分类整理、归档、形成稽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稽核档案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严控查阅范围。
查阅稽核档案,应经稽核监察部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稽核档案按有关报告报出日期起计,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稽核人员掌握的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储存资料的电脑磁盘等)应在稽核事项终结后全部交给稽核监察部专人存档、保管。
原件依规定须存放在被稽核单位,其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对财务文件、单位而言)或公司秘书(对其他文件而言)、档案文件保管人签署证实并证明存放地点的复印件交稽核监察部专人存档、保管。
第六章离任审计第二十九条集团附属公司、部门行使经营管理权的主要负责人、各办事处负责人如因任职期满、提拔、辞(免)职或离(退)休等,须进行离任审计。
集团人事考核部在下达离任通知时应通知集团稽核监察部及相应的公司、部门、办事处。
第三十条集团稽核监察部负责对集团有关部门、办事处和二、三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稽核监察部应按企业所在地的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集团的规章制度和任务计划,对离任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离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离任人任期内经营管理业绩、存在问题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具体内容:(一)审查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二)审核离任人离职卸任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任期内的经营效益及其他经营管理业绩;(三)评价离任人任期内计划、预算、任务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四)审核离任人任期内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未了经济合同、法律诉讼和遗留问题的情况;(五)评价离任人任期内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六)评价离任人任期内执行有关法律、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离任人履行职责中廉洁、忠诚和勤勉方面的情况。
(七)审查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八)其他重要审计的事项;第三十三条离任人应在接到离任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司稽核监察部和接任人或接管人提交述职报告。
稽核监察部接到述职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审计小组,安排离任审计。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任职时间及上任时企业的基本情况;(二)离职时企业基本情况;(三)任期内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情况;(四)任期内开展业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主要业绩;(五)任期内是否守法经营及遵守集团的规章制度;(六)在对外投资、担保、放账、高风险业务和其他业务中有无失误,有无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以及本人应承担责任,应吸取经验教训;(七)任期内有无利用职权违规获取收入和利益;(八)遗留问题及解决办法和意见;(九)对公司今后发展业务和完善管理的意见、建议;(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自审计小组进点之日起,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现场审计检查工作。
特殊情况的,经稽核监察部总监同意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第三十五条审计小组应在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审计小组应征求离任人、接任人的意见,并由离任人、接任人和稽核监察部签字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离任人和接任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稽核监察部应将审计报告连同书面意见呈交集团董事会裁定。
第三十七条二级公司稽核监察部对有关离任人进行离任审计,应在进行前将审计方案报集团稽核监察部,若有必要,集团稽核监察部应给与指导、协助,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报告报集团稽核监察部备案。
第七章重要岗位轮休稽核第三十八条集团实行重要岗位强制轮休制度,由稽核监察部门实施稽核。
第三十九条轮休稽核对象包括:(一)各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监;(二)集团本部及二级公司各部门正副职,集团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三)各级公司财务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投资部门、建设部门等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四)人事、稽核部门认为需要轮休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除集团本部各部门、办事处重要岗位、由同级稽核部门进行轮休稽核外上级公司稽核部门一般只负责对下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轮休稽核,其他重要岗位轮休人员由同级稽核部门进行轮休稽核。
第四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同一公司或部门无论有多少人轮休,每年只安排一次轮休稽核,由稽核部门根据轮休计划与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四十二条当年已经进行例行稽核或离任审计的,轮休时可不做稽核。
轮休稽核时间范围可追溯至上年度稽核基准日止。
第四十三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轮休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业绩、存在问题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公司经营班子轮休稽核内容参照第七章第三十九条。
其它重要岗位轮休稽核内容包括;(一)审核任职期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评价任职期间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三)评价任职期间对有关计划、预算、任务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四)审查任职期间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五)审查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违规获取收入和利益。
第八章奖惩第四十四条稽核(审计)报告作为被稽核(审计)单位负责人升职、调任、降职、免职、辞退等人事任免的参考依据。
对于能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能贯彻执行集团财务制度,完成集团下达经济指标的单位或有关人员,以及在稽核工作中秉公办事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者,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经营,违反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禁令;(二)不如实、全面提供资料,弄虚作假,涂改或毁灭凭证、账簿和有关文件;(三)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业务单据及其他有关文件;(四)抵触、阻挠稽核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五)拒不执行稽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六)打击报告稽核人员或提供线索者。